2011年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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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1年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一、企业申报流程(一)注册申报系统账号:登录东莞市外经贸资金申报管理系统 http:/121.10.6.221/dgzxzj 进行“注册”,根据“注册成功”的提示凭账号、密码进入系统。(二)完善企业信息:登录申报系统点击“企业基本信息”,按规定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三)确认用户并开启相关科室状态:点击系统左边的“用户信息”,确认用户信息及密码,开启相关科室状态。(四)项目备案及申报:国内展览项目以及人才培训项目需要先备案,登录申报系统点击“项目备案”中的“增加备案”,按规定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其他项目无需备案可以直接申报项目,点击“项目申报”中的“增加项目”,根据“申报须知”填写好表格并提交打印。(五)查询审核结果:点击“项目申报”,双击所申报的项目,在项目信息中可以查看项目的审核情况。在提交纸质资料之前,系统状态默认为“待审核” 。(六)提交纸质资料:企业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资料(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4、项目总结报告),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东莞市外经贸局产业发展科或交属地外经办代为提交至市外经贸局。申报时间为企业提交完整的纸质资料时间,只进行网上申报而不提交纸质资料则视为未申报。详细网上申报流程及说明请参看网上申报系统的提示。二、企业项目提交纸质材料及注意事项纸质材料准备要求:提交的申请资料要完整、真实、清晰,复印件统一用A4纸规格,每页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同一企业同时申报多个项目,申报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不必按每个项目分开填报一套申请表,装订顺序应该是封面、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各个项目的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以及须提交的证明资料复印件。递交材料时,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须提供原件到外经贸局4楼财务室核查,核查后当场退还。(一) 研发机构资助项目外商按照外经贸部门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10月27日后(以外经贸部门颁发批准证书的时间为准)在我市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或在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增设研发机构,对企业办理新设审批、变更登记过程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以及验资等方面的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资助。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4、项目总结报告;(以上4项在网上申报系统上打印后需要法人签字盖章;5-7项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含正反面,并显示有上一年度的年检记录)及企业营业执照;6、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验资报告;7、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凭据、银行汇款证明(如有显示对方账户名的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二)设立总部奖励项目外商按照外经贸部门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10月27日后(以外经贸部门颁发批准证书的时间为准)在我市投资设立总部,经国家商务部或广东省外经贸厅认定为投资性公司,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经省外经贸厅认定为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已获得市财政其他同类奖励或资助的项目,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不予重复奖励。上述所指的投资性公司的认定条件参见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参见广东省外经贸厅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粤外经贸厅字200413号)的相关规定。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表;4、项目总结报告;(以上4项在网上申报系统上打印后需要法人签字盖章;5-7项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含正反面,并显示有上一年度的年检记录)及企业营业执照;6、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7、经国家商务部或广东省外经贸厅认定为投资性公司的文件、经广东省外经贸厅认定为地区性总部的文件。(三)转型升级辅导项目通过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等辅导机构的合作,建立企业转型升级辅导的支持平台,为我市重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提供实地评估、解决方案和转型升级辅导等服务,协助企业平稳实现转型升级。1、辅导项目的主要内容。本项目所称转型升级辅导,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开展基本评估。组织专家小组到企业现场初步了解企业的状况、产品类型、战略方向和对升级转型的要求等,为企业提出短期内实施的改善建议,使企业可以实施快速改善行动;(2)开展深入评估。组织专家小组对企业进行全面性评估,为企业提供关于升级转型过程的长期、中期、短期改善建议。(3)开展专项辅导。组织专家小组根据基本评估或深入评估报告的内容,以企业的资源、能力和战略重点为选取原则,与参与辅导服务的企业管理层共同选取若干个建议改善点,制定具体的改善行动方案和计划,协助企业组成若干数量的“工作小组”实施相关的改善行动2、资助标准。对参与基本评估的加工贸易企业,市财政以每家企业5万元辅导费为标准,给予80%的资助;对参与深入评估和专项辅导的加工贸易企业,市财政对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3、参与辅导企业的条件。参与辅导的企业,应该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海关类别管理为B类以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企业及企业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须出具书面责任担保书),自主申请并经市外经贸局复核认可的外资企业(含来料加工企业):(1)符合我市外资产业发展导向;(2)被认定为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3)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名标;(4)被认定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5)市转型升级试点企业和各镇(街)重点扶持的企业(6)市“创建品牌”试点企业和内销试点企业;(7)香港四大商会、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镇(街)外经办同意推荐。4、申报程序及申请资助程序有意向参与辅导的企业,可将辅导需求报送属地的镇(街)外经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生产力(东莞)咨询有限公司,由以上机构出具推荐意见后上报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联合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对提出辅导的企业进行筛选确定。企业的申请被审核通过后,东莞市外经贸局和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将联合发送确认函至企业,并通过网站公示。香港生产力促进局为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提供升级转型辅导服务。企业完成升级转型辅导后,可向东莞市外经贸局申请资助。企业申请辅导需提交以下资料:(1)经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的转型升级辅导申请书(申请评估和辅导均须填写,表格通过“外经贸局网站-网站导航-转型升级-提升生产力”栏目下载);(2)升级转型实地评估申请表(申请评估须填写,表格通过“外经贸局网站-网站导航-转型升级-提升生产力”栏目下载);(3)三资企业提交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文、批准证书(含正反面,并显示有上一年度的年检记录)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来料加工企业提交外经贸部门批准协议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资助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表;4、项目总结报告;(以上4项在网上申报系统上打印后需要法人签字盖章;5-7项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三资企业提交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文、批准证书(含正反面,并显示有上一年度的年检记录)和企业营业执照;来料加工企业提交外经贸部门批准协议和营业执照;6、辅导服务完成后,由辅导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7、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证明(如有显示对方账户名的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四)国内展览备案、申报项目外商投资企业为自产产品开拓国内市场而参加的国内展览会、国内市场推介会等项目,按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和展览主办单位或我市组织单位统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费给予50%的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1、资助范围该款所指的国内展览会是指2008年10月27日后举办,经市外经贸局确认的面向国内采购商的展览会(不含广交会),具体包括:(1)国务院批准,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或商会)主办或组织的主要面向国内采购商的展览会;(2)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外经贸部门、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主办、组织参加的面向国内采购商的境内展览会;(3)东莞市外经贸局与香港贸发局合作举办的国内展览会(以外经贸局公布的展会名单为准);(4)其他经市外经贸局确认并公布的国内大型展览会。2、备案企业需在展览会举办前登陆网上申报系统备案并向市外经贸局产业发展科提交纸质资料确认,未经备案的项目不予资助。备案时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份:(1)国内展览项目备案登记表(在网上申报系统上打印后需要法人签字盖章);(2)以下资料提交复印件:上级政府部门关于同意举办该展览会的批复文件,三资企业提交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文、批准证书(含正反面,并显示有上一年度的年检记录)和企业营业执照;来料加工企业提交外经贸部门批准协议和营业执照。3、申请资助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表;(4)项目总结报告;(以上4项在网上申报系统上打印后需要法人签字盖章;5-7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三资企业提交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文、批准证书(含正反面,并显示有上一年度的年检记录)和企业营业执照;来料加工企业提交外经贸部门批准协议和营业执照;(6)主办单位或组展单位发出的邀请函,展览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展览确认书,布展合同等;(7)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证明(如有显示对方账户名的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五)国内市场宣传推介专项企业利用第三方传播媒介(含电子商务平台)发布广告宣传: 指企业在国内影视媒体、报刊杂志、电子商务平台(仅指行业内知名的专业B2B电子商务平台,不包括企业创建宣传网站)发布的广告以及在户外投放的广告宣传,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额15万元。(阿里巴巴“诚信通”项目需向东莞市外经贸局信息技术科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表;4、项目总结报告;(以上4项在网上申报系统上打印后需要法人签字盖章;5-7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含正反面,并显示有上一年度的年检记录)及企业营业执照,来料加工企业提交外经贸部门批准协议和营业执照;6、广告合同(含报价)、电子商务平台广告页面,含影视媒体广告的光盘、报刊杂志广告(含报刊杂志封面)原件、户外广告的照片等;7、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证明(如有显示对方账户名的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六)国内商标注册项目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国内商标注册,于2008年10月27日后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其实际支付的注册费用,以及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由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表;4、项目总结报告;(以上4项在网上申报系统上打印后需要法人签字盖章;5-7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含正反面,并显示有上一年度的年检记录)及企业营业执照;6、企业与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签定的服务合同、取得的商标注册证书;7、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凭据、银行汇款证明(如有显示对方账户名的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注意事项:取得商标的当年度需要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七)产品内销奖励项目鼓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国内销售产品,内销额较上一年度(从每年的10月1日到次年的9月30日为一个核算年度)同比增长,按企业本年度在我市税务部门新增实缴增值税额(本年度内销额不低于500万元,新增实缴增值税额不低于100万元)给予10%的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新设企业从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第2年起算。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表;4、项目总结报告;(以上4项在网上申报系统上打印后需要法人签字盖章;5-6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含正反面,并显示有上一年度的年检记录)及企业营业执照;6、企业申请资助前2个核算年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八)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专项根据2008年6月23日印发的关于做好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东外经贸200840号),凡在市外经贸局登记备案的“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办理新设审批、变更登记、注销原企业过程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验资费、清算审计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资产鉴定的实际费用给予50%的资助。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表;4、项目总结报告;(以上4项在网上申报系统上打印后需要法人签字盖章;5-7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市外经贸局关于企业转型的批文、批准证书(含正反面,并显示有上一年度的年检记录)和营业执照及来料加工企业终止协议等;6、来料加工企业清算审计报告、最近一期验资报告、资产鉴定报告;7、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凭据、银行汇款证明(如有显示对方账户名的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注意事项:需在注册资本全部出资完毕后方可申请验资费、清算审计费、资产鉴定费的资助。(九)新设项目或增资奖励项目从2008年月10月27日起(以外经贸部门颁发批准证书(含正反面,并显示有上一年度的年检记录)的时间为准),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或在东莞新投资设立项目,外方认缴注册资本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按投资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次最高奖励100万元。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在莞新设项目或增加投资额,参照该标准给予奖励。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表;4、项目总结报告;(以上4项在网上申报系统上打印后需要法人签字盖章。5-6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外经贸部门批准增资或新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含正反面,并显示有上一年度的年检记录)和企业营业执照;6、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说明本次认缴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十)人才培训备案、申报项目1、资助范围对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0月27日后组织员工参加由各镇(街)外经办会同劳动分局根据企业需求列入培训计划,经市外经贸局确认,并由中介机构承办的以提高生产技能、企业管理为主的职业培训,按企业实际支付培训费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万元。该项资助只对培训费予以支持,不资助差旅、交通等费用。2、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举办职业培训应事前制定具体的培训项目,确定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明确参加员工人数、培训工种、培训目标、培训方式、课时安排、培训收费等。网上备案后,可将培训项目报所在镇(街)外经办,由各外经办会同劳动分局对各企业提出的培训项目审核后,向市外经贸局提出备案。未经市外经贸局确认的培训项目,不列入本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备案时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份:(1)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员工培训项目申报表;(在网上申报系统上打印后需要法人签字盖章);(2)以下资料提交复印件:各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含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等);(3)以下资料提交复印件:三资企业提交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文、批准证书(含正反面,并显示有上一年度的年检记录)和企业营业执照;来料加工企业提交外经贸部门批准协议和营业执照。3、申请资助须提交以下资料:(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表;(4)项目总结报告;(以上4项在网上申报系统上打印后需要法人签字盖章。5-8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三资企业提交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文、批准证书(含正反面,并显示有上一年度的年检记录)和企业营业执照;来料加工企业提交外经贸部门批准协议和营业执照;(6)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员工培训协议书、培训员工花名册;(7)反映企业员工培训成效的相关资料(如员工获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其他可证明的资料等);(8)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凭据、银行汇款证明(如有显示对方账户名的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三、其他注意事项(一)网上系统已于2011年1月1日开通,2011年的所有项目均须经过网上申报,否则不予受理;2010年的项目无需网上申报,直接提交纸质资料即可,受理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31日。(二)提交纸质材料:网上项目申报后,请企业根据指示流程申报。向产业发展科递交材料需出示企业有效工作证明及身份证,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中介机构须出示有企业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须通过 “外经贸局网站-网站导航-转型升级-加工贸易专项资金”中下载。)。(三)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企业(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作冲减有关费用处理;获得奖励金的企业,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四)以外币支付的费用,应按费用支付凭证发生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并列出折算公式。如果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企业可自行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五)原则上每季度拨付一次,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最迟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拨款公示请登录东莞市外经贸局网站公告栏或市财政局网站(业务专栏-外经金融科专栏)查询。如果申报企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外经贸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属资助范围的,纳入下一期项目资助计划内;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六)企业申报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外经贸局相关资助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七)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从来没有指定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受理企业申报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事宜,我们鼓励企业通过市外经贸局网站和市财政局网站主动了解和掌握政策,自主申报;如果企业自愿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则属于企业和中介机构双方的自主行为,企业应保持自己的理性判断。任何中介机构不得违规对外招揽业务,向企业作出具有欺骗、误导成分的宣传及弄虚作假,如经查实,一律将其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并由市外经贸局追回已资助资金,对其为企业代办的申报项目资料不予受理;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反映,市外经贸局联系电话:222817565,23304739,22403717;市财政局联系电话:22830533、228311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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