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及完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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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及完善探究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化程度的提升,不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具有恶劣性和危害性的产品侵权案呈现出上升的发展势头,传统的赔偿方案已经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遏制。因此,在法制化建设过程中,国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维护了我国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了假冒伪劣产品,有效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工作,希望能够推动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工作。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现状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的数百年间,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性手段惩治不法行为人的恶性行为,以便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由于未能构建出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得社会交易中的质量安全问题频发,造成了大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出现。因此,国家有针对的引进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由于在操作细节和配套措施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在实际应用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对案例的引进,分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现状,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推动立法司法工作的科学发展。一、案件引入2010年郭女士从赵先生处购买了15盒美容的胶囊,并支付了货款1500元。在郭女士服用之后,眼睛的黑斑出现扩大的情况。经过有关部门鉴定,赵先生销售的胶囊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因此郭女士认为,赵先生出售的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根据饮食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赵先生应该退还所有货款,并支付货款数倍以上的赔偿金。经过法院判决,赵先生退还了郭女士的1500元货款,同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在案件受理过程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起到了重要的积极性作用。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过程中的现状(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2014年3月15日之后,我国正式推行了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新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首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约束。将消费者的赔偿范围限制在生活消费方面,但是学界对于消费的概念,存在一定的分歧,在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归纳方面处在很大的争议,从而导致法律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对于主体身份进行了限定,规定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在实际应用中,由于对个别机构的性质缺乏系统的分析,导致例如对医患问题未能做出完善的界定,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使用存在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执行效果。最后,对损害结果进行了判定。消费者权利受损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重要前提,其损失应该包括财产性损失和精神性损失。财产性损失可以分为直接性财产损失和间接性财产损失。精神损失主要是指因为产品问题,造成消费者人格、人身方面的间接损失【1】。(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1.主体概念不明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关系主体为经营者和消费者。也就是说消费者和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前提。到目前为止,学界对于消费者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导致法律关系双方的主体概念界定模糊,导致整个制度的操作性不足,很容易造成混乱、引发争议【2】。2.惩罚性金额不合理在赔偿金额的限定方面,由于未能考虑到具体的纠纷金额较小特点,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金额为价款的三倍或者损失的两倍,很容易出现赢了官司、输了时间的情况,未能起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无法对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三、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方法(一)完善消费者的基本概念从本质上分析,消费者为了实现个人的生产生活需求,才会进行商品的购买和服务。因此,购买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易活动,而是为了个人和家庭的生产生活需求。所以,在消费者的购买方面,消费者只能是自然人,为了定纷止争,应该首先从立法层面明确消费的基本范围。(二)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由于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利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忽视了消费者在权益维护维护中的弱势地位。因此,可以适当引入超越合理怀疑原则;,采用由经营者提供自己无罪的证据,保证权利维护过程中的相对公平性【3】。(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赔偿金额工作赔偿金额的数额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因此,在赔偿金额的选择方面,可以设定一个下限,但不设上限,法官可以根据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和财力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从而提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力。四、结束语现代赔偿性惩罚制度从18世纪诞生以来,随着时间的推移,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受到了许多国家的借鉴和应用。在新的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推广情况。因此,通过完善消费者的基本概念、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建设科学的赔偿金制度,能够有力推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参考文献:【1】陈年冰.重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激励功能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例.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3(2):69-73.【2】阳庚德.普通法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以英、美、澳、加四国为对象.环球法律评论,2013,35(4):139-155.【3】方明.论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现代侵权法功能的嬗变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评议.学海,2012,(2):18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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