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学习《民法典》宣讲稿材料--要点解读:《民法典》考点解读之人格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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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学习民法典宣讲稿材料-要点解读:民法典考点解读之人格权篇民法典最大的亮点无疑是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还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人格权编有哪些亮点?(1)确立了人格权许可使用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993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民法典不仅承认了个人有权许可他人对其人格利益进行利用,而且该条还划定了可以许可使用的人格利益的范围,这就适应了大数据时代的要求。(2)增加对声音的保护。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声音日益重要。民法典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以适应未来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3)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深度伪造以换脸技术为典型。伪造他人形象用于色情影片、广告宣传等的案例,给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害。“AI换脸”可以随意替换视频角色面部,形成“只需一张照片,出演天下好戏”的状况,人格权编专门作出禁止规定。(4)垃圾短信侵犯隐私权。明确将个人私人生活安宁规定在隐私权之中,禁止针对他人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侵扰个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禁止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非法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非法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有利于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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