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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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规范、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现其公益目的为目标,由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为主体的、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及其内部治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等相关的制度安排。本规则仅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使用。第三条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的主要目标:(一)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内部治理制度和机制,明确理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监事)的职责,建立民主、科学、协调、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治理机制和制衡机制。(二)建立健全财产制度,规范出资人、举办者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行为,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民办非企业的财产权益和安全。(三)建立完善的法人外部治理环境,强化公益属性,扩大公益参与,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和他律机制,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四)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增强法人行为的合法性,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效率和社会服务能力。第四条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依法自治、独立自主的原则,实现政社分开;坚持非营利性的原则,实现社会化和公益属性;坚持自律的原则,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坚持民主和制衡的原则,实现民主决策、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和科学运行。第二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设立第五条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的核心,也是其活动的行为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名称、住所;(二)性质、宗旨、登记管理机关和需前置审批的业务主管单位;(三)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四)组织结构与管理制度。理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任期和会议规则,法定代表人条件、理事长、监事长、行政负责人的职权;(五)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终止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八)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需举办资格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第三章理事会性质、职权及其会议规则第七条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理事会。理事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决策机构。第八条第八条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章程规定,不应少于 3人,为奇数。第九条第九条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者、行政负责人、职工代表等组成,按照章程赋予的职责进行民主决策。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条第十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拟定和修改章程;(二)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审议决定重大业务事项;(三)审议批准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四)审议决定增加开办资金方案;(五)审议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方案;(六)负责本单位行政及财务主要负责人员的任免;(七)审议和决定增补、罢免理事;(八)审议和决定内部职工的收入分配方案;(九)监督行政负责人(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决议;(十)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理事会会议规则:理事会会议规则:(一)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单位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每年不少于 2 次。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属于理事会决策范围的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要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般事项和重要事项的具体范围,应当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因故不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三)理事会会议的一般流程:一是相关主体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二是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上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交给所有理事;三是不搞临时动议;四是表决并形成决议;五是根据会议情况,真实、完整地形成理事会会议记录,具体载明理事意见,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记录要指定人员存档保管。第四章监事会(监事)性质、职权及其会议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应少于 3 人,为单数,可设监事长1 名。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 1 名监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监事在举办者、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理事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监事会依法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可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二)对本单位理事会、理事、行政负责人的行为依法、依照章程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会、理事、行政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及时予以纠正;监事会或监事有向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反映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合法权益,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三)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四)代表监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五)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六)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规则:监事会会议规则:(一)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二)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可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三)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四)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第五章 执行机构性质和职权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行机构从属于理事会,对理事会的决议计划组织实施,直接对理事会负责。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执行机构负责人受聘于理事会,是具体执行理事会决议计划的管理者。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执行机构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七)执行机构负责人不是理事的可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六章举办者、出资者权利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举办者、出资者享有下列权利:(一)督促检查本单位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检查章程宗旨履行情况;(三)推荐理事和监事;(四)依法开展产权管理,监督和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五)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七章资产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本着对口、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当地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由理事会研究确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省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培训,逐步提高专职人员的工作水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终止的,应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属于公益产权的,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单位的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包括:(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向单位员工公开。(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许可证等证书正本,以及经核准(或备案)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展板,在服务场所(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三)本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动情况、工作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的有关情况,在相关媒体或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本单位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第九章党建工作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类型、不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组建党的基层组织。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凡专职工作人员中有 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建立独立的党组织;党员不足 3 名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所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建立联合党组织。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建立党小组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选派党的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要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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