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四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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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四大特点作者:张建忠律师内蒙古爱德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律师网原创刊登,未经允许,禁止转载)在酝酿了将近一年以后,XX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 区公安厅终于制订出了新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 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及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 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简称办法)XX年12月10 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向全区中级以上人民 法院转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这一新的道路交通事故损 害赔偿标准。XX年12月29日,本人在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 法治直播间节目中就这一新的赔偿办法作了半小时的专题, 听众反响强烈,XX年1月13日,本人在基层法院一次交通 事故案件庭审调解时发现,法官和对方代理人竟然对新的赔 偿标准一无所知,仍然使用XX年6月份内蒙古高级人民法 院民一庭下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新旧标准差别很大,鉴 于此,本人认为完全有必要尽快在全区宣传这一新的赔偿办 法和标准。一、死亡赔偿:城乡、地域不再有差别,全区统一标准。生命是平等的,但长久以来,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赔偿标准上,城里人和农村人赔偿数额差别巨大,例如呼和 浩特市,本人XX 年 9月份办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城里的死 亡赔偿金是164600元,而农村的死亡赔偿金才63380元, 相差10万多。现在,新的办法取消了死亡赔偿金按盟市、 城乡区别标准不一的不平等规定。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 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 十年计算”即取消农村人口按农牧民纯收入计算的缺陷,而 且是“自治区上一年度”,不是过去按盟市划分了。除此之 外,本办法中各项指标均采用了“自治区”平均标准。二、精神损失首次明确标准:最高五万元,最低五百元。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在精神损失方面,一直以来没有明 确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实践中也不好操作。这次办 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 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 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当 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 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 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 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 给付。”三、减轻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机动车撞人问责规定细化。最大限度地减轻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 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 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 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办法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 责任。目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内蒙古地区是民事损害 结果的20%,高于北京的10%。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 90% 的损害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 70% 的损害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 5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的损害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 30% 的损害赔偿责。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 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办法赔偿项目可操作性强,几乎每个项目都有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护理费,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 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 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 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如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 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 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作者信息:张建忠律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转发内蒙古自 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XX)内民一通字第11号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及相关民事审判庭: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关于 印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中参照。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内公通字XX8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 计算办法的通知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法印发给你们,凡在XX 年 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 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办法执行。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交 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 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 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 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 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交通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第四条 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 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 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 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 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 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 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 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 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 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 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 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 90% 的损害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 70% 的损害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 50% 的损害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 30% 的损害赔偿责任。(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 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 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 则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第二章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五条当事入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 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 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 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 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 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 义务入应当予以赔偿。当事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 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 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赔偿权利人亲属因处理交通事 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该费 用按照人数不超过三人,时间不超过五天计算。前述费用计 算的标准,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第六条 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 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 根据该起交通事故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 属的加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 给付。(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 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 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 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 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 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 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 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第七条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 的费用计算,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支付。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或者鉴(评)定机构出具的鉴(评)定结论,按照必需的费用给 付。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 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当事人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当事人受伤经过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 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当事人在伤后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必须由该 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赔偿义务人对当事人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 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八条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当事人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 治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 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 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XX)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 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自治区相同 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九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当事人所需护 理依赖程度、护理人员的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 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 理依赖程度计算。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内蒙古一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 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以下简称护理依赖程度 确定标准,该标准另发)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 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当事人需要完全 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 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按照100 %的比例计算;需要大 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80%的比 例计算;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 金额50%的比例计算。护理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评) 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护理期限,当事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人员(陪护 人员)的,应当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所需护理人员的期限, 按照医疗机构医嘱的时间计算。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 的标准给付。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护理依赖的,必须 由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者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 人数,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时间超过三个 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 护理依赖进行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不能恢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 护理依赖的,应由鉴(评)定机构依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 准,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护理依赖程度。护理 依赖的期限按照伤残赔偿金给付的年限计算。第十条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 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 票据为凭据,并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第十一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 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当事人确有必要去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 费和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不能超过自治区国家机 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标准。第十二条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 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 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 算。第十三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 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 计算。当事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 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在残疾赔偿 金总额的10%的幅度内作数额减少或者增加的调整。第十四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当事人因伤残需要配置残疾 辅助器具的,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按照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减 去当事人实际年龄剩余的年限计算,最低按照5年计算。当 事人年龄超过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的,按照5年计算。第十五条 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农牧区居民,按照自 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 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 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 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当事人死亡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 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 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 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十七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 算。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 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 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 支出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 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可 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按照其实际减少 的价值、修复费用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赔偿权利 入或者赔偿义务人对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经 审查异议成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告知各方当事人 的前提下,委托另一个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以 一次为限。第三章损害赔偿给付方式第二十条赔偿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的费用。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因各种原因请求以定期金方式 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 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确定。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各项已经发生的费 用,应当一次性给付。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 /k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 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 自治区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按年度 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下发。第二 十三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XX 年 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适用本办法 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内公通字XX86号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现将二0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XX 年 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 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 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一)农、林、牧、渔业:6832兀(二)采矿业:9760元(三)制造业:10050元(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17942元(五)建筑业:8297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3604元(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7367元(八)批发和零售业:7867元(九)住宿和餐饮业:7516元(十)金融业:14060元(十一)房地产业:10858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51 1元(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060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235元(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7257元(十六)教育:13383元(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353元(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664元(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3386元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照本标准一条(十五)项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 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15元(不分途中和 住勤),区内10元。“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 每天为:区外60. OO元,盟市所在地40. 00元,旗县所在 地 30. 00。元。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照本标准三条一款的 标准计算。.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 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12. 90元。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 周岁。七、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标准为:939. 92元。八、办法第十六条“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消费性支出”为:5419. 14元;“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 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770.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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