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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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洗车平台四周应当设置防溢座 或废水收集坑、沉淀池,防止洗车废水溢出工地。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 排水畅通,杜绝随意排放。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应当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散体物料应当采取 挡墙、覆盖等措施。易产生粉尘的水泥等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 楼层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清理施工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封闭容器清运, 严禁高处随意抛撒。裸置6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临时绿化措施。裸置6个月以下的土方,应当采取覆 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因项目规模、条件限制 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在现场配备降尘防尘装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应当配备洒水车辆,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 间。灰土闷灰时应当集中堆放,采取洒水降尘,及时覆盖。路基土方填筑时,应当采用稳 定土拌合机,不得使用无防尘遮罩的粉碎设备,并及时碾压。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等散体物料时,应当采用具有密闭车厢的运输车辆。 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当在洗车平台冲洗轮胎及车身,其表面不得附着污泥。建筑垃圾(工 程渣土)应当按照规定运输至核准的储运消纳场所。房屋拆除工程应当设置封闭围挡,采取喷淋压尘措施或其它压尘措施后方可施工。其建筑 垃圾(工程渣土)应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7日内清运完毕。拆除工程完毕后15日内不能开工的建筑用地,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土地使用权所属单 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风力在5级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实际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房 屋拆除工程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应当停止。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 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 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 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受处罚的工程项目不得评为文明工地。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施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保 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在本市市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 活动,以及实施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园区、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的监督管理。市政大修、养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务工程、交通工程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分 别由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利(水务)、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监理 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做好扬尘 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 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该措施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 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生产垃圾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内的生产弃渣、施工人员带入现场的塑料袋、一次性饭盒以及塑料泡沫板等白色垃圾;拌和楼出料中的弃料;机电修配厂的含油废棉纱;车丝后的弃渣、设备修理废料;木材、钢筋加工厂产生的废料废渣等。施工现场内弃渣,处理程序:清理 分类 运输 弃渣定期对施工现场弃渣清理、分类;可利用的钢筋、钢管、铅丝、木板等进行二次回收再利用;对于不能二次利用的废钢筋头、钢管头、铅丝、短木板等统一运往机电物资部进行处置不能二次利用但能满足焚烧要求的清除物,可运往指定地点采用焚烧法处理对于焚烧后的残渣和不能焚烧处理的所有清除物,可利用自卸式汽车运至监施工单位 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教育内 容,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的堆放地应当按照规 定作硬化处理。对市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查处的扬尘污染工程项目的行政处罚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规定。市环境保护、建设、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利(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 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 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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