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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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一 名词解释1.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2. 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由母公司集中管理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相互间密切联系的企业集团。3.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4. 先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5. 国际许可协议: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的签订的合同。6. 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律规范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7. 特许协议: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 约定在一定期间 在指定地区内, 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 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8.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 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9. 国际金融法:调整跨越国境的资金融通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10. 国际债券:指发行人、债券购买人分别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别采用债券发行地国家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标价的债券。11. 欧洲债券:指在几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同时发行,采用国际承销团承销,以第三国货币计价,不要求登记或过多披露其他信息的债权。12. 国际税法: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13. 国际避税: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制度上差异采取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二、简答1、国际经济法的特征P9(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2.从调整对象上看,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各自有什么不同9(1)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等诸方面的关系,而且历史上向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2)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3、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P31(1)特点在于其双重身份(2)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以与另一国家的国民缔结各种经济活动。4.在法律上,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及各自特征)P36(1) 子公司是依东道国法律设立的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2)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 这种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只不过是总公司的增设部分,具有总公司的国籍。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5.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1)调整跨国交易关系 国际技术交易关系 国际商品交易关系 国际服务交易关系(2)调整辅助性关系(3)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管理关系6.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调整和不调整的范围P63(1)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2)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管理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7. 卖方的所有权担保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得予免除,其损害由买方来承担P86(1)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2)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3)上述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4)当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8. 特许协议的主要特征 P233(1) 协议的一方为政府,他方为外国国民(2) 协议投资项目,限于在特定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和公用事业建设(3) 协议须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4) 9.海外投资保险制的特征 P277(1) 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 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3) 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4) 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10投资保证协定(美国式)与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的异同P290 (1)相同:都是专门调整投资的双边协定(2)不同:从投资保证协定(美国是双边投资协定)和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的内容来看,前者(美国)所保护的对象是单方面的,这类协定多与资本输出国的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结合,因而,它以程序性规定为主;后者(德国)保护的对象是双方面的,而且内容具体详明,既有确立法律保护的实体性规定,又有保障实体权利实施的程序性规定。11.国际项目融资合同的结构?(笔记)简答答合同种类,简述答签订双方(1) 二元结构合同 融资合同 当事人双方借款人即项目公司和贷款人即银行或投资机构担保合同 当时人双方项目发起人和投资人即贷款方(2) 三元结构合同(通过产品销售的方式来实现) 融资合同 当时人双方借款人和贷款方 担保合同 当事人双方发起人和投资人 销售合同 当事人双方项目公司和买方(3) 四元结构合同 融资合同 当事人双方投资人和子公司 先期购买 当事人双方子公司和项目公司 销售合同 当事人双方子公司和买方 担保合同 项目发起人和子公司12.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方式和私募发行方式?(笔记)(1) 公募发行方式1.间接发行 通过一个承销商 2.公开发行 3.法律管制严(实行审核制)(2) 私募发行方式1.直接发行 借款人和投资者直接面对面谈 2.不公开发行 3.法律管制宽松(可以不按证券法,按合同调整)13.内幕人员的界定(种类)P392(1)传统内幕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其他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以及持有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大股东;(2)准内幕人员,指依据公司业务或契约关系而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记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3) 公务人员,指依法对公司行使管理权或者监督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督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公司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4) 知情人员,第一手直接获取内幕信息者,(包括其他所有直接从上述人员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14.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P452(笔记)(1)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征税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纳税主体:跨国纳税人,即向两个国家负有纳税义务。(2)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跨国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3 )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国家间的财权利益分配关系 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15纳税人从事国际逃税的主要手段P526(1 )不想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采用这种手段主要是不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单和匿报应税财产和收入。(2 )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谎报所得是指纳税人没有如实地说明所得的真实性质,而是为了取得税收上的好处而将一种所得谎称为另一种所得。虚报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最经常采用的一种逃税方式。(3 )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在这方面,纳税人往往采用各种会记上的方法实现逃税目的,包括设置两套账簿的方法在内。16.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P527(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行为是指出于联属企业集团利益或经营目标的需要,不是根据独立竞争的市场原则和正常交易价格来确定有关交易价格和费用标准,而是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或费用标准,从而使联属企业某一实体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个企业的账上。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避税港一般是指那些对所得和财产不征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3)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4)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滥用税收协定主要是作为第三国居民的纳税人通过在协定缔约国境内设立中介作用的导管公司实现的。这种导管公司的设置分为设置直接导管公司和设置间接导管公司(踏脚石导管公司)17. 解决不同国家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方法 P542(1 )司法方法,即通过诉讼的方法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由于目前不存在专门解决这类争议的、凌驾于各主权国家之上的法院,这里所指的司法诉讼,是在一国法院提起的设计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争议,各国法院根据本国的民事诉讼法对此类争议行使管辖权。(2 )非司法方法,即通过法院以外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如通过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或谈判,或者由双方同意的第三人进行调解或仲裁。这种方法又称选择性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即ADR)。(3 )准司法方法:仲裁18.ADR的法律特征 P551(1)它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的解决争议的方法。通过ADR解决争议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就通过此项方法解决争议的方式达成了协议。(2)通过ADR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案没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ADR与诉讼和仲裁之间的最重要的区别。(3)ADR即可单独适用,也可适用于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ADR如果在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中使用,在法官或仲裁员的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由法官或仲裁员据此作成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形式后,即与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具有相同的效力。19.ADR的主要表现形式 P552(1) 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这是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的最为常见的方法。(2)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第三人调解。调解的特点是有与争议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参与争议的解决。(3) 模拟法庭。(按照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这一术语的解释)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安排的一种自愿的、私下进行的、非正规的解决争议的方式。20. 中心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 P614对于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议,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1) 关于当事人的资格:(凡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2) 当事双方的同意:凡提交中心解决的特定争议,双方必须签订书面仲裁协议。(3) 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中心对投资争议的仲裁,必须是由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争议。三、了解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判断)17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其余简单看看)2.1962年12月联大第17届会议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正式确认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1974年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等文件,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 23页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身份地位的获得 284. 跨国公司的特征 34(1)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它并不是一个法律实体。5.国际经济组织是指狭义上的国际经济组织,及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 466.重点看第二编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法,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99条的规定,公约在有10个国家批准之日起12月后生效。自1988年1月1日起,该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成员国生效。 公约适用于(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使用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管理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在63页,可能出客观题)7.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 64 68 (客观题)(1)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照卖方承担义务的大小,把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1999年7月,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再次进行修订,即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00) (2)Incoterms2010 F组术语和Incoterms2000区别:风险转移。2010是船上,2000是船舷。(3)F组包括三个贸易术语。FAS,意思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CA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4)名称交货地点办理运输保险风险转移出口结关进口结关FFCA交承运人买方买方交货时卖方买方FAS(只适于海水运装运港船边买方买方交货时卖方买方FOB装运港船上买方买方装运港船舷卖方买方CCFR装运港船上卖方买方装运港船舷卖方买方CIF装运港船上卖方卖方装运港船舷卖方买方(4) FAS、FOB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而FCA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FAS是以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作为界线;FOB是以装运港货物是否越过船舷作为界线;而在FCA中,则是以货物交付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界线。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邀约发出后可否撤回和撤销的问题 73要约在送达受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于要约人时生效。 749.(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上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我国不是这三个公约的成员国,但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适当吸收了汉堡规则的某些规定。 95 (2)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关系的国际公约只要有四个: 106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生效。我国1958年加入该公约。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订于1955年9月,1963年8月1日生效。我国于1975年加入该议定书。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订于1961年,1964年5月1日生效。我国未加入该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已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我国于2005年7月31日正式生效。(4)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有两个:国际货约和国际货协我国于1953年加入国际货协 109(5)我国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1310.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120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特殊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1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 298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2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目标是鼓励生产性投资在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流动,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1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险别 300(1) 货币汇兑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措施,限制投保人将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投保人提出的汇兑申请作出行动。(2) 征收或类似措施险是指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立法行为或者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及其收益的所有权或控制权。(3) 违约险 (对比记忆) 中国有,美国没有是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并且使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毁约或违约提出的诉讼作出裁决,或者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细则订立的担保合同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无法执行。(4) 战争与内乱险(5) 其他非商业风险(6) 灾难险 (老师补充)针对投资者个人所初生牛犊的恐惧活动入保。1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合格投资(承保的对象)标准 302(1) 投资的经济合理性(2) 投资的发展性质,即拟担保的投资必须对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所贡献。(3) 投资的合法性,即拟担保的投资必须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4) 投资与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14.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合格投资者 302(1) 该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的一会员国的国民(2) 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改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任何情况下,该会员国不得是东道国(3) 该法人不论是否为私人所有,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15. 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特征?P331(1) 涉外因素,可能是跨国银行也可能是多国银行(2) 贷款使用具有非限制性(3) 成本较高,一般按伦敦银行的同业拆放效率计算利率较高(4) 相对宽松,一般申请即可获得(5) 中短期16 16.参加银团的一般方法?(笔记)(1) 直接参与式:每一个贷款银行都直接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2) 间接参与式:贷款人和银行团的组成成员之间形成间接的借贷关系。由牵 头银行与贷款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牵头银行:接受贷款人的委托,签订借贷协议之间 代理银行:接受银行的委托,签订借贷协议之后17.国际金融法P309:调整跨越国境的资金融通(借贷资本流动)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国际银团贷款P341:由数家乃至数十家的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组成银行团按相同条件共同向某一借款人提供的长期巨额贷款。国际项目融资P349(了解):(又称国际项目贷款)投资者对大型工程项目(自然资源)贷款或投资,以预期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国际债券P358:是指发行人、债券购买人分别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别采用债券发行地国家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标价的债券。欧洲债P358:是指在几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同时发行,采用国际承销团承销,以第三国货币计价,不要求等级或过多披露其他信息的债券。18 参加银团的一般方法?(笔记)(3) 直接参与式:每一个贷款银行都直接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4) 间接参与式:贷款人和银行团的组成成员之间形成间接的借贷关系。由牵 头银行与贷款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牵头银行:接受贷款人的委托,签订借贷协议之间 代理银行:接受银行的委托,签订借贷协议之后19.项目融资的特点?笔记P350(1)投资的风险比较大(2)项目融资的收益比其他种类的融资方式大,收益是长期的、稳定的,甚至是垄断性的高额回报。20.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P353 (1) 外汇管理风险(2) 完工风险与原料供应风险(3) 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4) 政策风险21.国际债券的特点?P358(了解) 国际债券如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债券就不必登记 国际债券流动性较高 持有人多数是匿名投资者 分散在世界各地 如果出现债务纠纷问题,不容易用诉讼来解决22.国际税法的原则 4571)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是国家主权独立的具体表现。2)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现象,是实现对跨国征税现象公平课税的需要。3) 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这是现代各国间签订的税收条约或协定中普遍规定的一项原则,亦称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此原则派生于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其目的在于使缔约国一方的国民在另一方境内能够与另一方国民在同等税收条件下从事经济活动,实现在平等基础上的竞争。4) 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23.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特别国内法措施 531 (笔记)(1)国际避税主要方式(2)国际逃税主要方式:纳税主体跨国移动 征税对象跨国移动:转移定价和避税港 资本弱化滥用税收:设立直接导管公司和设立间接导管公司24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P5371) 透视法。按照这类透视法条款,缔约国的居民公司是否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取决于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否也是缔约国的居民。换言之,判断一个公司是否适用协定优惠条款,不再仅仅依据该公司是否缔约国居民这一表面标准,还要进一步分析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否也是缔约国的居民。如果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第三国居民,则该公司不得享受协定规定的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这种依据公司股东身份决定公司能否享受协定待遇的方法,实际上是“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在税法上的运用。2) 排除法。采用这种方法,是指在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协定的优惠,不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某些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公司。因为第三国居民在选择设置导管公司时,往往特别青睐这类享有特殊优惠待遇的公司。而将这类公司排除在协定适用范围之外,则可以防止第三国居民在缔约国选择设置这类特殊的公司以取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3) 渠道法。渠道法旨在防止第三国居民利用踏脚石式导管公司来达到滥用税收协定的目的。其主要内容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第三国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不得超过其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超过限定比例的居民公司不得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4) 征税法。征税法是指在说收协定中规定,纳税人享受协定对某些种类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必须以这类所得在纳税人的居住国被征税为前提条件。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对付那些特定的典型导管公司,如在避税港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基地公司或招牌公司,或缔约国境内设立的享有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导管公司。25 614 提到华盛顿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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