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章)

上传人:ba****u6 文档编号:194242615 上传时间:2023-03-13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7.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章)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章)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章)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第一节通 风第100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 不超过0.5%。(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表1矿井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名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0.0024氧化氮(换算成no2)0.00025二氧化硫SO20.0005硫化氢H S20.00066氨NH30.004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第101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表2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井巷名称允许风速(m/s)最低最高无设备的风井和风硐15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12风桥10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8主要进、回风巷8架线电机车巷道1.08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0.256米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0.254掘进中的岩巷0.154其他通风人行巷道0.15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 ;梯子间四 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 但不得低于0.5m/s。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 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第102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C 以上。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C,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 温度不得超过30C ;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 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C、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 34C时,必须停止作业。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 必须有制冷降温设施。第103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 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 少于4m3。(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 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 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 有关规定。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 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第104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 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第105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 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 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第106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 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单位进行检验。第107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第108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 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 备工作。(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 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 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 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 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 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 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 警戒。(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 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第109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 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 门和2道反向风门。第110条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 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装置和井塔(架) 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 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时,箕斗提升 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 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 设消防管路。第111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 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的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 施。第112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 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 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 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 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 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 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 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 审批。第113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 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 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 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 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 风巷。第114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 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 不得超过1次。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 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 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 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 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 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 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第115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 不得采用下行通风。第116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 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 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 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第117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 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 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第118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 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 全措施。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第119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 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 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第120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 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 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第121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 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15%。(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三)必须安装2套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备用,备 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 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修1次。(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 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批准。(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 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第122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 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 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 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第123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 水柱计、电流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矿通调度室的电话, 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 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 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第124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 制定停风措施。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 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 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 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 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第125条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 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 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在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 门。严禁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第126条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 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 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127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 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 制定安全措施。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 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第128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 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 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 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三)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 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 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 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 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 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 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 面正常通风。(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 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 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 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 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五)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 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 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 中明确规定。(六)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 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 工开启局部通风机。(七)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 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 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 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 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 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八)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 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 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九)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 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第129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 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 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 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 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第130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 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 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 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 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第131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 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 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 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井下充电室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第132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 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 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 烷超限断电功能。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第二节瓦斯防治第133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 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 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 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 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 爆炸性的鉴定结果。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第134条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 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第135条 矿井总回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136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 进行处理。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水采和煤层厚度小于 0.8m的保护层的采煤工作面,经抽放瓦斯3由放率25%以上)和增加风 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1.0% 以下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作面的风流控制必须可靠。(二)必须保持通风巷的设计断面。(三)必须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第137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 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 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 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二)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 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 用排瓦斯巷管理。(三)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风速不得低 于0.5m/s;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0%。(四)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辅助性巷道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 气设备。(五)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当有防止产 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六)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七)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当悬挂 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 10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 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八)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第138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 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 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 出人员,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 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 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 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第139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 工作,撤出人员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第140条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 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 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 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 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 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 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 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 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第141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 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 超过1.5%,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 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 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 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 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 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 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 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 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第142条 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 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 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 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143条 开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时,必须采取 下列措施:(一)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二)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三)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瓦斯管路。第144条 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检查各个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期采样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对油气浓 度的规定可按本规程有关瓦斯的各项规定执行。第14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 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 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不合理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1. 大于或等于40m3/min;2. 年产量1.0 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3. 年产量0.6 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4. 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5. 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6.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第146条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 距进风井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明火。(三)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四)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 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五)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 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六)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抽瓦斯泵 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放瓦斯泵 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 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 应瓦斯。第147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 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 放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但矿 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 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 5m、下风侧距管路 出口 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四)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甲 烷传感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电,并进行处理。第148条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 气体温度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二)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 施。(三)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四)利用瓦斯时,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风和防爆炸作 用的安全装置。(五)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烧;用于内燃机发电或 作其他用途时,瓦斯的利用、输送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149条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 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 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 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1. 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2. 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3.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 掘工作面和瓦斯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并安设甲烷断电仪。(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 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 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 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1次。(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 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本规程有关 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 点。(六)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 体温度等变化情况。(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 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 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 施,进行处理。第150条 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第三节粉尘防治第151条 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 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试验 工作。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备案。煤矿企业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152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 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 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 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 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均应过滤。水采矿井和水采区不受此限。第153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 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 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第154条 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一)掘进工作面的防尘措施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二)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 外:1. 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或底板变形,或者 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2. 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3. 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4. 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5. 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6. 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 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三)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 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四)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六十九条第一 款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液压支架和放顶 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 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或除尘器。(五)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六)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 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 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七)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突出 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 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用品。第155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 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 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 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 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 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第156条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 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 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设计 > 毕设全套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