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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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BJ34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的告知(90)建标字第29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号文的告知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日起施行。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年月23日编 制 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号文的告知规定,由总参谋部工程兵部组织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贯彻了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实验,吸取了建国以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有十五章和两个附录,其重要内容有:总则;坑道、地道掘进;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混凝土衬砌;顶管施工;盾构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旋喷桩施工;土层锚杆施工;树根桩施工;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管道与附件安装;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工程的防腐、消音、防火;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等。在本规范实行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辽宁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以供此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1990年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坑道、地道掘进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施工测量 第三节 工程掘进 第四节工程验收第三章不良地质地段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超前锚杆支护 第三节 小导管注浆支护 第四节 管棚支护第四章混凝土衬砌 第一节模板的加工及安装 第二节 混凝土浇筑 第三节工程验收第五章 顶管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施工准备 第三节顶管顶进 第四节 顶进测量与纠偏 第五节 工程验收第六章盾构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 施工准备 第三节 盾构掘进 第四节管片拼装及防水解决 第五节 压浆施工 第六节 工程验收第七章 地下连续墙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墙体施工 第三节 逆法施工 第四节 工程验收第八章 旋喷桩施工第九章 土层锚杆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钻孔 第三节 锚杆 第四节注浆 第五节张拉锚固 第六节 工程验收第十章树根桩法施工 第一节钻孔 第二节 钢筋笼 第三节注浆 第四节树根桩与基础连接 第五节工程验收第十一章 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 第一节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扇和门框墙的制作 第二节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安装 第三节 防护设施的包装、运送和堆放 第四节 工程验收第十二章 管道与附件安装 第一节 密闭穿墙短管的制作及安装 第二节 通风管道和附件的制作及安装 第三节给水排水管道、供油管道和附件的安装 第四节 电缆、电线穿管的安装 第五节 排烟管(道)与附件的安装第十三章 设备安装 第一节 设备基础 第二节 通风设备安装 第三节 给水排水设备安装 第四节 电气设备安装第十四章 设备安装工程的防腐、消音、防火第十五章 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 则 第101条为使人防工程施工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合用、保证质量和平战结合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1.2条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有下列文献: 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纸; 三、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四、通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五、必要的实验资料。 第1.4条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规定。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查,符合质量规定方可使用。 第1.条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用有效措施进行解决。 第.条 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1.0.7条 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采用防冻措施。 第108条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第1.0.9条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坑道、地道掘进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1条 本章合用于岩层中坑道、地道的掘进施工及验收。 第.条 穿越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铁路等的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用连续作业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条 坑道、地道的轴线方向、高程、纵坡和口部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1.条 通过松软破碎地带的大断面坑道、地道,宜采用导洞超前掘进的施工方法。导洞超前长度应根据地质情况、导洞的布置和通风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拟定。 第.1条 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用湿式钻孔、洒水装碴和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第二节 施工测量 第2.2.条 施工中应对轴线方向、高程和距离进行复测。复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复测轴线方向时,每个测点应进行两个以上测回; 二、复测高程时,水准测量的前后视距宜相等,水准尺的读数应精确到毫米; 三、复测两标桩之间轴线长度时,应采用钢尺测量,其偏差不应超过.2。 第2.22条 口部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口部中心桩测设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在明显和便于保护的地点设立水准点,并应设高程标志; 二、在距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3m以外,宜各设一对控制中心桩; 三、在洞口掘进5m以后,宜在洞口底部埋设标桩。 第2.23条 坑道、地道掘进必须标设中线和腰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采用经纬仪标设坑道、地道的方向。当采用经纬仪标设方向时,宜每隔3m设一组中线,每组不应少于条,其间距不宜小于2m; 二、宜采用水准仪标设坑道、地道的坡度。当采用水准仪标设坡度时,宜每隔20m设3对腰线点,其间距不宜小于2m; 三、坑道、地道掘进时,每隔0m应对中线和腰线进行一次校核。第三节 工程掘进 第2.31条坑道、地道掘进应采用光面爆破。光面爆破的爆破参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炮孔深度为1.85; 二、周边炮孔间距为50mm; 三、周边炮孔密集系数为.51.0; 四、周边炮孔药卷直径为2025; 五、当采用2号岩石硝铵炸药时,周边炮孔单位长度装药量:软岩为7020g/m,中硬岩为0300/m;硬岩为350g/。 第2.2条当掘进对穿、斜交、正交坑道、地道时,必须有准确的实测图。当两个作业面相距小于或等于15m时,应停止一面作业。 第2.3.3条 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孔前应将作业面清出实底; 二、必须采用湿式钻孔法钻孔,其水压不得小于.MPa,风压不得小于0.5MP; 三、严禁沿残留炮孔钻进。 第2.3.条 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禁采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爆破材料; 二、过期的爆破材料,必须通过检查,符合质量规定期方可使用; 三、在有地下水的地段,所用爆破材料应符合防水规定。 第.5条坑道、地道掘进宜采用火花起爆或电力起爆。当采用火花起爆时,每卷导火索在使用前均应将两端各切去0mm,并从一端取1m作燃速实验;导火索的长度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所有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的时间拟定,但不得小于1.m。当采用电力起爆时,电雷管使用前,应进行导电性能检查,输出电流不应大于0mA;在同一爆破网路内,当电阻小于1.时,雷管的电阻差不应大于0.2;当电阻为1.时,电阻差不应大于0.3;电爆母线和连接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第236条当施工现场的杂散电流值大于A时,不宜采用电力起爆。当受条件限制需采用电力起爆时,应采用下列防杂散电流的措施: 一、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质量; 二、爆破导线不得有破损和裸露接头; 三、应采用紫铜桥丝低电阻电雷管或无桥丝电雷管,并应采用高能发爆器引爆。 第2.7条运送轨道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轨型号:人力推斗车不宜小于8kg/m,机车牵引不应小于5kgm; 二、线路坡度:人力推斗车不宜超过1,机车牵引不宜超过25,洞外卸碴线尽端应设有51的上坡段; 第2.2条 毛洞局部超挖不得大于50mm,且其累计面积不得大于毛洞总面积的1%。 第2.43条 毛洞中心线局部偏移不得超过20mm,且其累计长度不得大于毛洞全长的15%。 第2.4条 毛洞坡度局部偏差不得超过20%,且其累计长度不得大于毛洞全长的20。第三章不良地质地段施工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条 当坑道、地道掘进后围岩自稳时间不能满足支护规定期,宜采用先加固后掘进的方法。 第3.1条 工程通过不良地质地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采用风镐等机械挖掘; 二、当采用爆破掘进时,应打浅眼、放小炮,并应控制掘进进尺和炮孔装药量; 三、应采用新奥法,边掘进,边量测,边衬砌; 四、当不采用全断面掘进时,掘进后应立即进行临时支护,并应根据支护状况和量测结果,再进行全断面掘进和永久衬砌; 五、当工程上方有建筑物、构筑物时,在掘进过程中应测量围岩的位移、地面的沉降量和锚杆、喷层等的受力状况。第二节超前锚杆支护 第32.1条 在未扰动而破碎的岩层、结构面裂隙发育的块状岩层或松散渗水的岩层中掘进坑道、地道,宜采用超前锚杆支护。 第3.2.2条 超前锚杆宜采用有钢支撑的超前锚杆或悬吊式超前锚杆。锚杆的尾部支撑必须坚固(见图.2.21、图3.2)。 第32条 锚杆与毛洞轴线的夹角应根据地质条件拟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未扰动而破碎的岩层中,宜采用全长固结砂浆锚杆,025。 第3.3.4条小导管注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注浆前,应向作业面喷射混凝土,喷层厚度不宜小于0mm。 二、浆液可为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当采用水泥砂浆时,其配合比宜为11,并应采用早强水泥或掺入早强剂。在岩层中注浆应取偏小值;在松散体中注浆应取偏大值。当浆液扩散困难时,其砂浆配合比可为10.5。 二、注浆量和注浆压力应根据实验拟定。 四、在特殊地质条件下,可采用加硅酸钠、三乙醇胺等双液注浆。 五、注浆顺序应由拱脚向拱顶逐管注浆。 第3.3.5条 当浆液固结强度达成MPa和拱部开挖后不坍塌时,方可继续掘进。第四节 管棚支护 第3.4.条 在回填土堆积层、断层破碎带等地层中掘进坑道、地道,宜采用管棚支护。 第3.条 管棚支护的长度不宜大于40m。 第3.43条管棚宜采用厚壁钢管。其直径不应小于100mm;长度宜为2m。钢管之间的净距宜为40070m。 第34.条 管棚钢管接头材料强度应与钢管强度相等。接头应交错布置。 第3.4.条 在岩层中钻孔,钻头直径宜比钢管直径大4m。 第3.6条 管棚应靠近拱顶布置,管棚钢管与衬砌的距离应小于40m。 第3.4.条 在钻孔过程中,应及时测量钻孔方位。当钻孔钻进深度小于或等于5时,方位测量不宜少于8次;当钻进深度大于5时,每钻进23m应进行一次方位测量。对每次测量的钻孔方位,其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 第3.4.8条当钻孔偏斜超过允许偏差时,应在孔内注入水泥砂浆,并待水泥砂浆的强度达成10MPa后,方可重新钻孔。 第.4.9条钻孔完毕,并经检查其位置、方向、深度、角度等均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管棚施工。 第3.4.10条 当钻进过程中易产生塌孔时,宜以钢管代替钻杆,在钢管前端镶焊合金片,并随钻随接钢管。 第3.11条 当规定控制坑道、地道上方的地面下沉时,钢管外的空隙应注浆充填密实。 第3.4.12条 管棚注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管安装完毕,应将管内岩粉冲洗干净; 二、水泥浆的水灰比宜为.51.; 三、水泥浆注浆压力不应大于0.a; 四、水泥砂浆注浆压力不应小于0.M。第四章 混凝土衬砌第一节 模板的加工及安装 第4.1.条 木模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模板及支架的木材,应无虫蛀、腐蚀、变形、裂缝。严禁使用含水率大于2的木材。 二、模板贴靠混凝土的一面应刨光。 三、模板节点应结合牢固,接榫受力可靠;模板尺寸应准确,拼缝严密。 四、拱板宽度应根据衬砌跨度和弧度拟定;模板长度宜为2个拱架间距。 五、模板加工完毕,应进行试配检查,分类堆放。 第.2条钢模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作模板的钢板厚度不应小于3.5m; 二、模板应便于装配和拆除; 三、模板应平整光滑,拼缝严密; 四、模板上螺栓孔的位置应保证任意两块模板上下、左右均可互相连接; 五、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 第.1.3条 在安装模板时,应准确牢固地预埋穿墙管、铁件、木砖等。 第4.4条 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二、浇筑顶拱时,应从两侧拱脚向上对称进行; 三、超挖部分在浇筑前,应采用毛石回填密实。 第426条采用先拱后墙法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浇筑顶拱时,拱架标高应提高2040mm;拱脚超挖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回填密实。 二、顶拱浇筑后,混凝土达成设计强度的70%及以上方可开挖侧墙。 三、浇筑侧墙时,必须清除拱脚处浮碴和杂物。 第4.2.7条 采用泵送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泵送前,应采用水、水泥浆或水泥砂浆润滑输送管道; 二、泵送时,受料斗内应充满混凝土; 三、当泵送间歇时间超过5mn或浇筑完毕时,应采用压力水冲洗输送管内残留的混凝土。 第4.8条 后浇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后浇缝应设在受力和变形较小的部位,其宽度可为1m; 二、后浇缝应在其两侧混凝土龄期达成2d后施工; 三、施工前,应将接缝处的混凝土凿毛,清除干净,保持湿润,并刷水泥浆; 四、后浇缝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浇筑,其配合比应经实验拟定,强度等级不应低于两侧混凝土; 五、后浇缝混凝土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28d。 第.9条 施工缝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板、底板不宜设施工缝,顶拱、底拱不宜设纵向施工缝。 二、侧墙的水平施工缝应设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00mm的墙体上。当侧墙上有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沿不宜小于30。 三、当采用先墙后拱法时,水平施工缝宜设在起拱线以下3500mm处。当采用先拱后墙法时,水平施工缝可设在起拱线处,但必须采用防水措施。 四、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并宜作为变形缝。 第4.0条 在施工缝上浇筑混凝土前,应将施工缝处的混凝土表面凿毛,清除杂物,冲洗干净,保持湿润;在施工缝表面宜铺上一层水泥砂浆,其厚度宜为2025mm,灰砂比宜为。第三节 工程验收 第31条 混凝土应振捣密实。按梁、柱的件数和墙、板、拱有代表性的房间应各抽查0%,且不得少于3处。当每个检查件有蜂窝、孔洞、露筋时,其蜂窝、孔洞面积和露筋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梁、柱上任何一处的蜂窝面积不大于000c2,累计不大于 cm2;孔洞面积不大于4cm,累计不大于02;露筋长度不大于10m2,累计不大于20cm。 二、墙、板、拱上任何一处的蜂窝面积不大于 c2,累计不大于4000m2;孔洞面积不大于0cm,累计不大于200cm2;露筋长度不大于20cm,累计不大于40c。 第4.3条 混凝土结构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的规定。 二、工作井的后壁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三、当计算总顶推力大于800kN时,应采用中间接力顶。 第53条 顶管的导轨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两导轨的轨顶标高应相等;轨顶标高的允许偏差应为3m、-2mm,并应预留压缩高度。 二、导轨前端与工作井井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m;钢管底面与井底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m。 第5.2条千斤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千斤顶应沿顶管圆周对称布置,每对千斤顶的顶力必须相同。 二、千斤顶的顶力中心应位于顶管管底以上、顶管直径高度的1/5处。 三、千斤顶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3mm;其头部严禁向上倾斜,向下偏差不应超过m,水平偏差不应超过2m。 四、每台千斤顶均应有独立的控制系统。 第5.2.5条 顶进工具管安放在导轨上后,应测量其前后端的中心偏差和相对高差。 第2.6条 顶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管顶进时,环形顶铁和弧形顶铁应配合使用。 二、纵向顶铁的中心线应与顶管轴线平行;纵向顶铁应与横向顶铁垂直相接。 三、纵向顶铁着力点应位于顶管管底以上、顶管直径高度的1/3/5处。 四、顶铁与导轨接触处必须平整光滑,顶铁与顶管端面之间应采用可塑性材料衬垫。 第5.27条在粉砂土层中顶管时,应采用防止流砂涌入工作井的措施。第三节 顶管顶进 第5.3.1条开顶前,必须对所有顶进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试顶,确无端障后方可顶进。 第5.条 向工作井下管时,严禁冲撞导轨;下管处的下方严禁站人。 第5.3.条 工具管出洞时,管头宜高出顶管轴线25m,水平偏差不应超过3mm。 第5.3.4条 顶进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进作业中当油压忽然升高时,应立即停止顶进,查明因素并进行解决后,方可继续顶进。 二、千斤顶活塞的伸出长度不得大于允许冲程;在顶进过程中,顶铁两侧不得停留人。 三、当顶进不连续作业时,应保持工具管端部充满土塞;当土塞也许松塌时,应在工具管端部注满压力水。 四、本地表不允许隆起变形时,严禁采用闷顶。 第5.3.条 在顶管外有承压地下水或在砂砾层中顶进时,应随时对管外空隙充填触变泥浆。长距离顶管应设立中继接力环。 第53.6条顶进过程中,排除障碍物后形成的空隙应填实,位于顶管上部的枯井、洞穴等应进行注浆或回填。 第5.7条 采用水力机械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泵应设在工作井附近;水枪出口处的水压应大于1MPa。 二、应在工具管进入土层50mm后进行冲水;严禁高压水冲射工具管刃口以外的土体。 第53.条在地下水压差较大的土层中顶进时,应采用管头局部气压法顶进。当在地下水位以下顶进时,地下水位高出机头顶部的距离,应等于或大于机头直径的/2;当穿越河道顶进时,顶管的覆土厚度不得小于m。 第5.3.9条局部气压法顶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具管胸板上所有密封装置应符合密闭规定; 二、在气压下冲、吸泥时,气压应小于地下水水压; 三、当吸泥莲蓬头堵塞需要打开胸板清石孔进行解决时,必须将钢管顶进20030m,并严禁带气压打开清石孔封板; 四、当顶进正面阻力过大时,可冲去工具管前端格栅外的部分土体。 第5.3.0条 钢筋混凝土管接头所用的钢套环应焊接牢固。清除焊渣后应进行除锈、防腐、防水解决。 第5311条 钢管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管对口焊接时,管口偏差不应超过壁厚的10%,且不得大于3m; 二、在钢管焊接结束后,方可开动千斤顶; 三、钢管底部焊接应在钢管焊口脱离导轨后进行。第四节 顶进测量与纠偏 第.4.1条 顶进过程中,每班均应根据测量结果绘制顶管轴线轨迹图。 第.2条 顶管正常掘进时,应每隔80000mm测量一次。当发现偏差需进行校正时,应每隔500mm测量一次,并应及时纠偏。 第53条在纠偏过程中,应勤测量,多微调。每次纠偏角度宜为100,不得大于1。 第5.条当采用没有螺栓定位器的工具管纠偏时,连续顶进压力应小于35MPa。 第5.条 当顶管直径大于、入土长度小于20m时,可采用调整顶力中心的方法纠偏,并应保持顶进设备稳定。 第54条宜采用测力纠偏或测力自控纠偏。第六章 盾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条 本章合用于软土地层中手掘式、网格式、局部气压式等中小型盾构施工。 第6.1条 盾构型式的选择应根据土层性质、施工地区的地形、地面建筑及地下管线等情况,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拟定。 第6.3条盾构顶部的最小覆土厚度,应根据地面建筑物、地下管线、工程地质情况及盾构型式等拟定,且不宜小于盾构直径的2倍。 第6.1.4条平行掘进的两个盾构之间最小净距,应根据施工地区的地质情况、盾构大小、掘进方法、施工间隔时间等因素拟定,且不得小于盾构直径。 第6.15条 盾构施工中,必须采用有效措施防止危及地面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二节 施工准备 第6.2.1条 盾构工作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拼装用工作井的宽度应比盾构直径大1.2m;长度应满足初期掘进出土、管片运送的规定;底板标高宜低于洞口底部以下1m。 二、拆卸用工作井的大小应满足盾构的起吊和拆卸的规定。 三、盾构基座和后座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四、盾构基座上的导轨定位必须准确,基座上应预留安装用的托轮位置。 第6.条 盾构掘进前,应建立地面、地下测量控制网,并应定期进行复测。控制点应设在不易扰动和便于测量的地点。 第.2.3条 后座管片宜拼成开口环,且应有加强整体刚性的闭合刚架支撑。 第.2.条拆除洞口封板到盾构切口进入地层过程中,应预先采用地基加固措施。第三节 盾构掘进 第6.1条盾构工作面的开挖和支撑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地道断面、盾构类型、开挖与出土的机械设备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拟定。 第63.2条 手掘式盾构应在切口环前檐的刃口切入土层后进行开挖。挖土宜自上而下分层进行。 第3.3条采用网格式盾构时,在土体被挤入盾构后方可开挖。 第6.3.4条 当不能采用降水或地基加固等措施时,可采用气压式盾构施工。 第5条 气压式盾构的变压闸应涉及人行闸和材料闸,人行闸和材料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行闸宜采用圆筒形,其直径不应小于.5m;出入口高度不应小于1.6m;宽度不应小于0.6。闸内应设立单独的加压、减压阀门和通讯设备。 二、材料闸的直径与长度应满足施工运送的规定;其直径宜为2.5m,长度宜为81m;闸内轨道与成洞段运送轨道标高应一致。 第.3.6条气压式盾构的气压设备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空压机应有足够的备用量。当工作用空压机少于2台时,应备用台;当工作用空压机为3台及以上时,应每3台备用1台。 二、气压盾构从贮气罐到施工区段,应设有2套独立的输气管路。 第.条 气压式盾构进行水下地道施工时,其空气压力不得大于静水压力。 第6.3.8条盾构掘进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不受盾构掘进影响的位置设立控制点; 二、在成洞过程中,应及时测量管片环的里程、平面和高程的偏差; 三、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测量地表变形和地道沉降量。 第6.3.9条 盾构千斤顶应沿支撑环圆周均匀分布。千斤顶的数量不应少于管片数的2倍。 第63.10条 盾构掘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编组程序启动各类油泵及操纵阀,待各级压力表数值满足规定后,盾构方可掘进; 二、盾构推动可采用连续掘进或间歇掘进,其速度宜为115mm; 三、盾构每次掘进距离应比管片宽度大20250mm; 四、盾构停止掘进时,应保持开挖面的稳定; 五、盾构推动轴线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5m。 第.311条 盾构临近拆卸井口时,应控制掘进速度和出土量。 第6.3.12条盾构掘进时,井点降水的时间宜提前7d;本地下水已疏干,土体基本稳定后,应根据开挖面土体情况逐步减少气压,拆门进洞。 第6.3.13条 在盾构到达拆卸用工作井之前,应在井内安装盾构基座。盾构在井内应搁置平稳,并应便于拆卸和检修。第四节 管片拼装及防水解决 第.4.1条 管片拼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片的最大弧弦长度不宜大于4m; 二、管片应按拼装顺序分块编号; 三、管片宜采用先纵向后环向的顺序拼装。其接缝宜设立在内力较小的5或135位置。 第64.2条 管片接缝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密封防水材料应质地均匀,粘结力强,耐酸碱,并有足够的强度; 二、接缝槽内的油污应清除干净; 三、接缝防水解决应在不受盾构千斤顶推力影响的管片环内进行。 第6.4.3条 当采用复合衬砌时,应在外层管片接缝及结构渗漏解决完毕后,进行内层衬砌。第五节 压浆施工 第.51条 盾构掘进过程中,必须在盾尾和管片之间及时压浆充填密实。 第6.5.2条 压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压浆量宜为管片背后空隙体积的21.5倍;当盾构覆土深度为1015m时,压浆压力宜为.40.5Pa。 二、加在管片压浆孔上的压力球阀应在压浆4h后拆除,并应采用安全保护措施。 三、补充压浆宜在暂停掘进时进行,压浆量宜为空隙体积的0.1倍。 四、严禁在压浆泵工作时拆除管路或松动接头或进行检修。第七章 地下连续墙施工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条 当在城市交通中心、高层建筑群内、商业或厂房密集区域构筑人防工程时,宜采用地下连续墙施工。 第7.2条高层建筑的多层防空地下室,宜采用逆作法的地下连续墙施工。第二节 墙体施工 第7.2.1条 在挖基槽前,应沿墙面两侧预筑导墙。 第.2.条导墙深度宜为.1.5m;导墙顶面应高出地面1010m。其底部不得座落在松散土层或地下水位变化处。 第.23条 导墙的纵向分段应与地下连续墙的分段错开。导墙纵、横交接处应做成”形或”十”字形。 第7.2.条 导墙内侧面应垂直。两导墙间净距宜比墙体设计厚度大50mm。 第72.5条 护壁泥浆液面应保持高于地下水位50m。 第72.条 挖槽前,应先将地下连续墙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槽段。槽段长度宜为68m。 第7.2.7条 采用连续成槽施工时,应采用防止流态混凝土挤穿相邻槽段的措施。 第.2.条 在地下超静水压稳定前,不得进行成槽施工。 第7.29条在漏失泥浆的地层中进行成槽施工时,应随时补充泥浆,保证泥浆液面维持规定的标高。当槽壁发生塌方时,应及时解决。 第72.10条 当墙段之间的连接必须形成整体时,应设立刚性接头。施工中应严格控制槽底标高。锁口管必须插至槽底。 第.2.11条 钢筋笼成型时,应根据混凝土导管的位置、笼体的大小及重量等因素,设立架立钢筋和主筋平面斜拉筋。钢筋笼不得绑扎,其周边钢筋与纵、横钢筋应所有采用点焊连接;其余可交错点焊,其焊点不得少于5%;所用焊丝直径不得大于3.mm。 第7.12条有开孔或预埋件的槽段,孔洞周边应采用加固措施;孔口宜采用轻质填料封闭。 第72.3条钢筋笼不得强行入槽。钢筋笼入槽后至浇筑混凝土前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h。 第.214条在比重大于2的泥浆中浇筑混凝土,应采用混凝土泵车直接压送;浇筑混凝土时,钢筋笼不得上浮。 第7.25条 墙体的垂直度偏差不应超过墙体深度的6;预埋件位置偏差不应超过50mm。第三节 逆作法施工 第31条 中间支承柱的基础应能承受地下各层的结构自重、地面以上结构的122/3自重及施工荷载,其位置和数量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结构特点和施工方案拟定。 第.2条底板以上的柱体宜采用钢管柱或”工”字型钢柱;底板以下的柱体应与底板结合牢固。 第7.3.条浇筑混凝土时,钢管柱内径应比混凝土导管接头处直径大70100m;钢管柱底端埋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宜小于1m;钢管柱外混凝土高度宜高于底板050mm。 第.条 钢管柱底部宜焊接适量的分布钢筋或型钢。 第7.5条 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的梁、柱、板应及时浇筑,在未完毕相应层面的支撑结构前不得向下挖土。第八章 旋喷桩施工 第8.01条 旋喷桩施工,合用于在砂土、粘性土、黄土及人工填土等地层中构筑需要加固地基的人防工程。 第8.2条 旋喷桩不合用下列情况: 一、地下水流速过大的地段; 二、永久冻土地层; 三、有腐蚀性地下水的地段; 四、具有大量纤维质的腐植土层; 五、砾(卵)石层地基; 六、用旋喷桩作挡土墙。 第.条 旋喷桩施工应具有下列文献: 一、旋喷桩施工地点的土质与地下水水质水位调查实验资料; 二、附近地沟、暗河和地下管线的分布资料。 第8.4条旋喷桩应使用3号及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水灰比宜为1.。当旋喷桩处在地下水流速快或具有腐蚀性元素、土的含水率大、固结强度规定高的地方,应在水泥中掺入适量的外加剂。 第8.0.5条当旋喷桩作端承桩时,应深至持力层2m及以下。 第80.6条 旋喷注浆方式宜采用单管或二重管或三重管旋喷施工,其施工技术参数可按表0.采用。 六、深层旋喷时,应先喷浆后旋转和提高。 七、冒浆量大于注浆量0%或完全不冒浆时,应查明因素并采用相应的措施。对冒出地面的浆液,应通过滤、沉淀,除去杂质和调整浓度后,方可回收使用。 八、相邻两桩的施工间隔时间应大于8h。 九、每次注浆后,应将泵体和管道清洗干净。 第8.0.8条 旋喷注浆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高压泵时,应对安全阀进行测定,其运营必须可靠; 二、电动机运转正常后,方可开动钻机,钻机操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三、接、卸钻杆应在插好垫叉后进行,并应防止钻杆落入孔内; 四、应采用防止高压水或高压水泥浆从送风管中倒流进入储气罐的措施。 第0.9条 旋喷注浆的施工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旋喷注浆质量检查应涉及下列内容:1.桩体的整体性和均匀性; 2.桩体的有效直径; .桩体的垂直度; 4.桩体的轴向压力、水平推力、抗酸碱性、抗冻性和抗渗性等。 二、质量检查的数量应为桩总数的5,且每个工程应至少检查根;应选择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地段或旋喷时有异常现象的桩体进行检查。 三、旋喷注浆质量检查方法可采用室内实验、现场模拟实验、开挖检查、钻孔检查、超声检查和荷载实验等。 第8.0.0条 旋喷桩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的规定。第九章 土层锚杆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91.条 当基坑开挖不能放坡时,可采用土层锚杆支护。 第9.1.条 土层锚杆施工前,应拟定基坑支护所承受的荷载、锚杆的布置、锚杆承载能力、锚杆的稳定性、锚固段长度、直径和拉杆直径等。第二节 钻孔 第921条 钻孔方法和机具的选择,应根据地质条件、设计规定、现场情况等因素拟定。宜采用旋转式钻孔机。当在孔隙率大、含水量低的土层中钻孔时,可采用冲击式钻孔机。当在呈非浸水状态的粘土、亚粘土、砂土等土层中钻孔时,可采用旋转冲击式钻孔机。 第2.条 钻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注浆完毕前,钻孔不得坍塌; 二、钻孔时不宜使用膨润土循环泥浆护壁; 三、锚固段应进行局部扩孔,并应深至土体积极滑动面5以外; 四、钻孔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宜超过孔深的%。第三节锚杆 第9.3.条 钢筋锚杆应除锈,并应作防腐解决。钢绞线锚杆锚固段的油脂应清除。 第32条锚杆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上层锚杆锚固段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3; 二、锚杆上、下层的间距宜为1.30m,同层锚杆的间距宜为102; 三、斜锚杆的倾斜角度宜为145。 第.3.条 锚杆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锚杆应安顿于钻孔中心; 二、在锚杆表面上应设立定位器。定位器的间距,在锚固段宜为2m,在自由段宜为.50m。 第3.条 根据基坑土的性质、开挖深度等,可对锚杆施加预应力,其数值宜为设计荷载的70%80%。第四节 注浆 第9.4.条 土层锚杆注浆可采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本地下水有腐蚀性时,应在水质化验后,拟定注浆材料。 第9.2条 水泥浆的水灰比宜为0.4.;水泥砂浆的灰砂比宜为1511;水泥浆宜掺加.3%的木质素磺酸钙外加剂。 第9.4.3条 锚固段注浆必须饱满密实。宜采用二次注浆,注浆压力宜大于a。 第.4条注浆管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一次注浆时,注浆管长度应比锚杆长度长50mm;当采用二次注浆时,二次注浆管长度应比一次注浆管长度短00mm; 二、注浆管接头宜采用外缩节,注浆管与锚杆应固定; 三、注浆管管口1.01.长度内宜作成梅花管,其孔眼间距宜为0120m。第五节 张拉锚固 第9.1条 当土层内锚固段的浆液达成设计强度后,土层锚杆方可张拉固定。 第.2条 锚杆应进行抗拉性能实验,其数量宜为总根数的2%,且不应少于2根。 第9.5条 锚杆进行抗拉性能抽检时,加载宜按设计荷载的5%、50%、75%、100%、120%依次进行,直至达成极限荷载。第六节 工程验收 第9.6.1条土层锚杆施工后,应进行验收实验。验收实验的锚杆数量不应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根。 第9.条土层锚杆验收实验设备,宜采用穿心式千斤顶。 第9.3条 进行土层锚杆验收实验时,加载宜按设计荷载的25、5%、00、10%依次进行。第十章 树根桩法施工第一节 钻孔 第10.1.1条 在钻进时,宜采用水力扩孔或机械扩孔钻进法。 第10.2条 钻头直径应与树根桩设计直径相等,钻孔深度应比树根桩长度长0.1m。 第10.3条 在回填土层中钻孔时,应设立护孔套管。 第1.条当不用护孔套管钻进时,应在孔口处放置长度12m的护孔套管;当钻斜孔时,宜采用长度为24m的岩芯管。 第0.1.条 钻孔完毕后,应清除孔内的泥浆,并应保持钻孔内的水位不下降。第二节 钢筋笼 第10.2.1条钢筋笼的分段长度应根据起重机械性能和起吊空间拟定。 第0.2条 钢筋笼的箍筋间距,在钢筋笼上端15m范围内不得大于m,其余部分不得大于500m。 第10.2.条 斜树根桩的钢筋笼底部,应设立一个大于钢筋笼直径的钢筋架。第三节 注浆 第10.31条 注浆用的水泥应采用25号及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第10.2条 注浆用的碎(卵)石,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桩的直径为7550m时,宜采用粒径为53mm的碎(卵)石; 二、当桩的直径为150mm以上时,宜采用粒径为55mm的碎(卵)石。 第1.3条 注浆用的水泥和砂均应过筛。第1.4条 一次注浆压力宜为0250.5P;二次注浆应在一次注浆的浆液初凝后终凝前进行,注浆压力宜为.2Pa。 第0.3.5条每次注浆后,均应把注浆管和注浆泵清洗干净。 第136条 注浆管制作应符合本规范第.4.条的规定。第四节 树根桩与基础连接 第1.4.条 树根桩与钢筋混凝土基础连接时,树根桩的主筋应与基础钢筋焊接牢固,并应灌注相同强度的混凝土。 第1.2条 当原基础埋深较大时,可采用爆扩桩法,在基础底部扩孔;扩孔后,应清洗孔底。 第04条 注浆成桩时,应把浆液灌至孔口,并应振动露出孔口的钢筋笼。第五节 工程验收 第5.1条 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文献: 一、施工区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地下管线及构筑物的图纸资料; 三、树根桩设计图纸资料; 四、桩体试块强度实验资料; 五、树根桩施工记录等。 第10.2条 树根桩施工质量检查应涉及下列内容:一、桩体的整体性和均匀性;二、桩体的有效直径;三、桩体的轴向压力、水平推力、抗冻性和抗渗性。第1.5条质量检查的数量宜为桩体总数的,且每个工程不得少于2根。第十一章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第一节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扇和门框墙的制作 第11.1条门扇模板的加工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工模板应尺寸准确、结构牢固、拼缝严密、表面平整光滑。门扇模板四周垂直度偏差不应超过长边的5。 二、当采用门扇钢框作侧模时,钢框与模板底座应固定牢固,贴合紧密。 三、有钢框的拱形门扇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mm的钢板作底模。 四、拱形门扇采用立式浇筑混凝土时,弧形模板面应在同一半径的圆柱面上;卧式浇筑时,门扇钢框两条边应在同一平面内。 五、木模板应在混凝土浇筑前24h内浇水湿润。 第1.2条 门扇的受拉钢筋,在跨中两侧各/跨度范围内不宜焊接。 第11.1.3条 当双扇门的门扇现场立式浇筑混凝土时,应先将门扇钢框定位并点焊固定后进行焊接作业。 第1114条 门扇、门框墙的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门扇、门框墙应连续浇筑,振捣密实,表面平整光滑,无蜂窝、孔洞; 二、门扇混凝土碎石最大粒径不应大于5mm,且不应大于受力钢筋最小净距的3; 三、预埋铁件应除锈并涂防腐油漆,其安装的位置应准确,固定应牢固; 四、孔洞应涂油或堵塞。第二节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安装 第1121条 门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门框支撑面的平整度偏差不应超过mm;每边不平整部分累计的长度不应大于该边长度的20%,且应分布在2处以上;门框四边垂直度偏差不应超过长边的。 二、门扇钢框与钢门框应贴合均匀,其间隙不得大于2m;每边不贴合部分累计的长度不应大于该边长度的2%,且应分布在2处以上。 三、铰页、闭锁安装位置应准确;上、下铰页同轴度偏差不应超过两铰页间距的1,且不得大于2mm。 四、双扇拱形防护门的上、下两端与门框之间,均应有5mm的间隙。 五、门扇应启闭灵活。 六、在门扇外表面应标示闭锁开关方向。 第12.条密封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密封条接头应采用45坡口搭接,每扇门的密封条接头不得超过2处。 二、密封条应固定牢固,压缩均匀;局部压缩量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设计压缩量的20%。 三、密封条不得涂抹油漆。第三节防护设施的包装、运送和堆放 第1.1条防护设施的包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类防护设施均应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二、防护设施的零、部件必须齐全,并不得锈蚀和损坏; 三、防护设施分部件包装时,应注明配套型号、名称和数量。第十二章 管道与附件安装第一节 密闭穿墙短管的制作及安装 第1.1条当管道穿越防护密闭隔墙时,必须预埋带有密闭翼环和防护抗力片的密闭穿墙短管。当管道穿越密闭隔墙时,必须预埋带有密闭翼环的密闭穿墙短管。 第121.2条 给水管、压力排水管、电缆电线等的密闭穿墙短管,应按设计规定制作。当设计无规定期,应采用壁厚大于3mm的钢管。 第.13条 通风管的密闭穿墙短管,应采用厚3mm的钢板焊接制作,其焊缝应饱满、均匀、严密。 第2.1.4条密闭翼环应采用厚度大于3mm的钢板制作。钢板应平整,其翼高宜为3050m。密闭翼环与密闭穿墙短管的结合部位应满焊。 第12.1.5条密闭翼环应位于墙体厚度的中间,并应与周边结构钢筋焊牢。密闭穿墙短管的轴线应与所在墙面垂直,管端面应平整。 第1216条密闭穿墙短管两端伸出墙面的长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缆、电线穿墙短管宜为3050m; 二、给水排水穿墙短管应大于4m; 三、通风穿墙短管应大于100mm。 第121.7条 密闭穿墙短管作套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套管与管道之间应用密封材料填充密实,并应在管口两端进行密闭解决,填料长度应为管径的35倍,且不得小于1m。 二、管道在套管内不得有接口。 三、套管内径应比管道外径大304m。 第12.1.8条 密闭穿墙短管应在朝向核爆冲击波端加装防护抗力片。抗力片宜采用厚度大于6m的钢板制作。抗力片上槽口宽度应与所穿越的管线外径相同;两块抗力片的槽口必须对插。 第119条 当同一处有多根管线需作穿墙密闭解决时,可在密闭穿墙短管两端各焊上一块密闭翼环。两块密闭翼环均应与所在墙体的钢筋焊牢,且不得露出墙面。第二节通风管道和附件的制作及安装 第12.2.1条 在第一道密闭阀门至工程口部的管道与配件,应采用厚23mm的钢板焊接制作。其焊缝应饱满、均匀、严密。 第22.2条染毒区的通风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通风管道与密闭阀门应采用带有密封槽的法兰连接,其接触面应平整;法兰垫圈应采用整圈无接口橡胶密封圈。 第12.2.3条 主体工程内通风管与配件的钢板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期,钢板厚度应大于0.75m。 第12.2条工程测压管在防护密闭门外的一端,应设有向下的弯头;另一端宜设在通风机房或控制室,并应安装球阀。通过防毒通道的测压管,其接口应采用焊接。 第12.25条 通风管的测定孔、洗消取样管应与风管同时制作。测定孔和洗消取样管应封堵。 第12.2.6条 通风管内气流方向、阀门启闭方向及启动度,应作标志,并应标示清楚、准确。第三节 给水排水管道,供油管道和附件的安装 第123.条 压力排水管宜采用给水铸铁管或镀锌钢管,其接口应采用油麻填充或石棉水泥抹口,不得采用水泥砂浆抹口。 第232条油管丝扣连接的填料,应采用甘油和黄丹粉的调和物,不得采用铅油麻丝。油管法兰连接的垫板,应采用两面涂石墨的石棉纸板,不得采用普通橡胶垫圈。 第2.3条防爆清扫口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防护盖板时,盖板应采用厚度大于3mm的镀锌或镀铬钢板制作。其表面应光洁,安装应严密; 二、清扫口的丝扣应无缺损; 三、清扫口安装高度应低于周边地面mm。 第2.34条 与工程外部相连的管道的控制阀门,应安装在工程内靠近防护墙处,并应便于操作,启闭灵活,有明显的标志。控制阀门的工作压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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