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金融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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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金融安全制度邮政金融安全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明确邮政企业 与邮 政储蓄银行之间的责任划分,有效防范各类金融资金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 金融法律法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确保 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是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共同责任.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 储蓄银行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 作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和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 门人员是相关责任人.第三条 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第四条经营邮政金融业务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及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建立、健全 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资金安全运转条件,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第五条 省(区、市)、市、县邮政企业应与同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邮政金融工作 协调小组的领导下,成立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邮 政企业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邮政储蓄银行行长任副组长,安全保卫、审计稽查、 服务质量监督、人力资源等部门相关人员任成员.设立邮政储蓄银行直属分行城 市的领导小组由市邮政局局长任组长,直属分行行长任副组长.各级领导小组对 本地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金融资金安全管 理责任制;(二)组织制定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应共同执行的金融资金安全管 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 检查本地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及时报告邮政 金融资金案件信息.第六条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联 席会议.定期联席会议:省(区、市)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市、县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应重点研究、分析邮政金 融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关隐患整改责任与措 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不定期联席会议:1.发生邮政金融资 金案件;2.安全检查或稽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3.收到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隐患 整改通知书;4.案件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需要分清责任进行案件责任查究时.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会议的主要议题、研究制定的资金 安全措施、研究确定的工作部署、对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的责任查究决定, 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上级有关部门应将领导小组联席会 议纪要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应定期或不定期调审.第七条 互通安全管理 情况一、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领导、安全保卫、审计稽查部门应及时互 相通报安全检查和业务稽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二、邮政企 业或邮政储蓄银行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对方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 情况:(一)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时;(二)有明显的安全防范漏 洞,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随时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时;(三)出现资金差错, 需要立即查清或对相关账目采取控制措施时;(四)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作案嫌疑, 需要对当事人或资金账目进行控制时;(五)发生有必要通报对方的其他情况时. 第八条 遇有公检法等机关依法查询邮政储蓄账户资料时,应由邮政储蓄银行相 关业务部门负责协助查询.上述机关查询视频资料时,属于邮政储蓄银行管理的 由银行负责协助查询;属于邮政企业管理的由企业负责协助查询.第二章 储蓄网 点安全管理第九条邮政储蓄一类网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检查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二)检查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规 章制度执行情况.(三)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复查整 改情况.(四)协助邮政储蓄银行制定防抢劫预案.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一)安 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二)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以及合 规经营教育.(三)制定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四)按照稽核检查规定,对业务 进行稽核检查.(五)核定网点过夜现金限额.(六)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七) 按照邮政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企业.第十条 邮政储蓄二类和代理网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一,邮政企业的责任(一)安全防范 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检查.(三)制定安 全防范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合规经营教 育、培训.(五)落实资金安全内控制度.(六)制定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七) 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八)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 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储蓄银行.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一)对邮政金融 业务、账务进行稽核检查.(二)协助邮政企业制定现金、空白凭证安全管理等规 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协助邮政企业制定内控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 行检查.(四)协助邮政企业制定合规经营要求.(五)核定网点过夜现金限额.(六) 对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十一条 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一)在营业前解除防盗报警器,开启电视监 控设备;营业人员要检查自己使用的工作设备(微机、保险柜等)是否完好,遇有 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处理.(二)现金业务区门必须随时锁定,非营业人 员不得进入,正确使用营业柜台防尾随联动门,防止外人尾随入内.(三)收取的 大额现金不准堆放在桌面上或柜台抽屉内,应及时锁入保险柜.(四)营业人员离 开柜台或午休时,应当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证券入柜落锁,微机进 行系统签退.(五)营业网点午休,无人值守时,要开启防盗报警器.(六)营业人员 办理业务时应当严格核查存取款凭证,注意识别伪钞、伪证,防止发生诈骗,冒领 等案件.(七)工作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八)营业人员严禁接受外部人员 赠送的食品、饮料、药物、香烟等.(九)营业人员应当保持警惕,平时要注意观察 营业厅内是否有可疑人员,可疑物品等情况.(十)营业网点应坚持迎送运钞车制 度,在运钞车到达之前 派人观察营业网点周围是否有可疑人员、车辆或物品,预 防抢劫运钞车案件发生.(十一)应在营业室内视频监控下的指定柜台内办理现金 和款袋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第三章 金库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金库安全管理责 任划分:一,邮政企业的责任(一)金库(包括:守库室、点钞室、库内)安全防范设 施安装,维护和管理.(二)制定金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三)金 库门锁具改造和维护.(四)守库室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五)守库人员的安全教 育、培训、审查.(六)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七)金库的守护和进出查 验管理,进出金库人员的登记,进库人员携带物品的检查.(八)根据邮政储蓄银 行审批的有权进入金库人员的通知(内容包括:姓名、职务、签名样本、照片等), 核发进入金库许可证.接到邮政储蓄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通知后,及时收 回原许可证.(九)对点钞室、库内安防设施进行检查.(十)检验银行”钱箱出库通 知单”,对”钱箱出库通知单”手续不完整、不正确和无效的,不得放行.(十一) 对点钞作业进行安全守护.(十二)维修点钞室或金库内部时,须经邮政储蓄银行 同意.维修人员凭本局安全保卫部门审查后发给的临时出入证(件)进入库区,同 时必须有本局或邮政储蓄银行保卫人员在现 场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 存档备查.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一)库内现金区(点钞室和现金存放室)的内 部管理,承担相应内部控制责任.(二)审批库内工作人员,向邮政企业请领进出金 库许可证.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邮政企业.(三)银行人员持钱箱 出库时,须向守库人员交验”钱箱出库通知单”,在守库员核对、登记,出纳员签 名后方准出库.(四)银行检查人员需进入金库检查时,须事先经邮政企业安保部 门或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后,凭稽查证入库检查.(五)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带进金 库的钱箱等物品必须经守库员确定属金库日常用品方可进入,无关物品不得带进 库房.(六)负责机械密码锁的管理和密码的更新.(七)负责指纹锁管理(有权进入 金库人员指纹的登记,删除和开启时间的设置,读取使用记录等).(八)负责应急 库门机械密码锁密码的管理.(九)负责金库、点钞室入侵报警器的设防、撤防, 发现电视监控和报警设施故障时,及时告知邮政企业.(十)按照日常开启金库的 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正常开启时间,并通知邮政企业保卫部门.非正常时间开启金 库,应由市县邮政储蓄银行领导授权.(十一)核准库存备用金限额.第四章 运钞 安全管理第十三条 运钞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一,邮政企业的责任(一)配备符合 规定的运钞车,每台车应配备2名专职押运员.(二)运钞全过程的安全保卫.(三) 按照运钞时间及线路安排行程,确保各营业网点按时正常营业.(四)取送款员由 邮政企业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款箱归邮政企业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 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 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五)建立防抢、防盗应急预案,押运人员的审核和 管理.(六)押运枪弹管理,防弹服配备.(七)监督邮政储蓄银行取送款员穿着防弹 衣.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一)取送款员由邮储银行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 袋或箱包归银行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 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取送款员 由金融护卫中心人员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箱包由金融护卫中心取送款员负 责管理.(二)向邮政企业提出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对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作出 调整时,应至少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邮政企业.(三)对邮政企业的运钞车(包括: 车型、牌照等),押运人员(包括:单位、姓名、照片等)进行备案,并在实施中进行 核对.(四)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邮政企业办理押运款箱、款袋或物品交接.第十 四条 雇用金融护卫中心押运工作的,应由邮政企业与金融护卫中心签订运钞合 同.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运钞车及押运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邮政企业 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同上.第五章自助机具安全管理第十五条一类网点金融 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一,邮政企业的责任(一)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 防盗、防抢设施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二)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 盗、防抢防范制度、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复查整改情况.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 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二)ATM. 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的贯 彻执行.(三)ATM、POS等自助机具的日常检查、运维监控.(四)ATM装、取钞过程 的安全防范.(五)按照邮政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 邮政企业.第十六条 二类和代理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一,邮政 企业的责任(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对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二)落实并检查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 抢防范制度,及时整改隐患.(三)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四)按照邮政储 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告知邮政储蓄银行.二,邮 政储蓄银行的责任(一)入网资质审查、运维监控.(二)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 见,复查整改情况.第六章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 银行应按上述责任,按照规定的频次、内容、标准组织安全检查.第十八条 各级 邮政企业和各级邮政储蓄银行对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 等(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人员 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 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 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隐 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3.对重大隐患应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隐患的性 质、整改的依据、整改的期限等.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 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 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 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件.邮政企业 安保人员对一类网点和点钞室,金库内进行检查时,应有同级邮政储蓄银行人员 陪同.邮政储蓄银行在对二类和代办储蓄网点检查时,应有市、县邮政局安保或视 察人员陪同.第二十二条 负有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 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 在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 的隐患,要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期限,制定 整改计划,落实整改部门、责任人、时间和措施,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 时报送检查部门;对于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后要书面向检查部 门报送整改情况.第二十四条 检查部门对各种隐患的整改情况必须进行复查, 做到有一件立一件,改一件销一件,件件有记录.第七章案件管理第二十五条发 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包括:贪污挪用案件、资金诈骗案件、盗窃抢劫案件等), 省(区、市)邮政公司和省(区、市)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直属分行应及时报告 集团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第二十六条 二类和代理网点、金库、运钞、枪支 管理发生案件,邮政企业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 机构通报;一类网点、各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发生案件,邮政储蓄银行或分 支机构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邮政企业通报.第二十七条 案件报告 (一)案发快报.自案发至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最大时限为24小时. 案发快报内容包括:发案单位、发案时间、作案人基本情况、作案手段、发案原 因、涉案金额等.(二)案情报告.案发后3日内,应将发案单位、涉案岗位、涉案 环节、作案人、涉案业务种类和涉案总金额、案发经过、案发后采取的主要措施、 控制和追回的金额等情况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三)案情分析和整 改措施报告.案发后25日内,应将发案原因和教训、整改措施及对建立和完善有 关制度或技术条件的建议等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四)整改措施落 实复查报告.案发后60日内,应将整改效果、对责任人查究情况及截至报告日涉 案金额的实际追缴情况(如追缴方式、金额等)和实际损失金额等上报集团公司、 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第二十八条 案件查处一,案件调查(一)一类网点发生贪污挪 用储蓄资金案件,由邮政储蓄银行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盗窃、抢劫 案件,由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二)二类和代理网 点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企业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贪污、挪 用储蓄资金案件,由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二,案件 督办(一)发生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盗窃案件涉案金额 20万元以上,抢劫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或至人员受伤的,由省(区、市)邮政 公司和省(区、市)邮政储蓄分行督办.(二)发生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 100万元以上,盗窃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抢劫案件涉案金额20万元 以上 或至人员死亡的,由集团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督办.三,督办内容(一)督促发 案单位积极协助公安,检察机关查破案件.(二)督促发案单位分析发案原因、总结 案件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三)认定案件性质和案件责任,督促发案单位对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查究.(四)分析贪污、挪用、诈骗案件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 改措施工作由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负责;分析抢劫、盗窃案件发案原因, 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第八章 案件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发生金融资金案件必须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 任追究.一,责任清楚的,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应依照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 任查究规定分别追究责任.二,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的,应由领导小组 查清责任,研究确定应追究的责任.有争议的,报上级领导小组裁定.三,与检查人 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时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未提出整改要求有关,而导致案 件发生的,应分别由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追究检查人员的检查责任.四,对检 查人员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隐患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隐患,而导致案 件发生的,应分别由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五,案件责任追究处理时限.(一)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完 成.(二)对于一时难以破案的抢劫盗窃、携款潜逃、外部诈骗案件不需结案,对相 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在责任查清后一个月内完成.(三)案件责任追究原则 上应在发案后60日内完成,需要跨年的,应在次年上半年完成.第九章附则第 三十条本规定适用于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单位.第三十一条本规 定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邮政企业储汇资金管理办法2015-10-24 9:37 | #2楼为加强邮政储汇资 金管理,提高各级邮政企业人员认真贯彻金融法规、储汇业务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增强企业防范资金运营风险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一、总则1、邮政储汇资金 是邮政业务管理的重点,各级邮政企业必须提高认识,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强化储汇资金管理,保证储汇资金安全完整。2、邮政储汇资金管理必须坚持全 面性、审慎性、有效性、独立性的原则,坚持储汇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帐 实相符,严禁以任何理由拆借、挪用储汇资金和“汇转储”。3、储汇业务各岗 位专、兼职人员必须遵照邮政储蓄业务处理规则、国内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 程及邮政储蓄异地存取业务操作办法等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 得因兼职而降低职责标准。要严格执行岗位轮换制度。4、认真执行双人临柜、 双线复核、双人押运、双人值守制度,做到钱帐、章证、支票印鉴分管,坚持天 天报账、天天审核、天天勾挑和银邮对帐。5、储汇业务各岗位专、兼职人员发 挥日常监督把关作用,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对重大资金问题实行举报制度。 二、库存现金管理1、要切实做到帐款相符,严禁以长补短、白条抵库、空库、 挪用等行为。2、严格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合理制定储汇周转金定额标准。市局 储蓄出纳及支局所库存现金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储蓄余额的0.7%。省局核定市、 县(市)局汇总库存现金标准。市、县(市)局核定储蓄、汇兑出纳和支局所的 库存现金标准。逐级上报审批。3、严格储汇出纳、支局所提款审批制度。出纳 员提款必须有会计员审核签章,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储汇科(股)长签 名审批,100万元以上由主管局长签名审批。农村支局所提款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上,城市(县城)网点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由支局(所)长签名审批; 农村支局所提款10万元以上、城市(县城)网点20万元以上由储汇科(股)长 签名审批,30万元以上由主管局长签批。发生缴提款业务必须当天列账,不得 提前或拖后记帐,不得虚列缴提款。三、会计核算管理1、准确核算储、汇、代 理业务收入,按规定贵客划转。储蓄业务收入按月核算,按季划转,每季首月5 日之前,将上季度业务收入足额划转企业帐户。汇兑业务收入和代理业务收入按 月核算,按月划转,每月5日前将上月业务收入足额划转企业帐户。严禁以现金 方式上缴储汇及代理业务收入。2、严格悬记帐款管理。政策性以外的挂帐须经 本局领导同意,报经省局批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处理,挂帐时间不得超过 3个月。3、加强储汇业务在途资金监控。各种往来款项要及时入账,储蓄“市 县内储蓄往来”科目和汇兑“内部往来”科目不得出现隔月余额,当月如有余额 要详细说明。4、严格执行调帐报告制度。凡涉及到储汇收入、得息收支和邮储 余额的调帐,须报省邮政储汇局批准。四、空白凭证及章戳管理1、严格空白凭 证管理。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专人负责,必须做到请领有登记,交接有手续,使用 有记录,作废要上缴,按时销号,确保帐实、帐表、帐帐相符。请领空白凭证, 市局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县局不得超过1个月的使用量,支局所不得超过 半个月的使用量。2、严格储汇印鉴、章戳管理。复核员负责保管储蓄专用公章、 日戳,营业员负责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做到章证分管、分柜存放;无人值守 网点日终要将公章、日戳随同现金封交金库保管;个人名章自行妥善保管。五、 计算机安全管理1、严格储汇业务计算机权限管理。坚持业务授权处理制度,计 算机网内业务人员按照级别设置权限,各级业务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和所定权限 处理业务,不得越权行事,各级人员应对自己的密码严格保密,并承担相应责任。 2、严格储汇业务计算机操作管理。操作员临时离岗必须退出操作界面,非营业 时间操作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案。各岗位业务操作员复核员和业务主管不 得相互兼职。禁止系统管-理-员等非操作人员上机操作或临柜办理业务。3、严 格储汇计算机机房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机房出入登记制度、值班故障登记制度、 安全保卫和机房卫生制度。市县接入点机房每日定时开关机,坚持日常值守和定 期检查维护,及时接听报修电话并妥善处理各种问题,保证联网营业点的正常运 行。4、加强清处资金管理。及时做好清处帐户的上下级帐务核对,避免出现透 支,并按时上报对帐回单。对日常交易要实时监控、限期纠错,加强交易风险管 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异常交易的监控和报告制度。六、挂失、改退汇业务处理1、 严格挂失业务处理。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正式挂失业务,他人代挂需双人证件。 正式挂失手续7天后须由储户或收款人本人办理补发新单(折)、清户、取款手 续,对于大额存汇款必须在7天内进行核保,认证挂失有关事项及身份证件的真 伪。挂失业务档案永久性保存。2、严格改、退汇业务处理。按照特殊业务处理 规程和时限要求准确处理,补打单据实行授权。对开发局申请改、退汇的汇款信 息,必须当日通知非联网网点;联网网点原通知单未妥投上款人的要及时收回, 并加盖“作废”戳记,将更改后的取款单封班投递,已投出并兑付的负责追回兑 付款项。七、支局所、制卡机房、运钞及金库安全管理1、严格支局所安全防范 管理。要建设符合标准的安全防范设施,加强维护和管理。营业人员要严格执行 安全操作规程和值班、交接-班制度,非营业人员不准进入营业场地。ATM开户 线箱必须执行双人操作制度,严格密、钥分管,定期更换密码,加钞需保卫人员 值守。2、严格绿卡制卡机房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机房出入登记制度,严 格值班制度,明确操作规程、操作权限,双人开机、关机,双人制卡,各司其职, 及时、准确、可靠、完整地完成制卡任务。3、严格现金押运管理。运钞必须使 用运钞车,坚持双人押运,携带护卫器械和通讯工具。执行运送任务时不准随意 停留或兼办其他事情,严格按照运钞路线行驶,运送时间、路线应不实时调整, 并注意保密。交接款期间,押运人员必须随时严密警戒,不得参与点数和搬运款。 4、严格金库管理。坚持双人守库、双人双锁,双人进出库制度,认真执行出入 库登记、值班登记、交接-班登记制度。值守人员应熟练掌握安防设施和护卫器 械使用方法,值班时不得擅离岗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守库室。金库内现款须设 柜保管,不得散放。八、监督检查1、支局长、(班)组长每天应对营业网点的 储汇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2、储汇会计必须加强对 出纳和营业缴拨款的监督,每月不定期对出纳进行3次盘库,严格审核缴提款发 生日期、金额、审批权限等,并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检查。3、各储汇监控岗位 人员应按时限规定监督、审核、处理各网点储汇营业日报及各类业务凭证,发现 差错要缮发差错通知单,通知相关人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填报异常情况报告 表。事后监督、事后检查人员不得到前台操作业务或检查。4、县(市)局稽查 人员每月应对监控岗位检查一遍,两个月对储汇网点检查一遍,适时开展突击稽 查和专项检查。市局稽查人员每月应对市局监控岗位检查一遍,每季对市局储汇 网点检查一遍;每半年对所辖县(市)局监控岗位检查一遍,抽查所辖县局50% 的储汇营业网点;全年对储汇网点全部检查一遍;每半年对所属县市局金库全部 检查一遍,并突击检查20个偏远的农村储汇网点;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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