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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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和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规范督办案件工作,确保督办案 件工作依法、公正、高效、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视为督办案 件:(一)党委、人大、上级法院和本院领导批示的当事人及案 外人反映执行不当或执行错误的来信;(二)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反映案件裁判不当或执行错误的 来访;(三)上级法院指令的;(四)政府、政协、纪检、检察等机关建议的;(五)本院有关审判庭因办理相关案件需要而建议的;(六)其他需要实行督办案件的事由。第三条人民法院承办督查案件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督查立项必须根据上级和本部门领导 指示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督查过程中要认真检查工作落实的成 效和存在问题,督查报告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全面。(2)坚持注重实效原则。督查工作要讲究实效,保证质量, 坚决防止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现象,以保证各项督查内容的 落实;(3)坚持及时办理原则。对于督查事项,承办部门要抓紧 办理。交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必须按时报告办理结果。遇有特 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必须按时报送办理进展情况, 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第四条办理督查案件的工作程序应依照国务院办公厅督 促检查工作规则进行,具体办理应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立案。督查案件的立案要依据群众反映、领导审 批。对督查案件的立案,要认真审查,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经审 查确实符合条件的,报请领导批示后立案。(2)及时交办。督查案件立案后,要按规定及时交给相关 人员承办或转交相关部门办理;(3)催办。督查事项部署后,办公室要及时催促办理,督 促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未注明时限的一般为三个月)办结并 写出书面报告。如期未办结的要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重要和 紧密事项,要随时掌握办理进度,不得延误。对特别重要和久拖 不决的事项,经领导批准,可派人前往督办。(4)协调办理。对承办部门难以单独完成的任务,应做好 组织协调工作。具体事项或一般性的事项,由分管副院长负责协 调,涉及几个部门或部门相互交叉、情况复杂的事项,由院长负 责协调。各部门要加强联系、主动配合,及时沟通情况,防止推 诿扯皮现象的发生。(5)情况反馈。凡立案督查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 办理的情况。(6)上报结果。督查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材 料,报告的内容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并经部门领导审 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出。(7)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要 求,由承办部门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送档案室保存。第五条人民法院承办督查案件的方法应注意以下几点:(1)登记。在收到督查件时应首先进行登记,登记时应写 明如下内容:收件时间、顺序号、来文部门、内容摘要、领导批 示、承办人、转办部门、转办日期及要求报告结果的日期;(2)查办件登记后要提出查办意见,然后和底件一同送领 导阅批;(3)督查件领导阅批后应将督查材料进行复印,将复印件 转交给法院有关部门承办,原件留下存查;(4)督查件转办后,要及时或定期进行催办;(5)对于办结的案件要及时上报结果,对于重大问题,要 以文件形式上报结果,对复杂、疑难的案件要组织承办人员亲自 向督办机关汇报情况;(6)督查案件办结后将材料收集齐全立卷归档。第六条 办理督查案件在按规定办理的同时,应遵守以下工 作纪律:(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 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党的政策和国家 的法律、法规。(2)遵守职业道德,正确使用督查工作权力,自觉接受监 督。对于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和违纪的问题,要严肃处理。(3)坚持实事求是,敢讲真话,敢报实情,敢于揭露和反 映督查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严禁在督查工作中做表面文件、搞形 式主义,杜绝督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4)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对涉及党和国 家秘密的督查内容,要严格秘密,不能扩大影响的督查事项,须 在指定的人员和范围内进行。第七条 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往规定凡与本规 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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