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院务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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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妇幼保健院院务信息公开制度为更好地实施院务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院信息,提高医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医,充分发挥医院信息对医院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公开信息,是指医院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公开。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科室。第四条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第五条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医院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工作科室,负责组织制定医院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贝L研究制定信息公开方案,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以及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同时,下列科室还应承担相应职责:(一)医院办公室:承担信息公开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审核申请人向医院提交的依申请公开申请并提出拟办意见,负责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负责受理当面提交给本单位的依申请公开申请;负责院务公开工作;负责信息的新闻发布和相关宣传工作。(二)财务科:负责医疗收费项目的信息录入与维护。(S)医务科:负责纠纷、投诉处理程序的信息录入与维护。(四)门诊部、护理部:负责组织诊疗人员、流程、项目、服务相关内容的信息录入与维护。(五)社保科:负责公卫项目、保健管理、健康教育相关内容的信息录入与维护。(六)医保办:负责医疗保险相关内容的信息录入与维护。(七)药械科:负责医疗耗材、药品相关信息录入与维护。(A)总务科:负责基建工程信息公开系统录入及信息公开专栏的维护工作。(九)设备科:负责医疗设备相关内容的信息录入与维护。(十)信息科:信息公开专栏的录入维护工作。医院各科室依照本制度的要求主动公开本科室应当公开的医院信息,积极协助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开展相应工作。各科室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负责本科室制作和保存的信息的公开工作。第六条医院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医院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医疗安全稳定。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信息发布流程为:主管科室提出需要公开的信息一分管领导审查一主管科室发布一信息科维护第八条医院各科室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有关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医院稳定、扰乱医疗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九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 .医院资质信息;2 .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信息;3 .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和流程;4 .医疗服务信息(卫技人员执业注册、身份标识、大型设备使用、就诊时间、专家出诊时间、患者须知等);5 .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6 .门诊患者费用清单;7 .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8 .各类便民措施等;9 .医疗服务中应预先告知患者的相关信息;10 .医院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第十条医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S)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院务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医院内部公开的事项,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院务信息。第三章院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第十一条医院院长、党委书记是信息公开工作的总责任人,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为第一负责人,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部门,负责医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一)各科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属性提出初步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定;(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院务信息的或者其他方式发布的重要院务信息(含征求社会意见的政策信息和公示信息)需要公开的,由各科室报分管领导审定后送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经主要领导签批后,由相关科室负责发布;(S)对拟公开的院务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县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决定。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院务信息,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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