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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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民发201116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损失及救灾工作开 展情况,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 急预案有关规定,民政部对原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 照执行。二0一年十月十四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1年9月目录一、总说明(一)总则(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三)灾害信息的统计报送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年报表(四)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五)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六)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七)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八)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九)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四、指标解释五、附录(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三)附则一、总说明(一)总则1. 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为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2.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情况和救 灾工作情况。3.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政 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民政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发布等管理工作。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 篡改,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中有关的自然灾害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统计口径等规定。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 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1. 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 上报单位。2. 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 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 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3.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 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范围包括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受灾人员。(三)灾害信息的统计报送1. 自然灾害快报主要反映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 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 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 的,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并逐级上报;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因灾倒 损住房户台账,并在核报阶段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备。 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包括灾害发生过程情况、灾情特点、 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灾情内容和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 取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 步工作安排等救灾工作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须附反映灾害情况 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5张)。(1)初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 (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县 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 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和民政部。(2)续报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 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 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日9时之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地(市)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日10时之前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日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3)核报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 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报告;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 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 数据)向民政部报告。2. 旱灾情况报告主要反映旱灾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至民政部。在旱灾灾情发展过程 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反 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过程情况、灾情特点、现场情 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 组织已采取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 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须附反映受旱情况和旱灾救 助工作的照片(不少于5张)。3. 自然灾害情况年报主要反映全年(1月1日一12月31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 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分别在当年11月份和次年1月份上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 害情况统计年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并对已有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 和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进行相应核定。(1)年报初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当年10月初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 救灾工作数据,于11月5日前上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含分乡镇数据)。地(市)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 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地(市) 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1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 据)上报民政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上报年报初报之前应与本级国土资源、水利、 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2)年报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当年12月下旬开始,组织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 和救灾工作数据,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月15日前将 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 接到地(市)级报表后,于1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4.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统计春荒冬令期间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春荒救助时段为当年的3 5月(一季作物 区为每年的3 7月),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下一年的2月。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受灾困难人员的自救能力及困难等。(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 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 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地(市)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 20日前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报民政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附表 3),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在当年12月份至次年5月份(一季作物区为7月份)期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于每月中下旬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填报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于每月20日前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 总数据,于每月23日前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于每月25日前报民政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附表 3),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送期别填报范围报送日期 及方式报送单位民统表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快报(初报、续报、核报)乡、镇、街 道见填报说明县级 以上(含 县级) 人民 政府 民政 部门民统表2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民统表3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年报(初报、核报)民统表4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民统表5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统计表冬春救助民统表6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 统计表附表1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快报(初报、续报、核报)附表2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快报(核报)附表3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 口台账冬春救助三、调查表式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表 号:民 统 表1 制定机关:民政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 90号有效期至:2013-9-18填报单位(盖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数量甲乙丙1灾害种类A001灾害发生时间A002年/月/日/时灾害结束时间A003年/月/日受灾乡镇名称A004受灾乡镇数量A005个台风编号A006年/号地震震级A007里氏级受灾人口A008人因灾死亡人口A009人因灾失踪人口A010人因灾伤病人口A011人紧急转移安置人口A012人被困人口A013人饮水困难人口A014人需救助人口A015人其中:需过渡性救助人口A016人饮水困难大牲畜A017头只受淹城区A018个受淹镇区A019个受淹乡村A020个农作物受灾面积A021公顷其中:农作物成灾面积A022公顷其中:农作物绝收面积A023公顷草场受灾面积A024公顷毁坏耕地面积A025公顷倒塌房屋A026间其中:农房倒塌户数A027户其中:五保户A028户低保户A029户重点优抚对象A030户其他户A031户农房倒塌间数A032间严重损坏房屋A033间单位负责人:填报人:报出日期:指标名称代码单位数量甲乙丙1其中:农房严重损坏户数A034户其中:五保户A035户低保户A036户重点优抚对象A037户其他户A038户农房严重损坏间数A039间一般损坏房屋A040间其中:农房一般损坏户数A041户其中:五保户A042户低保户A043户重点优抚对象A044户其他户A045户农房一般损坏间数A046间因灾死亡大牲畜A047头只因灾死亡羊只A048只直接经济损失A049万元其中:农业损失A050万元工矿企业损失A051万元基础设施损失A052万元公益设施损失A053万元家庭财产损失A054万元单位负责人:填报人:报出日期:说明:1.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上报本表时要将分县报表一并上报。2. 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A0083A009; A0083A010; A0083A011; A0083A012; A0083A013; A0083A014; A0083A0153A016; A0213A0223A023; A0263A032; A027 W A028 + A029 + A030+A031 ; A033 3 A039 ; A034 W A035 + A036+A037+A038 ; A040 3 A046; A041WA042+A043+A044+A045 ; A0493A050+A051+A052+A053+A054。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表 号:民统表2制定机关:民政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 90号填报单位(盖章):省(自治区、直辖市)_指标名称甲已救助人口启动响应时间启动响应级别集中安置点数量集中安置人口分散安置人口本地区已支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总数其中:已支出应急生活救助资金已支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已支出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已支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已支出旱灾救助资金本级财政拨付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级财政拨付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本级接受的捐赠资金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支出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投入折款其中:衣被帐篷其他生活类物资投入折款单位负责人:填报人:地(市)_代码乙B001B002B003B004B005B006B007B008B009B010B011B012B013B014B015B016B017B018B019有效期至:2013-9-18县(市、区)计量单位数量丙1人年/月/日/时/分级个人人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套/床顶万元报出日期:说明:1.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上报本表时要将分县报表一并上报。2. 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B007=B008+B009+B010+B011+B012; B0163B019。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表 号:民 统 表3制定机关:民政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 90号 有效期至:2013-9-18填报单位(盖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数量甲乙丙1灾害种类C001受灾乡镇数量C002个受灾人口C003人因灾死亡人口C004人因灾失踪人口C005人因灾伤病人口C006人紧急转移安置人口C007人饮水困难人口C008人农作物受灾面积C009公顷其中:成灾面积C010公顷其中:绝收面积C011公顷草场受灾面积C012公顷倒塌房屋C013间其中:农房倒塌户数C014户其中:五保户C015户低保户C016户重点优抚对象C017户其他户C018户农房倒塌间数C019间严重损坏房屋C020间其中:农房严重损坏户数C021户其中:五保户C022户低保户C023户重点优抚对象C024户其他户C025户农房严重损坏间数C026间一般损坏房屋C027间其中:农房一般损坏户数C028户其中:五保户C029户低保户C030户重点优抚对象C031户其他户C032户农房一般损坏间数C033间因灾死亡大牲畜C034头只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指标名称代码单位数量甲乙丙1因灾死亡羊只C035只直接经济损失C036万元其中:农业损失C037万元工矿企业损失C038万元基础设施损失C039万元公益设施损失C040万元家庭财产损失C041万元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说明:1.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灾种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上报时要将分县报表一并上报。统计时须 剔除重复受灾情况。2. 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C0033C004; C0033C005; C0033C006; C0033C007; C003 3C008; C0093C0103C011; C0133C019; C014WC015+C016+C017+C018; C0203C026; C021WC022+C023 + C024+C025; C0273C033; C028C029+C030+C031 + C032; C036 C037+C038+C039+C040+C041。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表 号:民 统 表4 制定机关:民政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 90号有效期至:2013-9-18填报单位(盖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数量甲乙丙1灾害种类D001启动响应次数D002次已救助人口D003人其中:已救助口粮人口D004人已救助衣被人口D005人已救助饮水人口D006人其他已救助人口D007人需重建住房户数D008户需重建住房间数D009间已重建住房户数D010户已重建住房间数D011间需维修住房户数D012户需维修住房间数D013间已维修住房户数D014户已维修住房间数D015间本地区支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总数D016万元其中:已支出口粮救助款D017万元已支出衣被救助款D018万元已支出饮水救助款D019万元已支出维修住房款D020万元已支出重建住房款D021万元其他已支出救助款D022万元本级财政拨付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D023万元上级财政拨付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D024万元本级接受的捐赠资金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支出D025万元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投入折款D026万元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说明:1. 本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灾种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上报时要将分县报表一并上报。2. 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D0033D004; D0033D005; D0033D006; D0033D007; D003WD004+D005+D006+D007; D0083D010; D0093D011; D0123D014; D0133D015; D016=D017+D018+D019+D020+D021+D02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表号:民 统 表5制定机关:民政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 90号有效期至:2013-9-18填报单位(盖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数量甲乙丙1乡村人口E001人受灾人口E002人需救助人口E003人其中:需口粮救助人口E004人需衣被救助人口E005人需取暖救助人口E006人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E007人本级政府计划安排资金E008万元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资金E009万元单位负责人:填报人:报出日期:说明:1.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上报时要将分县报表一并上报。2. “需救助人口”为需救助的总人数,须剔除重复统计人数。3. 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E0023E003; E0033E004; E0033E005; E0033E006; E003 3E007; E003WE004+E005+E006+E007。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表号:民 统 表6制定机关:民政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 90号有效期至:2013-9-18填报单位(盖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数量甲乙丙1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时间F001年/月/日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文号F002本级财政安排F003万元已救助人口F004人单位负责人:填报人:报出日期:说明:1.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上报时要将分县报表一并上报。2. 本表前两项“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时间”、“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文号”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表 号:附 表1制定机关:民政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 90号有效期至:2013-9-18填报单位(盖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所 在地死亡失踪 地点死亡失踪 时间死亡失踪 原因灾害种类备注代码12345678910单位岁年/月/日单位负责人:填报人:报出日期:说明:1.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上报时要将分县报表一并上报。2. “备注”中需注明人员为“死亡”还是“失踪”。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表 号:附 表2制定机关:民政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 90号有效期至:2013-9-18填报单位(盖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_县(市、区)序号家庭情况灾害基本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备注户主姓名家庭类型家庭人口房屋间数房屋结构受灾 时间灾害种类倒塌房屋间数严重损坏房屋间数一般损坏房屋间数代码1234567891011单位人间年/月/日间间间单位负责人:填报人:报出日期:说明: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报备。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表 号:附 表3制定机关:民政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 90号有效期至:2013-9-18填报单位(盖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家庭情况需救助情况已救助情况户身家家需需需需需需已已已已已已已已其其主份庭庭口救衣救取其救发支救发支救支他他姓证类人粮助被助暖他助放出助放出助出已已序 号名号型口救口救衣救生口救口衣救衣取取救支助粮助被助活粮助粮被助被暖暖助出人数人数人救人口救人衣救人救人生口量口量口助口粮助口被助口助口活人数款数款款救口量量助款代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单位人人公斤人件人人人公斤元人件元人元人元单位负责人:填报人:报出日期:说明:1.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报备。2. 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5栏311栏;6栏312栏;7栏314栏;8栏315栏;9栏317 栏;10栏319栏。四、指标解释(一)自然灾害情况快报表1. 灾害种类:指干旱、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地震、山体崩 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等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2. 灾害发生时间:指灾害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 填写。3. 灾害结束时间: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4. 受灾乡镇名称: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乡镇(街道)的 名称。5. 受灾乡镇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乡镇(街道)数 量。6. 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7. 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8. 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9. 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0. 因灾失踪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 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1. 因灾伤病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员数量(含非常 住人口)。12.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因受到自然灾害风险威胁或自然灾害袭击,由危险区域转移 到安全区域,需进行临时安置的人员数量(包括非常住人口)。13. 被困人口:由于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等原因被围困,生命受到威胁或生活受到严 重影响,需紧急转移或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4. 饮水困难人口: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5. 需救助人口:指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需政府予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临时生活救 助或伤病救治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不含冬春期间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16. 需过渡性救助人口:指因自然灾害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 自救能力,需政府予以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7. 饮水困难大牲畜: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大牲畜(牛、马、驴、骡、骆驼等)数量。18. 受淹城区:指江河洪水进入城区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城区个数。城区是指在市辖 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19. 受淹镇区:指江河洪水进入镇区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镇区个数。镇区是指在城区 以外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 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 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20. 受淹乡村:指江河洪水进入乡村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乡村个数。乡村是指城区、 镇区以外的区域。21. 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 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一次。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其中粮食作物是 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总称,经济作物是指 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其他作物是指蔬菜、 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下同)。22. 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23. 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24. 草场受灾面积:因灾造成牧草减产的草场面积。25. 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 积。26. 倒塌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 进行重建的房屋数量。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 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27. 农房倒塌间数:指因灾倒塌的农房间数。农房是指农村住户以居住为使用目的房屋; 农村住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以及长期居 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的住户。下同。28. 农房倒塌户数:指因灾农房倒塌的家庭户数。29. 严重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 施、大修或局部拆除的房屋数量。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 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 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30. 农房严重损坏间数:指因灾严重损坏的农房间数。31. 农房严重损坏户数:指因灾农房严重损坏的家庭户数。32. 一般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 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间数。以自然间为计算单 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 损坏,需进行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33. 农房一般损坏间数:指因灾一般损坏的农房间数。34. 农房一般损坏户数:指因灾农房一般损坏的家庭户数。35. 因灾死亡大牲畜: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大牲畜(牛、马、驴、骡、骆 驼等)数量。36. 因灾死亡羊只: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羊只数量。37. 直接经济损失:指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直 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38. 农业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直接经济损失。39. 工矿企业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采矿、制造、建筑、商业等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40. 基础设施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电力、水利、通信等公共设施的直接经济 损失。41. 公益设施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教育、卫生、科研、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社 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42. 家庭财产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住房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财产、农机具、 运输工具、牲畜等的直接经济损失。(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1. 已救助人口:指因灾生活困难已经得到政府口粮、饮用水、衣被等方面生活救助的 人员数量。不含冬春期间因灾生活困难已救助人数。2. 启动响应时间:指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或应急响应的时间,采用公历年 月日填写。3. 启动响应级别:指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或应急响应的级别。应急响应根 据响应级别,按照I级、II级、III级、IV级形式填写。4. 集中安置点数量:指临时集中安置紧急转移人员的场所个数。5. 集中安置人口:指在集中安置点安置的紧急转移人员数量。6. 分散安置人口:指通过投亲靠友或其他方式分散安置的因灾紧急转移人员数量。7. 本地区已支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总数: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支出的自然灾害 生活补助资金数额之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报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实际支出情 况;地(市)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报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 金支出之和。8. 已支出应急生活救助资金:指已经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解决受灾人 员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等临时生活困难的资金数额。9. 已支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指已经发放给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的慰问金。10. 已支出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指已经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 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解决灾后过渡期基本生活困难的资金。11. 已支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已经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人员重 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人员维修损坏房屋的资金数额。12. 已支出旱灾救助资金:指已经用于帮助因旱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 基本生活困难的资金数额。13. 本级财政拨付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本级政府拨付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数额。14. 上级财政拨付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上级各级政府拨付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资金数额之和。15. 本级接受的捐赠资金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支出:指本级政府所接收救灾捐赠资金中下 拨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数额。16. 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投入折款:指本级政府拨付用于本地灾民生活救助的物资折款 数额。17. 其他生活类物资投入折款:指本级政府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的除帐篷、衣被等主要物 资外,其他生活类救灾物资折款金额。(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指标解释同民统表1。(四)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1. 启动响应次数:指本级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次数。对于一次灾害过程 启动多级应急响应的,应分别计次数。2. 己救助口粮人口:指因灾需口粮救助人口中已经得到粮食救助或口粮救助款的人员 数量。3. 已救助衣被人口:指因灾需衣被救助人口中已经得到衣被救助或衣被救助款的人员 数量。4. 已救助饮水人口:指因灾需饮水救助人口中已经得到饮水救助或饮水救助款的人员 数量。5. 其他已救助人口:指得到其他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6. 需重建住房户数:指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恢复重建民房的家庭数量。7. 需重建住房间数:指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恢复重建的民房数量。8. 已重建住房户数:指需重建住房中已经重建的永久性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9. 已重建住房间数:指需重建住房中已经重建的永久性居民住房的间数。10. 需维修住房户数:指因灾一般损坏需要维修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11. 需维修住房间数:指因灾一般损坏需要维修的居民住房数量。12. 已维修住房户数:指需维修住房中已经维修好的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13. 已维修住房间数:指需维修住房中已经维修好的居民住房的间数。14. 已支出口粮救助款:指已经直接发放给受灾人员用于口粮救助的资金数额和各级用 于购买救助粮的资金数额之和。15. 已支出衣被救助款:指已经直接发放给受灾人员用于衣被救助的资金数额和各级用 于购买救助衣被的资金数额之和。16. 已支出饮水救助款:指已经直接发放给受灾人员用于饮水救助的资金数额和用于购 买救助饮水的资金数额之和。17. 已支出重建住房款:指已经安排并投入实际使用的用于重建受灾人员住房的资金数 量和实物折款数之和。18. 已支出维修住房款:指已经直接发放给受灾人员用于因灾一般损坏住房维修的资金 数额和实物折款数额之和。19. 其他已支出救助款:指已经直接发放给受灾人员用于其他生活救助的资金数额和用 于购买其他救助实物的资金数额之和。20. 其余指标解释同民统表1、民统表2。(五)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1. 乡村人口:指居住在乡村的总人口。2. 需救助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次年春季予 以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3. 需口粮救助人口:指因灾需要政府予以口粮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4. 需衣被救助人口:指因灾需要政府予以衣被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5. 需取暖救助人口:指因灾需要政府予以取暖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6. 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指因灾需要政府予以其他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 口)。7. 本级政府计划安排资金:指本级政府计划安排的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数 额。8. 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资金:指本级政府解决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需上级政府帮助 解决的资金数额。(六)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1. 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时间:指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通知文件的印发时 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2. 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文号:指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通知的文件号。3. 本级财政安排:指本级政府已安排的财政性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数额。4. 已救助人口:指当年冬季至次年春季已经得到政府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生活救 助的人员数量。(七)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1. 户口所在地:指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户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 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2. 死亡失踪地点:指因灾人员死亡或失踪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组(自然村)。3. 死亡失踪时间:指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等。4. 死亡失踪原因包括:建筑物倒塌;溺水;石岩坍塌;泥石流掩埋;雷击; 触电;低温冷冻;雪崩;高温;其他。可填写序号。其中建筑物倒塌是指因自然 灾害导致房屋和构建物两大类建筑物倒塌致死。房屋是指供人居住、工作、学习、生产、经 营、娱乐、储藏物品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工程建筑。构建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工程建筑, 如围墙、道路、水坝、水井、隧道、水塔、桥梁、烟囱、广告牌等。如因石岩坍塌、泥石流 掩埋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死亡的,分别在石岩坍塌、泥石流掩埋类别中统计。溺水是指因自 然灾害导致淹没于水中致死,包括直接落水致死以及因洪水卷走等外在因素致死。石岩坍塌 是指因自然灾害导致岩土体滑动、崩落、滚动致死。泥石流掩埋是指因自然灾害导致含有大 量泥沙石块的粘稠泥浆直接掩埋致死。雷击是指雷电直接击中或引起导电物体放电致死。触 电是指因自然灾害引发触电致死。低温冷冻是指因低温冷冻和雪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体温降低 致死。雪崩是指因雪体崩塌致死。高温是指因自然导致的高温环境引发中暑等疾病致死。其 他是指除上述死亡原因之外的其他因自然灾害致死的原因。(八)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1. 户主姓名:指户籍上户主的姓名。2. 家庭类型包括: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其他户。可填写序号。3. 家庭人口:指家庭中有户籍的人口数和没有户籍但在此户居住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 人口数。4. 房屋间数: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居民住房。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辅助用房、 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5. 房屋结构包括: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其他。 可填写序号。6. 受灾时间:指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的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7. 其余指标解释同民统表1。(九)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1. 身份证号:指户主身份证件号码。2. 已发放救助口粮数量:指已经直接发放给需救助人口的救助粮数量。3. 已支出口粮救助款:指已经直接发放给需救助人口用于口粮救助的资金数量。4. 已发放救助衣被数量:指已经直接发放给需救助人口的衣被数量。5. 已支出衣被救助款:指已经直接发放给需救助人口的用于衣被救助的资金数量。6. 已支出取暖救助款:指已经直接发放给需救助人口用于取暖救助的资金数量。7. 其他已支出生活救助款:指已经直接发放到需救助人口的用于其他生活救助的资金 数量。8 .其余指标解释同民统表4、民统表5、民统表8。五、附录(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1. 干旱灾害:指在较长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川径流及其他水资源短缺,致使土壤 水分严重不足,对人类生产、生活(尤其是农业生产、人畜饮水和吃粮)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灾害。2. 洪涝灾害:包括洪水灾害和雨涝灾害。其中,洪水灾害指由于强降雨、冰雪融化、 冰凌、堤坝溃决、风暴潮等原因引起江河湖泊及沿海水量增加、水位上涨而泛滥以及山洪暴 发所造成的灾害;雨涝灾害指因大雨、暴雨或长期降雨量过于集中而产生大量的积水和径流, 排水不及,致使土地、房屋等渍水、受淹而造成的灾害。3. 台风灾害:指热带或副热带海洋上发生的气旋性涡旋大范围活动,伴随大风、巨浪、 暴雨、风暴潮等,对人类生产生活具较强破坏力的灾害。4. 风雹灾害:指强对流发展成积雨云后出现狂风、暴雨、冰雹、龙卷风、雷电等所造 成的灾害。5. 低温冷冻灾害:指在作物的主要生长发育阶段,气温降至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 甚至造成减产的灾害。一般包括倒春寒、夏季低温、寒露风、霜冻、寒潮、冻雨等灾害。6. 雪灾: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严重影响人畜生存,或造成交通中断,毁坏通讯、 输电等设施的灾害。7. 沙尘暴灾害:指大量沙尘物质被强风吹到空中,造成空气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 千米)的灾害。8. 地震灾害:指由地震引起的强烈地面振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使各类建(构) 筑物倒塌和损坏,设备和设施损坏,交通、通讯中断和其他生命线工程设施等的破坏,以及 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物质泄露、放射性污染、场地破坏等所造成的人畜伤亡 和财产损失的灾害。9. 山体崩塌灾害:指陡崖前缘的不稳定部分在重力作用下突然下坠滚落造成生命财产 损失的灾害。10. 滑坡灾害:指斜坡部分岩(土)体主要在重力作用下发生整体下滑造成生命财产损 失的灾害。11. 泥石流灾害:指由暴雨或水库、池塘溃坝或冰雪突然融化形成强大的水流,与山坡 上散乱的大小块石、泥土、树枝等一起相互充分作用后,在沟谷内或斜坡上快速运动的特殊 流体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12. 风暴潮灾害:指由台风、温带气旋、冷锋的强风作用和气压骤变等强烈的天气系统 引起的海面异常升降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13. 海啸灾害:指由水下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塌陷和滑坡激起巨浪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的灾害。14. 森林草原火灾:指在森林、草原燃烧中,失去人为控制,对森林或草原产生破坏作 用的一种自由燃烧现象所导致的灾害。15. 生物灾害:指病、虫、杂草、害鼠等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或流行,严重破坏农作物、 森林、草原和畜牧业的灾害。(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1. 报送内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干旱、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 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的受灾情况。主要内容包 括:灾害发生时间、结束时间、受灾区域、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损情况、 基础设施损坏情况、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及灾区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乡(镇、街道)、 行政村(社区)报送灾情所使用的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可参考制度正文第三、四部分相关内 容。2. 报送要求自然灾害快报:反映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 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 并同时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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