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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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学习欢迎学习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主讲:叶世清主讲:叶世清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重要概念与术语 产品、产品质量、产品包装与标识、产品缺陷、产品标准、产品认证与企业认证、产品检查与免检、许可证、三包与产品召回、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严格责任(生产者)、过错责任(销售者)、连带责任(中介组织与社会团体等)、生产者免责的法定情形与酌定情形、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与追偿权、执法方式第一节第一节 产品质量的内涵与立法背景产品质量的内涵与立法背景(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一)产品与产品质量1.简述产品的范围简述产品的范围我国产品质量法规范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一般指工业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但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购配件和设备等除外)天然产品(如小麦、棉花、矿物)军工产品 也不包括服务。物品-产品商品,但不包括服务。美国:产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工业品和农产品。2.产品质量的内涵产品质量的内涵o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质量定义为“产品或服务满足(用户)规定的需要或隐含的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适用性、安全性、经济性、耐用性、可维修性、对不当使用的适应性、美观、低碳o 质量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一个企业参与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竞争的“通行证”,是消费者维权的一个重要方面。o 因此,政府和经营者均将质量管理作为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o 现代质量管理奉行全面质量管理TQM(total quality management),以“用户至上”为宗旨,包括设计(研发)、制造(加工)、辅助(运输、仓储)、使用(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管理。o 中国企业主要通过ISO9000的达标来实现质量管理。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管理标准于1987年问世,它是TQM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二)产品质量立法概况(二)产品质量立法概况质量立法是政府质量管理的法律形式,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质量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活动。我国于1993年由全国人大常委通过、2000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的基本法。除产品质量法之外,其他立法也涉及质量管理,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类:o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产品”范围包括“服务”。o2特殊产品质量管理立法,如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o3服务质量立法,包括行业服务质量法律规范、行业标准等,如国务院2000年的电信条例、信产部2001年的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参与制定的导游服务质量标准、星级酒店评定标准等。o 4建筑质量立法,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o 5质量管理基础立法,主要指标准化法和计量法。o 6其他质量管理立法,如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检疫、抽查等方面立法。(三)适用范围(三)适用范围指法对哪些人、哪些事、在什么时空范围内有效。1.关于主体(1)用户、消费者;(2)生产者、销售者;(3)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4)质量检验、认证等中介机构;(5)国家质量管理监督机关。2.关于客体:产品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制度 一、国家质量规划制度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三、标准化制度四、检验制度五、检查制度六、认证制度七、产品召回制度一、国家质量规划制度一、国家质量规划制度o 产品质量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o 国务院1996年12月颁布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规定了主要工业品质量(尤其是原材料、基础元器件、工程装备、消费品等)、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o 生产许可证是国家机关赋予企业生产某项产品的资格凭证,是政府对企业产品质量认可的证明文件,也是一种市场准入措施.o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1.申请费用:2200/单元。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收20%2.检验费用:按照各省标准执行。3.咨询服务费用:按咨询机构标准执行,一般为1200015000元。包括企业标准备案咨询费用。oQS,是“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英文缩写,带有QS标志的产品说明此产品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准许进入市场销售。o这是依托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2004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oQS标志不仅用于食品领域,凡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商品,都加印(贴)QS标志,如化妆品。三、标准化制度(一)标准和标准法概述o 标准(standard)是依据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对经济技术活动中具有多样性、相关性特征的重复事物,以特定程序和形式颁布的统一规定。o 标准表现为技术规范,其本质特征是统一。o 实行标准化制度对现代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国际贸易中,标准,一方面是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技术基础,另一方面是一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技术壁垒。o 发达国家经常利用高标准限制或者禁止发展中国家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口。o 我国于1988年12月通过的标准化法,成为指导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立法。之后,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二)标准的分类标准的分类 1.依据标准的制定者及其使用范围一般分为:国家标准(如“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行业标准(如“电线电缆JB/T 1601-1993”)地方标准(如“重庆火锅DB50/0001-2050”)企业标准(如“TMJ 2005”)国际标准(如“ISO 9001”)2.根据标准的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一部分(GB、SY、DB)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JB/T450-2008)及国际标准(如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1.国家标准o 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全国统一实施的标准。o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5750.13-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oGB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oGB/T 5750.1-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总则oGB/T 5750.10-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副产物指标 oGB/T 5750.11-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 oGB/T 5750.12-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 oGB/T 5750.13-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放射性指标 oGB/T 5750.2-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水样的采集和保存2.行业标准 o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o 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如我国农业部和卫生部关于“黄花菜”中二氧化硫含量标准的不同规定造成的困扰)o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o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常用行业标准分类常用行业标准分类o 机械行业标准(JB)轻工行业标准(QB)纺织行业标准(FZ)化工行业标准(HG)o 电力行业标准(DL)石油行业标准(SY)石化行业标准(SH)煤炭行业标准(MT)o 冶金行业标准(YB)建材行业标准(JC)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汽车行业标准(QC)锅炉压力容器行业标准(JB)o 制药装备行业标准(JB)包装行业标准(BB)商业行业标准(SB)物流行业标准(WB)稀土行业标准(XB)3.地方标准 o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o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30日内,应分别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企业标准 o 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o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o 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1)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2)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3)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4)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5)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5.国际标准 o 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国际标准日益成为各国标准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o 国际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o 截至2001年12月底,ISO已制定了13544个国际标准。在ISO标准中,ISO9000系列标准最受推崇。1987年3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颁布了ISO9000-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其中,ISO9001-9003是三种要求不同的质量保证标准,如ISO9001是就“开发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全过程质量保证的标准,而ISO9002是关于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标准。(三)标准的实施 1.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则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2.推荐性标准:企业可以自愿决定是否采用,用之,则有法律效力。来源:新华网 近年来,每逢中秋佳节,月饼市场就会有“天价”月饼出现。例如,2003年中秋节曾有标价31万元的“中秋月饼加住房”,2004年中秋节曾有卖价18万元、内含一件纯金金佛的月饼礼盒。虽然“天价”月饼现象在月饼市场中所占比重很小,但社会反映强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2005年7月发布的关于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等行为的公告。公告认为,在月饼包装中搭售物品的市场价格如果明显超过月饼自身价格的,专用名称就不应该标示为月饼。违反此规定,有关部门可依法处罚。公告要求,政府价格、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在月饼销售期间加强市场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2005年9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GB1985-2005),限制月饼过度包装。规定:一是包装成本应不超过月饼出厂价格的25%;二是单粒包装的空位应不超过单粒总容积的35%;单粒包装与外盒包装内壁及单粒包装间的平均距离应不超过。四、检验制度四、检验制度自检或委托检验自检或委托检验(一)生产者产品出厂要检验,销售者进货也要检验。(一)生产者产品出厂要检验,销售者进货也要检验。(二)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含处理品和(二)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含处理品和劣质品)冒充合格产品。劣质品)冒充合格产品。GB/T19000-2000对不合格不合格的定义为:“未满足要求”。不合格包括不合格品和不合格项。无论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还是外购件、协作件,只要对照产品图样、工艺文件、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和试验,被判定为一个或多个质量特性不符合(未满足)规定要求,统称为不合格品。注意:不合格产品可否进入市场交易?可以。但应满足三个条件: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违反强制性标准;事先声明。(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件和能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例:国家质检总局、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2004年年05月月18日日 17:05 质检总局网质检总局网 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深圳市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设置的具有法定地位的社会公益型非营利性计量质检机构。开展电子信息产品、食品、化工、纺织服装、轻工产品、建筑材料等857项产品5000多个参数的检验项目。阅读材料 法制日报9月11日报道,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月饼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河北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5家生产企业的100种月饼产品,其中合格93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市场上的月饼总体质量不错,消费者基本上可以放心购买食用。但是,中央电视台9月11日播出的每周质量报告介绍:国家质检总局这次专项抽查的100种月饼,主要是大中型食品企业生产的月饼,以及一些地方的名牌月饼,而那些不正规的小企业和手工作坊生产月饼的黑窝点,因为隐蔽得比较深,流动性大,对他们的抽查存在很大难度,因此国家质检总局没有对他们生产的月饼进行抽检。每周质量报告还报道:广西马山县的一家小型饲料公司,每年中秋节之前就不卖猪饲料了,而是改为加工月饼,他们用来加工月饼用的面粉,就放在一大堆猪饲料后面,上面居然还有脚印五、检查制度五、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制度 1.检查主体:县级以上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 2.检查依据:标准 3.检查结果:产品质量报告产品质量公告/信息发布(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抽查 1.范围:(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2.抽查要求:(1)避免重复抽查;(2)抽查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3)抽查数量合理;(4)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食品安全法第60条(三)抽查有关程序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四)免检 国家免检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的活动。思考: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吗?可以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检部门进行申诉和举报。附:产品免检的条件1.企业须具备法人资格;2.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3.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4.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5.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监督检查均为合格;6.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此外,国家质检总局针对具体的产品另定该类产品的年产最低规模。免检产品的范围国家质检总局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全国对以下34类产品开展免检工作:(1)2000年度及2001年度已公布的14类产品: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皮鞋、尿素、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水泥、微型计算机、微波炉、合成洗衣粉、吸油烟机、卫生巾、羊绒衫。(2)2002年度新增加的20类产品:固定电话机、合成树脂乳液内)外)墙涂料、陶瓷墙地砖、建筑型材、羽绒服、电饭煲、电风扇、节能灯、DVD视盘机、复合木地板、婴幼儿配方奶粉、灭菌奶、葡萄酒、瓶装饮用水、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火腿肠。特别注意:我国2009年食品安全法取消了食品免检制度。六、认证制度六、认证制度(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亦称为企业认证、质量体系注册等,是指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由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以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注:质量体系是指为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有二:o 在合同环境中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o 在非合同环境下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是企业,认证的依据是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o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以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o 产品质量认证的目的:提高产品的信誉,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o 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产品,认证的依据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补充技术要求。(三)概念比较:(三)概念比较:产品质量认证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1.相同点: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手段,经营者自愿申请,由第三方认证。2.不同点:(1)认证对象:前者是产品;后者是企业(的管理水平)(2)认证标准:前者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补充技术要求。后者依据是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3)认证目的:前者:为了提高产品的信誉,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后者:对内,可以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实现质量目标;对外,可以提高企业质量信誉。七、产品召回制度七、产品召回制度(一)产品召回(recall)的概念和背景o 产品召回是指产品进入流通后,若发现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等应当及时采取警示、修理(更换、收回)产品等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不合理危险的发生。o 美国1966年制定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美国大气清洁法还将环保不达标的汽车(如排放、噪音超标)纳入召回范围。o 日本从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1994年将该制度写进公路运输车辆法。o 我国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汽车召回冰箱召回奶粉召回窗帘召回玩具召回服装召回鸡蛋召回“学生”召回(二)概念比较:三包与产品召回 三包是“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当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时,产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三包与产品召回的区别主要有:1.前者针对单个产品,后者针对批量产品;2.前者不必然意味着产品不安全,后者意味着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3.前者一般由消费者主动提出,后者一般由产品生产者提出;4.前者是退掉原产品或者更换新产品,后者是对原产品(或者零部件)进行维修,产品缺陷消除后原产品返还。5.前者有一定的期限要求,后者无明确的期限限制。6.前者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原则,后者主要由生产者、销售者及进口商承担责任。附:三包责任时间规定三包责任时间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发票开具之日起计算。1.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2.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3.15天以上,在三包期内(通常为一年)发生性能故障,无条件免费修理。整机一般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注:在“三包”期内,经两次修理,产品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凭维修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不愿调换的,按规定收取折旧费后,可以调换其他型号或规格的产品。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4.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5.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三)产品召回的分类和实施1.产品召回的分类(1)产品召回往往会增加企业成本,减少利润,对企业及其产品的信誉产生巨大影响,因此,企业可能对产品召回出现五种反映:主动召回、变相召回、被强制召回、隐匿召回、拒不召回。(2)法律上将缺陷产品召回分为二类:o 制造商主动召回(voluntary recall);o 主管部门指令召回(mandatory recall)2.产品召回法律关系的主体o(1)召回的监管者o(2)召回的实施者(生产商、进口商)o(3)召回的协助者(销售商、租赁商、产权登记机构)o(4)召回的其他参与者(新闻媒体、消费者组织、检验鉴定机构)3.产品召回的实施(1)发现并确认产品存在缺陷(通过消费者投诉、专家预测、检查发现等);(2)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3)依法向主管部门报告(如风险评估、召回计划等);(4)向社会公布有关产品缺陷等信息;(5)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6)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存在缺陷的产品;(7)及时召回产品,进行维修、更换、销毁等;(8)将召回结果向主管部门报告。注意:制造商实施缺陷产品召回,不免除其对用户、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产品所受损害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第三节 产品质量义务与责任体系一、概述一、概述(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比较比较狭义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广义的产品质量责任还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其实质是一种侵权责任。1.联系:产品责任包含在广义的产品质量责任中。2.区别:(1)责任原因 (2)责任主体 (3)责任性质 (4)责任发生阶段(时间)(二)三禁止原则(二)三禁止原则(产品质量法第5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关于产品的义务(一)关于产品的义务 1.不存在不合理危险,符合标准。2.具备使用性能,若存在瑕疵,应事先说明。3.符合注明的产品标准或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质量符合上述三项要求,即为“合格产品”。(二)关于产品包装与标识的义务(二)关于产品包装与标识的义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以下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成份名称和含量等;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注:“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等。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6.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和其他特殊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注意:裸装食品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不附加标识。(三)生产者的不作为义务(三)生产者的不作为义务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4.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注:质量标志注:质量标志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优质产品标志、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优质产品标志、获国际荣誉奖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等。获国际荣誉奖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等。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根据产品的特点,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晒、防霉变,对某些特殊产品采取控制温度、湿度等措施,保持产品进货时的质量状况。3.遵守产品质量标识制度(与生产者义务同)4.销售者不得有下列行为:o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o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o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o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产品责任四、产品责任(一)产品缺陷(一)产品缺陷1.缺陷(defect,defective)与瑕疵(1)瑕疵:泛指微小的缺点。广义的瑕疵包括一般性质量问题与重大质量问题,狭义上则指一般性质量问题。(2)缺陷: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46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不符合该标准。(3)比较: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比较: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 1)相同之处:第一,都是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第二,都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区别 第一,在程度上 第二,可否接受 第三,向谁索赔 第四,赔偿的方式 第五,诉讼时效2.产品缺陷的种类产品缺陷的种类 (1)设计缺陷如选用劣质原材料、对不当使用缺乏适应性,等。(2)制造缺陷(生产缺陷)如次品、废品。(3)包装/指示/说明缺陷尤其是警示、说明方面不充分。(4)销售缺陷专业销售商专业销售商违反进货检验义务、质量维持义务。(二)产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二)产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1.性质: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2.产品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第一,产品存在缺陷;第二,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第三,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3.依据责任主体的不同,“产品责任”可以细分为:(1)生产者:严格责任(不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2)销售者: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检验认证机构与社会团体等:相应的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第57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第58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三)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三)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四)生产者免责的法定情形(四)生产者免责的法定情形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o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o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o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注:发展风险理论为了控制发展风险,法律上主要通过两个方面予以规范:I.生产者的补救义务:包括通知和说明义务、技术补救义务、替换部件或产品义务、回收或销毁义务等。II.召回制度(五)生产者免责的酌定情形(五)生产者免责的酌定情形(六)请求权与追偿权(六)请求权与追偿权1.请求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2.追偿权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案例:案例:北京的一名消费者在北京的一医院接受了心脏起搏器的安装手术,术后发现心脏起搏器的导管存在裂痕,但无证据表明该情况对该名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了伤害。经查,心脏起搏器的导管是医院从一美国制造商处购买的,消费者即对该美国制造商提起有关产品质量的诉讼,要求美国制造商赔偿由于其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其支付十多万美元的赔偿,后经北京海淀区法院调解,美国制造商向该消费者支付了2万人民币的赔偿。(七)其他(七)其他1.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20条)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有关国家机关以及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第25条)注意:产品认证机构可否向社会推荐产品?3.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除依法向用户、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被有关机关:(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3)罚款(注意产品质量法关于罚款标准的规定)(4)没收违法所得;(5)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6)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第61条)5.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者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64条)6.对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第71条)五、质量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职权五、质量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职权 产品质量法第18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2)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3)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练习题:1。甲某在乙商场购得电冰箱一台,回家使用后发现电冰箱根本无法制冷,于是第二天向该商场要求退换,乙商场认为责任在冰箱厂,所以拒绝退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向乙商场和冰箱厂要求退换B.由于甲某疏忽未进行验货,应自己承担责任C.只能向乙商场要求退换D.只能向冰箱厂要求退换 2。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基数是A.违法所得B.全部假冒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C.已售出产品的货值金额D.已售出产品的违法所得和未售出产品的货值金额 3。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执法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限期标志和警示标志的,执法机关可以责令期停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以A.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B.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C.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D.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4。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下列行为,除一种情况外凡构成犯罪的,都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是A.销售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B.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C.生产者在其生产的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D.生产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 5。王某在电脑公司购买一台电脑,使用10个月后出现故障。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此时市场上已无同型号电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事件应如何解决?A.王某只能要求再次修理B.王某只能要求调换其他型号的电脑C.电脑公司应无条件退货或予以更换D.电脑公司应予退货,但可抵销折旧费6。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失效变质是指A.产品失去本来应有的效力和使用价值B.超过安全使用期限C.超过有效使用期限D.超过失效日期 7。某款新型微波炉交某公司投放市场,该公司于第二年开始进行销售,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其请求权的期间应从什么时候起算起?A.销售B.生产C.生产企业成立D.产品被交给销售者之日算起 8。下列哪一问题可以直接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A.屋顶漏水B.墙面开裂C.钢窗不符合标准D.房屋下陷 9。甲药店销售乙制药厂所生产的药品,丙消费者服药后因药品中含有病变物质造成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要求赔偿。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乙制药厂和甲药店可不承担赔偿责任?A.乙制药厂证明药品出厂时引起消费者病变的物质该药品中不存在B.乙制药厂证明药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未发现该病变物质C.甲药店证明在保管和销售过程中无过错D.甲药店、乙制药厂证明病变物质是因消费者对药品保存不妥造成10。“美美”糕点坊将严重变质的蛋糕放在货架上出售,并用醒目的标志注明:“过期食品,特价一折出售”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该糕点坊已告知商品瑕疵,即免除对变质蛋糕的质量担保责任B.严重变质的蛋糕已经具有损害人体健康的不合理危险C.糕点坊对于特价的商品不承担责任D.购买者明知过期仍购买,后果自行承担11。2001年7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对某著名企业A生产的产品进行了抽查检验。对下列说法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A.同年9月,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A企业产品再次进行了抽查检验B.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A企业产品抽查检验,并要求A企业交纳检验费用C.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后,未将抽查检验结果告知A企业企业收到检验结果后第十天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检,但县技术监督局回复说,A企业没有申请复检权利 12。依据产品质量法,下列哪些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A.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B.四川省技术监督局C.重庆三峡质量认证中心D.江西省政府1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哪些经营者应该承担法律责任?A.亮洁公司生产伪造的中华牌牙膏B.快捷运输公司长期为亮洁公司运送伪造的中华牌牙膏C.安保订舱中心常年为亮洁公司伪造的中华牌牙膏提供仓储服务D.利群小卖部销售伪造的中华牌牙膏,而小卖部老板并不知情 14。根据中国强制认证的有关规定,凡是没有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不得 A.出厂 B.销售C.进口 D.使用3C认证标志 15。下列哪些问题适用我国产品质量法?A.某射击运动学校学生所用的射击枪出现自动炸膛现象B.南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建的雅苑住宅楼出现严重的墙体裂缝现象C.成华钢材厂的3号钢筋抗拉强度不合格D.天丰一号水稻的农药含量超标 16。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在此情况下,他可以要求谁承担何种责任?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C.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17。陈某到一饭店就餐,饭店服务人韩某在给卡式煤气炉点火时,煤气炉突然爆炸,陈某、韩某及邻座顾客杜某均被炸伤。经查,煤气炉系甲厂生产,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下列有关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陈某既可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饭店承担赔偿责任B.韩某只能依劳动合同关系要求饭店赔偿损失C.杜某可以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D.向甲厂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第四节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的相关内容 一、一般规定一、一般规定o 侵权责任的优先适用(第4条)o 其他法律规定的优先适用(第5条)o 过错责任(第6条)o 无过错责任(第7条)o 连带责任(第13条)o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第16条)二、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三章)二、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三章)o 过失相抵(第26条)o 受害人故意(第27条)o 第三人侵权(第28条)o 不可抗力(第29条)o 正当防卫(第30条)o 紧急避险(第31条)三、产品责任(第五章)三、产品责任(第五章)o 第41条47条o 注意:第七章“医疗损害赔偿”中关于医疗产品有缺陷时的责任主体(第59条)第五节第五节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内容解析内容解析o 五个重要知识点o 八项制度一、五个重要知识点一、五个重要知识点1.执法机关(第4条):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局2.食品安全标准(19、20、21、22条)3.虚假食品广告中的连带责任(第55条)4.食品检验(单位与个人负责制、食品不得免检)(第59、60条)5.10倍惩罚性赔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第96条)二、八项制度二、八项制度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第11、12条)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第13条)3.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制度(第29条)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34条)5.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第35条)6.食品添加剂许可制度(第43条)7.食品召回制度(第53条)8.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第82条)第六节第六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内容解析内容解析o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11条)o 二、农业投入品许可制度(第21条)o 三、生产记录(第24、47条)o 四、农产品标识(第30条)o 五、农产品质量标志(第3、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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