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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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它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国家法上的国家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 中义的合同是指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狭义的合同仅指民法上的债权合同。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是指狭义的合同。它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例如:下列()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A、债权合同 B、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C、劳动合同 D、国家合同和行政合同E、收养合同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法律行为。二、合同的分类(了解)1、根据合同受国家计划影响的程度可划分为计划合同和非计划合同。2、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可划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 3、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4、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可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5、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6、根据合同间的主从关系划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7、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8、以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为标准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重点)1、平等原则 2、自愿(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经济秩序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订立过程(重点)(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2)要约的有效要件:A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B 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C 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3)要约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对话形式两种。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函件(4)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分为三种情况:A 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B 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C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行为人邀请这是一种事实行为,它不是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发生要约,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此,不具有法律意义,即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现实生活中的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除外)属于要约邀请。(广州:某商场广告:99年10 月1日,商场一层的化妆品全部半价出售。这个广告属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一般情况下是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没有这一要求;(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此,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3、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效力以前,要约人就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条件: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该要约便不可撤回。4、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条件: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及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5、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2)要约已过有效期限(3)要约人撤回要约或撤销要约。(4)特定条件下的要约人死亡或受要约人死亡。(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有效要件:A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 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C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D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表示方式:承诺的表示方式应与要约相一致,即要约以什么方式作出,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作出。承诺的表示方式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就当即时作出,过后承诺的,要约人有权拒绝。(2)承诺的表示一般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根据交易惯例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行为亦可作为承诺的表示方式。(4)当事人可约定数据电文作为承诺方式。(5)承诺应以明示方式作出,缄默或不行为不能作为承诺的表示方式。3、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具体而言:(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即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受约人约定承诺期限,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3)约定的数据电文形式承诺的,在承诺期限内,收件人(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承诺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即为承诺生效时间。(4)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惯例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有效。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条件: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5、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及法律后果:(1)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及法律后果:所谓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中,对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 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内容作出了修改。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便不构成承诺,而视为一项新要约或反要约。(2)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及法律后果:所谓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是指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部分变更,但没有涉及到要约中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承诺只对要约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明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及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的以外,不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二、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资格 1、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合伙组织、非法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筹建中的法人)。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另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代理人持介绍信、合同书等代签合同具有授权委托书同样的效力。三、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2、书面形式:是当事人以书面文字表达协议内容订立合同的形式。它的表现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其他形式(推定形式),这种形式只适用于交易习惯许可时或要约表明时,而不能普遍适用。例如:甲乙双方的租房协议5月到期,乙方在5月底仍接收甲方支付的6月份的租金,就可以推定乙同意6月份继续租房于甲,乙接受甲的租金行为就可以推定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成立并有效。四、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必备条款)2、标的(必备条款)3、数量(必备条款)4、质量 5、价款或酬金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五、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重点)1、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依合同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而有所不同。具体而言:(1)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以承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为准。(2)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签字、盖章有先后的,以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3)当事人采用书信、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以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4)法律、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5)签订要式合同,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2、合同成立的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4)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有特别约定的,其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六、格式条款合同的适用范围和应注意的问题 1、格式条款合同的概念格式条款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合同条款。如:保险合同、信用卡合同等都属于格式条款合同。2、适用范围:法律上垄断经营的行业(主要为公用事业)和事实垄断经营的行业(如保险、银行、海上运输等)。3、格式条款合同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重点)(1)免责问题。适用格式条款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未尽提示义务或拒绝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2)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问题。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利用格式条款合同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或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则该条款无效。(3)格式条款合同的无效或撤销问题。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如果采用欺诈方式或采用胁迫方式或乘人之危方式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或格式条款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或格式条款合同显失公 平或对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该格式条款合同应归无效或撤销。(4)解释问题。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出格式条款合同一方的解释。如果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应采用非格式条款。案例分析 2003年10月的一天,赵某与朋友在某饭店聚餐。为节省开支,他们自带白酒饮用。酒足饭饱后,赵某前去结帐,发现多收了100元,遂与酒店理论。店家振振有词:按照本地本行业的交易习惯,客人不得自带酒水在店中饮用。否则,我店将收取“开瓶费”100元。这一点已在我方的店堂告示中写得清清楚楚。你既然来我店就餐,就意味着你已经按受了这项条款。赵某听罢,感到愤愤不平,于是诉至法院请求解决。思考:1,本案的店堂告示是否合理?为什么?2,该起纠纷应如何解决?习题 一、单项选择 1.合同法不适用于()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 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3.租赁合同是()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4.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5.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 售”的标示视为()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6.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A.无效 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C.不一定有效 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 7.某商场设有自动售报机,顾客只要按要求投入硬币,即可得到当天日报一 份,此种成立买卖合同的形式为()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 C.推定形式 D.默示形式 案例分析 某市建雄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雄公司)因施工急需水泥100吨,于是同时向某市红旗水泥厂、某县白云水泥厂和某地区百力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洼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于接信后10日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货由供方承担。”红旗水泥厂在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位1500元发货100吨。建雄公司回电同意。白云水泥厂接信后第二天回信称“我厂有符合你方要求的水泥,不过因质量上乘,故吨价不能低于1600元。接到此信件后5日内未予以答复,我方将发货100吨,价款按每吨1600元结算。”建雄公司接到这封信后决定回绝,但因公司负责人公务繁忙,就把这件事给忘了。百力水泥厂在接到建雄公司的函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七天,将100吨袋装水泥直接送至建雄公司,建雄公司拒收。理由是:本公司给百力水泥厂发函,只是一种意向,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几天后,白云水泥厂也送来100吨水泥厂,建雄公司以同样的理由拒收,白云水泥厂无奈之下提出水泥可以降至每吨1500元,建雄公司仍不同意收货。思考:(1)建雄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白云水泥厂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2)建雄公司与哪家水泥厂存在合同关系?为什么?(3)该起纠纷应如何解决?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状态 1、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2、合同效力的状态 未成立合同:无效合同 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质押、定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保管等);需登记、批准、过户的合同;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成立即生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 二、合同生效 1、概念: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备法定要件后能产生法律效力。2、合同的生效要件(重点)(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3、合同生效的时间依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生效时间可分为以下情形:(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即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生效时间为办理完毕批准、登记手续的时间。(3)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条件成就时间。思考: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一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区别表现为:(1)含义不同:合同成立是指客观上是否存在,涉及是事实判断问题,而合同的生效是指一个已经成立的的合同是否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涉及的是价值判断问题.(2)条件不同:合同成立条件有一般要条和特别要件之分;一般要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特别要件是交付标的物(要物合同)、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要式合同)等。生效也有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联系:例如,附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之前,虽然合同已成立,但不生效力。一项内容违法的合同可能成立,但也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三、无效合同 1、概念: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2、无效合同的特征(1)合同自始无效。(2)合同绝对无效。(3)合同当然无效。(4)无效合同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3、无效合同的种类(1)因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6)自始不能履行的合同。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无效。合同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依下列规则处理:(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归国库或者返还集体或第三人。四、可撤销合同 1、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合同有效要件,存在可撤销原因的合同。2、特征:(1)合同的有效要件欠缺或存在瑕疵,或因对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因合同内容显失公平。(2)合同的撤销要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3)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有效。3、种类:(1)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4、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1)撤销权人放弃了撤销权或在除斥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生效合同履行。(2)撤销权人行使了撤销权的,可撤销合同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效力,双方按无效合同处理。五、效力未定合同 1、概念: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是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来确定的合同。2、特征:(1)效力未定合同的成立效力是确定的,但效果效力是不确定的。(2)效力未定合同的悬而未决的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3)效力未定合同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果效力确定于合同成立时。(4)效力未定合同,经同意权人拒绝,即确定自始无效。3、效力未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但纯获利益的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无需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直接发生法律效力;(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订立的合同;(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财产的合同。4、效力未定合同的法律后果(1)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2)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追认后,该合同自始无效。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1、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约定的义务,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2、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附随义务(属法定义务,非约定义务):(1)及时通知的义务;(2)协助义务;(3)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4)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5)保密的义务。3、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重点):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惯例仍不能确定的,按下列规则履行:(1)质量不明确的,按通常标准履行;(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 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由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费用不明确的,由债务人承担。二、涉及第三人的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及其规则 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规则如下:(1)向第三人履行必须是基于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没有约定,则不适用向第三人履行。(2)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负担。(3)第三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请求履行。(4)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 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2、第三人代为履行及规则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规则如下:(1)必须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2)债务的性质必须是能够代为履行的。(3)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履行。(4)第三人没有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三、履行抗辩权:履行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可分为以下情形: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应当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2、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3、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四、合同的保全(重点)1、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2、合同保全的种类:(1)代位权是指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例如:B欠A500万元人民币,C欠B500万元人民币,而B不问C要钱,A起诉B、C,要求法院判决C还钱。这种情况是谁在行使代位权?2、撤销权是指合同债权人对于合同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例如:B欠A500万元人民币,B 无财产,C 欠B 500万元人民币,B 不但不问C要钱且还放弃债权,A 起诉B、C,要求法院撤销B的行为,这种情况是谁在行使撤销权?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了解)一、合同的变更 1、概念: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2、合同变更的条件:(1)原已存在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已发生变化;(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裁决机构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3、合同变更的后果: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则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发生影响。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二、合同转让 1、概念:合同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债权人或合同的债务人。2、合同转让的种类(1)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此种转让无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债务人可拒绝履行对受让人的义务。(2)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此种转让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合同义务转让无效。(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三、合同的终止 1、概念: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合同解除;(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或称混同)。第六节 合同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一方因此受到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对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狭义: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实施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行为或实施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所指的是狭义的缔约过失责任。2、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1)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 (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对方当事人受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反合同义务者有过错。二、违约责任 1、概念 2、违约责任的承担条件(1)违约行为(2)损害事实(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支付违约金(2)支付赔偿金(3)强制履行(4)支付价额逾期利息(5)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退货 4、违约责任的免除(1)概念(2)违约责任的免除事由:第一、不可抗力;第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第三、债权人的过错;第四、法律特别规定;第五、合同特别约定。案例分析1 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 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 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畜牧站遂诉至 法院。思考:(1)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为什 么?(3)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 用?为什么?案例分析2 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 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 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 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三、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及两者竞合时的处理规则。归责原则的区别。我国对侵权责任采取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 任原则。而我国合同责任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 题举证;而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的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在合同 责任中,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方已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其是否有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并且 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责违约任。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 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法定免责条件限于不可抗力,但当事 人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不可约 定免责条件,但法定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第三人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免责条件”也可写作“免责事由”)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实际履 行等,损害赔偿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此种赔 偿不得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 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如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债 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在侵权责任 中贯彻的是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 责。(2)竞合时的处理规则 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 提起诉讼,而不能同时提起两种诉讼。测验题 1.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2.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 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3.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 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4.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A.形成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请求权 5.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 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 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 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 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诉抗辩权 D.行使不安抗辩权 7.甲收藏唐伯虎名画一幅,价值约10万元,甲的其它财产价值为10万元。甲因 作生意失败外欠债60万元。一日,甲将唐伯虎的画作价1万元卖给从香港回的表 弟乙,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若乙不知甲欠巨额外债,则甲的债权人只能行使代位权 B.只有在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 权 C.不管乙是否知道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D.若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8.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不正确的表述是()A.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C.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 债权 D.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是债务人的全部债权 9.债权人吴某下落不明,债务人王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王某将 标的物提存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A.吴某承担 B.王某承担 C.吴某和王某共同承担 D.提存机关承担 10.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抵销()A.可以附条件 B.可以附期限 C.可以附条件和期限 D.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11.甲要购买德国制造的照相机,1999年10月2日,甲在乙店的柜台中发现一架照 相机,柜台的标签上产地一栏注明的是“德国制造”,甲向乙店售货员丙询问产 地时,丙明确告知该照相机的产地是“德国制造”,甲遂购买。1999年10月7 月,甲在修理该相机时请照相机检测中心检测,发现该相机系美国制造,2000年 10月10日,甲持检测中心的检测证明要求乙店退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A.乙店必须办理退货,因为乙店的行为构成欺诈 B.乙店有权不退货 C.乙店可以不退货,但必须换货 D.乙店可以不退货,但必须折价处理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A.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 2.下列有关双务合同抗辩权的陈述,正确的是()A.双务合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B.双务合同抗辩权的行使,将导致合同的消灭 C.双务合同抗辩权可以适用于赠与合同 D.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于连带之债 E.双务合同抗辩权是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 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BY FAITH I BY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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