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5章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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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1章:615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条例条例 宪报编号 版本日期 详题详题 E.R.2 of 2012 02/08/2012 本条例旨在订定条文,以将关于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施加于指明金融机构;就赋予有关当局监督该等规定及本条例下的其他规定有否获遵从的权力,订定条文;就金钱服务经营者的领牌事宜及规管经营金钱服务,订定条文;设立一个复核审裁处,以复核有关当局根据本条例作出的若干决定;以及就附带及有关连事宜订定条文。第1条 2011年7月8日 本条例(第1条除外)2012年4月1日 (略去制定语式条文2012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本为2011年第15号)(*格式变更2012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_ 注:*整条条例的格式已按现行法例样式更新。注:*整条条例的格式已按现行法例样式更新。部:1 导言导言 15 of 2011 01/04/2012 条:1 简称简称 E.R.2 of 2012 02/08/2012 (1)本条例可引称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2)-(4)(已失时效而略去2012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编辑修订2012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条:2 释义释义 15 of 2011 01/04/2012 (1)附表1所载释义条文,按照其内容适用于本条例。(2)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1第2部。条:3 适用于政府适用于政府 15 of 2011 01/04/201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条例适用于政府。条:4 豁免承担法律责任豁免承担法律责任 15 of 2011 01/04/2012 (1)有关当局或任何其他人,如在执行或本意是执行藉或根据本条例赋予或委予该当局的职能时,真诚地作出任何作为或有任何不作为,均无须就该作为或不作为而招致任何民事法律责任。(2)如任何公职人员在执行或本意是执行有关职能时,作出任何作为或有任何不作为,第(1)款所赋予的保护,并不影响政府就该作为或不作为而招致的法律责任。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2 部:2 关于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关于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 15 of 2011 01/04/2012 条:5 附表附表2就金融机构而具有效力就金融机构而具有效力 15 of 2011 01/04/2012 (1)在第(2)、(3)及(4)款的规限下,附表2就金融机构而具有效力。(2)附表2就获授权保险人而具有效力,但范围仅限于该保险人所经营的长期业务。(3)附表2就获委任保险代理人或获授权保险经纪而具有效力,但范围仅限于该获委任保险代理人或该获授权保险经纪所进行的涉及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附表1第2部第3栏所描述的保险合约的交易。(4)如认可机构发行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1)条所界定的多用途储值卡,而该卡可储存的最大价值不可超过$3000,则附表2并不就该项发行而适用。(5)任何金融机构明知而违反指明的条文,即属犯罪(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2年;或(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6)任何金融机构如出于诈骗任何有关当局的意图,而违反指明的条文,即属犯罪(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7年;或(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1年。(7)任何属金融机构的雇员、或受雇为金融机构工作、或关涉金融机构的管理的人,如明知而致使或明知而准许该机构违反指明的条文,即属犯罪(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2年;或(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8)任何属金融机构的雇员、或受雇为金融机构工作、或关涉金融机构的管理的人,如出于诈骗该金融机构或任何有关当局的意图,而致使或准许该机构违反指明的条文,即属犯罪(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7年;或(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1年。(9)在就第(7)款所订罪行而针对属金融机构的雇员或受雇为金融机构工作的人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如该人证明自己的作为,是按照该机构为确保有关指明的条文获遵守而设立和维持的政策及程序,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10)如合伙因被裁定干犯本条所订罪行,而遭判处罚款,该项罚款须以该合伙的资金支付。(11)在本条中 长期业务长期业务(long term business)具有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指明的条文指明的条文(specified provision)指附表2第3(1)、(3)或(4)、5(1)或(3)、6(1)或(2)、7(2)、9、10(1)或(2)、11(1)或(2)、12(3)、(4)、(5)、(6)、(8)、(9)或(10)、13(2)、14(1)或(2)、15、16、17(1)、18(4)、19(1)、(2)或(3)、20(1)、(2)、(3)或(5)、21、22(1)或(2)或23条。条:6 修订附表修订附表2 15 of 2011 01/04/2012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2。条:7 有关当局可公布指引有关当局可公布指引 15 of 2011 01/04/2012 (1)有关当局可在宪报公布它认为对就附表2任何条文的施行而提供导引属适当的指引。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3(2)由金融管理专员、证监会或保险业监督公布的指引,可收纳或提述由金融管理专员、证监会或保险业监督根据有关条例不时发出或公布的指引或文件,或该指引或文件的任何部分。(3)有关当局可不时修订根据本条公布的指引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修订方式须与该当局根据本条公布该指引的权力相符,而(a)本条其他条文在经必要变通后,适用于该等修订,一如适用于该指引;及(b)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中提述该指引(不论实际如何称述)之处,除文意另有所指外,须解释为提述经如此修订的该指引。(4)如任何人没有遵守根据本条公布的指引的条文,此事本身不会令致该人可在任何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被起诉,但在根据本条例提起而于任何法院进行的法律程序中,该指引可获接纳为证据;及如该法院觉得该指引内所列条文,攸关该法律程序中产生的任何问题,该法院在裁断该问题时,须考虑该条文。(5)有关当局在考虑某人有否违反附表2的条文时,须顾及根据本条公布的指引内攸关有关规定的任何条文。(6)根据本条公布的指引不是附属法例。(7)在本条中 有关条例有关条例(relevant Ordinance)(a)就保险业监督而言,指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b)就金融管理专员而言,指银行业条例(第155章);及(c)就证监会而言,指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部:3 监管及调查监管及调查 15 of 2011 01/04/2012 条:8 第第3部的释义部的释义 15 of 2011 01/04/2012 在本部中 调查员调查员(investigator)指根据第11 条获指示或委任调查任何事宜的人;获授权人获授权人(authorized person)除在第17条外,指根据第9(12)条获授权的人。条:9 进入业务处所等作例行视察的权力进入业务处所等作例行视察的权力 15 of 2011 01/04/2012 (1)为确定某金融机构是否正遵从、已遵从或相当可能有能力遵从第(2)款指明的规定,获授权人可于任何合理时间(a)进入该机构的业务处所;(b)查阅和复制或复印任何关于该机构所经营的业务或所进行的任何交易的纪录或文件,或以其他方式记录该等纪录或文件的细节;及(c)向(i)该机构;或(ii)(在第(6)款的规限下)该获授权人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管有(b)段提述的纪录或文件或掌握关于该等纪录或文件的数据的其他人(不论该人是否与该机构有关连),作出查讯,查讯须关乎(b)段提述的纪录或文件,或在该机构所经营的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2)指明的规定是不得违反以下各项的规定(a)本条例任何条文;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4(b)根据本条例给予或施加的任何通知、规定或要求;(c)根据本条例所指的任何牌照的任何条件;或(d)根据本条例施加的任何其他条件。(3)在第(8)款的规限下,获授权人在行使第(1)(b)款所赋权力时,可(a)要求有关金融机构;或(b)在第(7)款的规限下,要求该获授权人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管有第(1)(b)款提述的纪录或文件或掌握关于该等纪录或文件的数据的其他人(不论该人是否与该机构有关连),作出第(4)款指明的任何作为。(4)指明的作为是(a)让获授权人取览第(1)(b)款提述的纪录或文件,并在获授权人指明的期限内及指明的地点交出该等纪录或文件;及(b)回答任何关于该等纪录或文件的问题。(5)在第(8)款的规限下,获授权人在行使第(1)(c)款所赋权力时,可要求有关金融机构或第(1)(c)款提述的其他人(a)让获授权人取览第(1)(b)款提述的纪录或文件,并在获授权人指明的期限内及指明的地点交出该等纪录或文件;及(b)回答任何为施行第(1)(c)款而提出的问题。(6)获授权人须有合理因由相信不能够藉行使第(1)(c)(i)款所赋权力而取得所寻求的资料,方可行使第(1)(c)(ii)款所赋权力。(7)获授权人须有合理因由相信不能够藉行使第(3)(a)款所赋权力而取得所寻求的纪录、文件或数据,方可行使根据第(3)(b)款所赋权力。(8)本条不得解释为规定某金融机构须向获关乎该机构的有关当局以外的有关当局(在本条中称为其他监管当局其他监管当局)委任的获授权人,披露任何关于其任何客户的事务的数据,或交出任何关于其任何客户的事务的纪录或文件,但如该其他监管当局信纳(并藉书面证明它信纳)披露该等资料或交出该等纪录或文件,对施行本条属必要,则不在此限。(9)如任何人按照第(3)或(5)款施加的要求而回答问题,获授权人可藉书面要求该人在该要求指明的限期内,藉法定声明核实该答案。(10)如任何人以不知悉有关资料为理由,没有按照根据第(3)或(5)款施加的要求回答问题,获授权人可藉书面要求该人在该要求指明的限期内,藉法定声明核实该事实及理由。(11)第(9)或(10)款所指的法定声明可由有关获授权人监理。(12)有关当局可为施行本条藉书面授权任何人或某类别人士中的任何人为获授权人。(13)有关当局须向它授权的获授权人提供授权书文本。(14)在根据本条行使权力时,获授权人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出示有关当局的授权书文本,以供查阅。(15)在本条中 本地分行本地分行(local branch)就认可机构而言,具有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本地办事处本地办事处(local office)就认可机构而言,具有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业务处所业务处所(business premises)(a)就认可机构而言,指该机构在与其业务有关连的情况下使用的处所,包括(i)该机构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ii)该机构设立或维持的本地分行或本地办事处;(iii)纯粹作以下用途的该机构的营业地点(A)该机构的事务或业务的行政管理;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5(B)处理交易;或(C)储存文件、数据或纪录;及(iv)(凡有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14)(ca)条作出的公告,宣布某营业地点或某类别的营业地点不属该条例第2(1)条内本地办事处本地办事处的定义所指的营业地点或某类别的营业地点)该公告所宣布的该机构的营业地点或该机构的属于该公告所宣布的类别的营业地点;(b)就持牌法团而言,指其经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30(1)条批准的处所;(c)就获授权保险人而言,指该保险人经营业务所在的任何处所;(d)就获委任保险代理人而言,指(i)该代理人的主事人经营业务所在的任何处所;及(ii)(如该代理人在第(i)节提述的处所以外的任何非住宅处所经营业务)该非住宅处所;(e)就获授权保险经纪而言,指该经纪经营业务所在的任何处所;(f)就持牌金钱服务经营者而言,指根据第27条备存的登记册所显示的该经营者可经营金钱服务所在的处所;及(g)就邮政署署长而言,指(i)邮政署署长经营汇款服务所在的处所;及(ii)管理邮政署署长所经营的汇款服务所在的处所。条:10 不遵从根据第不遵从根据第9条施加的要求的罪行条施加的要求的罪行 15 of 2011 01/04/2012 (1)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9(3)、(5)、(9)或(10)条对该人施加的要求,即属犯罪。(2)任何人犯第(1)款所订罪行(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1年;或(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3)任何人(a)交出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纪录或文件,或给予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回答,充作是遵从根据第9(3)或(5)条对该人施加的要求;及(b)知道该项纪录、文件或回答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或罔顾该项纪录、文件或回答是否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即属犯罪。(4)任何人犯第(3)款所订罪行(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2年;或(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5)任何人出于诈骗意图而没有遵从根据第9(3)、(5)、(9)或(10)条对该人施加的要求,即属犯罪。(6)任何人出于诈骗意图而交出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纪录或文件,或给予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回答,充作遵从根据第9(3)或(5)条对该人施加的要求,即属犯罪。(7)任何属金融机构的雇员、或受雇为金融机构工作、或关涉金融机构的管理的人,如出于诈骗意图而致使或容许该金融机构没有遵从第9(3)、(5)、(9)或(10)条对该机构施加的要求,该人即属犯罪。(8)任何属金融机构的雇员、或受雇为金融机构工作、或关涉金融机构的管理的人,如出于诈骗意图而致使或容许该机构交出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纪录或文件,或给予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回答,充作遵从根据第9(3)或(5)条对该机构施加的要求,该人即属犯罪。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6(9)任何人犯第(5)、(6)、(7)或(8)款所订罪行(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7年;或(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10)即使本条例有任何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不得根据第(1)、(3)、(5)、(6)、(7)或(8)款就某行为而针对任何人提起刑事法律程序(a)过往已为施行第14(2)(b)条就同一行为而针对该人提起法律程序;而(b)该法律程序仍然待决,或由于过往提起该法律程序,因此不得为施行该条就同一行为而再次合法地针对该人提起法律程序。条:11 有关当局可委任调查员有关当局可委任调查员 15 of 2011 01/04/2012 (1)如有关当局(a)有合理因由相信有人可能已犯本条例所订罪行;或(b)为考虑是否根据第21或43条行使权力,有理由查讯某金融机构是否违反第5(11)条所界定的指明的条文或第43(1)条所指明的条文,则该当局可藉书面指示一名或多于一名第(2)款指明的人,或在财政司司长的同意下,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其他人,以调查有关事宜。(2)指明的人是(a)就金融管理专员而言,由财政司司长根据外汇基金条例(第66章)第5A(3)条委任的人;(b)就证监会而言,其雇员;(c)就保险业监督而言,受雇任职于保险业监理处的公职人员;及(d)就关长而言,受雇任职于香港海关的公职人员。(3)由(a)在财政司司长的同意下根据第(1)款获委任;及(b)并非第(2)款指明的人,的调查员所招致的费用及开支,由立法会所拨款项支付。(4)有关当局须向调查员提供它所作出的指示或委任的文本。(5)调查员根据第12(2)、(3)、(4)或(5)条向任何人首次施加要求前,须向该人出示有关当局所作出的指示或委任的文本,以供查阅。条:12 调查员要求交出纪录或文件等的权力调查员要求交出纪录或文件等的权力 15 of 2011 01/04/2012 (1)如(a)调查员根据第11条获指示或委任就某人调查任何事宜,本条适用于该人;(b)调查员有合理因由相信,某人管有载有或相当可能载有攸关根据第11条进行的调查的数据的纪录或文件,本条适用于该人;或(c)调查员有合理因由相信,某人以其他方式管有攸关根据第11条进行的调查的资料,本条适用于该人。(2)调查员可藉书面要求本条所适用的人(a)在该要求所指明的限期内及地点,交出该要求所指明的符合以下各项说明的任何纪录或文件(i)攸关或可能攸关有关调查;及(ii)由该人管有;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7(b)在该要求所指明的时间及地点会晤调查员,并回答调查员向该人提出的关乎受调查的事宜的任何问题;(c)响应调查员向该人提出的关乎受调查的事宜的任何书面问题;及(d)向调查员提供该人按理能够提供的与该项调查有关连的一切其他协助。(3)如任何人按照根据第(2)(a)款施加的要求,交出纪录或文件,则调查员可要求该人就该纪录或文件给予解释或进一步详情。(4)如任何人按照根据第(2)或(3)款施加的要求,给予任何回答、响应、解释或详情,则调查员可藉书面要求该人在该要求所指明的限期内,藉法定声明核实该项回答、回应、解释或详情。(5)如任何人没有按照根据第(2)或(3)款所施加的要求给予任何回答、响应、解释或详情,而其理由是有关资料是该人所不知悉的或并非由该人管有的,则调查员可藉书面要求该人在该要求所指明的限期内,藉法定声明核实该项事实及理由。(6)第(4)或(5)款所指的法定声明可由有关调查员监理。(7)本条及第11条均不得解释为规定某金融机构须向获关乎该机构的有关当局以外的有关当局(在本条中称为其他监管当局其他监管当局)指示或委任调查某事宜的调查员,披露任何关于其任何客户的事务的数据,或交出任何关于其任何客户的事务的纪录或文件,但如(a)该调查员有合理因由相信,该客户是可能有能力提供攸关该项调查的资料的人;及(b)该其他监管当局信纳(并藉书面证明它信纳)披露该等资料或交出该等纪录或文件,对该项调查属必要,则不在此限。(8)调查员(a)可向有关当局提交关于调查的中期报告;及(b)须在有关当局要求该调查员提交关于调查的中期报告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有关当局提交该报告。(9)调查员须在完成调查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有关当局提交关于调查的最后报告。(10)有关当局可在律政司司长的同意下,公布根据本条提交的报告。条:13 不遵从根据第不遵从根据第12条施加的要求的罪行条施加的要求的罪行 15 of 2011 01/04/2012 (1)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12(2)、(3)、(4)或(5)条对该人施加的要求,即属犯罪。(2)任何人犯第(1)款所订罪行(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1年;或(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3)任何人(a)交出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纪录或文件,或给予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回答、回应、解释或进一步详情,充作遵从根据第12(2)或(3)条对该人施加的要求;及(b)知道该项纪录、文件或回答、响应、解释或进一步详情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或罔顾该项纪录、文件或回答、响应、解释或进一步详情是否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即属犯罪。(4)任何人犯第(3)款所订罪行(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2年;或(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8(5)任何人出于诈骗意图而没有遵从根据第12(2)、(3)、(4)或(5)条对该人施加的要求,即属犯罪。(6)任何人出于诈骗意图而交出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纪录或文件,或给予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回答、回应、解释或进一步详情,充作遵从根据第12(2)或(3)条对该人施加的要求,即属犯罪。(7)任何属金融机构的雇员、或受雇为金融机构工作、或关涉金融机构的管理的人,如出于诈骗意图而致使或容许该机构没有遵从根据第12(2)、(3)、(4)或(5)条对该机构施加的要求时,即属犯罪。(8)任何属金融机构的雇员、或受雇为金融机构工作、或关涉金融机构的管理的人,如出于诈骗意图而致使或容许该机构交出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纪录或文件,或给予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回答、回应、解释或进一步详情,充作遵从根据第12(2)或(3)条对该机构施加的要求,即属犯罪。(9)任何人犯第(5)、(6)、(7)或(8)款所订罪行(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7年;或(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10)即使本条例有任何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不得根据第(1)、(3)、(5)、(6)、(7)或(8)款就某行为而针对任何人提起刑事法律程序(a)过往已为施行第14(2)(b)条就同一行为而针对该人提起法律程序;而(b)该法律程序仍然待决,或由于过往提起该法律程序,因此不得为施行该条就同一行为而再次合法地针对该人提起法律程序。(11)任何人不得仅以遵从根据第12条施加于该人的要求可能会导致其入罪为理由,而获豁免遵从该要求。(12)如根据第11条进行调查,而调查所得导致任何人遭检控并被法院定罪,则该法院可命令该人向有关当局缴付该项调查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及开支,而该当局可将该等费用及开支的全数或部分,作为拖欠该当局的民事债项予以追讨。(13)如有关当局根据第(12)款所指的命令,就调查的费用及开支收取任何款额,而该等费用及开支的全数或任何部分是由立法会所拨款项支付的,则该当局须将该款额支付予财政司司长,但以上述拨款的金额为限。条:14 就根据第就根据第9或或12条施加的要求不获遵从而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条施加的要求不获遵从而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 15 of 2011 01/04/2012 (1)如任何人没有遵从获授权人根据第9(3)、(5)、(9)或(10)条施加的要求,或没有遵从调查员根据第12(2)、(3)、(4)或(5)条施加的要求,则该获授权人或调查员可藉原诉传票,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该项不遵从进行查讯。(2)原讼法庭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后(a)如信纳该人不遵从有关要求是无合理辩解的,则可命令该人在原讼法庭指明的时间内遵从该要求;及(b)如信纳该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该要求的,则可惩罚该人及明知而牵涉入该项不遵从的任何其他人,惩罚方式犹如该人及该其他人犯藐视法庭罪一样。(3)第(1)款所指的原诉传票,须采用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A)附录A表格10。(4)即使本条例有任何规定,在以下条件获符合的情况下,不得为施行第(2)(b)款就某行为对某人提起法律程序(a)过往已根据第10(1)、(3)、(5)、(6)、(7)或(8)或13(1)、(3)、(5)、(6)、(7)或(8)条就同一行为对该人提起刑事法律程序;及 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9(b)该刑事法律程序仍待决,或由于过往提起该刑事法律程序,因此不得根据该条就同一行为再次合法地对该人提起刑事法律程序。条:15 导致入罪的证据在法律程序中的使用导致入罪的证据在法律程序中的使用 15 of 2011 01/04/2012 (1)如调查员根据第12(2)或(3)条,要求任何人回答或响应问题,或给予解释或进一步详情,则该调查员须确保该人已事先获告知或提醒第(2)款对该要求及有关问题,以及该项回答、响应、解释或进一步详情作为证据的可接纳性施加的限制。(2)即使本条例有任何规定,在第(3)款的规限下,如(a)调查员根据第12(2)或(3)条,要求任何人回答或响应问题或给予解释或进一步详情;及(b)该项回答、响应、解释或进一步详情可能会导致该人入罪,而该人在给予该项回答、回应、解释或进一步详情之前如此声称,则该要求、有关问题以及该项回答、响应、解释或进一步详情,不得在法院刑事法律程序中接纳为针对该人的证据。(3)如该人就该项回答、回应、解释或进一步详情,而被控犯第13(1)、(3)、(5)、(6)、(7)或(8)条或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V部所订罪行,或被控犯作假证供罪,则第(2)款不适用于该等检控的刑事法律程序。条:16 对纪录或文件的声称留置权对纪录或文件的声称留置权 15 of 2011 01/04/2012 凡任何人管有根据本部被要求交出的纪录或文件,而该人声称对该项纪录或文件有留置权,则(a)该留置权并不影响交出该项纪录或文件的要求;(b)无须因该项交出或就该项交出而支付任何费用;及(c)交出该项纪录或文件并不影响该留置权。条:17 裁判官手令裁判官手令 15 of 2011 01/04/2012 (1)如裁判官根据调查员、经第9(12)条获授权的人或有关当局的雇员或员工经宣誓而作的告发,信纳有合理理由怀疑在该项告发所指明的处所内,有或相当可能有任何纪录或文件是可根据本部被要求交出的,则该裁判官可发出手令,授权该手令所指明的人、警务人员及为协助执行该手令而需要的任何其他人(a)在自该手令日期起计的7日的期间内,随时进入该处所,而如有必要,可强行进入;及(b)搜寻、检取和移走该手令所指明的人或警务人员有合理因由相信是根据本部可被要求交出的任何纪录或文件。(2)获授权人如有合理因由相信在有关处所内被发现的人,是在与正于或曾于该处所经营的业务有关连的情况下受雇,则可要求该人交出(a)该人所管有的;及(b)该获授权人有合理因由相信是根据本部可被要求交出的,任何纪录或文件,以供查验。(3)获授权人可就任何根据第(2)款被要求交出的纪录或文件(a)禁止在该处所内被发现的人(i)将该纪录或文件移离该处所;(ii)删除、增添或以其他方式更改载于该纪录或文件的任何事情;或(iii)以其他方式干扰该纪录或文件,或致使或准许其他人干扰该纪录或文件;或 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10(b)采取该获授权人觉得属必需的任何其他步骤,以(i)保存该纪录或文件;或(ii)防止该纪录或文件受干扰。(4)根据第(1)款移走的任何纪录或文件(a)可在不超过自移走当日起计的6个月的期间内,予以保留;或(b)如属或可能属任何刑事法律程序或根据本条例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所需要者,则可在为该等程序的目的所需的任何较长期间内,予以保留。(5)获授权人如根据本条移走任何纪录或文件,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其后为此发出收据。(6)获授权人如根据本条移走任何纪录或文件,可准许如它没有被移走便会有权查阅它的人查阅该纪录或文件,及在任何合理时间,复制或复印该项纪录或文件,或以其他方式记录其细节。(7)任何根据本条进入任何处所的获授权人,在有人提出要求时,须出示有关手令供查阅。(8)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102条适用于已凭借本条归有关当局管有的任何财产,一如该条适用于已归警方管有的财产。(9)任何人(a)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或(3)款向该人施加的要求或禁止;或(b)妨碍获授权人行使第(2)或(3)款授予的权力,即属犯罪。(10)任何人犯第(9)款所订罪行(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2年;或(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11)在本条中 获授权人获授权人(authorized person)指根据第(1)款发出的手令获授权采取该款(a)及(b)段列明的行动的人。条:18 交出在信息系统等内的数据交出在信息系统等内的数据 15 of 2011 01/04/2012 (1)如载于纪录或文件内的任何数据或事项,并非以可阅读形式记录,但能够以该形式重现,则任何根据本部获赋权要求交出该纪录或文件的人,亦获赋权要求交出将该项数据或事项或其有关部分以可阅读形式重现而制成的版本。(2)如载于纪录或文件内的任何数据或事项,是记录于信息系统内,则任何根据本部获赋权要求交出该纪录或文件的人,亦获赋权要求交出该项数据或事项的版本,而该版本的形式须令该项数据或事项或其有关部分能够以可阅读形式重现。(3)在本条中 信息系统信息系统(information system)具有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条:19 查阅被检取的纪录或文件等查阅被检取的纪录或文件等 15 of 2011 01/04/2012 (1)如任何获授权人或调查员根据本部管有任何纪录或文件,该获授权人或调查员须准许假使它没有被如此管有的话本会有权查阅它的任何其他人,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该纪录或文件,及复制或复印该纪录或文件,或以其他方式记录其细节。(2)根据第(1)款给予准许的人,可就保安或其他方面施加任何该人认为合适的合理条件。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11条:20 文件的销毁等文件的销毁等 15 of 2011 01/04/2012 (1)凡任何人根据本部被获授权人或调查员要求交出任何纪录或文件,该人如出于向该获授权人或调查员隐瞒可藉该纪录或文件披露的事实或事项的意图,而销毁、揑改、隐藏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纪录或文件,或致使或准许他人作出该等作为,即属犯罪。(2)任何人犯第(1)款所订罪行(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2年;或(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部:4 有关当局采取的纪律行动有关当局采取的纪律行动 15 of 2011 01/04/2012 条:21 有关当局可采取纪律行动有关当局可采取纪律行动 15 of 2011 01/04/2012 (1)在符合第22及23条的规定下,如任何金融机构违反第5(11)条所界定的指明条文,有关当局可行使第(2)款指明的一项或多于一项权力。(2)指明的权力是(a)公开谴责有关金融机构;(b)命令该机构在有关当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采取该当局指明的行动,以纠正有关的违反;及(c)命令该机构缴付最高数额如下(以金额较大者为准)的罚款(i)$10000000;或(ii)因该项违反而令该机构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开支的金额的3倍。(3)根据本条被命令缴付罚款的金融机构,须在以下限期内,向有关当局缴付该罚款(a)该命令根据第75条作为指明决定而生效后的30日;或(b)该当局根据第22(2)条藉通知指明的该命令生效后的较长期间。(4)如金融机构没有遵从根据第(1)款作出的饬令采取纠正行动的命令,有关当局可进一步命令该机构,就没有遵从命令的状况于该命令指明的采取纠正行动的限期后持续的每一日,缴付不超逾$100000的按日罚款。(5)原讼法庭可应有关当局按第(6)款指明的方式提出的申请,在原讼法庭登记根据第(1)或(4)款作出罚款命令,而该命令一经登记,就所有目的而言,即视为原讼法庭在其民事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就缴付款项而作出的命令。(6)就根据第(5)款提出的申请而言,有关当局须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交出要求登记有关命令的书面通知,以及该命令的正本及一份复本。(7)有关当局须将它依据一项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而收取的罚款,拨入政府一般收入。(8)如有关当局已根据第(1)款就某金融机构行使权力,该当局可向公众披露其决定的详情、作出该决定的理由以及关于该个案的任何重要事实。(9)第(2)(c)及(4)款指明的权力,不可就政府而行使。条:22 根据第根据第21条行使权力的程序规定条行使权力的程序规定 15 of 2011 01/04/2012 (1)有关当局须在给予金融机构合理的陈词机会后,方可根据第21条就该机构行使权力。(2)有关当局如根据第21条就某金融机构行使权力,须藉书面通知将其决定告知该机构。(3)第(2)款所指的通知须载有 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12(a)作出该决定的理由的说明;(b)(在适用范围内)根据该决定谴责有关金融机构的内容;(c)(在适用范围内)根据该决定规定该机构采取的行动;(d)(在适用范围内)根据该决定施加的罚款金额,如有关罚款须在并非第21(3)(a)条指明的限期内缴付,则亦须载有缴付该罚款的限期;及(e)该机构可向复核审裁处申请复核该决定的提示。条:23 有关当局如何行使施加罚款的权力的指引有关当局如何行使施加罚款的权力的指引 15 of 2011 01/04/2012 (1)有关当局在首次行使第21(2)(c)条提述的权力施加罚款前,须在宪报刊登并以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公布指引,示明其拟采用何种方式行使该权力。(2)有关当局在行使第21(2)(c)条提述的权力施加罚款时,须顾及它根据第(1)款刊登及公布的指引。(3)根据第(1)款刊登及公布的指引不是附属法例。部:5 对经营金钱服务的规管对经营金钱服务的规管 15 of 2011 01/04/2012 部:分部:5 1 导言导言 15 of 2011 01/04/2012 条:24 第第5部的释义部的释义 E.R.2 of 2012 02/08/2012 在本部中 最终拥有人最终拥有人 (ultimate owner)(a)就个人而言(i)指最终拥有或控制该名个人的金钱服务业务的另一名个人;或(ii)(如首述个人是代表另一人行事)指该另一人;(b)就合伙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个人(i)直接或间接地有权摊分或控制该合伙的资本或利润的不少于10%;(ii)直接或间接地有权行使在该合伙的投票权的不少于10%,或支配该比重的投票权的行使;或(iii)行使对该合伙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及(c)就法团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个人(i)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包括透过信托或持票人股份持有)该法团已发行股本的不少于10%;(ii)直接或间接地有权行使在该法团的成员大会上的投票权的不少于10%,或支配该比重的投票权的行使;或(iii)可行使对该法团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牌照牌照(licence)指根据第30条批给的牌照,亦指根据第31条续期的牌照,并包括根据第82条当作已批给的牌照;登记册登记册(register)指关长根据第27条备存的持牌人登记册;董事董事(director)包括任何担任董事职位的人,不论职称为何;获授权人员获授权人员 (authorized officer)指根据第46条委任的人。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13(编辑修订2012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条:25 本部不适用的人本部不适用的人 15 of 2011 01/04/2012 本部不适用于政府,亦不适用于(a)认可机构;(b)经营金钱服务的持牌法团(前提是该服务附属于该法团的主要业务);(c)经营金钱服务的获授权保险人(前提是该服务附属于该保险人的主要业务);(d)经营金钱服务的获授权保险经纪(前提是该服务附属于该经纪的主要业务);或(e)经营金钱服务的获委任保险代理人(前提是该服务附属于该代理人的主要业务)。条:26 转授职能转授职能 15 of 2011 01/04/2012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香港海关关长可藉书面将其在本条例下的职能,转授予任何受雇于香港海关的公职人员。(2)香港海关关长不得转授本条或第51条所指的职能。条:27 关长须备存持牌人登记册关长须备存持牌人登记册 15 of 2011 01/04/2012 (1)关长须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格式,备存一份持牌人登记册,该登记册须载有(a)每名持牌人的姓名或名称;及(b)就每名持牌人而言(i)(如该持牌人获发牌在指明处所经营金钱服务)该持牌人可经营金钱服务所在的每一个处所的地址;或(ii)(如属任何其他情况)该持牌人的通讯地址。(2)登记册须存放于关长的办事处。(3)为使任何公众人士能确定其是否正与持牌人有往来,登记册须提供予公众人士查阅。(4)公众人士有权在通常办公时间内,免费查阅登记册。条:28 登记册或登记册内记项的核证复本获接纳为证据登记册或登记册内记项的核证复本获接纳为证据 15 of 2011 01/04/2012 (1)任何人缴付附表3指明的费用后,可取得(a)登记册、其内记项或其摘录的核证复本或未经核证复本;或(b)由关长发出的述明某人的姓名或名称已名列于登记册(或已从登记册删除或未有名列于登记册)的证明书。(2)看来是经关长核证的任何登记册、其内记项或其摘录的复本,在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一经交出,即可作为该复本所述事实的证据,而无需进一步证明。(3)如某人的姓名或名称并无出现在看来是经关长所核证的登记册的复本内,此一事实可作为证据,证明该人在该复本经如此核证当日,并没有获批给牌照。(4)如任何证明书看来是经关长签署,并述明某人的姓名或名称已名列于登记册、或已从登记册删除或未有名列于登记册,则该证明书在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一经交出,即可作为该证明书所述事实的确证,而无需进一步证明。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14部:分部:5 2 经营金钱服务的牌照经营金钱服务的牌照 15 of 2011 01/04/2012 条:29 对经营金钱服务的限制对经营金钱服务的限制 15 of 2011 01/04/2012 (1)任何人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经营金钱服务,即属犯罪。(2)任何人犯第(1)款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3)如任何人被裁定犯本条所订罪行,裁判官可命令取消该人在该命令指明的始于该命令的日期的期间持有牌照的资格。条:30 牌照的批给牌照的批给 15 of 2011 01/04/2012 (1)要求批给牌照的申请须(a)以关长指明的格式及方式,向关长提出;及(b)附随附表3指明的费用。(2)关长可应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向申请人批给牌照以经营金钱服务。(3)关长仅可在信纳有以下的情况下,向申请人批给牌照(a)(i)该申请人属个人,而(A)该名个人属经营金钱服务的适当人选;及(B)(如就该名个人有最终拥有人)该名最终拥有人属与经营金钱服务业务有联系的适当人选;(ii)该申请人属合伙,而(A)该合伙的每名合伙人均属经营金钱服务的适当人选;及(B)(如就该合伙有最终拥有人)该名最终拥有人属与经营金钱服务业务有联系的适当人选;或(iii)该申请人属法团,而(A)该法团的每名董事均属与经营金钱服务有联系的适当人选;及(B)(如就该法团有最终拥有人)该名最终拥有人属与经营金钱服务业务有联系的适当人选;及(b)就要求在任何特定处所经营金钱服务的申请而言(i)该处所适合用作经营金钱服务;及(ii)(如该处所属住宅处所)该申请人已确保取得该处所的每名占用人的书面同意,让第8条所界定的获授权人为行使第9条所指的权力而进入该处所。(4)关长在断定某人是否第(3)(a)款所指的适当人选时,除须考虑任何其他其认为有关的事宜外,亦须顾及以下事宜(a)该人是否曾被裁定犯(i)本条例第5(5)、(6)、(7)或(8)、10(1)、(3)、(5)、(6)、(7)或(8)、13(1)、(3)、(5)、(6)、(7)或(8)、17(8)、20(1)、61(2)或66(3)条所订罪行;(ii)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第7或8条的条文而属违反该条例第14(1)条所订罪行;(iii)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第25(1)、25A(5)或(7)条所订罪行,或附表1指明的罪行;或(iv)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25(1)、25A(5)或(7)条所订罪行,或附表1或2指明 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15的罪行;(b)该人是否曾在香港以外地方被裁定(i)就某作为犯了某罪行,而该作为假若是在香港作出,即会构成(a)(i)、(ii)、(iii)或(iv)段指明的罪行;(ii)犯关乎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罪行;或(iii)犯任何罪行,而该人曾有欺诈性、舞弊或不诚实的作为的裁断对该项定罪属必不可少;(c)该人是否屡次不遵从根据本条例施加的要求或关长根据第51条订立的任何规例;(d)(如该人属个人)该人是否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或破产条例(第6章)下的破产程序的标的;(e)(如该人属法团)该人是否正在清盘当中,或是否任何清盘令的标的,或是否有接管人已就该人而获委任。(5)在批给牌照时,关长可施加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条件。(6)关长如在牌照上施加条件,须在批给该牌照时,藉书面通知告知有关持牌人。(7)根据第(5)款施加条件,在有关持牌人接获第(6)款所指的通知时或在该通知指明的时间(两者以较迟者为准)生效。(8)关长如拒绝根据本条批给牌照,须藉书面通知告知有关申请人。(9)第(6)或(8)款所指的通知须载有(a)作出该决定的理由的说明;及(b)有关持牌人或申请人(视乎情况所需而定)可向复核审裁处申请复核该决定的提示。(10)除第34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批给的牌照有效期为2年或(如关长在特定个案中认为适当的话)关长决定的其他期间,有效期自该牌照批给当日起计。条:31 牌照续期牌照续期 15 of 2011 01/04/2012 (1)持牌人可向关长提出申请,要求将其所持牌照续期。(2)牌照续期的申请须(a)在牌照期满前45日或之前提出;(b)以关长指明的格式及方式,向关长提出;及(c)附随附表3指明的费用。(3)关长可应根据第(2)款提出的申请,将有关牌照续期。(4)第30(3)及(4)条适用于根据本条提出的牌照续期申请,一如其适用于牌照申请。(5)在将牌照续期时,关长如认为合适,可修改或免除任何先前对有关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条件,亦可对该持牌人施加新的条件。(6)关长如修改或免除任何条件,或施加新的条件,须在将有关牌照续期时,藉书面通知告知有关持牌人。(7)根据第(5)款修订、免除或施加条件,在有关持牌人接获第(6)款所指的通知时或在该通知指明的时间(两者以较迟者为准)生效。(8)关长如拒绝根据本条将牌照续期,须藉书面通知告知有关持牌人。(9)第(6)或(8)款所指的通知须载有(a)作出该决定的理由的述明;及(b)有关持牌人可向复核审裁处申请复核该决定的提示。(10)如根据本条提出将某牌照续期的申请,而在关长就该申请作出决定前,该牌照的有效期已告届 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16满,则除非该申请被撤回,或该牌照根据第34条被撤销或暂时吊销,否则(a)该牌照在获续期前,仍然有效;或(b)(如该续期申请遭拒绝)在关长拒绝将该牌照续期的决定生效前,该牌照仍然有效。(11)根据本条批给的续期(a)在有关牌照的有效期届满之日的翌日生效;或(b)(如属第(10)款适用的情况)在有关牌照的有效期若无第(10)款规定即本应届满之日的翌日有效。(12)除第34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续期的牌照有效期为2年或(如关长在特定个案中认为合适的话)关长决定的较短期间,有效期自该牌照续期生效当日起计。条:32 修改牌照条件修改牌照条件 15 of 2011 01/04/2012 (1)关长如在有关情况下,信纳修改或免除任何先前对有关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条件属合理,或信纳对该持牌人施加新的条件属合理,可就有关牌照如此行事。(2)关长如就某牌照修改或免除任何条件,或施加新的条件,须藉书面通知告知有关持牌人。(3)第(2)款所指的通知须载有(a)作出该决定的理由的说明;及(b)该持牌人可向复核审裁处申请复核该决定的提示。(4)根据本条修订、免除或施加条件,在有关持牌人接获第(2)款所指的通知时或在该通知指明的时间(两者以较迟者为准)生效。条:33 牌照的格式牌照的格式 15 of 2011 01/04/2012 牌照须采用关长指明的格式,并须(a)指明(i)(就准予在指明处所经营金钱服务的牌照而言)有关持牌人可经营金钱服务所在的每一个处所的地址;或(ii)(如属任何其他情况)有关持牌人的通讯地址;(b)批注有根据第30、31或32条施加或修改的条件;及(c)指明牌照的有效期。条:34 撤销或暂时吊销牌照撤销或暂时吊销牌照 15 of 2011 01/04/2012 (1)在以下情况下,关长可行使第(2)款指明的任何权力(a)关长就某牌照认为(i)(如有关持牌人属个人)(A)该名个人不再属经营金钱服务的适当人选;或(B)(如就该名个人有最终拥有人)该名最终拥有人不再属与该持牌人经营金钱服务业务有联系的适当人选;(ii)(如有关持牌人属合伙)(A)该合伙的任何合伙人不再属经营金钱服务的适当人选;或(B)(如就该合伙有最终拥有人)该名最终拥有人不再属与该持牌人经营金钱服务业务有联系的适当人选;或 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17(iii)(如有关持牌人属法团)(A)该法团的任何董事不再属与该持牌人经营金钱服务业务有联系的适当人选;或(B)(如就该法团有最终拥有人)该名最终拥有人不再属与该持牌人经营金钱服务业务有联系的适当人选;或(b)某持牌人在任何住宅处所经营金钱服务,而(i)该处所的任何占用人撤销其先前给予的让第8条所界定的获授权人为行使第9条所指的权力而进入该处所的书面同意;或(ii)该处所的任何新占用人拒绝给予该项书面同意。(2)指明的权力是(a)撤销有关牌照;或(b)在关长指明的期间内或在关长指明的某事件发生之前,暂时吊销该牌照。(3)关长须先给予有关持牌人合理的陈词机会,方可根据第(1)款行使权力。(4)关长如根据第(1)款就某牌照行使权力,须藉书面通知将其决定告知有关持牌人。(5)第(4)款所指的通知须载有(a)作出该决定的理由的说明;(b)(就暂时吊销牌照而言)述明暂时吊销的持续期及条款;(c)(就撤销牌照而言)述明将该牌照交回关长的期限;及(d)提示有关持牌人可向复核审裁处申请复核该决定。(6)根据本条作出的牌照撤销或暂时吊销,在第(4)款所指的通知指明的时间生效。(7)如牌照根据本条遭撤销或暂时吊销,已就该牌照的批给或续期缴付的牌照费不予退回。(8)如任何人的牌照遭撤销,但在根据第(4)款给予该人的通知指明的期限内,该人并没有将该牌照交回关长,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条:35 拟任持牌人董事须获关长批准拟任持牌人董事须获关长批准 15 of 2011 01/04/2012 (1)如持牌人属法团,则除非关长已应该持牌人的申请而给予书面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成为该法团的董事。(2)要求关长根据本条给予批准的申请须(a)以关长指明的格式及方式提出;及(b)附随附表3指明的费用。(3)如申请是就某人而提出,关长须信纳该人属与经营持牌人金钱服务业务有联系的适当人选的情况下,方可根据本条给予批准。(4)关长在断定某人是否第(3)款所指的适当人选时,除须考虑其认为有关的任何其他事宜外,亦须顾及第30(4)(a)、(b)、(c)、(d)及(e)条指明的事宜。(5)关长如拒绝根据本条给予批准,须藉书面通知告知有关持牌人。(6)第(5)款所指的通知须载有(a)作出该决定的理由的说明;及(b)提示该持牌人可向复核审裁处申请复核该决定。(7)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条:36 拟任持牌人最终拥有人须获关长批准拟任持牌人最终拥有人须获关长批准 15 of 2011 01/04/2012 (1)除非关长已应持牌人的申请而给予其书面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成为该持牌人的最终拥有人。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18(2)要求关长根据本条给予批准的申请须(a)以关长指明的格式及方式提出;及(b)附随附表3指明的费用。(3)如申请是就某人而提出,关长须信纳该人属与经营持牌人金钱服务业务有联系的适当人选的情况下,方可根据本条给予批准。(4)关长在断定某人是否第(3)款所指的适当人选时,除须考虑其认为有关的任何其他事宜外,亦须顾及第30(4)(a)、(b)、(c)、(d)及(e)条指明的事宜。(5)关长如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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