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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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一、总则(一)为提升我县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医 疗救助服务能力,根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XX省社会救助条例、XX省关于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XX省关于进一 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XX省关于高质量做好医 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XX市医疗救助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医疗救助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 制,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本县范围内的医疗救助政策的具体 实施相关工作,指导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培训指导、监督 检查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 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 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孤儿、困境儿童的认定工作,及时上 传相关认定信息。县财政局负责按时足额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 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规范合 理使用。县卫健局负责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县退役军人事务、农业、人社、公安、残联、工会、红 十字会、慈善、商业保险等部门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 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二、救助对象(三)医疗救助对象:1.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 下简称低边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 困对象;2. 孤儿、困境儿童、重病重残儿童(指患重大疾病或重 度残疾儿童);3. 重点优抚对象、精减退职职工、“三老”人员(新中 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4. 由县公安认定的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患者;5. 经县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三、救助待遇(四)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边对象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二档、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新增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边对象,经认定后当月资 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缴费的,不退保费,次 年起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起不 再资助参保。(五)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含持外配处方到 医保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 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 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1.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解决。2. 低保对象住院、特殊病种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不超 过4万元的按75%的比例予以救助;4万元以上的按80%的比 例予以救助。3. 低边对象住院、特殊病种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不超 过4万元的按65%的比例予以救助;4万元以上的按70%的比 例予以救助。4. 孤儿参照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标准予以执行。5. 困境儿童、重病重残儿童参照低保对象救助标准予以 执行。6. 重点优抚对象、精减退职职工、“三老”人员参照低 边对象救助标准予以执行。7. 经县公安认定的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患者按关于 对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 见(试行)执行。8. 以上救助对象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年度救助封顶线15 万元。9. 低保、低边对象普通门诊直接刷卡结算产生的自负合 规医疗费用按5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1000元。10. 如有身份重复对象,按就高原则予以救助。(六)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需对医疗救助待遇进行 调整的,由县医疗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意见,报 县政府批准后执行。(七)县民政局牵头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对医疗救助对 象患重大疾病经医疗保障制度、商业保险报销后自负医疗费 用仍然较高、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给予应急性、过渡 性临时救助。四、救助流程和管理(八)参加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在纳入“一 站式”结算管理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 即时结算。县医疗保障局要积极与县民政、县卫健局等部门做好业 务对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结 算范围。对于无法通过“一站式”结算的,按照“最多跑一 次”、“承诺办”等要求,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对象费用结算工 作。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办法规定的一个医疗救 助结算年度。一个医疗救助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 次年6月30日前申请救助。(九)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罕见病用 药保障实行统一的药品、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十)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定点管理。(十一)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经办机构推送的信息,对困 难人员做好身份标记,在入院登记、就医结算等环节进行重 点提示。(十二)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医疗机构对困难人员的服务 行为全面纳入服务协议管理,明确医疗机构在医疗救助工作 中的责任和义务。(十三)县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 核,对困难人员自费药品、自费诊疗服务使用情况、服务满 意度情况等指标纳入考核。五、资金管理(十四)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要按照年度收 支平衡原则,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 地财政预算。(十五)县医疗保障局应根据批准后的医疗救助资金预 算,向县财政局提出医疗救助资金用款申请,申请材料需明 确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内容。财政部门按照 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十六)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应根据医疗救助“一 站式”结算的要求,完善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医疗费用审 核、结报拨付和结算模式,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及时获得医疗 救助结报,提高定点医药机构资金拨付效率。(十七)医疗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和人 员经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 占、挪用。(十八)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医疗保障部门应通过网站公告、张榜公布等方式 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县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自觉接受社 会监督。(十九)医疗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救 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 专款专用。六、法律责任(二十)医疗救助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 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医疗救助资金的,或 者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处理。(二十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 助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七、附则(二十二)本办法自20XX 年 XX月XX日起施行。XX县 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实施办法(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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