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细则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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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民法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n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n诚信原则帝王条款 是指民法主体要善意地、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民事法律关系n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n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 客体 内容权利和义务n民事权利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某种利益的范围或者实施该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n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必须应别人的要求,来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n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n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物、行为和智力成果。n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事实n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1)事 件 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2)行 为 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意识的活动。民事主体n民事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公民和法人。n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n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民事权利能力n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n“始于出生”,是指民事权利能力是从一个自然人一生下来的时候即开始。n“终于死亡”,则强调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的时候即终止。在民法上,死亡又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民事行为能力n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n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n年满18周岁精神和智力状况正常的成年人;n劳动成年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监护n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制度。n在监护法律关系中间,被监督和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叫做被监护人;行使监督和保护权利的那个人,我们叫做监护人。监护人的范围监护人的范围是按照亲等最近的原则来确定的。第一类,是近亲属;第二类,是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朋友;第三类,是有关的组织。宣告失踪 n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两年,人民法院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照审判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n法院对宣告失踪采取不告不理的办法。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一、失踪人财产的代管;二、债务的清偿。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宣告死亡 n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n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自然死亡相同。个体工商户 n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以家庭的名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统称。n个体工商户主要靠自有生产资料和经营者及家庭成员的劳动,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所得依法纳税后,归公民个人所有或家庭成员共有。案例分析n最高法院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n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农村承包经营户 n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农户。n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农民家庭为经营单位。n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人合伙 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和技术,合伙经营,共同劳动。n个人合伙的特征 1)合伙是人的集合。2)合伙是一种财产的结合。3)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4)合伙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案例分析n每一个合伙人在合伙事务中间,都是其他合伙人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在合伙的重大事务上,如不动产的处理、经营方向、入伙、退伙,必须强调合伙事务的重大事务的一致决定权。n合伙人在合伙过程中间有等权经营权。法 人n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n法人的成立条件 a 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成立 b 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c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 d 能够独立地承担债务法 人n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n法人的种类 分成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民事法律行为n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从事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n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a.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b.是完全基于有目的的意思表示的行为。c.是一种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n主体合格 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例外:a.纯获利行为;b.日常必需品的购买行为;c.特定的营业行为。n内容不违法n意思表示真实n形式合法 a.意思表示的明示方式:口头/书面 b.意思表示的默示方式:推定/沉默无效民事行为n已经成立,但是缺少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致使行为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的民事行为。n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a.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b.是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 c.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d.违反法定形式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n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n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n没有直接威胁到国家利益的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n法律后果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无效,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在没有撤销以前是依然有效。n主张权利的人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有权主张其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宣告其无效。代 理 n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权限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n代理行为的三方当事人 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代 理n代理的特征 a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b代理人必须在代理范围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c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要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n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代 理代理的使用范围 最高法院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所 有 权 n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人直接支配自己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并且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n所有权的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n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为人力所能支配的,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客观物质对象。n物的分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2“特定物”和“种类物”3“动产”和“不动产”4“可分物”和“不可分物”5“主物”和“从物”民法通则第72条n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在交付的时候转移,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n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物直接占有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n1。核心性 n2。直接性 n3。排它性 n4。绝对性物权的取得 n原始取得 1。生产 2。添附:附合、混合和加工 3。孳息:母物主义 4。无主财产:抛弃物-先占原则;拾得物,漂流物和走失的动物归还失主;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无人继承的财产-依法应上缴国家和归集体所有。继受取得 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取得物权。1。创设继受取得 2。转移继受取得 善意取得 n就是指没有处分权的占有人,在他不法将自己所占有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时候,如果该第三人的确是善意的话,那么该第三人就依法取得了此动产的所有权。非自愿(此时为占有脱离物,能行使追及权)n 有偿 n 自 愿(此时为占有委托物,不能行使追及权)n 善 意 n 无偿(能行使追及权)n n 恶 意 (能行使追及权)财产的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n共有的法律特征 a 共有的主体必须是多数人。b 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c 共有权的行使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债 权n债就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n债发生的依据 a 合同行为之债 b 不当得利之债 c 无因管理之债 d 侵权行为之债 人 身 权 n人身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的相关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n人身权的种类 人格权 和 身份权人身权的特征1.与特定的民事主体不可分离性2.固有性3.专属性4.非财产性5.可支配性人 身 权 n人格权的种类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n身份权的种类 荣誉权、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生命权n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其权利客体的人格权。n生命权的内容 1.生命安全维护权 2.生命利益支配权健康权n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完善,进而以保障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其具体内容的人格权。n健康权的内容 1.身体健康 2.心理健康 姓名权n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n姓名权的内容 1.姓名决定权 2.姓名使用权 3.姓名改变权 名称权n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和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民事权利。n名称权是具有直接财产利益的人格权。肖像权n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以与自己的肖像有关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n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权 2.肖像完整维护权 3.肖像使用权 新闻肖像权n个性被共性所融合 当一个人的肖像被包含在一个整体事件的完整画面中的时候,个人的特性就为共性所融合了。名誉权n名誉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为了维护社会对自身属性的综合评价的民事权利。n侵犯名誉权常见情形 1.侮辱 2.诽谤:无中生有 隐私权n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与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有关的利益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权。n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权 2.个人信息的控制与保守权 3.隐私的利用权 身份权n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支配与此有关的身份利益的民事权利。n身份权的内容 1.荣誉权 2.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荣誉权n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所获得的荣誉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而享有的保持和支配的身份权。n荣誉权的内容 1.荣誉的获得权 2.荣誉的保持权 3.荣誉利用权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n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是指基于血缘和婚姻才形成的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1.互相帮助和体谅的义务 2.互相“抚养”、“扶养”和“赡养”的义务 3.代理权 民事责任 n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利而产生的法律义务。n民事责任的特征 a.民事责任是对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b.民事责任的方式以财产责任为主;c.民事责任体现一定的惩罚性;d.民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n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侵权行为法中的归责原则 n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n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的倒置 n无过错责任原则 n公平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n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在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就得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其目的显然就是为了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无过错责任原则n1产品责任行为。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或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行为。n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这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n3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这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超标排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n4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行为。这是在公共场合、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n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这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被视为特殊侵权行为人,但第三人有过错的除外。n6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这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被视为特殊侵权行为人。公平责任原则 n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对损害的形成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之下,鉴于法律没有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有关规定,法院在考虑了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因素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以适当补偿的处理办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n停止侵害;排除妨碍;n消除危险;返还财产;n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n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n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诉讼时效 n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即不再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其民事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n时效制度的作用 1.巩固和稳定即有的社会经济与法律秩序。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3.有利于法院更好的收集证据。诉讼时效的种类 n一般诉讼时效:2年 n特殊诉讼时效 期间为一年的诉讼时效: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n最长时效:20年 诉讼时效的起算 n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n民法通则第137条同时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的中止 n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法定的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要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以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这样一种制度。n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如天灾、战争和其它事件。2.其它障碍 诉讼时效的中断n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过程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而致使业已经过期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以后,诉讼时效期间再重新计算。n中断的法定事由 1.诉讼 2.请求 3.承认教学目的和要求n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个人合伙的特征。n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监护的分类;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参考书目n1中国民法 佟柔主编 法律出版社 n2民法新论 王利明、郭明瑞 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n3民法概论 马俊驹 编著 武汉大学出版社n4以案说法-民法篇 姚辉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n5.民 法 魏振瀛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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