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风险防范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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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用工风险防范2目 录一、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二、用工模式风险防范二、用工模式风险防范三、招聘录用风险防范三、招聘录用风险防范四、劳动合同风险防范四、劳动合同风险防范五、员工离职风险防范五、员工离职风险防范3一、劳动用工法律风险2007年: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9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各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2010年: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社会保险法配套规定、各地出台民主管理政策、集体协商政策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3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一)劳动关系领域的政策法规一、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修订时间修订时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于2012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内容修订内容劳务派遣公司资质要求(注册资本50万提高到200万,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要求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界定(“一般”到“只能”)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10%)违反劳务派遣的法律责任(二)劳动合同法修订5一、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劳动用工领域又将迎来波动 如同劳动合同法出台,直接用工转化劳务派遣一样,用工单位可能会清理劳务派遣员工或转为其他,造成用工关系的波动。另外,被派遣劳动者请求直接确认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纠纷也将随之增多。同工同酬的诉求会越来越多 同工同酬认识将被深化,派遣员工将会通过仲裁或诉讼主张同工同酬。用工单位需要将岗位名称、职责及对应薪酬进行科学设定。劳务派遣行业面临重新洗牌 行政许可的寻租风将盛行,中小派遣企业可能无法获得行政许可而被迫关闭,派遣行业兼并、重组不可避免。助推外包、人事代理兴起 劳务派遣业务会萎缩,外包用工、人事代理等将受青睐。(三)新 劳动合同法影响分析6一、劳动用工法律风险1、职工维权意识提高,维权向极端化发展;2、劳资矛盾向劳政矛盾演化;3、劳动争议呈”井喷”之势,群体性事件增多;4、舆论引导不当,使劳资双方心理承受能力失衡;5、证据的搜集与反搜集意识提高,增加了劳资双方的不信任度;6、问题员工的管理成为难点;7、争议从权利之争转向利益之争,争议处理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8、对劳动者的保护不断强化,用人单位败诉率居高不下。(四)劳资关系特点与走势分析7目 录一、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一、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二、用工模式风险防范三、招聘录用风险防范三、招聘录用风险防范四、劳动合同风险防范四、劳动合同风险防范五、员工离职风险防范五、员工离职风险防范8一、多元用工模式的选择与风险防范一、多元用工模式的选择与风险防范用工模式用工模式劳动用工外 包劳务用工标准劳动用工非标准劳动用工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特殊用工个 人 组 织 人事代理人事代理人才租赁人才租赁借调借调帮工帮工承揽承揽职业见习职业见习项目工终身工固定工二、用工模式风险防范92、劳务派遣用工的主要风险(一)劳务派遣风险防范A、同工同酬,B、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C、比例限制10%,D、连带责任1、劳务派遣工与劳务用工、劳动合同工的区别 劳务用工劳务用工劳动合同工劳动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规调整风险责任承担主体风险责任承担主体自行承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报酬支付形式劳动报酬支付形式劳务费工资提供劳务费用,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用工单位义务用工单位义务不需交社保依法缴纳社保提供劳务费用,由派遣单位缴纳社保解除方式解除方式依约随时解除必须依法解除退回,不存在解除二、用工模式风险防范1 13 32 24 47 76 68 85 5签订协议签订协议注重条款注重条款注意核实注意核实公司资质公司资质派遣岗位派遣岗位符合规定符合规定明确明确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赔偿之后赔偿之后及时追偿及时追偿督促派遣公督促派遣公司规范操作司规范操作 加班费、加班费、绩效工资绩效工资退回员工退回员工要有依据要有依据 选择劳务公司,应具有劳务派遣资质,且在业界有良好的口碑。否则,可能导致被认定直接用工,或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利益平衡点的事项应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可能导致公司在诉讼仲裁中成为连带被告人,甚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应注意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新精神,避免被认定为直接用工。应明确约定因劳务公司违法导致实际用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劳务公司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劳务公司侵害员工利益,派遣员工可以要求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劳务公司追偿。合同及时签订、社保依法缴纳、工资按时支付 法定退回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1、2项所规定的情形;约定退回应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如有加班,实际用工单位应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由用工单位承担。(一)劳务派遣风险防范二、用工模式风险防范112、特点、特点1、定义、定义 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无须订立劳动合同的一种灵活用工模式。适用于财务、食堂、保洁、服务员、装卸等辅助性岗位。公司与非全日制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 非全日制员工有权兼职(因兼职而影响工作的除外),且无须公司同意 用人单位无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工伤保险除外)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可以不签合同工作时间较短员工有权兼职法律责任较少(二)非全日制用工二、用工模式风险防范12不能约定试用期签订合同避免纠纷 尽管法律规定非全日工作制员工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书面证据,容易引发争议。建议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0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能签订试用期。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行政处罚责任123明确约定小时工资 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非全日制员工每小时的劳动报酬,且所约定的小时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伤害预防工伤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2条之规定,非全日制员工的工资应每15天支付一次。否则,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工作制员工也有工伤的可能性,因此,应当注意伤害的预防与赔付责任转嫁问题,需要缴纳工伤保险。如果无法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需要考虑商业保险。工资支付半月一次注意工时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限制(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标准工时制,并导致法律责任(需合理运用“小时工”)4563、非全日制用工的使用与风险防范二、用工模式风险防范13购买保险购买保险签订合同签订合同严格审核严格审核 用工单位招用特殊用工对象的,应对其劳动关系情况、社保缴费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严把审核关。各地法规对特殊用工对象有补充规定或有不同的规定。用工单位需要注意了解当地政策。对于特殊用工对象,如果其身份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其有告知用工单位的义务。特殊用工对象如果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用工单位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或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在不能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为减轻伤害的法律责任,应购买商业保险。目前对于特殊用工对象,国家和地方口径仍然定性为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1 12 23 34 45 5掌握政策掌握政策身份变化身份变化告知义务告知义务二、用工模式风险防范(三)特殊用工的使用与风险防范特殊用工:特殊用工: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退休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下岗待岗人员、放长假人员、兼职人员等14(四)外包二、用工模式风险防范外包外包:授权一家合作伙伴管理自己的部分业务或服务。通俗的说就是“做 你认为最好的,而把其它非核心的业务及服务交给更专业的公司去做”。外包的竞争优势外包的竞争优势 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强化企业的核心能力、实现最佳资源配置 提高业务服务水平、适应竞争环境、降低风险 什么样的业务可以外包什么样的业务可以外包不属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业务包出去外包把自己做不了外包把自己做不好的外包把别人做得更好的事交由别人做 把别人做得更便宜的事交由别人做15承包人承包人(组织)(组织)发包人发包人劳动者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经济关系经济关系连带责任连带责任1、外包的法律关系二、用工模式风险防范承包方承包方(个人)(个人)发包人发包人劳动者劳动者招用招用经济关系经济关系16自我评估是否做好了实施外包的准备外包目标理解公司的目的和目标人事问题与受到影响的个人/团体进行开放式的沟通合作对象选择正确的外包供应商,尽量避免个人承包外包合同组织严密、内容完备的合同监管机制质量、进度、风险控制派遣规避防止外包被认定为派遣2、外包的实施与风险防范二、用工模式风险防范 业务外包在许多方面优越于劳务派遣,广泛应用于保安、司机、保洁、客户服务、应收账款催收等业务。171 1、借调、借调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第41条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 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二、用工模式风险防范(五)其他用工模式2 2、代理、代理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17117条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26126条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销、代理、特许、连锁、加盟)合同法合同法第251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法释200320200320号号)第10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3、承揽、承揽二、用工模式风险防范19(六)用工模式选择原则二、用工模式风险防范1 1、影响用工模式选择的因素、影响用工模式选择的因素 用工环境、管理理念、岗位特点、用工成本、法律风险2 2、用工模式选择的原则、用工模式选择的原则创新用工模式,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尽量将劳动关系变为劳务、经济关系避免将劳务、经济关系变成劳动关系 20目 录一、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一、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二、用工模式风险防范二、用工模式风险防范三、招聘录用风险防范四、劳动合同风险防范四、劳动合同风险防范五、员工离职风险防范五、员工离职风险防范21招聘是人力资源管理的第一环节,是与绩效考评并齐的世界性管理难题。招聘的核心目的不仅是:找到人,更要是:找对人。三、招聘录用风险防范 辞职自由辞职自由 不能扣押证件、收取押金,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 不能随意设定违约金 劳动者无因辞职权 解雇限制解雇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1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招聘的重要性招聘的重要性基于法律的视角基于法律的视角未成年就业招聘港澳台及外籍员工 照顾特殊 就业群体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法第15条 劳动法第13条残疾人保障法第4章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3条兵役法第56条就业促进法17、20、27至31条台湾、香港和澳门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政策法律政策法律(一)招聘的相关法规政策三、招聘录用风险防范不合规风险 A、告知 B、就业歧视(性别、年龄、身高、籍贯、户籍、婚育和乙肝等)C、欺诈 D、担保或然风险 A、与其他单位存有劳动关系 B、竞业限制 C、提供不实信息等 D、潜在的疾病、职业病 操作风险 A、外国港澳台人员招用 B、大学生招用 C、面试、考核、测评中的意外事件 D、试用期管理(二)招聘法律风险概览三、招聘录用风险防范招聘工作面临的风险:合同长期化、无固定期化导致辞退员工难度加大-易进难出 违法招工、用工的法律责任加大 被动招工、用工风险加大 连带赔偿责任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入职审查风险防范三、招聘录用风险防范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的种类/期限期限试用期间试用期间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1个月以内1年以上不满3年的 2个月以内年以上的 6个月以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四)试聘期管理三、招聘录用风险防范26三、招聘录用风险防范序号序号存在误区存在误区 可能导致的风险可能导致的风险 正确做法正确做法 1试用期过后再签订合同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签订合同 2试用期的期限随意约定超期要支付赔偿金 依法设定 3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视为放弃试用期试用期在合同内 4试用期可以不上社保工伤赔付风险缴纳社保 5试用期可以低于最低工资补足差额支付赔偿金合法合理确定工资 6试用期不符合条件可再延长视为试用期已过及时辞退 7续签合同可以再约定试用期无效采取变通做法 8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员工双倍补偿或恢复关系依据录用条件解聘27A、口头约定试用期;B、只签订试用期协议;C、与合同期限不对等;D、试用期随意解除员工;E、随意延长;F、不缴保险。(1)依法确定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应当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对;(2)设定明确的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3)规范试用期考核流程,严格试用期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4)把握试用期解除的法律条件并在试用期内提出,杜绝延长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适用期限试用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内(包括试用期)解除条件随时解除经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提前30天通知解除解除成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招聘录用风险防范招聘录用管理风险防范小结招聘录用管理风险防范小结入职管理风险防范入职管理风险防范“四道关四道关”身份关 信息关 合同关 试用关风险管控注意操作细节风险管控注意操作细节 表单、合同、协议设计要细化 员工提交证件复印件要签名 试用期解雇员工要注意时间节点 三、招聘录用风险防范29目 录一、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一、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二、用工模式风险防范二、用工模式风险防范三、招聘录用风险防范三、招聘录用风险防范四、劳动合同风险防范五、员工离职风险防范五、员工离职风险防范 1 1、合同种类的选择、合同种类的选择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项目工)无固定期限合同(终身工)合同期限双方约定宽泛约定无期限试用期1-6月无1-6月解除条件解除、终止解除、终止解除、法定终止(无到期终止)经济补偿一年一个月一年一个月一年一个月灵活度 签订次数不受2次限制一般适用一般岗位项目化、一次性、季节性岗位核心岗位四、劳动合同风险防范(一)劳动合同签订一个月一个月用工之日用工之日一年一年 2倍工资视为成立无固定期合同合法合法补签合同补签合同2 2、签订时间的掌控、签订时间的掌控四、劳动合同风险防范1、承担双倍劳动报酬。2、导致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成立。3、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3 3、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风险的风险不能先试用后签订;不能使用临时工、短期工;避免工作疏忽,漏签;特别注意员工不签的情况。(以书面通知传达到员工本人,如果不按时签订后果如何也均应告知)四、劳动合同风险防范严格执行用工即签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签订遵循限时签、当面签原则加强对具有双重身份员工的管理关联公司之间调动用工应注意合同处理与签订问题审核比对劳动者的签字情况 建立劳动合同保管不善的补救机制4 4、劳动合同签订风险防范方案、劳动合同签订风险防范方案四、劳动合同风险防范规范用工的流程,一定要做到先签订劳动合同,后报到工作;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统一员工签约期限;合同到期及时终止或者续签,对于续签合同的人员,一定要在合同到期前完成合同的续签;禁止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上班,时刻注意合同快到期的员工病事假。341、合同变更的常见类型A、期限变更;B、工作地点变更;C、岗位变更;D、工资变更。四、劳动合同风险防范(二)劳动合同变更2、合同变更的5种情形A、协调变更(劳动合同法35条);B、依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并兼具合理性);C、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D、员工不能胜任工作;E、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353、变更岗位易发生纠纷的4种情形A、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岗位调整;C、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了带有保密期条款的保密协议,在劳动者提出辞呈后,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岗位进行的调整;D、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四、劳动合同风险防范 1、变更合同,首推协商;2、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宜粗不宜细;3、为方便调岗,可以与员工一年一签岗位聘约书;4、对薪酬、岗位变动的条件和流程应在规章制度中作出相应规定。4、合同变更风险防范动者不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其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司法解释4第十一条规定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四、劳动合同风险防范5、劳动合同变更新规则37目 录一、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一、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二、用工模式风险防范二、用工模式风险防范三、招聘录用风险防范三、招聘录用风险防范四、劳动合同风险防范四、劳动合同风险防范五、员工离职风险防范六、工伤医疗风险防范六、工伤医疗风险防范五、员工离职风险防范1 1、员工离职情形、员工离职情形五、员工离职风险防范2 2、员工解除合同的条件、员工解除合同的条件五、员工离职风险防范3 3、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4 4、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五、员工离职风险防范劳动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限制合同终止1、合同期满;2、无固定的终止条件出现;3、工作项目完成;4、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6、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解散;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3.女职工三期内;即使合同期限满,限制合同终止的情形存在,需等该情形完成方能解除。5 5、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五、员工离职风险防范43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与第三十九条是不冲突的,不适用于本法三十九条所提的情况,三十九条的效力高于第四十二条。五、员工离职风险防范6 6、不得解除合同的相关条款、不得解除合同的相关条款44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单位预告解雇7 7、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即时通知辞职五、员工离职风险防范单位动议协议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主动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导致合同终止(四十四条)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提前30天)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员)固定期限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破产等导致终止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类型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文书包含要点具体情形送达时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1、应明确由哪方提出;2、可以不必说明解除理由;3、应明确解除时间;4、应明确补偿金额及支付程序。无需提前送达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应说明解除时间;2、应当说明解除理由;3、可以说明基本事实;4、不必过为详细即时通知解除预告通知解除经济性裁员随时送达提前30天,未提前支付一个月工资履行法定程序即可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前通知解除随时通知解除无需通知立即解除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随时送达无需送达劳动合同终止终止通知书1、应明确终止的时间2、应明确终止的理由建议提前30天送达8 8、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类型与文书送达的关系、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类型与文书送达的关系五、员工离职风险防范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做健康检查 办理工作交接 公司物品归还、清理文件资料和清偿债务 退还员工有关证件(当日)薪资结算(当日)出具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当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档案关系(15日内)9 9、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手续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手续办理五、员工离职风险防范A、解除事由不存在或证据不足;B、解除要件流程不完备C、解除缺乏依据;D、被解除主体具备特殊性;E、程序违法。1010、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1111、违法解除的后果、违法解除的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五、员工离职风险防范47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1、消除武断或主观主义的工作方式;2、完善员工奖惩制度或劳动合同管理制度;3、健全员工解聘程序;4、掌握常见解除方式的法律要件;5、有效运用协商机制;6、解除特殊员工的合同要谨慎。事实清楚-证据 法律准确-依据 程序合法-流程 看对象1212、辞退员工应遵循的三个半原则、辞退员工应遵循的三个半原则1313、员工离职风险对策、员工离职风险对策五、员工离职风险防范48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49演讲完毕,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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