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工业生产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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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概念和沿革。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3、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4、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概念和沿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概念和沿革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9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213号令颁布,并于8月1日起施行。一地方性法规、三规章、五规范性文件一地方性法规、三规章、五规范性文件 一地方性法规是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三规章是省政府规章141号令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77号令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本办法213号令。五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822号)。(一)有关概念(一)有关概念“建设项目”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新建是在没有的基础上的建设,改建是对已有的改造,扩建是在已有基础上进行的扩大。“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而配备的设备、装置、安全通道等设施。办法中提出了“工业生产建设项目”,这是范围的概念,是工业生产建设项目,而不是所有的生产经营建设项目,这是办法第七条划定的范围。“三同时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设计”,要求在编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安全设施的设计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随意降低安全设施的标准。“三同时三同时”“同时施工同时施工”,要求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对安全设施同时施工安装,安全设施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降低建设质量。“三同时三同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不得只将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安全设施不予使用。“三同时三同时”这是我们掌握的“三同时”概念。在政府监管的环节上规定了必须经审查和验收。“审查和验收”包括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设计审查”指的是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竣工验收”指的是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四同时四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五条、第三十条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将安全设施的验收作为总体竣工验收的重要一环,“四同时四同时”审查不但包括“设计审查”,还包括“设立安全审查”。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内容。而且在审查和验收之外,增加了“备案”的规定。(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历史(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历史沿革沿革 从已出台的政策、法规上看,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1起步阶段起步阶段:1978年-1988年。2开始实施阶段开始实施阶段:1988年-1995年。3巩固实施阶段巩固实施阶段:1995年-2002年。4发展完善阶段发展完善阶段:2002年至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企业认知程度不够。(二)行政执法力度不够。(三)安全评价不到位。(四)法规不健全。(五)非高危企业缺乏监管。(六)未纳入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一)企业认知程度不够(一)企业认知程度不够 很多企业对“三同时”的法规规定不了解、不熟悉,在认知上存在着“只知环保三同时、不知安全三同时”的问题。就当前阶段来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宣传、普及和发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相当数量的项目尤其是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投资项目,没有按程序履行“三同时”有关许可手续,而是在开工建设后或竣工投入生产后,经安监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督促,才开始补办“三同时”手续,存在着“先上车,后买票”的问题。(二)行政执法力度不够(二)行政执法力度不够 存在着以下问题: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的企业和建设项目数量众多,而各级安监部门组建时间不长、人员短缺,对“三同时”的监管存在着时间和精力上顾及不够的问题。二是有的安监执法人员存在着业务不太熟悉等问题。三是“三同时”工作客观上存在着程序复杂、办理期限较长等因素,部分安监人员在具体执法中,存在着程序不严谨等问题。四是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三同时”手续的企业,未完全做到依法处罚,落实有关责任。五是部门之间联动性还不够,“三同时”工作中涉及的安监、发改、经贸、建设、工商、国土、环保等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衔接,未建立联合或配合执法机制。(三)安全评价不到位(三)安全评价不到位 中介机构的安全评价报告普遍缺乏针对性。评价报告的内容千篇一律,几乎都成了固定模式的“八股文”,没有针对性和实用性。还有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水平远低于安全设施设计,不能起到有效指导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作用。更甚至有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滞后于安全设施设计,并抄袭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四)法规不健全(四)法规不健全“三同时”工作没有开展好,很大的问题是制度上的缺位,我国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行政法规,即国务院的规定。“三同时”工作原来执行的是原劳动部的3号令、10号令、11号令,现在执行的是原国家安监局第18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局的8号令。这些国家部委的规章的执行力和认可程度,在某些方面可能就要打一些折扣。另外,就现行规定中,也存在着许可条件、期限、程序不够明确,论证报告、安全专篇编制大纲、审查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不统一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五)非高危企业缺乏监管(五)非高危企业缺乏监管 安全生产法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都要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但同时又规定只对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等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对非高危建设项目如何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恰恰是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经过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三同时”落实不到位,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如07年魏桥集团“8.19”铝液外溢爆炸重大事故的发生,就是由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因此,在非高危行业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六)未纳入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六)未纳入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一直没有纳入有关部门的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没有进入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立项的大盘子。主要原因是,没有明确和过硬的上位法依据,安全设施“三同时”就不能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也就不能象土地出让、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一样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三、三、办法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解决的主要问题 1、扩大了以前“三同时”审查的范围。2、增加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环节。3、明确了两个责任主体。4、完善了行政许可事项所必须的条件、期限和具体程序。扩大了以前扩大了以前“三同时三同时”审查的范围审查的范围 由过去的矿山、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扩大到矿山、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建设项目。而且有交叉。增加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环节增加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环节 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必须进行安全审查。其中,“设立安全审查”是以前没有的、新增加的,是项目立项前的安全审查,是对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这是关口前移、源头控制的关键环节,将从根本上预防重大隐患的产生。明确了两个主体明确了两个主体 一是明确了监督管理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主体是谁呢?办法规定的监管主体是“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从“有关部门”的模糊规定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清晰规定,体现了立法的进步。明确了两个主体明确了两个主体 二是明确了责任主体。办法第五条规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也就是说,建设项目谁投资,谁就是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级和委托分级和委托 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体制。体现了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分级监管。第二层意思,委托监管。分级监管分级监管 办法第四条:不但包括分级监管,也包括了属地监管,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跨市、县的建设项目是指项目本身地理位置横跨两个行政区域,而不是投资主体横跨两个行政区域。委托监管委托监管 213号令第四条第二款:上一级委托事项,下一级不能再向下委托。明确了监督管理范围明确了监督管理范围 213号令第七条将重点监管范围确定为高危行业以及部分非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明确为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设立安全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许可程序。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就要求所有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包括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和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都应当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设立前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向安监部门申请设立安全审查,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向安监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备案。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程序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程序 可以分为三个“子程序”。第一个子程序,设立安全审查程序。第二个子程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第三个子程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以上设立安全审查程序的4个步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的3个步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的6个步骤,加在一起,一共是13个步骤。几点说明几点说明 第一,这三个子程序和13个步骤都是由投资建设单位发起的,或自行,或申请政府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没有投资建设单位的发起,这些程序和步骤没有一个能进行,因为投资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投资者才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几点说明几点说明 第二,归纳在一起,这13个步骤的运行主体可以分为四类:政府部门的有6个步骤,分别是安监部门的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项,投资主管部门的立项许可审查、总体竣工验收2项,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审查1项;安全中介机构有3个步骤,分别是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投资建设单位有2个步骤,分别是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进行试生产(使用);剩余2个步骤是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设施施工。几点说明几点说明 第三,这些程序和步骤的运行期限可以分为两类: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政府部门许可的期限为法定期限,依据行政许可法都是20个工作日,经行政首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除此以外的期限都是约定期限,可以通过合同来约束。几点说明几点说明 第四,有些程序可适当简化。依据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规模较小、工艺流程简单和危险程度较低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程序。这是一个重要的条款规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程序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程序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程序包括以下6个步骤:1.投资建设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并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监部门备案。2.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设施施工,并编制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4.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设施检测检验,并编制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报告。5.投资建设单位进行试生产(使用),并编制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6.投资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程序三个特点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程序三个特点 第一,没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审查。第二,是以投资建设单位自查或自律的方式将程序和步骤进行完。第三,应当到安监部门进行两次备案。这两次备案中,第一次是“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监部门备案”。第二次是“将验收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告知性备案?审查性备案)报送?抄送?四、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四、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一)213号令和国家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规定的衔接问题。(二)关于轻工、机械(造船)、纺织、电力(发电)等行业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问题。(三)怎样把握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设施的设计?四、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四、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四)怎样把握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设施的施工?也就是说审查把握的要点是什么?(五)在省安监局81号文件中为什么没把放射性物品列入安监部门的监管范围?(六)为什么213号令第三十三条对“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有处罚,对竣工验收不备案的没有处罚?四、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四、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七)在审查时聘请专家的问题。(八)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一)213号令和国家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规定的衔接问题。一是与原有非煤矿山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关系。213号令和81号文件的规定非常明确,就是统一到213号令和81号文件上来,设立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需要提交的资料,必须根据213号令的规定去做。申请的表格与原来18号令的规定要求不完全一样,以新的表格为标准。(二)关于轻工、机械(造船)、纺织、电力(二)关于轻工、机械(造船)、纺织、电力(发电)等行业企业安全设施发电)等行业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三同时”监管问题监管问题 1、办法在第七条没有包括机械、纺织、电力(发电)等行业,但规定“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范围,在具体实施时应进行综合把握。二是对于“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非重大建设项目,即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如符合“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条件,也属于重点监管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怎样把握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三)怎样把握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设施的设计?行安全生产设施的设计?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资质没有具体规定。安全设施的设计是从属于整个建设项目设计的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资质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号)。(四)怎样把握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四)怎样把握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设施的施工?也就是说审查把握的要点是什么?设施的施工?也就是说审查把握的要点是什么?1、施工单位资质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2、如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是一家施工单位独自完成的,而是一家以上施工单位共同完成的,所有施工单位都应编制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提供施工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五)在省安监局(五)在省安监局81号文件中为什么没把号文件中为什么没把放射性物品列入安监部门的监管范围?放射性物品列入安监部门的监管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管是由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监管的。为什么213号令第三十三条对“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有处罚,对竣工验收不备案的没有处罚?在审查时聘请专家的问题在审查时聘请专家的问题 1、对专家的资格没有要求。2、专家不能承担审批责任。聘请专家的人数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的复杂程度,由安监部门或企业自行决定。但是安全审查专家水平如何决定了安全设施审查的质量。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81号文规定:213号令发布之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设施审查的建设项目,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办法生效(2009年8月1日)之前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可不再办理安全设施审查手续(213号令没有追溯力),但要督促投资建设项目单位认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办法生效之日在建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办理设立安全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但要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办法生效之后,办法规定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安全设施各项审查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查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要依法严肃查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责任追究必须要依法实施,不能随意扩大。安监部门当然也包括其他执法部门不能承担无限责任。要特别把握一经发现和接到举报这句话。这是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也就是说,予以取缔和处理是建立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前提下。不向有关部门报审和备案,企业要承担责任。发现和接到举报不查处,是行政不作为,要承担责任。演讲完毕,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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