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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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财政局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2013/12/20 为加强对物资(服务)的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质量、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市、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财政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物资(服务),包括固定资产、日常办公所需物品、接待所需礼品以及局办公楼物业等相关服务事项。二、局主要领导履行单位法人职责,对本单位物资(服务)采购活动进行管理监督,不直接分管物资(服务)采购管理工作,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办理。三、办公室是局物资(服务)采购的主要实施部门。各科室若需采购物资(服务),一般需事先提出采购计划,报科室分管领导和采购工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给办公室具体实施。四、凡纳入区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在采购范围以外的采购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2万元以上的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2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决定。五、大宗物资(服务)采购必须集中进行,不得将项目分解处理。六、对一些需要长期采购的物资(服务),应对供应方实施跟踪监控,定期进行评议,淘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方。七、物资(服务)采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坚持节约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购。八、采购物资(服务)的验收,应以样品、说明书或合同为准则,如发现实物与样品不符或出现破损、数量不足以及质量缺陷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并按协议追究供应方责任。九、在采购过程中,经办人员应认真负责,不得接受供应方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回扣,否则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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