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民法隐私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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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民法隐私权保护研究 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技术已经深入到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对网络的依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引发了很多问题。为实现网络的标准化管理,网络实名制得以推广,与此同时,又带来了隐私权保护方面的问题。因此,本文就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进行了探讨。关键词:网络实名制;隐私权;民法保护在当今的网络时代,互联网已经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且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为实现网络的标准化管理,网络实名制得以推广,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标准人们在网络上的言行,并且便于侵权行为确实认,但也带来了隐私权保护方面的问题,人们的个人信息存在被非法搜集、侵害的风险,必须进一步加强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保护。因此,本文从民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了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一、网络实名制及隐私权概述一网络实名制的概念网络实名制,指的是人们在进行网上活动时,其个人身份信息与网络身份相统一,以此加强网络管理,标准人们的网上行为。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网络实名制的逐步推行,可以对日益增加的网络用户起到重要的保护、引导作用,尤其可以保护青少年免受网上不良信息的影响。但是,如何有效保护网民的隐私权,也存在较大的争议。二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指的是人们拥有的私人生活不受他人打搅,私人信息不受他人侵害的一种权利。网络隐私权,那么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出现的一个新的概念,它属于隐私权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指的是在网络这一开放性平台下用户的隐私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在当今的法律条文中对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而是从隐私权延伸得来的。它不仅是针对网上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也禁止在网络上随意曝光与个人有关的各方面信息1。三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式具体来说:一是,对个人信息的非法窃取。运营商或其他用户以非法手段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窃取其个人信息;二是,对个人信息的非法传播。运营商或其他用户以不法手段获得他人信息后,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传播、散布等;三是,非法进入他人的信息网络平台。随着微信、微博等逐渐普及,人们拥有了越来越多的私人信息平台,假设不经允许就闯入,就属于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四是,发送垃圾信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收到他人发来的垃圾邮件、垃圾短信等等,这也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侵权形式,当用户收到垃圾信息时,其个人信息也存在着泄露的风险。二、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的缺乏一民法中关于隐私权并没有针对性的保护方式在当前的民法中,主要是将隐私权置于名誉权内进行管理,有关隐私权仍然缺乏针对性的保护方式,这显然不利于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保护。首先,由于法律制度层面的缺失,当用户的隐私权遭到侵害时,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保护,这不仅会危害到个人的信息平安,也不利于互联网的健康运行。其次,在网络高速开展的今天,人们的工作、生活与网络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很多的个人信息都在无意中传播到了网络上,由于现行法律下还未对个人信息的传递进行有效的立法保护,这就给不法分子窃取个人信息创造了时机,他们会利用网络漏洞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并加以利用,以谋取经济利益,且在开放性的网络环境下,这种行为很难得到有效的遏制2。二缺乏明确性隐私权的保护请求依据在网络高速开展的今天,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提升,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越来越重视,但现行法律机制下,仍然缺乏明确性隐私权的保护请求依据。尽管其中的局部条文对人格权进行了简单的列举,但却未对隐私权给以明确的规定。在这样的形势下,当人们的隐私权遭受侵害时,就很难对自身利益进行可靠的保护。此外,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还要考虑到隐私权的概念极为丰富,涉及多方面的内容,而网络隐私还能进一步的细分为个人信息以及网络上的个人活动等。这一特性也使得侵权构成存在较大的区别,这对于隐私权的有效保护也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并且更加表达出有关内容缺失的严重性。三对隐私权保护方式不够健全当前来说,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方式上还存在过于单一的情况,对于侵权行为的后果缺乏比较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保护措施得不到有效的实施,也就无法对用户的隐私进行持续性的保护。目前,在遭遇个人信息的侵害时,一方面是要求即刻停止侵害,另一方面是对精神方面的损害进行赔偿。而随着网络越来越普及,隐私权的价值属性日益凸显,当遭遇个人信息的侵害时,必须对财产方面的损失予以足够的重视。此外,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还不够完善,常常造成双方在利益层面的失衡。尽管现行法律对窃取个人信息并予以牟利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但那些处于监管漏洞下的合法性数据交流还存在着隐私泄露的风险,必须针对这些情况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完善3。三、完善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措施一提高公民自身的保护意识人们在利用网络进行交流时,必须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随时随地都在与网络建立联系,也可以说个人信息随时都暴露在网络当中,如不注意对自身信息的保护,就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进而给自身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人们必须养成一个好的上网习惯,进一步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在自己的电脑等网络终端,要及时安装正版杀毒软件等,并定期清理上网痕迹,特别是登录名、密码等关键信息,尽可能消除平安隐患。二加强互联网的行业自律网络实名制下,对于人们隐私权的保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的行业自律。行业内应制定严格的行为标准,并不断加强自我约束。目前,国外对此主要是采用如下两种方式:一是,对网络隐私进行认证;二是,提出建议性的行业指引。对此,国内的互联网行业应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予以借鉴。同时,还要对运营商的行为进行标准,除了提供更加优质的网络效劳外,在网络实名制逐步推行的当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应承担更大的责任4。三增加对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条例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开展,信息流通的范围越来越广,越来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且会在无意中涉及人们的隐私信息。为了对网络隐私进行可靠的保护,就需要从法律层面增加相应的保护条例,而这往往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在涉及用户的隐私信息时,运营商应具备告知的义务,这主要指的是对用户信息进行获取和使用时,应予以告知并保证不被私自挪作他用,对信息的涉及范围也要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用户的私人信息进行使用时要进行风险方面的评估。其次,还要对隐私信息的保护范围进行扩张。除了包括明确的个人信息、个人网络活动等外,还要随着网络的开展做到与时俱进,对其范围进行进一步的延伸5。四对权利救济的方式进行完善通过调查发现,现行法律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存在很多缺失,这就要求对权利救济的方式进行不断完善。具体来说:首先,在发生侵害行为时,一旦接到通知应即刻进行相关信息的删除,防止对他人隐私权的进一步侵害。即使未接到通知,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也应主动进行相关信息的删除;其次,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要更进一步的细化,其中主要包括精神、物质两个方面。在物质方面,除了包括对被侵害人造成的直接性经济损失外,还要涉及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而造成的间接性损失等。总的来说,网络实名制的推行,不仅有利于标准人们的网络行为,净化当前的网络环境,也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是具有积极作用的。在未来,我们需要在网络实名制和隐私权之间寻找一个最正确平衡点,通过不断提高公民自身的保护意识、加强互联网的行业自律、增加对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条例、对权利救济方式的完善等措施,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更好的保护。参考文献:1余昕基于法学角度下谈网络实名制J赤子,2022004:2072高洁网络实名制与公民根本权利的冲突解决机制J法制与经济,2022001:68-703唐雪阳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刍论J消费导刊,2022024:1314徐轶宸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路径研究与分析J文存阅刊,2022004:1715刘韵?民法典?下运发动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22004:6-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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