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渔政管理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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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渔政管理基本知识第一节渔政管理的基本含义和特征第二节渔政管理关系主体第三节渔政管理的职能、任务和实施条件第四节渔政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节 我国的渔政管理机构第一节渔政管理的基本含义和特征渔政管理是渔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管理一般包括渔业经济管理、渔业技术管理 和渔业行政管理等多个方面。渔政管理一般认为就是渔业行政管理的简称,属于国家行政管 理的范畴,也是现代管理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渔政管理的基本含义渔政管理属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是国家对渔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的重要行政管理行为, 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但对渔政管理的概念至今尚未有 一个统一的、完整的解释。一般认为,渔政管理是国家对渔业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的简称,即 渔业行政管理。根据目前我国对渔业实施监督管理的现状,对渔政管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 的两种理解。1. 广义上的渔政管理广义上的渔政管理是国家领导和管理渔业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 理活动的总称,指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手段,对渔业活动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 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此意义上的渔政管理,包含国家对渔业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一切活 动。2. 狭义上的渔政管理狭义上的渔政管理指经法律授权的专门国家机关及有关机构, 即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 式,根据渔业法规,对渔业活动实施的一系列的监督和管理活动。简单地讲,狭义上的渔政 管理就是对渔业活动的行政执法活动。在我国渔政管理实践中,渔业行政管理的内容非常广泛,常常包括对渔业生产(捕捞生 产和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以 及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等。在机构设置上,渔政、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常 常为分别设置的三个机构,尽管现实中存在三个机构合署或其中两个机构合署的情况。由于 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在管理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因此习惯上又将渔政管 理分为“大渔政”和“小渔政” “小渔政”指地方各级渔政管理机构的职能管理活动,不包 括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方面的内容。“大渔政”则包括了 “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等。“大渔政”和“小渔政”均是狭义上的渔政管理的概念。二、渔政管理的要素和属性渔政管理是管理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同其他管理科学一样,渔政管理同样具有管理活 动的组成要素和基本属性。(一)渔政管理的要素渔政管理的要素包括管理者、管理对象和管理手段。1. 管理者管理者是管理活动的主体,一般是指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包括决策者 和执行者。我国渔政管理的管理者是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 理机构,以及其中的渔政管理执法人员。2. 管理对象管理对象是管理活动的客体,一般是指管理过程中所能预测、协调和控 制的对象,包括人员、组织、物质资源、时间和空问等。渔政管理的管理对象包括渔业生产 者个人、渔业生产组织和其他渔业社会组织、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以及渔船、渔具 等渔业生产资料和鱼、虾、蟹等渔业生产的产品等。3. 管理手段管理手段是管理者与管理对象之间的媒介系统,包括物质技术系统,如有 关设施设备等,以及信息、措施系统,如有关知识、理论依据、措施和方法等。渔政管理的 管理手段包括渔政船等渔政执法设施设备、渔政管理理论、渔业法律规范和管理制度、渔政 管理的措施和方法等。(二)渔政管理的属性渔业的特殊性使渔政管理兼具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1渔政管理的自然属性 渔政管理的自然属性是指在渔政管理过程中需要通过制约人的 生产活动,不断调节人与自然资源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在保持自然生态平衡的前提下确保自 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由于渔业资源及其栖息的水域生态环境都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在维 持渔业生态平衡的前提下,渔政管理调节捕捞强度以符合渔业资源的生长繁殖规律,必须以 科学理论作指导,根据科研部门对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环境变动情况的监测调查与分析,做 出科学的管理决策;在渔业管理过程中,应用科学的监测手段,准确地及时收集违规渔船、 违规案件相关的证据,提高办案的准确性等。这些都是渔政管理的自然属性和科学性的反映。2.渔政管理的社会属性渔政管理的社会属性指渔政管理是一种社会管理活动,要调 整渔业生产过程中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和渔业生 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力的发展。为了维护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协调渔业经济活动 中的各种关系,国家制定了强制性的行为准则一一渔业法规,用来保护社会在渔业上的共同 利益。渔业法规还规定了渔政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对违反渔业法规的行为予以行 政处罚,确保渔业法规的贯彻实施。因此,渔政管理在社会属性方面具有鲜明的法制性。三、渔政管理的性质和特征(一)渔政管理的性质1.渔政管理属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或机构根据法律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国家在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活动,其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制 定的法律法规,保证和监督社会活动和行政管理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同时调整由此产生的各 种经济、行政、社会等矛盾。行政管理部门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由国家法律 明确规定,并对国家法律负有执行的职责。我国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组成部分,渔政监督管理机 构是国家实施渔政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我国渔业法律法规赋予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 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属我国管辖的各种渔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力,以维护国家渔业权 益,维持渔业生产秩序,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使渔业生产符合客观规律,促进渔业可 持续发展。渔政管理正是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或行政执法机构的各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运用法律赋予的管理职权,对渔业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因此,渔 政管理不论其范围大小如何,都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2.渔政管理是国家渔业管理的组成部分在当前我国渔业管理体制下,渔政管理是各 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受同级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渔政管理活动的对象是从 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本质是调整渔业活动中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其管理主体是代 表国家的政府。因此,渔政管理是国家渔业管理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实施渔业管理的主要 方式和内容。(二) 渔政管理的特征渔政管理作为一种国家行政管理行为,既具有国家行政管理的一般特征,又具有技术性 行政管理的行业特征。1渔政管理具有强制性,又具局限性 渔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行为,既具有一定的 行政强制性,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作为国家行政执法行为,渔政管理行为一经做出,就具 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但渔政管理的法律效力具有 一定的局限性,即渔政管理行为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被管理者一方当事人对渔政管理行 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国家司法机关有权对受案范围内的渔政管理行 为进行司法审查,渔政管理的法律效力最终以法院的判决为准。2. 渔政管理在内容上既包括事先管理,也包括事后监督 渔政管理的事先管理内容主 要包括渔业政策、法规及渔业管理措施的制定,渔业许可,渔业资源保护措施,对渔业生产、 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等;事后监督则主要指对渔业违法行为的惩处,也称为事后补救。3. 渔政管理具有艰巨性和复杂性由于渔业活动本身的特点,渔政管理具有一定的艰 巨性和复杂性,并受自然生态规律的制约。渔政管理的这一特性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1) 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水上渔政监督执法是渔政管理最主要的任务之一。在过去相当 长的历史时期内,渔业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长期处于自由开发状态,自由捕捞长期以来 被认为是一种权利。渔政管理为了保护渔业资源不受过度捕捞的危害,采取一些对捕捞生产 的限制措施,改变了自由捕捞的状态,限制了人们自由捕鱼的权利,因此在渔政执法过程中, 会遇到一定的阻力。另一方面,渔业生产的流动性很大,尤其是海洋渔业生产,作业水域辽 阔,工作环境恶劣。这些都使渔政管理活动具有相当的艰巨性。(2) 渔业活动的主要场所是水域,一些渔业水域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管理,一些水域则 属国家直接管理,还有一些水域涉及不同国家的管辖权。有的渔业资源种类具有较强的洄游 性,可穿越不同的行政区域;在一些渔业水域,分属不同行政区域或不同国家的渔民在同一 水域共同作业,因此,渔政管理活动往往会遇到不同区域的渔民之间甚至不同国家之间的利 益矛盾。此外,一些水域不仅仅为渔业生产所利用,还涉及其他对水域的利用,如航运、水 利工程建设等。这些都给渔政管理带来一定的复杂性。(3) 渔业活动涉及水域环境和渔业资源,渔业资源的存在和延续依赖一定的水域环境, 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的繁殖、生长和死亡都有其特定的自然规律。因此,渔政管理必须遵循 这些复杂的自然规律,才能起到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作用。4. 渔政管理既涉及社会科学,也涉及自然科学渔政管理作为一种行业行政管理,既 涉及社会科学,也涉及自然科学。作为行政管理,渔政管理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但在渔政 管理政策、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又涉及自然科学,尤其是渔业技术和 生物、海洋等方面的科学。渔政管理的这一特性也是渔政管理兼具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体 现。第二节渔政管理关系主体渔政管理关系指因国家实施渔政监督管理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其主体一方是渔政管 理主体,另一方是渔政管理相对人。渔政法律关系就是渔政管理主体和渔政管理相对人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渔政管理主体渔政管理主体指代表国家实施渔政管理权的国家渔业行政机关及由法律授权的管理机 构,是渔业行政执法的主体。在我国,渔政管理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我国关于渔政管理主体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 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渔业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中,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渔业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2) 渔业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海洋 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 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 督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 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3) 渔业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 理权”(4) 渔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5) 渔业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 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 三个海区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 根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从上述渔业法和渔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难看出,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包括海区和流域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我国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渔业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渔 业监督管理权和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权,因此都是渔政管理主体。在实践中,各级渔政监督管 理机构是主要的渔业行政检查执法主体,受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但在依法行 使渔政管理职权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法定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设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内。渔业法实施细则还规定:“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但是,这些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 不是法定设置的政府渔业管理组织,和其他群众性社会组织一样,虽然可以在政府管理部门 的指导下开展一定的渔业管理工作,但属于群众自治管理的范畴,不能行使国家渔政管理权, 因此不能作为渔政管理关系中的渔政管理主体。除了法律专门规定的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外,由于渔业 行政监督管理所涉及的关系极其复杂,其他国家机关也是某些具体的渔政管理关系中的行政 管理主体,包括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其他的政府职能部门。例如,在水产养殖管理方面。渔 业法规定了养殖证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 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 发养殖证,在这里,政府是核发养殖证的主体;在渔港监督管理方面,渔业法规定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在 渔业资源保护方面,渔业法规定,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再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 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 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这里的船舶污染事故包括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污染事故,其管辖主体是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尽管法律规定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二、渔政管理相对人渔政管理相对人指渔政管理关系中渔政主体的相对一方,即被管理者。渔业法第二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 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因 此,在我国,渔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在我国管辖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以及其他与渔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包括在我国管辖的水域、滩涂从事渔 业活动的外国人和外国渔船。三、渔政管理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 渔政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 渔政管理主体的权利 渔政管理主体的权利指渔政管理主体在渔政管理关系中的权利, 表现为渔业行政职权,指渔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渔业监督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 容:(1) 制定规范权。渔政管理主体可根据渔业法规,制定进行渔业管理的规章、措施等行 政管理规范。(2) 渔政处罚权。渔政管理主体对违反渔业法规的当事人可依法实施法定的制裁手段。(3) 渔政命令权。渔政管理主体有权依法要求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相对人,作为一定行为 或不作为一定行为。(4) 渔政决定权。渔政管理主体有依法对渔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单方面处置的权力。(5) 渔政监督检查权。渔政管理主体有依法对渔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6) 行政裁决权。渔政管理主体可依法对渔业生产纠纷等进行行政裁决,但这种行政裁 决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度。(7) 行政强制权。渔政管理主体有权依法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渔政管理相对人或拒不 执行处罚决定的渔政相对人采取一定的强制处置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有 一定的限度,且不具最终效力。2. 渔政管理主体的义务渔政管理主体在享有上述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依法承担相 应的义务,即承担行政职责。主要包括:(1) 执行渔业法规、行使法定权力的义务。执行渔业法规、行使法定职权是渔政管理主 体的主要任务。渔政管理主体必须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才能保障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 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和广大渔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 遵守法律、依法进行渔政管理的义务。渔政管理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在渔政管 理主体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越权,不得滥用职权,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应合理使用。渔政管理行为违法造成相对人损失或损害的,应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3) 不徇私情、秉公执法的义务。渔政管理主体应不徇私情、秉公执法,保护国家权益 和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接受法律和渔民群众的监督。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工作人员违反渔业法的规定核 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除上述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一般性义务外,渔政管理主体还 必须履行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特定义务。例如,渔业法第九条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违法从 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渔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1. 渔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虽然渔政管理相对人在渔政管理中处于被管理的地位,但并 不是说渔政管理相对人只承担遵循管理的义务,渔政管理相对人也享有渔业法规和国家其他 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归纳起来,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 受保障权和受益权。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渔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作为渔政 管理相对人的渔业法人和渔民个人可要求渔政管理主体依法履行职责,以实现其依渔业法规 应享有的权利(如申请捕捞许可证);渔政管理主体应依法行使渔政管理职权,保障渔政管理 相对人各种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保证渔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2) 申诉和诉讼权。在渔政管理主体具体实施渔政管理活动中,尤其是在涉及处理相对 人的权利和利益时,渔政管理相对人有申辩、反驳的权利和了解事实的权利;对处罚结果不 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渔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申请行政 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提供了法律依据。(3) 监督权。渔政管理相对人有权对渔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由于渔政 管理相对人是渔政管理行为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利益影响者,因此渔政管理相对人是对渔政管 理行为进行监督的最主要的主体。这种监督的方式、方法是多样的,包括批评、控告、检举、 揭发、建议等。(4) 请求权。渔业法人或渔民个人有权按渔业法规的规定,要求渔政主体做出某种行为 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例如,渔政管理相对人有权要求渔政管理主体依法确认某种渔业权利或 资格;有权请求渔政管理主体制止某种不法行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有权提出渔业许可申 请等。对于相对人的请求,渔政管理主体应依法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批准、处理或 驳回。(5)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的广泛权利。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渔政管理相对人作为一般法 人或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都必须予以尊重,并受法律保护。这些权利包括作为自然人的自由 权、平等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权利,以及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2. 渔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 渔政管理相对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 义务。作为渔政管理关系中的被管理者,渔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是由法律规定和国家强制力 量保证的,渔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履行相关的社会责任。这些义务主要包括:(1) 遵守渔业法律法规的义务。渔业法律规范规定所约束的对象在一定条件下必须做什 么,在一定的条件下禁止做什么。渔政管理相对人必须遵守国家渔业法律规范,违反的话就 构成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服从渔政管理的义务。渔政管理相对人对渔政管理主体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有服从 和配合的义务。这是渔政管理行为得以进行的基本保障。(3) 协助渔政管理的义务。支持和协助渔政管理主体执行公务,既是渔政管理相对人参 与渔政管理的权利,也是渔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这种协助管理的义务既有法律的概括性要 求,也有具体规定性要求。例如在渔业违法案件调查中向渔政管理主体提供真实的证据资料 或相关信息;在渔业安全事故或水域污染事故发生后主动报告、提供调查线索等。第三节渔政管理的职能、任务和实施条件概括地讲,渔政管理的核心任务是保证国家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渔业资源的保护、 增殖和合理的开发、利用,对内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对外维护国家 渔业权益。实现渔政管理的这一中心任务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1980年6月9日,国家水 产总局印发全国海洋渔政管理工作会议纪要,指出:渔政管理工作实质上就是要在渔业 水域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保证国家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资源。一、渔政管理的职能和任务(一)渔政管理的职能渔政管理的职能是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渔业活动 实施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发挥的作用,反映着渔政管理的基本内容 和活动方向,是渔政管理的本质表现。渔政管理的职能主要表现为国家对渔业的监督、保障、服务、协调、引导等。1监督职能 监督职能指渔政管理对渔业水域、渔业生产者的渔业活动及其一切影响 渔业的行为予以监督、检查、制裁或纠正的职能。它是渔政管理的最基本职能。2. 保障职能保障职能指通过渔政管理保障渔业法规和各级政府渔业发展政策、计划 的贯彻落实,保障渔业活动按国家拟订的发展计划实施,保障国家的渔业权益和渔业生产者 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障水产品的供应和人民健康。3. 服务职能服务职能指渔政管理为渔业生产提供各种行政服务,通过科学的宏观规 划和实施,依法监督管理等进行行政服务,如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开展鱼虾等苗种的人 工放流、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受理与核发渔业许可证,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开展渔业 技术培训等。4. 协调职能渔政管理具有对渔业活动进行必要的协调职能,包括对生产各环节之间 的协调,渔业生产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生产者之间、不同的行政区域之间的协调,渔业生产 与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即人与自然的协调)等。5. 引导职能 引导职能指通过渔政管理引导渔业生产者的生产方式、产业结构等经济 要素,从而促进渔业发展向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的持续、健康的方向发展,向高 效率、高效益的生产方式发展。就引导方式而言,包括直接引导和间接引导。直接引导指对 渔业生产的方式、方法进行直接干预;间接引导主要是通过宏观政策对渔业生产的各种要素 进行引导。(二)渔政管理的基本任务渔政管理的上述职能是通过开展渔政管理活动来实现的,具体体现在渔政管理的基本任务 中。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国渔政管理的实践,我国渔政管理的基本任务主要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渔业法规是实施渔业管理的法律依据和保证。渔政 管理作为行政执法管理,其首要任务就是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这也是实施渔政管 理的核心任务,渔政管理的主要工作都是围绕贯彻执行渔业法规这一核心任务开展的。2. 监督检査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是渔业生产尤其是捕捞生产 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增殖和促进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是渔政管理的中心任务之 一,也是渔业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在渔业资源普遍受到过度利用,一些渔业资源种类出现 衰退和枯竭的现实情况下,监督检查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对实现渔业的可持续 发展尤为重要,已成为渔政管理活动的首要任务之一。3. 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依法对渔业水域进行监测和对渔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渔业资源是渔业生产的物质基础,而渔业资源的存在和发展又依赖良好的渔业水域生态环 境。因此,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密不可分。当前我国近海、内湾和 内陆水域大部分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使得渔业水域环境的保护工作日益重要。中华人民 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 确规定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渔业水域监测和对渔业污染事故调查 处理方面的权利和职责,使之成为渔政管理的一项基本任务。4. 监督检查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增殖 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 保护、增殖是保护水生生态环境,维护水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任务之一, 对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也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动物保护法赋予了各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保护和管理水生野生动 物的职责,使之成为渔政管理的一项基本任务。5. 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调处理渔业生产纠纷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使渔业生产有安 定的社会环境,是渔业生产得以正常开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对渔业实行行政管理的中心 任务之一。维护渔业生产正常秩序,打击违法渔业生产活动,协调处理渔业生产纠纷是渔政 管理的基本职责和任务。6. 依法进行渔业行政服务管理从本质上讲也是一种服务,依法进行行政服务是国家 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的服务职能是我国当前政府职能改革的 一项重要任务。渔政管理的行政服务主要表现为对渔业许可申请的审核,对重大渔业生产的 指导、组织和扶持,以及增殖、保护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科学研究和教 育等。7. 代表国家维护国家渔业利益,监督检査国际渔业协定、公约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法规定,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外国人、外 国渔业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过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并遵守我国渔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我国订有条约、协定的, 按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我国于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 宣布实施专属经济区制度。要有效维护我国专属经济区渔业方面的主权权利,行使有关的管 辖权,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必须通过对外国人和外国渔船的渔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来实现。在专属经济区制度下,我国分别与日本、韩国和越南签署了有关的渔业协定,这些渔业 协定已相继生效。此外,我国还与俄罗斯、朝鲜、印度尼西亚、毛里塔尼亚等国家签署了诸 多渔业双边协定,缔结、参加了一系列有关渔业的国际公约、协定,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中自令海狭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濒危动植物种 国际贸易公约等等。为有效执行上述双边渔业协定、有关渔业的国际公约和协定,都需要 通过对内、对外的相关渔业监督管理活动来实现。二、渔政管理的实施条件要充分发挥渔政管理的职能,顺利完成渔政管理的任务,就必须创造应有的渔政管理实 施条件,才能有效地达到渔政管理的预期效果,实现渔政管理的目的。这些实施条件所涉及 的内容十分广泛,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的渔业法规体系 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依法进行渔政管理是行政合法性 原则的基本要求。依法实施渔政管理的前提是要有完善的渔业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已经颁布 实施的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达近千项,涉及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生产管理、渔业水域环境 保护和监测、渔业船舶管理、水产种苗管理、水产品市场管理、渔政执法、远洋渔业管理、 水产品质量管理等众多渔业及与渔业相关的领域。但目前我国的渔业法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 还存在着法规之间不协调、不配套的问题,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尚需要进一步加强渔业法 规体系建设。2. 完善的渔政管理体制完善的渔政管理体制是实施渔政管理的基本前提。渔政管理 体制涉及渔政管理职权的确定和分工、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层级关系等。只有在完善 的渔政监督管理体制下,才能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之间有机地协调配合,充分调动各级渔政 监督管理机构和渔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地发挥渔政管理的职能和作用,使渔政管 理高效、低耗地进行。3. 具备相应素质的执法人员队伍在完善的渔政管理体制下,渔政管理的具体实施需 要以具体的渔政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为载体。因此,渔政管理人员的配备和人员的执法素质 水平直接影响渔政管理的正确、合法开展,实现渔政管理的各项职能和任务必须有一支具备 相应的业务知识和能力的执法人员队伍。4. 科学、有力的执法手段实施渔政管理还必须有科学、有力的执法手段,才能保障 渔政管理的实际效力和效率。在物质手段方面,渔政管理的有效实施需要配备必要的执法车 船、通信器材等工具,海洋和大型内陆水域的渔政执法船、艇还须具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为 提高渔政管理的效率,还需要建立必要的渔政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在执法措施、方法方面, 渔政管理必须具备适用于渔业生产特点(水上生产、流动作业等)的管理措施和方法。第四节渔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渔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渔政管理权的获得、行使以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贯穿于 渔政管理活动的整个过程。渔政管理活动必须符合这些基本原则,才能得以正确地开展。渔 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渔业管理的特殊要求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 包括:依法行政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专管和群管结合原则以及综合效益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又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管理的根本性原则。由于渔政管理属于国 家行政管理的范畴,渔政管理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在渔政管理中遵循依法行政原 则,有利于推进渔业法治,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国家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渔政管理主体依法行使渔政管理职权。依法行政原则在渔政管理中体现为:渔政管理职权的取得、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 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渔政管理行为无效;渔政主体必须对行使渔业行政权力的行为 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来讲,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渔政管理主体职权法定渔政管理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律授予,不享有任何法律规 定之外的特权。渔政管理主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根据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与之相违背,渔政监督管理机 构行使渔业行政执法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超越法律之外的或法律未授权的行为不得为 之,任何非法取得的行政权力都应被推定为无权限。2.渔政管理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渔政管理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内容进行,不得和法律、法规相违背。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渔政管 理主体不得做出任何影响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处理决定。3渔政管理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渔政管理主体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符合法律规 定的渔政管理行为,如果行为不按法定的程序进行,也将导致行为违法,使渔政管理行为无 效。4.渔政管理职权和职责统一渔政管理主体在依法享有渔政管理职权的同时,必须 承担的相应的行政责任,渔政管理职权同时又是职责,不得放弃,否则造成失职,应受到法 律追究。5. 违法进行渔政管理活动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依法行政,法律责 任是保障渔政管理合法性最基本的途径。渔业法明确规定了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渔政管理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专门的行政法,也对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 追究途径和方式进行了规定。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渔业法所确认的我国渔业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 领导”既体现我国行政管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渔业资源洄游性、渔业生产流 动性的要求。“分级管理”则体现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实施地区性 管理的必要性,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一)统一领导我国渔政管理“统一领导”的原则主要体现在:1统一渔业法规 建立全国统一的渔业法规,明确渔业发展方针,对主要渔业活动做 出必要的统一规定,加强宏观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渔业 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渔业法规和政府渔业规章,但应以国家统一 的渔业法规为依据,不得超越国家渔业法规,或与之相抵触。2. 统一执法机构全国渔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渔政船和人员的标志、制服等统一,各 级渔政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职权范围内工作的同时,服从上级渔政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检查,防止各自为政、片面顾及地方利益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工作中的上下脱节。3. 统一协调不同行政区间的渔政管理统一协调不同行政区间的渔政管理,是提高我 国渔政管理的整体协同效应的重要环节。渔业资源是全社会的公共财富,很多渔业资源种类 具有洄游性(流动性)的特点,渔业生产由于以渔业资源为生产对象也具有流动性。这些渔业 资源和渔业生产的特点,要求渔政管理必须在大范围内协调一致才能奏效,缺乏协调一致甚 至相互冲突的管理都会导致管理效果被削弱甚至抵消。在生产实际中,同一种渔业资源可能 同时或先后被不同的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等行政区域所利用,不同行政区域的渔船可能 在同一渔业水域生产作业,由此而可能产生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因此,不同行政区之间,不 同级的渔政管理机构需统一协调,积极配合,避免冲突、矛盾的发生。各级渔政管理机构需 要统一协调,全面开展管理和保护、增殖规划。对于洄游性强的渔业资源的管理,在必要时 还需要采取特殊的统一管理措施。(二)分级管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之间在渔业水域、渔业资源状况、渔业生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行政区域应根据国家渔业法规统一规定,并结合各地方的特点, 特别是分散各地的中小型湖泊、水库等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特点,以及渔业社区经济发展 对渔业生产需求实际,对不同水域和不同作业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采取适合当地情况的有 效的管理方法,进行渔业行政监督管理,因地制宜地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渔政 管理的效率。渔业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海洋渔 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 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 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这一规定表明,除了 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 渔场外,其他海域和内陆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我国各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主要以行政区域范围划分不同级别的管辖范围。分级管理应体现责、权、利的有机结合。分级管理是在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各地的 管理措施不得违背或超越统一的渔业法规。统一领导是分级管理的前提,分级管理是统一领 导的基础。三、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原则专管和群管相结合,是指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专门管 理与群众组织的自发性管理相结合。这一原则在各国渔政管理中都有不同的实践。一些渔业 发达国家,如日本等,在建立了一支强有力的专业渔业管理队伍的同时,还建立了有关的渔 民组织或渔业行业协会等民间自律组织。前者是渔业执法的保证,后者是渔业执法的基础。 就渔政管理本身的特性而言,在某种意义上应强调推行渔民群众自我管理,依靠群众自发地 贯彻执行渔业法规,积极开展内部监督。这对提高渔业管理效果,降低渔业管理成本都有重 要作用。(一)群众组织管理的主要作用渔业行业组织是指渔民自发成立、自我管理的群众组织,其形式大多以行业协会为主。渔 业行业组织的自我管理与政府渔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相结合,是最主要的专管与群管结合 的方式,也是政府渔业监督管理最有力的补充。渔业行业组织的管理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1政府和渔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当前我国渔业经营是以个体私营为主、各种经 营方式并存的体制,渔业生产大多处于缺乏基层自治组织的状态。尽管有渔农)村村民委员 会的存在,但由于渔业生产本身固有的专业性、分散性、流动性的特点,村民委员会很难发 挥基层管理作用。在此条件下,我国渔业管理事实上处于政府直接面对广大渔民群众的状态, 政府部门和渔民群众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渠道。渔业行业组织可以发挥联系政府与渔民群众 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对上代表渔民群众反映行业诉求,提供基础信息;对下传达政策法律, 增进渔民群众对管理的理解和配合,从而提高渔业管理的效率和效果。2.减轻政府部门的管理压力,降低管理成本 我国渔船数量庞大,有各种渔船50多万 艘,而且渔业生产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强的特点,渔业监督管理仅仅依靠政府部门难以应对 实际管理需要。群众渔业组织产生于渔业基层,根植于渔业基层,具有信息掌握快捷、真实、 细致的优势,在一些具体的微观管理事项上往往比政府管理更有效。通过群众组织的自律管 理,政府渔业管理部门可以从繁杂的渔业微观管理事项中摆脱出来,从而减轻管理压力,降 低管理成本。3. 增强渔业服务在渔业服务方面,群众渔业组织提供的服务在专业性、针对性、细 致性等方面以及质量和数量方面比政府更有能力来满足渔业发展需要。群众渔业组织可以发 挥自身优势,在信息收集与发布、数据统计分析、技术支持以及对内对外沟通和协调等方面, 为渔民群众以及社会有关各方提供服务。群众渔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既具有公共性也具有私 人性,许多公益性服务由民间渔业组织实施往往比政府更有效率。此外,将分散的渔业群众 力量组织起来,还可以在抵御外部风险和竞争损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保护渔民群众的正 当权益。(二)我国群众渔业组织管理的实践近些年在全国各地出现了一些群众性渔业行业组织,在管理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主要 有以下几种情况:(1)有些海岛的乡成立的张网行业协会,在地方政府的管辖海域内,划出一定范围的张 网渔场,供协会进行试验性自我管理。在渔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协会负责作业渔场的安 排;按协会的规章制度,处理有关的矛盾和纠纷。协会以委员会作为最高管理机构,以村作 为基层小组,通过协会章程明确工作任务,采用船只连组包干的办法实行责权利相结合,使 协会既是一个群众生产组织,又能进行自我管理。(2)实行水面划片包管。一些内陆水域大水面的渔政管理中,把水面划分给基层渔业组 织进行自我管理。例如,浙江新安江水库拥有5万多公顷水面,沿库乡村、支流众多,给专 管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新安江渔政管理站在加强专管工作的同时,组建了28个乡镇群众 渔业管理组织,采用责任制到乡村的办法把渔村管理责任层层落实,由当地乡镇自行安排力 量进行管理,从而把整个水库的渔政管理总体目标分解成若干区域性子目标,把专业管理与 群众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了管理效果。(3) 建立群众自我检查制度。例如,在浙江省的一些重点海洋渔区,根据伏季休渔管理 难度不断增大的情况,积极引导和鼓励村长或带头船船长负责全村的伏季休渔工作,各乡村 建立了渔政管理自我检查制度,互相督促,发现违法情况主动报案,有效地配合了当地渔政 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伏季休渔工作的顺利进行。四、综合效益原则综合效益原则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这既是渔业发展应遵循 的原则,也应是渔政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管理目的。渔政管理的经济效益体现在通过对渔业资源的管理,对渔业生产各环节的宏观控制和监 督管理,以及对渔业水域使用的管理和水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促使实现渔业生产的经济效 益最大化。渔政管理的社会效益体现在通过对渔业的行政管理,使渔业生产在良好的社会秩 序下进行,并在食物供应保障、改善人民膳食结构和营养水平、提高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积 极作用。渔政管理的生态效益体现在通过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尽 量减少渔业生产和其他相关人为活动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损害和破坏,促进经 济社会发展与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协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渔政管理活动不应只注重其所产生的某一方面的效益,而应该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 生态效益的统一。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历史阶段,在注重提高渔 业经济效益的同时,积极发挥渔政管理所能产生的社会和生态效益,尤其是在经济效益往往 容易与社会效益相冲突,与生态效益相矛盾的情况下,更应注重坚持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相统一的原则。第五节我国的渔政管理机构一、我国渔政管理机构的历史回顾我国渔政管理具有悠久的历史,古代就有“渔政”的提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十 分重视渔业管理工作。然而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承担着组织和指挥生产的角色,渔业管 理的工作重点是恢复渔业生产。在政府机构设置方面,1949年11月1日,政务院各机构开 始正式办公,渔业工作由中央农业局领导。1949年12月,渔业划归食品工业部领导,1950 年12月,又划归农业部领导。1953年,农业部水产总局设立渔政科,主要职能是组织生产 和为生产提供贷款、防风抗灾等服务;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统一指挥渔业生产,保 障海上安全,建立了渔场指挥部。这时,我国渔政管理工作开始萌芽。1954年9月,国务院取代政务院,渔业于1955年划归商业部管理。1956年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0次会议决议设立水产部,1957年,水产部设立渔政司,主管全国渔 政工作,承担保护渔业资源、管理渔船和处理重大渔业纠纷等职能o 1958年和1959年,经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相继成立了黄海区渔业联合指挥部和东海区渔业联合指挥部。1958 1977年期间,受当时国内政治影响,渔政机构及其工作受到严重冲击,上述两个指挥部 也停止了工作。1970年,水产部撤销,渔业管理工作并人农林部,设立水产局,由水产局 渔港电信处承担有关渔政、渔港和电信等管理工作。同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成立黄渤 海区渔业生产联合指挥部,由济南军区副司令任指挥。1973年12月,基于对巩固海防安全 和维护国家海洋渔业权益的考虑,为加强海上对敌斗争和民兵建设,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恢复组建东海区渔业指挥部,次年4月,南海区渔业指挥部成立。至此,形成了由黄渤海区、 东海区和南海区三个海区渔业指挥部负责各海区的大渔汛生产组织指挥、渔业资源调查与海 上安全生产、渔民和民兵教育等工作的形势,海区指挥部属国务院直接领导,指挥分别由济 南、南京、广州三大军区副司令员兼任,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的军区、海军、政府负责人 任副指挥。在此历史期间,总体上讲,渔业管理工作的主要指导思想是组织生产。作为现代 行政执法监督意义上的渔政管理工作,主要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并且伴随着改革开 放和渔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不断深化和发展。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渔政管理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国家渔业管理工作的重点逐步从组 织、指挥、指导生产向加强监督管理转变,渔政管理机构逐步发展壮大起来。总体上讲,改 革开放以来我国渔政管理机构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1. 改革开放以后至1985年渔政管理机构初建时期1978年3月,国家水产总局成立, 下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主管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渔航安全、渔船检验和渔业电信等工作; 同时对外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牌子,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权。同年,黄渤海区、东海区和南海区三个海区渔业指挥部设立渔政处。自此我国正式开始 了渔政、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等渔政管理工作,渔政机构体系开始建立。1979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渔政管理暂行条例、渔业许可证若干问题暂 行规定相继颁布,为渔政机构的建设发展初步提供了法律依据。1981年,国务院、中央 军委决定各军区不再承担渔业指挥工作。1983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发展海洋渔业若干问题 的报告的通知中强调指出:“要健全渔业法规,加强渔政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和积 极增殖近海渔业资源”在此指导思想下,全国上下普遍重视渔业法规和渔政机构的建设, 并逐步组建渔政执法队伍。1983年9月,国务院批准三个海区渔业指挥部划归农牧渔业部领导,对外可称海区渔 政分局,并在沿海若干个重要港口设立渔政管理站。1985年农牧渔业部正式下达文件,将 海区指挥部定名为“农牧渔业部XX海区渔业指挥部”和“农牧渔业部XX海区渔政分局”, 海区渔业指挥船改名为渔政船。渔政分局的职能从生产指挥向渔业资源管理转变,并逐步强 化渔政管理职能。2. 1986年至20世纪末依法加强渔政管理机构建设时期1986年渔业法颁布实施, 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 机构”这为渔政管理机构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渔政管理机构建设开始走上法制轨道。在中央政府渔政机构设置方面,1988年4月,农牧渔业部更名为农业部,下设水产局、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1989年3月,农业部水产局改为水产司;1993年7月水产司和渔政 渔港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1994年6月水产司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合并成立渔业局,对 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1990年6月,三个海区渔政分局更名为海区渔 政局,所属渔政船队更名为渔政检查大队。1995年6月,各海区渔政局被进一步授予渔港 监督和渔业安全管理的职能,更名为“农业部XX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对外称“中 华人民共和国XX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所属渔政检查大队更名为“中国渔政XX海 总队”在地方渔政机构设置方面,渔业法颁布实施以后,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本 原则,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及其渔业县(市)建立了地方渔政管理机构,沿海和部分内陆省 (市、县)组建了相应的渔业执法船队,全国渔政执法船舶实行统一编号、外观和标识,初步 形成了从中央到基层的全国渔政管理机构网络。3. 21世纪以来渔政管理机构建设新发展时期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内外渔业 管理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渔业资源衰退、环境恶化的趋势仍在继续,资源环境保护与 渔业生产的矛盾更加突出;渔船管理面临着众多困难,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水产苗种和 养殖水产品质量管理亟待加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生效后,我国先后与日本、 韩国、越南在专属经济区制度下签署了渔业协定,周边海洋渔业管理的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 化,对海洋渔政监督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加强专属经济区渔业管理、维护国家海洋 权益任务艰巨。此外,国家法制化建设进程逐步加快,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提高渔政 执法能力和水平,对我国渔政管理机构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形势下,进入新世纪以来,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渔政管理机构建设快速发展,并在统一规范、文明执法方面取得重大进 展。2002年5月1日起,全国渔政执法人员实行统一制服标志、统一执法证件。2004年, 农业部印发了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进一步规范渔政人员的执法行为。为适应新的国际海洋管理制度的实施和国内渔业统一综合执法的需要,2000年5月, 经国务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渔政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成立,专 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重大渔业执法行动,特别是跨海域、大流域、跨省区的渔业执法行动和 涉外渔业管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并指导全国渔政队伍建设工作。2007年11月,中国渔 政管理指挥系统正式启用,对全国渔船、渔政执法等进行统一动态管理,标志着我国渔政管 理现代化建设的重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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