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工作内容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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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工作内容及流程( 完全 版 )破产管理工作内容及流程序号名称时间工作内容备注1请 印章刻 制1* 1 T1 r管理人接 受人民法 院扌旨定后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 管理人的决定书和人民法 院致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 印章的函件等材料,向公 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2印章 封样备 案自印章刻J 制后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封 样备案,并在封样备案后开 始使用。注意事项:管理人应当 制订管理人印章管理 规定,并按规定使用印 章。3开立 管理人 账户自印章刻 制后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 管理人的决定书和管理人 的决定及身份证明等文件 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管 理人账户。注意事项:管理人账户 开立后,管理人可以将 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划 入管理人账户。管理人 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生 的所有资金收支,均 应当通过管理人账户 进行。管理人应当制 订管理人账户管理规 定,并按规定使用账 t接管 准备工 作接受人民 法院指定 后及时指派人员做好债务人 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 资料接管的准备工作。此 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人安排人员到人民 法院阅卷,通过阅卷了解 破产 案件的基本情况;2. 管理人安排人员向债务人 的有关人员了解与接管有 关的情况。户。接管 的债务 人的财 产、印 章和账 簿、文 书等资 料接管准 工作后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的财 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1债 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 凭证;2.债务人的现金、有 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 银行票据;3债务人的知 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 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注意事项:1不属于 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 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 产、印章和账簿、文 书等资料,债务人有 分支机构的,分支机 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序号名称时间工作内容备注同专用草、海关报关草、法 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 章;5.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 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 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 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 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 文件;6债务人的总账、明 细账、台账、日记账、会 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 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7. 债务人的章程、管理制度、 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 等档案文件;8.债务人的 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 债务等文件资料;9债务 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 件材料;10债务人的人 事档案文件;11 债务人 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12.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印 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 并接管。2管理人可以对债务 人的财产、印章和账 簿、文书等资料进行全 面接管,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分期、分 批接管。调查 债务人 财产状 况按受人民 法院指定 后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 查。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 况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1债务人的出资情 况:出资人名册、出资协 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及实际出资情况、非货币 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 产权属证明文件、权属变 更登记文件、历 次资本变 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 2.债务人的货币财产状况: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 他货币资金;3债务人的 债权状况:债权的形 成原 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 内容、债务人的债务人实际 状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二) 项序号名称时间工作内容备注否已过诉讼时效、已诉讼或 仲裁的债权的履行期限等; 4.债务人的存货状况:存 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 态、性质及相关凭证;5债 务人的设备状况:设备权 属、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 的设备情况;6债务人的 不动产状况: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的 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 程进度、施工 状况及相关 技术资料;7.债务人的对 外投资状况:各种投资证 券、全资企业、参股企业 等资产情况;8.债务人分 支机构的资产状况:无法 人资格的分公司、无法人资 格的工厂、办事处等分支 机构的资产情况;9债务 人的无形资产状况:专利 权、商标权、著作权、许 可或特许 经营权情况;10. 债务人的营业事务状况; 11债务人与相 对人均未履 行完毕的合同情况;12债 务人财产被其他人占有的制作 债务人 财产状 况报告调查债务 人财产状 况后根据调查内容制作债务人 财产状况报告。债务人财 产状况报告应当能反映债 务人各项财产的权属状况、 账 面价值和实际现状等基 本情况。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二) 项注意事项: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并经人民 法院许可,可以聘请 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 债务人财产进行专项 审计和评估。专业机 构对财产专项的审计 和评估报告,可以作 为管理人调查财产状 况和制作债务人财产 状况报告的财务依 据。管理接管的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内部法律依据:企业破产序号名称时间工作内容备注债务 人的内 部事务债务人的 财产、印 章和账 簿、文书 等资料后事务。管理人部分接管的, 与已接管部分相关的内部 事务由管理人管理;与未 接 管部分相关的内部事务 仍由债务人依法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决定 债务人 的日常 开支和 其他必 要开支接管的债 务人的财 产、印章 和账簿、 文书等资 料后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的日常 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 理人部分接管的,与已接 管部分相关的日常开支和 其他必要开支由管理人决 定;与未接管部分相关的 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仍由债务人依法决定。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四) 项定 继续或 者停止 债务人 的营业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 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债务人营业继 续或者停止的,应当将债 务 人营业的实际状况以及 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决定 及其理由,报告给人民法 院并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五) 款注意事项:继续或 者停止营业的标准可 以是-有利于提咼债 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 人清偿比例。决定 继续或 者停止 债务人 的营业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 召开之后4*管理人对于债务人继续或 者停止营业事务可以作出 建议,并将建议及其理由报 告给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 会议决定债务人继续或者 停止营业事务。管理人建 议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应 当同时就债务人继续营业 事务的管理作出方案,一 并报告给债权人会议讨论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 标准可以是:有利于提 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 债权人清偿比例。定 合同的 解除或 者继续 履行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 申请后管理人对于债务人与对方 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成立而均未履行完毕的合 同,有权作出解除或者继续 履行的决定。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十八条注意事 项:1第一次债 权人 会议召开之前,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继续履 行的,管理人应当经人 民法院许可。2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 后,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继续履行的,管序号名称时间工作内容备注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 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 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 院。3.继续履行均未履行 完毕合同的标准可以 是:有利于提高债务人 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 偿比例。管理 和处 分债 务人 的财 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谨 慎管理和处分,包括但不 限于:1债务人的财产权 属关系存在争议或者尚未 确定的,管理人应当依法 确权或者明确;2.为了提 高债务人财产的价值,需 要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管、 维护或者维修的,管理人 应当安排保管、维护或者 维修;3.债务人的财产易 损、易腐、价值明显减少、 不适合保管的,管理人应 当依法变卖;4.债务人对 外有出资的,管理人应当 及时通知被出资企业,并 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5.债 务人的财产如不依法登记 或者及时行使权利将丧失 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权利的, 管理人应当依法登记或 者 及时行使权利;6债务人 的财产需要办理保险的,管 理人应当办理保险手续。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六) 款、第六十九条注意事项:1在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 前,管理人对债务人 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应 当事先取得人民法院 许可:涉及土地、 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 转让;(2)探矿权、米 矿权、知识产权等财 产权的转让;(3)全部 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借款;(5)设定财产 担保;(6)债权和有 价证券的转让;(7)履 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 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 同;(8)放弃权利;(9) 担保物的取回;(10)对 债务人利益有重大影 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 为。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召开之后,管理人有 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 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 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接收接管债务人财产,书面通法律依据:企业破产序号名称时间工作内容备注债务 清偿或 者财产 交付债务人的债务人及时向管 理人清偿债务,并书面通 知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及 时向管理人交付财产。法第十七条可撤销 行为涉 及的财 产下列情况,管理人可追回 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 1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 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2。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 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 财产交易的;3.管理人发 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没有 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 担保的;4.管理人发现债 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前1年内对未到期债 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应 当书面通知因该行为取得 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5.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 内放弃债权的;6管理人 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已 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但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 进行清偿的,但是,个别 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条、第三十二 条注意事项:1.管理人 通知相对人返还财产 或者清偿债务,相对人 拒绝返还或者清偿债 务的,管理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2因可撤销行为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 应当要求债务人的法 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拒 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管 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无效行 为涉及 的财产下列情况,管理人可要求 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1.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为逃避 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管理人发现债务人有虚 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 务的。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三条追缴 出资下列情况,管理人可追缴 出资人欠缴的出资: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三十五条序号名称时间工作内容备注人欠 缴的出 资1管理人发现债务人的出 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 务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 制;2.债务人的出资人出 资后又抽逃出资的。取回 质物、 留置物管理人接 管债务人 财产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 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留 置物。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三十七条将债 务人占 有的不 属于债 务人的 财产返 还权利 人接管债务 人财产后权利人要求管理人返还债 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 的财产,管理人经审查确认 权利人的要求成立的,应 当将该财产返还给权利人。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三十八条决定 在运途 中的标 的物的 交付接管债 人财产后对于出卖人可以取回的在 运途中的标的物,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实际取得的,有 权在支付全部价款的条件 下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三十九条缺定 债权、 债务的 抵销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债权、 债务抵销主张的,管理人应 当作出是否同意抵销的决 定。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权 应当真实、有效,并经过债 权申报和确认。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四十条代表 债务人 参加诉 讼、仲 裁或者 其他法 律程序接管债务 人财产后通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 对已中止的诉讼或者仲裁 案件恢复审理,代表债务 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 他法律程序,可以委托代 理人。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七) 项注意事项: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后,有关 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 的人民法院提起。但 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有仲裁序号名称时间工作内容备注条款约定的,从其约 定。订 和执行 财产管 理方案拟订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万 案,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表 决。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六十条注意事项=债权人会议 表决没有通过的财产 管理方案,管理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 可,并在人民法院裁定 认可后执行。调查 与公示 职工优 先债权调查与公示职工优先债权, 职工不必申报。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四十八条接收 债权申 报材料 和登记 造册在人民法院公告的申报债 权的期限和地点,接收债权 人的债权申报材料。管理 人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后, 应当根据申报人提交的债 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审查 申报的 债权管理人对所有申报债权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 等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五十七条注意事项=对于债权人 申报的对债务人特定 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 权,管理人的审查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 权的法律效力;同一 担保财产有多项担保 权存在的受偿顺序; 提供担保是否具有依 法可以撤销的情形; 担保权的受偿范围编制 债权表债权审查 之后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和债 权审查的结果,编制债权 表。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五十七条债权 表的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当 提交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五十八条序号名称时间工作内容备注核查、 异议 和确认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 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后, 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 裁定确认。补充申 报债权 和调整 债权管理人接受债权人在破产 财产最后分配前的补充申 报债权,或管理人在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以后发现债 权 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差错 并需要调整的,管理人应 当对该债权进行调整,并 编制相 应的调整债权表。 补充债权表和调整债权表, 应当提交给以后的债权人 会议核查。无异议的,管 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确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五十六条提议召 开债权 人会议协助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的筹备和组织 工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后,管理人可以依据其职务 执行需要,向债权人会议 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六十二条聘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聘用管 理人团队以外的机构、工 作人员协助官理人履行官 理人职责的,经人民法院 许可,管理人可以聘用。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八条拟订管 理人报 酬方案管理人可以对债务人最终 可清偿的无担保财产的价 值总额进行预估,并根据破 产案件所需要的管理人工 作量拟订管理人报酬方案, 报人民法院初步确定。人 民法院初步确定管理人报 酬方案后,管理人应当将 该管理人报酬方案报告给 债权人会议。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八条注意事项:管理人认为 人民法院初步确定的 管理人报酬方案中管 理人获取的报酬数额 过低的,管理人可以提 出管理人报酬向上调 整的新方案并与债权 人会议协商,协商一致 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 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 的债权人会议决议。提请初步调经调查初步确认债务人不法律依据:企业破产序号名称时间工作内容备注人民 法院裁 定宣告 破产或 者终结 破产程 序查债务人 债权债务 情况后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以 及 可以申请重整或者和解 的申请人已表示不愿意申 请重整或者和解,或者在 合理期间内没有提出重整 或者和解申请的,管理人 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法第一百二十条拟订 破产财 产变价 方案宣告破 产后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 财产的变价方案。变价出售 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 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 决议的除外。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百十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注意事项:对于不适宜 拍卖的破产财产,管 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 价方案时可以提出招 标转让、协议转让、委 托出售等变价方式或 者在破产分配时直接 进行非货币方式分配。破产 财产变 价方案 的通 过、裁 定和执 行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变 价方案,应当提交给债权 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 没有通过的,管理人可以 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百十条、 第百十六条订 破产财 产分配 方案破产财产 变价后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产 变价的实际情况及时地拟 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一百五条无担保财产以及担保 财产价值大于该担保 财产上担保债权金额 的部分,优先清偿破产 费用和共益债务。优 先清偿后的剩余部分, 依照下列顺序进行清 偿:1.职工优先债权;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 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 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序号名称时间工作内容备注款;3.普通债权。破产 财产分 配方案 的通 过、裁 定和执 行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分 配方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 议讨论通过。债权人会议 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 管 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 认可;债权人会议没有通 过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债 权人二次表决,债权人会 议二次表决仍不通过或者 拒绝表决的,管理人可以 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 产财产分配方案。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一百五条、 第百十六条破产 财产分 配的提 存和公 告破产财产 分配时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应当 将其分配额提存:1.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 权;2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 条件的债权;3债权人未受 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七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百十九条终止 执行职 务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 序的,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 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10 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 程序的裁定,向债务人或 者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并在办理完 毕债务人或者破产人注销 登记后的次日,终止执行 职务。但存在诉讼或者仲 裁未决情况的除外。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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