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总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答题活动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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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答题活动参考资料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3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93、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124、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155、中国石化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86、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517、中国石化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委)派及管理暂行办法638、中国石化境外高层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719、中国石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8010、中国石化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8811、中国石化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职数总量管理暂行办法9512、中国石化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10013、20102020年中国石化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1071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异地交流若干规定(试行)11715、中国石化控股(参股)企业专职董事、监事管理暂行办法12316、中国石化境外机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聘任暂行办法12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年进行调整的;(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一)全委会成员;(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全委会成员;(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石化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的精神,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为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能源化工公司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化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市场认可、出资人认可和职工群众认可原则;(五)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相结合原则;(六)结构合理、配置科学原则;(七)民主集中制原则;(八)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九)依法管理原则。第三条 各级领导班子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体制与管理第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党组协助管理党中央、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管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集团(股份)公司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和其他需要管理的领导人员(详见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直属单位协助集团公司党组管理本级领导人员,负责管理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本级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党的关系在地方的直属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由集团公司党组和地方党委双重管理,以集团公司党组管理为主。党的关系在地方的直属单位的所属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由直属单位和地方党委双重管理,以直属单位管理为主。第六条 集团公司党组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中国石化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和办法等;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人事部是集团(股份)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第七条 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一般应归口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受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共同领导。第八条 管理的主要内容: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思想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交流、教育培训、激励、监督、退出等。第九条 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形成和保持年龄梯次配置、专业合理搭配、气质相济互补的结构和整体的高文化层次。第十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企业领导体制。党委班子成员与董事会、总经理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党政主要领导原则上分设。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第十一条 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企业,其领导人员职务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人员职务任期,按照各自章程规定执行,并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十二条 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各级领导班子职数。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职数,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由集团公司党组确定。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职数由集团(股份)公司实行总量控制、宏观管理,其职数调整须报集团(股份)公司人事部审批。不得超职数总量配备。第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人员备案制度。凡规定应报上级任前备案的领导人员,呈报单位应在提交领导班子讨论研究前就人选情况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沟通;领导班子讨论研究后,由党委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送任职备案请示,并附领导人员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呈报单位按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凡规定任后备案的,在任免后10天内,将领导人员任免文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策部署,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有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二)具有比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市场竞争意识强,有胜任岗位职责需具备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工作业绩突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经济政策及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熟悉石油石化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业务;(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素养,团结合作,勤勉尽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第十五条 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还应当努力达到集团公司党组提出的各项要求,其中党政主要领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够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观察和处理问题,大局意识强;(二)注重抓大事,善于科学决策,有较强的抓班子、带队伍、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能够驾驭复杂局面;(三)党性强、品行好,胸怀宽广,作风民主,讲究领导艺术,知人善任。第十六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一)提拔担任党组管理的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或相当同级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3年以上工作经历。提拔担任直属单位管理的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三)一般应参加过相应的培训,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四)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五)担任董事、监事、总会计师等职务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注重从有基层和关键岗位工作经历、经过艰苦环境锻炼的人员中选拔领导人员。特别优秀且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应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第四章 选拔任用方式第十七条 选拔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也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第十八条 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民主推荐;(二)组织考察;(三)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四)酝酿与讨论决定;(五)任前公示;(六)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第十九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实施方案;(二)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布竞争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知识、能力、素质、心理等方面的测试;(五)民主测评;(六)根据测试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七)组织考察,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八)讨论决定;(九)任前公示;(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第二十条 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实施方案;(二)面向本系统或社会公布招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薪酬待遇及有关要求;(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知识、能力、素质、心理等方面的测试;(五)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六)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七)根据考察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八)讨论决定;(九)任前公示;(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提供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薪酬待遇及有关要求;(二)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三)对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人选进行面试;(四)通过适当方式了解人选的有关情况;(五)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六)讨论决定; (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第二十二条 对面向全系统或社会公开招聘、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选拔领导人员的,须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对通过公开招聘、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选拔的领导人员,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第五章 民主推荐第二十三条 采取组织选拔方式选任领导人员,必须通过民主推荐产生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民主推荐结果1年内有效。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岗位设置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务推荐。第二十五条 民主推荐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会议投票推荐人选得票不够集中的,可进行二次推荐。(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情况分别统计,综合分析。第二十六条 民主推荐会由下列人员参加: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下一级的领导人员(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为正职和部分副职),职工群众代表(不少于参会人数的30%),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单位和部门人数较少的,全体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吸收相关人员参加。第二十七条 个别谈话范围: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下一级的正职领导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第二十八条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经协商并报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结果是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第二十九条 个人向组织推荐有关领导岗位的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在民主推荐中集中度不高、多数群众不认可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六章 组织考察第三十条 组织选拔的考察程序:(一)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察组(有协管单位的,会同协管单位组成联合考察组),拟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组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组长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经验比较丰富且熟悉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二)考察组与拟产生考察对象的单位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三)发出考察预告。(四)召开民主推荐会。(五)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方法,对经民主推荐后确定的考察对象,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考察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实绩。(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交换意见。(七)研究提出拟提任人选、领导班子调整意见,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领导班子汇报。第三十一条 对拟提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组长及成员应在考察材料上署名。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情况。第三十二条 对通过竞争上岗、公开招聘产生的需要考察的对象,参照第三十、三十一条考察。第七章 酝酿与讨论决定第三十三条 对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第三十四条 对拟提任人选,提交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前,应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第三十五条 对拟任人选的任用意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第三十六条 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第三十七条 领导班子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调整意见、拟任人选情况和任用理由等;(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三十八条 由地方党委协管的领导人员任免,应征求协管地方党委的意见。第三十九条 需报上级备案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八章 任 职第四十条 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进行任前公示。(一)本单位产生的拟提任人选,在本单位公示;拟交流提任的,在原任职和拟任职单位同时公示。(二)公示通过张榜公告、会议公布、内部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进行。其中,对拟提任的直属单位正职人选,一般由集团(股份)公司人事部派人组织公示;对拟提任的直属单位副职人选,由集团(股份)公司人事部下达公示通知,委托所在单位和拟任职单位组织公示。(三)公示期限一般为57个工作日。(四)公示期满,组织人事部门对公示情况进行汇总。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办理任用手续。对反映影响任用的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必要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组织人事部门将公示情况向领导班子汇报,领导班子作出予以任用、暂缓任用、不予任用决定。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3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领导班子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用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第四十一条 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任用,根据集团公司党组作出的决定和建议,采取聘任、委任或选任的方式办理。(一)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以上领导人员,未设立董事会的集团公司直属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由集团公司任免。(二)股份公司机关部门及以上领导人员、分公司总经理班子成员,由集团公司党组提出建议,股份公司按程序进行聘任;设立公司治理结构的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含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总经理班子成员,由集团公司党组向股份公司提出建议,股份公司按程序委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并向董事会推荐总经理班子人选,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班子成员。(三)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监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由集团公司委任;总经理班子成员由集团公司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由董事会聘任。(四)股份公司所属上市公司的领导人员,由集团公司党组向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向上市公司提出建议人选,上市公司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会、监事会人选,向董事会推荐总经理班子人选;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班子成员。(五)控股(参股)企业,由集团(股份)公司委任需由我方派出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提出由我方派出的总经理(总裁)班子人选,按规定进行聘任。(六)直属单位党委、纪委领导人员,换届时按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党代会闭会期间,党委、纪委领导人员的调整由集团公司党组任免。工会主席由集团公司党组提出建议人选,按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进行选举。第四十二条 直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任用,参照第四十一条办理。第四十三条 对决定任用的领导人员,按管理权限,由领导班子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自行文之日算起。第九章 选拔任用纪律第四十五条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提高领导人员的职级待遇;(二)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领导人员任用;(四)不准以领导圈阅、碰头会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五)不准要求或授意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六)不准在管理体制调整、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或者退出现职前突击提拔调整领导人员,领导人员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选拔任用工作;(七)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人员的决定;(八)不准在推荐、考察、选举中进行拉票、贿选等违规违纪活动;(九)不准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十)不准在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漏领导人员任用的酝酿、讨论情况。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况的,对任前备案的领导人员任用,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领导人员任用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七条 坚决防止领导人员“带病提拔”现象。(一)对拟提拔领导人员,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任用的决定;(二)对提任的领导人员进行跟踪考察了解,有重要举报或者发现行为不检点的,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函询;(三)对选拔到重要岗位工作、发现有重要违纪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领导人员,先从该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节作出适当安排,同时进行调查核实;(四)对“带病提拔”的领导人员,调查其选拔任用过程,确实存在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四十八条 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对“跑官要官”的,应批评教育,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提拔使用,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对受贿“卖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第十章 考核评价第四十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接受上级组织的考核评价,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积极配合。第五十条 考核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引导科学发展的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第五十一条 考核评价分为任期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以任期考核评价为主。如需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可与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考察或本单位职代会民主评议结合进行。第五十二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成立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考核评价组,具体实施考核评价工作。第五十三条 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包括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等内容。(一)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社会责任、企业党建;(二)经营业绩包括绩效结果、科学管理、持续发展;(三)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功能;(四)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联系群众、廉政建设。第五十四条 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包括素质、能力和业绩等内容。(一)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廉洁从业;(二)能力包括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三)业绩包括工作实绩、履职表现。第五十五条 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级。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不称职、不称职4个等级。第五十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实绩获取、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多维度测评包括企业内部测评、上级机关部门测评。第五十七条 考核评价组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考核评价报告。领导班子考核评价报告主要内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成绩与问题分析、考核评价等级、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等。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报告主要内容:领导人员总体评价、优缺点分析、考核评价等级、提高素质和能力的建议等。第五十八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经派出考核评价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或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托考核评价组进行反馈。第五十九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使用、奖惩、教育、培养的重要依据。其中,对考核评价中得分较低、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诫勉谈话,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第十一章 中心组学习第六十条 中心组学习由党委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第六十一条 学习内容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以及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经营、科技、文化等方面的知识。第六十二条 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学习要求,保证学习时间。集中学习时间全年不得少于96学时,每两周至少集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第六十三条 参加中心组学习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各单位每年将中心组学习情况报上级组织人事、宣传部门,并附中心组学习考勤统计表。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人员参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每年通报一次。第六十四条 坚持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把集体学习研讨作为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确定重点题目,研究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和对策,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第十二章 双重组织生活第六十五条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党员领导人员必须既参加所在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又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第六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人员,根据需要,可吸收同级非党员领导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六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在本年度内召开。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报经上级同意。根据需要,可增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第六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根据上级的要求和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需要确定。第六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应重点抓好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开展谈心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落实整改措施等环节。第七十条 认真执行上级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指导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对质量不高的民主生活会,责令其重开。第七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15天,应向上级纪检监察及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会议的主题及开法;会后15天内,应书面报告会议召开的情况:参加会议人数,未参加人员及原因,会议准备情况,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查找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需要上级解决的问题等,并附原始记录复印件。第七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增强思想性、政治性和原则性。党委书记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有主要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引导大家畅所欲言,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第七十三条 党员领导人员应以普通党员身份按时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向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请假。第七十四条 党支部、党小组应将组织生活内容和议题提前通知领导人员本人,组织人事部门定期汇总和检查领导人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予以通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人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抽查,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第十三章 民主集中制建设第七十五条 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使领导人员掌握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增强贯彻民主集中制意识。第七十六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明确和细化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问题的程序和事项,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第七十七条 坚持“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决策基本程序:(一)相关职能部门在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建议;(二)职能部门向分管领导汇报初步方案,并向主要领导汇报形成一致意见后,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进行充分酝酿;(三)根据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工,分别提交党组会、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等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四)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职代会或职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五)需报经上级审批的事项,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由上级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六)需要民主公开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和决策方式,并根据改革发展的实际及时进行修订,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第七十九条 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检查。对于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策的,进行批评教育;造成重大失误的,追究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第十四章 职代会民主评议第八十条 民主评议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委领导下每年进行1次,由职代会(员工大会)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和工会等组成的民主评议委员会负责评议具体事宜。第八十一条 民主评议程序(一)制定方案。制定民主评议方案,报党委研究确定后,下发民主评议通知。(二)述职。一般采取大会述职方式。领导班子的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管理决策情况,班子建设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整改措施。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履行职责和分管工作完成情况,个人思想状况,工作作风及廉洁自律情况,学习情况及收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努力方向。(三)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职工代表依据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综合评价,评价档次按照第五十五条确定。(四)结果处理。民主评议结果和民主评议意见由民主评议委员会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后,党政主要领导向被评议对象逐一反馈,民主评议委员会在职代会召开期间以适当方式向职工代表通报。被评议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第八十二条 评议工作结束1个月内,党委将民主评议情况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各单位评议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和“差”得票比例超过25%的,需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领导人员评价“基本不称职”和“不称职”得票比例超过15%的,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第十五章 谈 话第八十三条 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第八十四条 谈话分定期谈话和不定期谈话。党政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政主要领导谈话、副职领导人员同所分管单位和部门领导人员谈话每年至少1次,特别要注意同那些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谈心。遇有特殊情况、时间安排有困难时,也可委托其他领导人员或组织人事部门代为谈话。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落实谈话制度。第八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况,应及时与领导人员谈话:(一)民主评议或考核评价反馈意见时;(二)发现其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时;(三)受到表扬奖励或批评处分时;(四)提拔任职或职务变动时;(五)有不团结现象时;(六)发现责任心不强、履行职责不力时;(七)工作、生活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八)退出现职和退休时;(九)本人要求同领导谈话时;(十)其他情况需要谈话时。第八十六条 谈话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及生活、家庭等方面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力求做到有的放矢;(二)以诚相见,推心置腹,注意倾听谈话对象的想法;(三)坚持原则,分清是非,既肯定成绩,又明确指出存在的缺点或错误;(四)对一时思想不通的,耐心说服,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第十六章 交 流第八十七条 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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