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员工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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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员工关系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员工关系管理苏州大学教育学院 夏骏本节主题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相关主题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企业裁员管理一、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主体行为的准绳;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手段;劳动合同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 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指劳动者与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现实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劳动法律对劳动关系调整的结果,是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者的权利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4、劳动者在劳动中获得安全和卫生保护的权力5、劳动者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6、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的权利87、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劳动者的义务1、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劳动合同法定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试用期限;培训;保密事项;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续订 提出劳动合同续订要求的一方应在合同到期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既未终止又未续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种情况,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劳动者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种情况,用人单位在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仍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四种情况,用人单位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按照第一种、第三种情况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种情况,用人单位在因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种情况,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二种情况,劳动者在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须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和条件的。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 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致使原定合同无法履行; 3、 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使合同确实无法履行; 4、 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5、 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退休或退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而终止;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劳动者涉嫌犯罪在拘捕期内的;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二、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含义 企业集体合同是通过企业集体谈判而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或全体工会会员在劳动和生活方面的共同条件为中心内容的,旨在规范企业劳资关系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都需要经过集体谈判来签订。 集体劳动合同的作用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弥补劳动法律法规的不足。企业集体合同与企业劳动合同的区别(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同(2)合同的具体内容有差别(3)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4)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1)必备条款: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2)一般性条款:合同期限;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条件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等。(3)协商条款:企业生产经营目标;职工培训和就业保障;职工民主管理;工会工作等。 签订协商式集体合同的程序集体合同的主体:工会或员工代表;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集体合同协商:协商准备;讨论;审议;签字。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由企业一方将签字的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在集体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报送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审核期限和生效:15天;16天。集体合同的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 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三、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或劳资纠纷,它是指员工与企业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争执。 劳动争议的类型个别劳动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权力争议与利益争议 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涉及的内容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企业调解是指由第三者居间调和,通过疏导、说明,促使企业和员工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方法。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活动,包括对案件的依法审理和对争议的调解、裁决等一系列活动和行为。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处理,依法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按照劳动法规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 一名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案例简介:死者梁某原在深圳市某设计院任高级工程师,1994年7月退休,同年9月由该设计院返聘继续工作。当时双方约定,梁某如因工致残、死亡,按正式员工的待遇处理。当月梁某因公到广州出差,遇车祸死亡。经该设计院、设计院主管单位某总公司以及死者的亲属与交通肇事者交涉,肇事者赔偿梁某亲属106万元。该设计院及其主管单位共同对梁某的死亡待遇作出如下处理:第一,让梁某的长女曹某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退休员工死亡的保险标准领取抚恤金4338元,丧葬补助费2037元;第二,垫付治丧期间梁某亲属的机票费、治丧费100916元;第三,给梁某亲属补助12000元,并扣除已垫付的机票费、治丧费,实付其亲属补助2000元。曹某对此处理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第一,梁某的死亡应按因工死亡处理,用人单位应补差(现待遇与因工死亡待遇之差);第二,根据深圳市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梁某的直系亲属包括其父亲、母亲、子女。这些人应享受抚养生活补助费。仲裁结果:1该设计院补发申诉人的抚恤金、丧葬费差额11000元,差额一年期利息1000元;2该设计院主管单位-某总公司负连带责任;3驳回申诉人抚养梁某父亲、母亲、次女的申诉请求;4仲裁费490元,申诉人承担190元,被诉人承担300元。问题: 申诉人的申诉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是否合理?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梁某的死亡是否应按因工死亡的待遇处理;2梁某的抚养生活补助费应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一,根据梁某与设计院之间的事先约定,应享受因工死亡待遇。关于焦点二,设计院提出:第一,梁某的父亲是香港人,母亲侨居美国,次女在梁某死亡时已年满18周岁,不属抚养范围;第二,梁某的兄弟姐妹很多(有10多个),梁某的丈夫在设计院任副总工程师,有固定收入,因此对梁某其直系亲属的抚养责任应如何认定。 经仲裁委员会调查:梁父于1995年10月去世,曹某提出供养请求时,其法定代理已终止;梁母侨居美国没有直接参与申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委托人代理诉讼应在所在国公证机关办理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方才有效,即须补办手续才能受理曹某的代理诉讼。梁某的次女已超出国家规定大抚养年龄,不属于抚养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年7月6日发布、 1993年8月1日执行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二十六条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第二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条例执行。 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国家为了防止和消除在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减轻繁重体力劳动,以及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企业的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工厂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工厂安全技术规程厂房、建筑物和道路的安全措施。坚固安全,符合防火、防爆的规定。工作场所、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技术措施。机器设备的安全措施。电器设备的安全措施。动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矿山安全规程矿山设计的安全要求。矿山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开采的安全要求。矿山开采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不同矿种的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必须对各种危害安全的事故采取预防措施,如冒顶、爆炸冲击冲压等等。劳动卫生规程劳动卫生规程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防止和消除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总和。包括各种工业生产卫生、医疗预防、健康检查等技术和组织管理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根据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对劳动者进行保护。防止粉尘危害。根据国家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标准,对劳动者进行保护。防止噪声和强光刺激。防止电磁辐射危害。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严格执行低温作业分级冷水作业分级标准,工作场所在5摄氏度以下,35摄氏度以上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通风和照明。个人防护用品和生产辅助设施。职业病防治。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安全卫生认证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劳动者健康检查制度五、企业裁员管理裁员管理方案设计计划阶段裁员筛选阶段实施阶段沟通阶段 计划阶段明确企业战略及目标;计划制定过程;为确保平稳裁员,制定沟通策略;建立裁员管理小组;制定裁员时间表 。裁员筛选阶段制定筛选标准,确定裁员对象;确定管理层中的可能被裁名单,评估候选者;确定最优裁员名单和最应保留员工名单,对以上名单进行评估 。实施阶段确定遣散费用的整套方案:遣散费用的计算依据、计算方式以及审定福利授予方案;确定新职介绍方案 。沟通阶段上述裁员管理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应由企业最高领导人亲自过问,由至少一名高层领导参加组成的工作小组来负责。裁员管理工作不是简单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裁员管理方案的制定要根据企业的战略和目标,方案的实施会影响到企业的各个层面。 企业裁员遣散纠纷的主要原因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遣散纠纷;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当引起的遣散纠纷;企业改制或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引起的遣散纠纷 。企业裁员遣散纠纷的预防加强企业遣散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裁员遣散原因要与法有据,事实要清晰。一是要保证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二是要避免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与法律冲突或者不利于裁员遣散的实施;三是员工遣散事实要清楚、理由要充分;四要做到员工遣散程序规范、按部就班。在企业裁员遣散时要以人为本,讲求人情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工 会 组 织 第三章工 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四章基 层 工 会 组 织 第五章工 会 的 经 费 和 财 产 第六章法 律 责 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五章 罚 则第六章 附 则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经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第十七条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第十九条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率。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一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最低工资率测算方法 国际上确定最低工资一般考虑城市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 (、) 最低工资率;城市居民人均生活费用;平均工资; 劳动生产率; 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因素。确定最低工资率的具体测算方法有八种:恩格尔系数法、比重法、累加法、超必需品剔除法、平均数法、生活状况分析法、分类综合计算法、经济计量分析法。比重法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恩格尔系数法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以上方法计算出最低工资率后,再考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劳动生产率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 举例: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最低食物费用为元,恩格尔系数为,平均工资为元。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最低工资率为:最低工资率元(为调整数) 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最低工资率为: 最低工资率元(为调整数) 国际上一般最低工资相当于平均工资的,则该地区最低工资约为元。那么,可以得出该地区的最低工资率为元月。 得出最低工资率后,一定要进行可行性验证,尤其要看大部分企业是否承受得了,然后再最后确定。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7年7月16日颁布实施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年起每两年提高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四、按本人缴费工资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谢 谢 大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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