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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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铁道 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 为了不断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管好用好爆炸物品,既是促进施 工生产和获得最佳效益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稳定的大 局所需,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储存与保管第二条 爆破器材仓库的分类1 、按建筑类型分1.1 、地面库:地面库是指设立在地面上的库房。使用单位设立 的总库,炸药最大允许储存量为本单位半年的使用量,起爆器材为一 年的使用量;分库炸药的最大允许储存量为本单位3 个月的使用量, 起爆器材为半年的使用量。但是,不论总库或分库的单个库房最大储 存量,都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限量。1.2 、覆土库:覆土库是指建筑在地面上用土覆盖的库房,这种 库房的长边一侧多是紧贴山丘,库房的顶部覆土厚度不少于50 厘米; 库房的另一长边覆土的宽度必须过顶边缘1 米,至地面的坡度不应少 于 1 :1 、25 ,以保证覆土的稳固性库房的两侧设出入口及装卸站台。 库房出入口还要设覆土挡墙。1.3、峒室式:峒室式也叫隧道式,是指设立在山洞或隧道内的 库房。单个库房炸药的最大允许量不应超过100 吨。1.4、井下库:井下库是指在矿井下设立的库房,它属于分库。2 、按使用期限分:2.1、永久库:使用期限在2 年以上的。2.2、短期库: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2 年以下的。2.3、临时库: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下的。临时库的炸药总存量不 应超过 10 吨,雷管不应超过 2 万发,导火索不应超过 1 万米。第三条 建库审批程序和要求1 、库址选择,对库址进行审批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库房能够符 合国家规定的内、外部设备距离。设立仓库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储存 的品种数量选定库房的位置。在库址选择阶段,设立仓库的单位要提 供以下文件:1.1、隶属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书。1.2、主管城乡规划部门的用地许可证明。1.3、计划任务书。1.4 、库址现状地形图,要求能显示出库房的地理位置及与周围 村镇、厂矿、重要建筑设施、公路和铁路、供电和通讯线路等的四邻 距离,150M以外。1.5、危爆物品库(油库、现场临时爆破器材库)未经当地公安 机关验收合格并颁发许可证不准启用。1.6、仓库区域总平面图。主要是指库区与生活区库区内每个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以及岗楼、围墙、办公室等到的位置。2 、建筑设计审核阶段,仓库的位置选定后,设立仓库的单位或 承担设计的单位要提供以下设计图纸和有关说明文件。2.1 、库房建筑平面图:审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库房有足够 的使用面积。防止造成堆垛过高、通风不良。2.2 、建筑结构图:主要是墙体、屋盖、地面、门窗、通风孔和防护土堤部分。防震抗震可按里式烈度九度考虑。2.3、雷电防护、消防、供电、道路的设计。第四条 库房内部管理1 、器材库必须有专职人员保管、负责,发放站也必须设立专人 负责。2 、库内贮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允许量。3 、库内严禁明火和吸咽。4 、库内进入任何人不准使用手机。5 、库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质。6 、库内必须保持干燥和通风良好。7 、库内应备有适当的温度计和湿度计,并要经常检查与记录。 具体要求:7.1、室内温度不超过35C。7.2、贮存硝化甘油炸药时,为防止冻结,应备有采暖设备,对 难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保存在10C30C库内,对易冻结的硝化 甘油炸药保存在15C30C库内。7.3、采暖设备与炸药的距离不小于一米。7.4、库内相对湿度一般应控制在 4570%的范围内。8 、库房须整修时,必须将库内所有爆炸材料移出库房区域至安 全地带,方可施工。9 、库内爆炸材料堆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9.1、炸药箱(包括导爆索箱)堆高不得超过 1.8 米,宽度以四 箱(袋)为限,袋堆不超过1.2 米,浆状炸药不得超过两袋高。9.2 、雷管箱放在木架上,木架每格只堆放一层,最上层距地面 高度不超过 1.5 米。放在地面上时,高度不超过1 米,地面应设软垫 或木板,木架及地板上的钉子,钉头应埋深 5毫米,并用灰浆抹干。9.3、各类箱堆间距不小于 0.3 米,箱堆距墙保持不少于 0.5 米, 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小于1.3 米。9.4 、为了通风箱下面垫方木或木板,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 查看。10、在同一库房内贮存两种以上爆破器材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与爆破器材无关的杂物不得共同存放。10.1 “+ ”号表示爆破器材名称内横行的某种器材与竖行内的某 种器材二者可同库存放,“-”号则表示两种器材不可同库存放。10.2 当库房内存放两种以上爆破器材时,其中任何两种器材均 应能满足同库存放要求。10.3 硝酸铵类炸药,包括铵梯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 铵沥蜡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铵梯黑炸药。11、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将不同性能的爆破器材, 共同存于同一库房内,但要注意以下几点:11.1、不同种类的爆破器材应分开堆放。11.2、库房内要用不燃材料的墙隔开,隔墙厚不小于 37 厘米; 各隔墙间要有单独出口的套间,在套间内发放器材。11.3、库房里贮存爆破器材的总量,不得超过设计总量。但有些 单位图简单,往往存放过多,超过设计容量,这样一旦发生事故,加 大了危险范围,造成的损失更大。这是管理中应十分注意的事情。12 、爆破器材的保管员,必须做到“心中有数”以免遗漏或失盗, 必须有严格的验收、发放、领取和退回手续,帐目要清楚。13 、爆破器材入库时,库房负责人必须清点验收,记帐放库,并 分期分批堆放。一般先进库的爆破器材要先发使用。对新进库的和过 期的爆破器材,应及时作质量检查。对已变质的爆破器材,应及时销 毁,严禁发放使用,以防发生拒爆、早爆或迟爆等事故。14 、发放爆破器材时,对同一爆破作业地点,不得发放燃速不同 的导火索,以免打乱起爆顺序,甚至造成人员来不及撤离就响炮的危 险。15 、发放爆破器材时,要首先检查,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 爆破器材,方可发放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应按变质 的爆破器材处理。第五条 库房外部管理:1、距库房外墙 15 米半径范围内,不应有杂草和灌木丛。2、爆破器材加工房,要设在库区外。3、进入库区的人员,禁止携带枪支、火种。库区内严禁吸烟和 明火。4、在库区所控制的外范围内不得进行有碍库房安全的活动。如 爆破、狞猎等。5、如果在库区所控制的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或构筑供电、通讯、 水利、交通等设施时,库房应停止贮存爆破器材,公安机关要收回签 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6、如果在减小爆破器材贮存量的情况下,能够保证符合规定的 外部距离,经审核后,可重新换发储存许可证。第六条 储存爆炸物品过程中常见的隐患1、重大隐患1.1、在市区、城镇或其它人烟稠密地区大量储存爆炸物品。1.2、在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储存爆炸物品,一旦发生爆炸,会造 成停水、停电、停气或使广播、通讯、交通中断,堤坝、隧洞、国防 工事等沉裂的重大危害。1.3、在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工矿 企业和仓库附近大量储存爆炸物品。一旦发生爆炸,会造成殉燃、殉 爆、环境污染等危害。1.4、在娱乐、游览、参观、展览、集会等公共场所大量储存爆炸物品的。1.5、在客运车站、码头、机场、交通枢纽地带大量储存爆炸物品的。1.6、在其它会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地区储存爆炸物 品的。1.7、对重大隐患采取的唯一办法是立即将存放的爆炸物品转移 到安全地点,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追究。2、一般隐患2.1、混存:库存爆破器材不符合共存范围的;爆破器材与其它 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或与军用弹药同库存放的; 爆破器材与其它杂物混存一库的。2.2、超量:库存爆炸物品超过公安机关核定的安全容量,一旦 发生爆炸事故,会影响周围安全或造成库与库发生殉爆的。但库存爆 炸物品虽已超过安全容量,而发生爆炸事故后,不会使库与库发生殉 爆和不影响周围安全的,可不列为隐患,但应按违章处理。2.3、库址不当,库房与库房之间,库房与看管人员的生活区之 间的内部距离过小,库房与周围工矿企业、村镇、建筑设施等的外部 距离过小,一旦发生爆炸事故,会造成殉爆以及影响库房安全的,交 通不便,严重影响运输安全的。2.4、乱存乱放:爆炸物品不存处专用库房内,而乱存在办公室、 宿舍、车间、粮库、饲料库、工棚、住人家中或乱埋在施工工地、塞 在洞穴里,容易发生事故和造成丢失被盗的。2.5、看守不严:库房无人看守人员不足,看守人员老、弱、病、 残,不能胜任工作的,看守人员擅离职守或夜间无人上岗守卫的,库 房门窗不严、无锁。2.6、制度不严:领用爆炸物品没有严格手续,没有登记帐目或 帐物不符的。2.7、失效与变质:爆炸物品安全性降低,不能继续储存而且影 响运输和使用安全的。如炸药、火药分解、硝化甘油类炸药渗油和冻 结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炸物品,而且容易发生自燃自爆的,爆炸 物品吸湿、硬化,影响使用安全的。2.8、库房杂乱:在库内堆放粮食、衣物、工具、纸张、建筑材 料等杂物,爆炸物品堆垛不牢或堆垛过高,容易倒塌的,库内有鼠、 蝎、蛇、鸟等昆虫和动物的,库内有散落的爆炸物品或药粉、粉尘的。2.9、结构不良:库房地基下沉,屋顶墙壁破裂,有倒塌危险的, 防护土堤或覆土库房的覆土坍塌,雷电防护装置的保护范围不够,接 地电阻超过规定或需要接地的金属物而未接地的,库内、库外照明灯 具、电气设备及供电路不符合要求的。第三章 购买爆炸物品规定第七条 购买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是在公安局本管辖区内使用 爆炸物品,并持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第八条 用途合理,确保不滥用,并按照使用环境和条件,对购 买的品种、数量进行审核。如在有瓦斯矿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下使用爆 破器材,只能用电雷管和矿用安全炸药。第九条 必须有专用库房存放爆炸物品,并有专人看管、专人使用和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第十条 供货单位必须是经公安机关核准的销售单位。第四章 运输爆炸物品规定第十一条 申办爆炸物品运输证的程序的内容:1、申请运输爆炸物品的单位要填写爆炸物品运输申请表,并 有事先向公安局报送的订货合同副本或开出的爆炸物品购买证, 而且申请运输的品种、数量、发货单位、发货地点、到达地点等,要 与原合同或原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一致。2、确保运输爆炸物品的工具得当,运输路线安全,并有押运人 员。3、保证爆炸物品运到目的地后有专库储存,专人看管,库内不超量,不混存。第十二条 地面运输公路运输规则:1 、公路运输爆破器材时,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 拖拉机、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电瓶车。2 、同一车箱内装载的爆破器材要符合“爆破器材的允许共存范围”。3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准同时搭乘乘客。4 、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按公安局指挥部指定的路线、时间运行,必要时要有民警监督执行。5、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途中不准投宿,如需要停歇、吃饭时, 车辆要停在远离各类建筑200 米以外,并设专人看管。6 、要选择气候良好的时间运输爆破器材,如遇雷雨要选安全地 带避险。7 、工地内短途运输工具用汽车搬运,必须遵守如下规定。7.1、驾驶必须是正式司机。7.2 、车身:7.2.1、汽车的车厢、车底要用木质材料,而且不能有钉子外露。 如果所用车厢和车底是铁皮的,必须在内侧附有不发火材料的护衬和 软垫。7.2.2、出车前要对汽车进行检查,要求电气线路绝缘良好,连 接牢固,无破损和错接。7.2.3、汽车各部件完好、清洁、油路系统牢固不漏油,排气管 要装防火帽。7.2.4、汽车胎充气适当,有备用轮胎,车上有危险标志,灭火 器,接地链和苫布、修车全套工具。7.3、装载:7.3.1、汽车装载量不准超过本身的规定荷载,装载高度不得超 过车厢边缘。7.3.2、装载雷管、黑火药或胶质炸药时,不准超过两层。7.3.3、装载的爆破器材必须用帆布盖严捆牢。7.4、时速与车距:7.4.1、白天行车时速不应超过 40 公里/小时,雨雪、夜间或雾 天时,尽量不运输,如果必须运输时,时速不应超过 20 公里/小时, 而且要打开车灯行驶。7.4.2、如果几辆同时行驶时,在平坦的路上两车相距不应少于 50 公尺。7.5、行车: 7.5.1、行车途中不准在车上开启有爆破器材的箱(袋)子,不 准驶入加油站。7.5.2、每行车二小时,必须检查一次轮胎,有无异常或损坏。7.5.3、冬季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采取防滑措施。第十三条 装卸安全要求:1 、民用爆炸物品的搬运装卸作业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火工专业 常识。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训练,装卸队伍应相应地稳定。2 、对装卸爆炸物品的作业人员,作业前要进行技安教育,明确 任务,提出要求,规定作业中安全注意事项。3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应有专人在场监督,禁止无关人员在 场。4 、搬运爆炸物品时要十分注意安全。要稳拿轻放,严防摔砸, 跌落,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掷、侧置倒置。5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6 、爆炸物品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遇雷雨或暴风雨 (雪)时,禁止装卸。7 、使用手推车搬运爆炸物品时,更要注意安全,要做到插垛要 准、推车要稳、拐弯要慢、放车要轻,且手推车不得带“病”作业。8 、用吊四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装卸 能力的 50%。9 、参加作业人员,要听从库管人员的指挥,工作严肃认真,不 准嘻笑、打闹。10 、对装运爆炸物品的汽车要装好、码平、卡牢。做到装车不超 高、不超宽、不超载。11 、装运爆炸物品的汽车,必须加篷布,用绳索扎紧捆牢,以防 雨淋、日晒、掉箱、泄密。12 、凡从事爆炸物品装卸作业的人员,要按规定戴好劳动护具。 禁止穿带钉子鞋及易产生静电的化学纤维衣服作业。13 、凡从事爆炸物品装卸作业的人员,严禁班前、班上饮酒。14 、凡从事爆炸物品装卸作业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危险品作业区域 内的规章制度。严禁吸烟和带火种进入危险品装卸作业区域。第五章 爆炸物品的使用第十四条 使用规定:1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 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 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方准使用。2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厂矿企业的 爆破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发给 爆破员作业证。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 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爆破员因工 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 位。3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 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 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 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4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 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 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 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5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权的申请 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或公安厅人员签 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逐 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 由 2 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6 、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 炸兽。第十五条 领用要求:1、发放爆破器材要有登记帐目。2 、爆破员要有领用爆破器材日志。爆破员要根据计划和实际 需要使用的品种和数量,凭主管人员批准的单据,到库房领取爆破器 材;爆破作业结束后,要将实际消耗的品种和数量认真清点,并经现 场负责人核实;剩余的爆破器材要当班退回库房,由收料人收存。以 上领取,消耗、退库的爆破器材,都要领用爆破器材日志上登记 清楚。发料、监消和收料的人员,都要在领用爆破器材日志上签 字或盖章。3 、为了有效地防止雷管流失,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实行雷管 编码制度。即事先由专人把每支雷管都编上号码,按照号码发给爆破 员,并将号码登记清楚,以备查验。4 、每个爆破员都应该有专用的爆破箱。爆破箱应是木质的,可 加锁。箱内分两格,分装炸药和爆破工具。雷管要用单独的小箱子盛 装。爆破箱内不准装有其它易燃、易爆等杂物。第六章爆炸物品的销毁规定第十六条 销毁方法的选择操作安全和处理彻底是对销毁工作的两项基本要求。因此无论采 用哪种销毁方法,均应满足这两项要求。销毁方法的选择原则是:一般的炸药、导火索、以及点燃导火索 的器材,如果失去了爆炸性,且燃烧时也不会转为爆炸的,均可用烧 毁法处理;对于某些溶解于水的炸药,如硝酸铵、黑色炸药等可用溶 解法处理,绝对禁止使用掩埋法处理各种爆炸物品。第十七条 销毁场地的选择1 、场地尽可能选择在天然屏障的隐蔽地区,如山谷、丘陵盆地、河滩等到。2 、场地与周围 50 米以内要清除树木,杂草及其它可燃物。3 、场地与周围的建筑、铁路和高压输电线路应满足安全距离的 要求。4 、场地应设在居民区、建筑物的下风方向,以防因风大造成火势蔓延,或销毁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对居民区的污染和威胁。第十八条 销毁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项1 、销毁工作应在白天及较好的天气时进行,禁止在雷雨、暴风、 大雪天及风向不定的气候条件下或夜晚进行,每次销毁量不得超过规2 、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区内设置安全警戒人员。销毁过程中, 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要销毁的爆炸物品,不得在阳光下曝晒。3 、点火可起爆以前要发出信号,待一切人员进入掩蔽所后,方 准点火起爆,每次起爆后,须停留一段时间,才准到销毁现场检查有 关情况,无论及什么方法处理,只要处理不彻底,都要集中起来进行 二次作业。4 、销毁使用的起爆炸药、雷管、导爆索必须是完好的,而且不 能存放在人员的掩蔽所里,雷管和炸药也不能放一处。5 、清理销毁现场要十分谨慎,必须在场地冷却后进行,检查要 细致、动作要轻、稳。对于销毁不完全的爆炸物品,应立即组织就地 二次作业,直到完全销毁为止。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铁道部颁发的有关法律、 法规、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指挥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并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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