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年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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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4)(二)进口限制 1、关于丝绸进口配额问题 在中日丝绸贸易中,日本以进口商能力有限为由,每年均不足额发放配额。2004年10月,日本明确承诺将于年底如期终止中日两国丝绸贸易协定,终止对自中国大陆进口丝绸产品的数量限制措施,自2005年1月1日起实现完全自由化。中国希望日本能够切实实施相关承诺。 2、关于大米招标制度 根据乌拉圭回合协定,日本进口大米执行最低限额进口制度,分为一般进口米以及同时收购和销售进口米(也称“SBS进口”)两种方式。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1)一般进口招标方式下的大米进口量占日本大米进口总量的较大比例,但远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准入。由于一般进口招标中的大部分配额由农林水产省综合食料局直接指定国别,受政府干预较大,招标缺乏透明度,导致中国大米中标量在中标总量中比例极低,与其价格、品质和口味的竞争力不相称。在2004年大米一般进口招标中,中国仅中标7000吨。 (2)在同时收购和销售进口米招标中,进口商须将购得的中标进口米按用户需求数量先卖给日本农林水产省综合食料局,再由综合食料局按内部制定的标准加价后卖给国内批发商。此外,日本政府经常对该项下的大米进口数量进行调整。 中国认为,日本在大米进口中的不合理做法削弱了中国大米在日本市场上的竞争力。中国将对日本改革进口大米招标制度、提高透明度的措施继续关注。 3、关于紫菜进口限制措施 根据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进口贸易管理令等法律,日本经济产业省以配额形式对紫菜进口实施管理。根据经济产业省发布的名为关于紫菜进口配额的公告,干紫菜和调味紫菜进口需要进口配额和进口审批,且原产地仅限于韩国。日本限制进口紫菜原产地的做法阻碍了中国紫菜产品对日出口。 2004年4月22日,中国政府对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启动贸易壁垒调查。调查期间,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共举行了三轮磋商,日本承诺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中国的关注。2005年2月2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了2005年紫菜进口配额方案,取消了进口紫菜原产国的限制,将进口紫菜国别配额改为全球配额,进口紫菜配额总量为4亿张。2月28日,中国商务部终止了针对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的贸易壁垒调查。中方希望中日有关协会通过技术磋商,早日实现中国紫菜对日出口贸易的正常化。 (三)通关环节壁垒 中国企业反映,在向日本出口鲜活产品的过程中自货物到港至通关完毕的时间拖延较长,常因此而导致损失。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1、关于中药及保健食品问题 日本将有药用价值的产品划分为药品、食品两类。按照日本厚生劳动省药物局的通知,凡具有医药品效果的产品可能被认定为药品。据此,许多在中国属于保健食品的产品因其产品介绍中含有治疗或预防功能的内容,往往在销往日本时被日本定义为药品,必须接受日本关于药品进口和销售管理制度的严格限制。 日本药物事务法将获得认可的药品分为“一般用药品”和“医疗用药品”两类。一般用药品所占市场份额约为10%,此类药品在普通药店有售,医院一般不经销。这类药品消费者可以自由购买,但购药费用不在医疗保险承担范围内。 医疗用药品为只能在医院销售的处方药,购药费用在医疗保险承担范围内,市场份额达90%。目前,中国出口至日本的中成药大多数没有被列入医疗用药品,只能作为一般用药品由患者自费购买,因而极大影响了中成药在日本市场上的销售。 同时,中药多是由动植物产品加工而成,其进口还受到日本一些不合理检验检疫措施的影响。 日本的技术性壁垒长期制约着中国中药和保健食品对日出口,中国对此表示关注。 2、关于食品原产地标签要求 根据日本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的规定,从2000年12月开始,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食品都必须标注原产地。2003年以来,日本规定进口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2003年12月,日本农林水产省再次发出公告,要求以畜产品为主的进口生鲜食品必须标注原产地。2004年4月,日本农林水产省对加工食品的质量标签标准作出修正:扩大须标明原产地的加工食品范围;对无义务标明原产地的加工食品,规定须有防止对原产地产生误导性的标示。 日本还经常对水产品品质和原产地标识进行检查,甚至对标识为“国产”的鳗鱼加工品进行DNA分析,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检查结果。由于日本政府长期提倡食用国产食品,且日本媒体经常渲染中国农产品药残超标,误导消费者产生食用中国农产品不安全的错误印象。因而上述措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造成极大障碍。中国对此表示关注。 3、关于化妆品问题 日本对进口产品在有关健康、卫生、包装、标签等方面施行严格的要求和审核程序。如出口到日本的化妆品,首先要与日本的化妆品成份标准、添加剂标准、药理标准的要求一致。只要有其中一项指标不合格,日本就可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之门外。其次,所有的进口化妆品均受药物事务法的管辖,在进口、制造前须经批准,如含有激素,还要向厚生大臣提出申请。日本对申请人资格也有规定,明确只有日本国内管理人(即在日本有住所者,包括外国法人、驻日本国内的代表等)才能申请。如果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但申请人资格不具备,这些产品仍将被拒之门外。第三,日本法律对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规定的包装、标签要求,内容复杂,手续繁多。如果包装、标签中有任何一个缺失,产品仍不能进入日本国门。中国关注上述措施给中日化妆品贸易带来的影响。 (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中国是日本第二大农产品和食品供应国,对于输日农产品,日本坚持采取一些不必要的非常规入境检疫措施,使中国相关产品对日出口受到一定影响。 日本规定,进口农产品必须经过厚生劳动省驻各地的检疫所的进口检查。进口检查主要分为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两类。对于监控检查,厚生劳动省每年预先制定计划,规定监控检查的产品种类、抽样率、检查项目、检查方法等,由驻各地检疫所执行。监控检查结果虽不影响通关,但如在监控检查中发现超标,检疫所将提高抽样检查率(通常为50%),第二次发现超标后,即实行逐批命令检查。命令检查即强制性逐批检查,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检查机构实施并出具检查报告。在得出检查结果前,受检产品不得通关。进口产品在检查合格进入日本国内流通市场后,有时还要接受各地方自治体保健所的抽检。如果发现不合格产品,进口商和销售商必须召回全部产品。 1、关于药物残留问题 (1)暂行标准制度 根据2003年5月修改后的食品卫生法,日本将在3年内逐步引入食品中残留农药、动物用药及添加剂暂行标准制度,对于虽没有设定残留标准,但残留物质达到了一定含量的食品,可以禁止进口、流通。从2003年起,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开始制定或修改新的农药残留等标准,并制定暂行统一适用标准。2003年10月和2004年8月,厚生劳动省两次公布了食品残留农药等暂行标准草案内容并征求有关国家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第二次草案修改和制定了669种农药、添加剂和动物用药残留标准。草案将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厚生劳动省药物食品卫生审议会审议通过,并向WTO通报。中国将密切关注该暂行制度的透明度和相关标准的科学依据,以及该暂定制度可能对贸易产生的影响。 (2)毒死蜱残留量 日本规定菠菜中毒死蜱最高残留量为0.01ppm。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制定了类似的严格标准。国际食品法典(CAC)和美国未制定该标准,欧盟规定的限量为0.05ppm。据统计,在日本,菠菜的人均日摄入量为22.8克,萝卜和白菜分别为47.3克和37.4克,而日本制定的萝卜和白菜中毒死蜱的最高残留限量分别为3.0ppm和1.0ppm,分别是菠菜毒死蜱残留限量的300倍和100倍。中国认为,最高残留限制标准应主要根据相关食品的人均日摄入量制定。中国对该标准与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所规定的风险评估原则的一致性表示关注。 2002年7月和2003年5月,厚生劳动省以冷冻菠菜毒死蜱含量超标为由,两次要求有关企业对中国产的冷冻菠菜实行“进口自肃”。2004年6月17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宣布有条件解除对27家中国加工厂生产的冷冻菠菜的进口禁令。但据中国出口企业反映,日本检验检疫程序十分繁琐,从菠菜到港首日至完成通关需长达3个月的时间,由此产生的滞港费增加了中国出口企业的出口成本。 新鲜蔬菜经冷冻处理后存在明显的缩量和浓缩效应,因此加工品与未加工品的农药残留标准应该区别对待,如果确有必要也应当分别制定限量标准。日本在没有单独规定冷冻菠菜毒死蜱的残留限量的情况下,将新鲜菠菜的农药残留标准适用于冷冻菠菜上,对中国产冷冻菠菜采取限制进口措施。中国对日本这一做法对中日蔬菜正常贸易造成的影响表示关注。 (3)部分水产品 2003年7月3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在未向中国提前做出任何通报的情况下,突然宣布对中国烤鳗实施恩诺沙星残留项目命令检查,残留限量为0.05ppm。2004年3月3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命令检查名单,仍将对中国烤鳗实施恩诺沙星残留项目命令检查列入其中。同年8月2日,厚生劳动省以发现数批中国输日烤鳗恩诺沙星残留超标为由,加强了对烤鳗的检查,将检体数量由1个增加到2个。 2、关于与国际标准相协调的问题 日本的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中使用的添加物须经厚生劳动省审查,认定为指定添加物后方可使用,禁止生产和进口使用了未经审批的添加物的食品。 厚生劳动省关于食品添加物的指定及修改其使用标准的指针及其附件进一步规定,企业在向厚生劳动省提出申请时,须出示证明该添加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大量实验文件。检验费用由申请企业负担。政府审批的标准周期为1年。实践中,虽然部分食品添加物已经被联合国粮农组织及世界卫生组织认可并广泛应用,但因日本未将其列入获批准的食品添加物清单,含该类添加物的产品在对日出口时依然可能受阻。 根据日本2003年5月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凡含有日本未设残留标准的农药的进口农产品,一律禁止在日本国内市场销售。至2004年7月,日本已设残留标准的农药共有242种。按照修正案的规定,如果进口农产品中发现含有日本未设残留标准的农药,即使该种农药残留符合国际标准且对人体无害,也不准进入日本市场。中国对日本相关技术法规未能与国际标准进行充分协调的问题表示关注。 3、关于植物检疫数量限额问题 日本农林水产省根据关于进口植物检疫规范化的通知要求有关海港及机场的植物防疫所按1年中进口量最多的2个月的检疫实绩为基准,将过去3年该检疫实绩的平均值定为今后每日检疫件数的上限。该限量措施实行后,植物类产品特别是新鲜蔬菜进口受到抑制,中国蔬菜对日出口受到明显影响。 虽然日本农林水产省称该措施的目的在于确保食品安全,同时也是考虑到检疫机构的最大处理能力。但事实上,在此之前日本有关各植物防疫所在业务量出现急增时,一直是通过从人手较充裕的其他防疫所调剂人员,保证检疫人员的数量,避免进口检疫出现延迟。日本上述做法影响了中国蔬菜对日出口,构成了变相的卫生检疫壁垒。 4、关于检验检疫程序问题 在日本,一般情况下,需检验的食品如在上午运到检疫检查中心后,工作人员只进行化验分析前准备,如将花生壳剥离、大型食品进行处理切片等。到下午才进行农残和添加剂的仪器分析,出现可疑数据时再次进行确认化验。繁琐的检疫过程成为影响产品通关速度的重要因素。 目前全球约有700种农药,即便是拥有先进设备和检测人员的日本横滨进口食品检疫检查中心也只有检测其中60余种农药的能力。即使这60种农药的检测,也因化验数据收集和管理工作量大,设备和人手严重不足,常常影响工作进度。 5、关于植物熏蒸问题 根据日本植物防疫法第5条第2款,鲜切花等进口植物被发现附着特定病虫害和有害植物时,即由当地植物防疫所做熏蒸或烧毁处理。但进口植物检疫规程附表2只列举了14种有害动物和4种有害植物的清单,并规定“对本表中未列举的有害动植物比照本表措施执行”。该规定使检疫官员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标准不一,使进口商难以预料产品是否需要进行熏蒸。同时,执行熏蒸处理的检疫机构由于处理能力有限,货主有时须等待多日,往往导致新鲜货物腐坏变质。 6、关于进口禽肉检验检疫问题 2004年1月27日,日本以中国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由,宣布暂停从中国进口禽类产品。同年月日,日本宣布解除对中国热加工禽肉产品的禁令,同意有条件恢复中国热加工禽肉产品对日出口(仅限于日本认可的35家禽肉加工厂生产的热加工禽肉)。但由于中国对日出口热加工禽肉企业达上百家,未获准企业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农民的利益受到严重影响。虽然中国于2004年5月份向日本提交了第二批112家符合要求的热加工处理企业推荐名单,但日方以种种借口拒绝接受新企业的申请。 关于恢复自华进口鲜冻禽肉问题。日本称中国依*注射疫苗来抑制禽流感,不能证明家禽不带病毒,因此尚无法认定中国为清洁国家。根据中日双方以往执行的卫生条件,出口国发生最后一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得到有效控制后的90天,出口国可确认为清洁国,即可恢复鲜冻禽肉进口。2004年2月16日中国已经扑杀了最后一例高致病性禽流感。中国已于2004上半年向日本提议,双方应着手讨论修订现行禽肉卫生条件,以尽快恢复中日之间的传统鲜冻禽肉贸易,但日本没有给予正式回应。中日传统禽肉贸易的中断给双方禽肉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中国对此表示关注。 7、关于中国新推荐偶蹄动物热加工企业在日注册受阻问题 截至2001年10月10日,中国共有91家热加工肉类企业通过日本农林水产省的注册程序。但是,自2001年3月以来,中方先后又向日本农林水产省推荐了共近70家偶蹄肉类热加工企业,并多次邀请日方来华对新企业进行检查和注册,然而日方只是对已经注册的企业进行复查,却从未对中方新推荐的企业进行检查注册。 日方不对中国新推荐的企业进行检查注册,已经阻碍了中国偶蹄肉类热加工产品的对日正常出口,形成贸易障碍。中方希望日方尽快派员来华对中方新推荐的企业进行检查注册,促进中日热加工肉类食品贸易的正常发展。 8、关于频繁实施命令检查的问题 2003年8月29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关于对进口食品实施命令检查的通知。该通知称依据日本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取消过去“对进口食品实施命令检查须先经政令指定”的规定,对一些原属抽检的进口食品,即日起开始实施命令检查。此项措施涉及7个国家或地区的8类食品,其中,中国产品为2类9种,包括:猪肉加工品(含食用肉制品)、水产干制品、冷冻食品、豆类加工品、点心类、果实加工品、种子加工品及酱菜等8种食品和虾及其简易加工品。不久,日本又在上述检查对象中增加了对鸡肉加工品(仅限食用肉制品)中甜蜜素的检查,对象为56家中国大陆企业、2家中国台湾省企业和1家越南企业。虽然命令检查只针对日本认为发生违规的具体产品和违规企业,并非针对同类全部中国产品。但是命令检查为逐批检查,时间长、费用昂贵,令中国产品的价格和质量优势大大削弱。 2004年3月3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命令检查对象中标明“中国大陆产”的有26类。4月30日,厚生劳动省宣布对来自中国的荔枝及其加工品(简单加工)实施甲胺磷农药残留项目命令检查。 10月13日,厚生劳动省宣布对中国产未成熟豆类实施“毒死蜱”残留命令检查。11月2日,厚生劳动省宣布对中国产蜂王浆实施“链霉素”残留命令检查。 2004年6月17日,厚生劳动省宣布对中国产粉丝实施“过氧化苯甲酰”项目命令检查。鉴于“过氧化苯甲酰”在有些国家粉丝生产中(新加坡)可以使用,在日本的面粉中也可以使用,中国请日本采取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正确引导消费者,客观对待产自中国的出口粉丝。另外,考虑到日本的要求,中国已通知有关企业,在输日粉丝中禁止使用“过氧化苯甲酰”。2004年11月18日,日本宣布解除此项目的命令检查。中国相关企业对日本频繁实施命令检查的做法表示关注。 9、关于花卉进口检疫问题 中国是日本第五大花卉进口国。日本农林水产省在花卉进口检疫上采取了变相限制手段和苛刻的检疫标准。如对不属于检疫对象的非危险性害虫也采取一经发现,即销毁全部商品的做法。一旦被要求销毁,中国出口企业必须支付高额的销毁费用,此外,因未能如期交货的还须向进口商支付违约金。日本当其国内生产能力不足时,又适当放宽检疫标准。中方希望日本农林水产省在花卉进口检疫问题上按照符合WTOSPS协定原则制定合理的、稳定的检疫标准。 10、关于甜蜜素问题 日本规定食品中不得含有甜蜜素。自2003年1月起,日本厚生劳动省对中国输日的各类食品进行甜蜜素抽查检验。自2003年10月17日起,日本厚生劳动省对中国输日的酱油和醋开展甜蜜素检验。基于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国际组织的实验研究和风险评估结果,并在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上,美国、欧盟、加拿大和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一些国家允许有条件地在食品中使用甜蜜素。中方认为目前日本所采取的针对甜蜜素的限制措施未经过风险评估,缺乏科学依据,超过了为保护生命和健康所必须的限度。中方希望日方能够充分考虑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对于甜蜜素进行的科学研究和结论,参考其他国家对于食品中甜蜜素的限量要求,合理规定食品中甜蜜素的使用限量。 此外,一旦中国企业对日出口产品中被检出有甜蜜素,日本政府就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所有对日出口产品实施甜蜜素的批批检验。即使在连续几批次未检出甜蜜素,日本也不会就把该企业从黑名单上除去。中方认为,上述措施缺乏科学依据,超出了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安全所必需的程度,严重地影响了中国对日出口的食品贸易。中国希望日本对甜蜜素的管理措施应建立在科学依据和风险评估基础之上,使之对贸易的影响最小。 11、关于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的修订 2004年5月,日本对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在禁止传入的动物疫病名单中加入了57种新的动物传染病,禁止携带这些疫病的肉类进口和作为食品出售,并禁止加工、使用和存贮。新增加的57种疫病中有些传染病经无害化处理后对人体并不构成危害。中方关注日方实施此项法规对中日肉类贸易的影响。 12、关于针对可能携带传染疫病病原体的动物进口建立申报制度 2004年10月,日本厚生劳动省根据预防传染病与传染病病人医疗法,决定引入动物进口申报制度。该制度规定,任何人进口可能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动物,应在进口前以书面形式向厚生劳动省检疫所申报有关动物的必要信息,如种类、用途、数量、产地、经历、进出口商情况等。此外,申报表还应附带一份由出口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卫生证明书。该制度规定活的陆地哺乳动物、鸟类以及鼠类啮齿动物的尸体在进口前应进行申报。该制度将于2005年9月1日起生效。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六)贸易救济措施 截至2004年底,日本共对中国产品发起4起贸易救济措施,分别是硅锰反倾销调查,棉府绸保障措施调查,大葱、鲜香菇和蔺草席保障措施调查,毛巾保障措施调查。 日本对中国产品很少进行贸易保护调查,是中国重要贸易伙伴中不常用贸易保护调查手段的国家,但发起的每起贸易保护调查均涉及中国重要出口商品,且涉案金额较大,如涉案金额最小的硅锰案也近5000万美元,其他三个保障措施涉案金额都在上亿美元。 中国入世三年多来,中日经贸关系发展基本未因日本对华贸易救济措施受到影响。但是,中国产品对日本的出口不可避免地会对日本相关产业造成冲击,日本政府始终面临国内产业要求对中国产品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的巨大压力。近年来中方先后得到预警信息,称日本可能对中国鳗鱼、化纤、自行车和纺织品等产品进行反倾销或保障措施调查。 迄今为止,日本尚未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与两国间经贸发展形势是不相适应的。中国希望日本从两国经贸大局出发,早日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七)出口限制措施 自2002年起,日本实行了名为“全管制”的安全保障出口管制制度,由政府收集信息,制定受管制的外国企业名单。日本出口企业在向列入名单的外国企业出口有关敏感货物、技术时,须向经济产业省进行“事前咨询”(实质上是审批),否则不得出口。2004年3月30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了第三次“全管制”名单,日本在没有提供任何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将14家中国企业列入出口管制名单。此举严重影响了中国相关企业正常对外贸易活动的开展。中国有关部门多次与日本相关部门进行了交涉,但迄今为止尚未取得令中方满意的答复。 另外,日本外汇令规定的技术提供限制领域十分广泛,且判断需审批技术的标准缺乏透明度。审批过程中,政府要求企业提供大量文件,甚至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审批时间漫长,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给中日企业间的投资和技术合作造成了困难。 (八)服务贸易壁垒 1、建筑与工程 日本建筑业发达,却对国内建筑市场进行严格保护。目前,日本大型建筑项目主要实行国内招标,只有园林和土建、使馆和企业建筑等极少数项目实行国际招标,且对外国投标者在施工时间、技术水平及人员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日本出入境管理法禁止单纯劳务人员进入日本市场,只允许中标的外国建筑公司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赴日。由于日本劳动力成本昂贵,分包商报价很高,这大大提高了外国中标者在日本的施工成本,外国中标者常常只能被迫退标。 2、运输 日本政府允许其他WTO成员的企业在日本成立包括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内的物流运输公司,签发母公司多式联运提单。但日本对中方独资的物流运输公司则适用对等原则,即如中国政府不批准日本在华独资物流运输公司签发提单,则日本亦不同意中国独资公司签发提单。截至2004年底,已有日本邮船等53家日本企业获得中国交通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占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企业总数的3.2%。而中国物流运输企业仍无法在日本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日本的做法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其所适用的对等原则,影响了中资公司在日开展多式联运业务。 3、金融 日本政府在信托管理服务领域存在非审慎性措施,如规定投资信托管理服务必须由在日本注册的法人机构提供;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吸收的存款不能纳入日本存款保险的范围等。 4、商务人员签证问题 日本对中国商务人员赴日短期签证审查一直很严格,2004年以来审查更为严格。在日中资企业邀请国内人员访日或国内展团赴日参展,常被无故延长申请周期,或以材料不齐为由不予按期批准,致使中国企业无法按期到日,贻误商机,造成经济损失。在日常驻人员工作签证每年均需重办,且所要求报送材料时常变动,存在很大随意性,缺乏透明度,给企业经营带来不便。进口设备合同项下人员培训也因签证拿不到而影响合同执行。中方希望日本有关部门提高发放商务签证的效率和透明度,实现便利化,为两国间经贸界人员往来创造良好的环境。 (九)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 为防止国内优良品种流出海外,保护国内农业,2003年6月10日,日本国会通过种苗法修正案,并于同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侵犯种苗知识产权的处罚对象范围,从对种苗的侵权扩大到对收获物的侵权;提高处罚金额,强化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了配合种苗法修正案的出台,日本还修改了关税定率法,规定对于侵犯“培育者权利”(指对经过品种登记的植物新品种的排他性权利,包括:种苗的生产、转让和进出口等权利,收获物的生产、让渡和进出口等权利)的农作物进口日本的,海关可以禁止其进口。 自2003年12月以来,日方以保护蔺草品种“日之绿”为由,对从中国进口的蔺草制品进行抽样开箱检查,检查范围除熊本县申请保护的榻榻米席外,还包括提花席、双苜席等全部蔺草制品,致使通关速度放慢,严重影响了中日间蔺草贸易。但是,日方并未从中检查出侵权品种。因此,中国要求日本尽快取消全面检查这一不合理做法。 2004年以来,日方通过DNA鉴定,认定从中国进口的两个红小豆品种涉嫌侵犯日本知识产权,要求有关进口商采取改善措施,防止进口疑似日本品种的红小豆,一旦发现可疑品种后必须进行DNA检查。如果情况没有改善的话,日方可以依据关税定率法,要求海关禁止进口。对违法进口企业,日本政府将采取刑事诉讼等措施。日本的有关进口商团体决定将随时对从中国进口的红小豆实行“自主检查”。中方对日方这一做法表示密切关注。 中国是日本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国。为了适应日本人对农产品质量的苛刻要求,中国出口日本的水果、蔬菜、花卉、食用菌中有许多种苗是从日本直接引进或由日本品种改良而来。日本进口商也常常会以种植日本农作物品种作为进口的条件。中方对日方实施该法案对中日农产品贸易造成的影响表示关注。 (十)其他 中资企业对日派出员工的社会保险、厚生年金问题是困扰中资企业在日经营的问题之一。按日本相关法规规定,中资派出员工应在日本办理社会保险、加入厚生年金。中资企业派出人员一般按规定已在国内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及养老金手续。因此,日本的相关规定使中资企业须为员工办理双重社会保险及养老金,增加了企业负担。按日本有关规定,中方常驻日本人员在未达其规定年限回国时,所交年金不予返还。中方希望日方修改相关规定以减轻中资企业负担。 沙特阿拉伯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国与沙特阿拉伯双边贸易总额为103.0亿美元,同比增长40.7%。其中,中国对沙特出口27.8亿美元,同比增长29.3%;自沙特阿拉伯进口75.2亿美元,同比增长45.5%。中国逆差47.5亿美元。中国对沙特阿拉伯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服装及衣着附件、机电产品、织物制服装、纺织纱线及制品、针织或钩编的服装、电器及电子产品、金属制品、非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原电池、鞋类等;自沙特进口的主要产品为原油、液化石油气、初级形状的塑料、乙二醇、初级形状的聚乙烯、铁矿砂及其精矿、钢材、钢铁板材、苯乙烯、初级形状的聚丙烯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沙特阿拉伯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2亿美元,新签合同金额1.9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1343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528万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公司在沙特阿拉伯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3.1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8.8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8388万美元,签订合同金额9689万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沙特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2家,中方协议投资额135万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在沙特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7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676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沙特阿拉伯对华投资项目10个,合同金额4232万美元,实际使用金额701万美元。截至2004年底,沙特阿拉伯累计对中国直接投资项目45个,合同金额1.2亿美元,实际投入6811万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沙特阿拉伯政府为寻求加入WTO,正在对现行的经济进行调整,为外国企业创造更为良好的投资环境。近几年,沙特阿拉伯政府颁布的与贸易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有:进口许可指南程序、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外国投资法、非沙特阿拉伯公民拥有房地产法、沙特标准组织技术指示、禁止外商投资目录、贸易信息法、反洗钱法、外商投资法执行条例、税法、房地产法和资本市场法。正在制定中的法律包括:商业机构法、公司法、不公平竞争法、反倾销法和海关估价指导方针。 (二)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沙特阿拉伯的平均关税为5%(根据“CIF”计算从价税),并根据国内市场情况,按商品类别征收不同的关税。 沙特阿拉伯对下列物品免征关税:家畜及肉食(新鲜或冷冻)、未经焙烤的咖啡、小豆蔻、茶、大麦、玉米、大米、糖。 对包括家具、食盐、矿泉水和塑料管等产品在内的幼稚产业产品征收20%的保护性关税。 小麦、面粉、海枣和经过保质处理的牛奶等征收100%的关税。 对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只要出具原产地证明或认证证书就可免征关税。 2、进出口管理制度 沙特阿拉伯对一般产品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对进口商品没有数量或价格限制。但法律禁止进口不符合伊斯兰宗教规定的产品以及以下产品:武器、酒精、麻醉药、猪肉、色情制品、酿酒设备以及某些雕塑品等。 所有进口食品都要遵守有关健康和卫生法规。沙特阿拉伯商业与工业部已发布一系列指示,防止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口,并要求有原产地标识。 某些商品进口需经沙特阿拉伯有关当局的特别批准,其中包括:农用种子、活动物和新鲜及冷冻肉、书籍、杂志、电影和磁带、宗教书籍和磁带、化学及危险物品、药品、无线设备、马匹、含酒精产品(如香水)、天然沥青等。 向沙特阿拉伯出口的家电产品必须符合沙特阿拉伯标准化组织的质检标准。沙特民用电力系统普遍同时使用110V和220V,频率为60赫兹的电压。家电产品须考虑安装两种电压可自动互为转换的开关装置。家电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应同时具有英、阿文两种文字以及简单的操作和安装图示。 按照沙特阿拉伯有关贸易法规的规定,外来贸易企业要在沙特设立、注册贸易公司、开设银行账户时必须由本地的商贸公司作为代理(即担保人),以当地商贸公司的名义设立、注册公司和开设银行账户,进行各类经济、商贸活动。外国公司可在沙特阿拉伯开办技术服务、售后服务项目,但不能直接从事商品贸易。 3、外汇管理 除了禁止与以色列进行交易外,沙特阿拉伯在资本项下不论是对本国居民还是非本国居民都没有外汇限制。沙特阿拉伯实际上实施的是将其货币“里亚尔”钉住美元的政策。 货币总署是沙特阿拉伯的中央银行,其职能包括:发行沙特货币,监督商业银行,管理外汇储备,实施货币政策,稳定价格和汇率,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发展等。 (三)投资管理制度 根据沙特阿拉伯2003年颁布的禁止外商投资目录,外商投资不得进入的领域包括:石油探测、钻井和生产,军用设备、装置和制服,民用炸药等3项制造业;军队伙食供应、保安和侦探服务,保险业,在麦加和麦地那的房地产投资,房地产经纪,出版业和电信服务等16项服务业。 根据外商投资法,沙特阿拉伯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可以投资除禁止外商投资目录规定以外的其他各种行业。农业项目最低投资额为2500万里亚尔,工业项目为500万里亚尔,服务项目为200万里亚尔。外国投资者不需要寻找当地合伙人,可拥有公司经营所需的财产。外资独资企业可向“沙特阿拉伯工业发展基金会”申请贷款。 (四)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沙特阿拉伯商业与工业部负责管理对外贸易。该部在贸易管理方面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贸易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贸易政策;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就经济贸易问题进行多、双边磋商;作出有关进口禁令的决定;与外国及国际组织进行贸易谈判,解决贸易争端及存在的其他问题;管理全国工商会等商界 组织,对全国的商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沙特阿拉伯投资总局作为投资管理机构,隶属于最高经济委员会,并组成以政府次大臣和私营机构代表为成员的管理委员会。该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为: 1、为国家制定在发展和加强外国投资领域的政策做准备,并提交最高经济委员会。 2、对改善沙特投资环境的执行计划和保证制度提出建议,并提交最高经济委员会。 3、对外国投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4、监督和评估本国和外国投资的实施,定期准备报告。 5、对禁止外国投资的领域提出建议清单,并提交最高经济委员会。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沙特阿拉伯目前仍执行2001年末大臣会议对176种进口商品实施12%的保护性关税的决定。遭受进口商品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可向沙特工业管理部门提交证明,经该部门逐项调查确认后,提交关税保护委员会,以制定合适的保护性税率。按农业生产季节特征,沙特阿拉伯对其农业实施保护性关税措施。 (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作为伊斯兰国家,沙特阿拉伯在食品进口时要求制造商出具的成份证书和消费者保护证书。进口家畜只能是公羊和公牛的新鲜或冷冻肉,同时还需提供按照伊期兰方式屠宰的证明和官方卫生检疫证明。,对于谷类、种子、动物饲料、家畜、宠物、马匹、水果、蔬菜和电器设备等产品的进口需要持有特殊的相关文件。对于金额小于2000美元的货物则可免去相关文件。 2004年9月4日,沙特阿拉伯商工部宣布根据欧盟对进口禽类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准暂停进口来自中国香港及台湾地区、柬埔寨和老挝的鸡肉产品,以防止上述国家(地区)出现的禽流感蔓延。在此之前,由于相同原因,沙特阿拉伯已经停止从韩国、中国、日本、越南、泰国、菲律宾、巴基斯坦和印度尼西亚进口鸡肉产品。中方认为,欧盟标准并非国际标准,且在实施中存在很多问题,而沙特阿拉伯政府未经过安全评估即采用欧盟做法并实施进口限制措施是非常不合理的。中方希望沙特阿拉伯政府根据实际检测结果重新评估中国有关出口产品的安全状况。 (三)服务贸易壁垒 外国公司在沙特阿拉伯雇用员工时,必须保证在公司内部有25%的沙特阿拉伯公民就业,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否则不给外籍人员工作签证。沙特阿拉伯的签证时间较长,需15天至2个月。每1000万里亚尔项目可获40-70人的外籍人员签证,在工程项目中女性不予批准。沙特在工作签证上的随意性较大,对包括司机、厨师、普通劳工等一般工种的工作签证实行严格限制。 四、投资壁垒 沙特阿拉伯允许外国公司以投资者的身份注册独资公司,但中国公司按规定办理了注册手续取得投资许可证后,还必须有“资质证书”,即参与投标和承包项目的级别证明,否则无权参加投标甚至无法购买标书。“资质证书”办理手续繁琐,且中国注册公司所属母公司的业绩不予承认,需重新审核,这直接影响了中方公司业务的开展。中方对重新审核中方公司业绩的合理性表示关注,并要求沙特阿拉伯政府在申领“资质证书”方面给予中国公司与其他国家公司相同的待遇。 沙特阿拉伯本国公司只缴纳2%左右的宗教课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国公司的盈利税虽然已从45%降至20%,但仍远高于本国公司。中方对中资企业在沙特未获得国民待遇表示关注,要求沙方缩小中国公司与沙特阿阿拉伯本地公司在税收方面差异. 泰 国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国和泰国双边贸易总额为173.4亿美元,同比增长37%。其中,中国对泰国出口58.亿美元,同比增长51.6%;自泰国进口115.4亿美元,同比增长30.8%。中方逆差57.4亿美元。中国对泰国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电器及电子产品、半导体器件、机械设备)、高新技术产品、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零件、手提或车载无线电话机、纺织纱线及制品、钢材、成品油、汽油等,自泰国进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电器及电子产品、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原油、初级形状的塑料、天然橡胶、钢材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泰国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7亿美元,新签合同额3.7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营业额3738万美元,新签合同额806万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泰国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7家,中方协议投资额2800万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在泰国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262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2.9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泰国对中国投资项目162个,合同金额7.9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1.8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泰国与贸易和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货物进出口控制法、关税法、出口商品标准法、植物扣留法、反进口倾销法和补贴法、保障措施法、外商经营企业法、投资促进法、涉外经济法、对销贸易法、直销贸易法、电子交易法、商业协会法、外汇管理法和商业竞争法等。 (二)贸易管理制度 1、进口管理 泰国实行自由进口政策,任何可开具信用证的进口商均可从事进口业务。泰国对部分产品实施禁止进口、关税配额和进口许可等管理措施。禁止进口产品主要是涉及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的产品;关税配额产品包括桂圆等23种农产品,但关税配额措施不适用于从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进口许可分为一般产品许可和特殊产品许可,并规定进口许可的产品必须在得到泰国商业部批准后才能到港。 2、出口管理 泰国是出口导向型经济,除通过出口登记、许可证、配额、出口税、出口禁令或其他限制措施加以控制的产品外,大部分产品可以自由出口。受出口控制的产品大约有45种,其中征收出口税的有大米、皮毛皮革、柚木与其它木材、橡胶、钢渣或铁渣、动物皮革。 3、外汇管理 泰国实行自由外汇制度,泰铢或外币的交易大部分不受限制,仅少数交易需得到泰国银行批准。 (三)投资管理制度 泰国法律规定,任何不具有泰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泰国经商时均享有与泰国公民和公司同等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根据1999年泰国颁布的外商经营企业法,泰国的外资准入领域分为3大类。第一类为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包括种植业、牧业、林业、报业等;第二类为涉及国家安全,或可能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和民间手工艺造成不良影响,或可能对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领域,包括武器及其配件的生产、销售和修理业、国内运输和航空业等,外商经营此类领域必须得到泰国政府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第三类为涉及泰国处于竞争劣势的领域,包括碾米业、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业、水产养殖业、石灰生产业、会计服务业、法律服务业、餐饮业等,外商经营此类领域必须事先取得外国人企业经营委员会的批准和泰国商业注册厅厅长签发的经营许可证。鼓励投资的领域有5类:农业与农产品、对技术与人力资源的直接开发、公用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及其它指定的行业。 (四)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泰国主管贸易和投资事务的主要部门是商业部、工业部投资促进委员会和海关厅。商业部负责制定并实施外贸管理、出口促进政策。外交部承担部分贸易管理职能。工业部投资促进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投资促进政策、计划,审批鼓励类投资项目,并为外资提供咨询和一站式综合投资服务。此外泰国工业部下属的工业标准研究所负责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泰国中央银行统一管理外汇业务并授权商业银行负责外汇支付业务。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泰国对WTO成员方的平均关税是14.6%,非WTO成员方的平均关税是16.8%。 1、关税高峰 泰国现在对大量的进口产品征收超过30%的关税,包括农产品、汽车和汽车零部件、酒精饮料、纤维和一些电子产品。如丝织品、羊毛织物、棉纺织品及其它一些纤维织物的进口关税多为60%,摩托车及一些特殊用途车的进口关税达到或超过80%,大米52%,奶制品216%。 2、关税升级 泰国存在关税升级现象。泰国对绝大多数工业原材料和必需品,如医疗设备征收零关税;对有选择的一些原材料、电子零配件以及用于国际运输的交通工具征收1%的关税;一些化工原料,如氯化铵、氯化钙、氯化镁等氯化物也仅为1%;对初级和资本品大部分征收5%的关税;对中间产品一般征收10%的关税;对成品一般征收20%的关税;对需要保护的特殊产品征收30%的关税。 3、关税配额 根据WTO农业协定,泰国对23种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分别是桂圆、椰肉、牛奶、奶油、土豆、洋葱、大蒜、椰子、咖啡、茶、干辣椒、玉米、大米、大豆、洋葱籽、豆油、豆饼、甘蔗、椰子油、棕榈油、速溶咖啡、土烟丝、生丝等。这些产品在配额内实行低关税,在配额外实行高关税,如大蒜进口配额仅64.6吨,配额内关税为27%,配额外关税则高达57%。 泰国对部分产品维持的高关税和关税配额措施阻碍了中国有竞争力的产品进入泰国市场。中方密切关注泰国实施关税减让措施的进度,希望其尽早开放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市场。 (二)进口限制 泰国规定26类产品需要进口许可,包括原材料、石油、工业原料、纺织品、医药品及农产品。另外,泰国禁止进口二手摩托车及其零件、游戏机。产品进口必须满足规定的要求,如缴纳特别费用、要求原产地证明等。进口食品、医药产品、矿产品、武器弹药、艺术品,需要相关部长的特别许可。泰国要求在食品进口登记中提供关于食品生产工艺及组成成份的详细的产权经营信息。泰国卫生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食品、药品及部分医疗设备的进口均需符合进口许可证的管理。食品进口许可证每三年更换一次,每次均需要重新认证,并要求到中国驻泰国使馆经商处加以签章,文件送达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后还需重新收费;药品进口许可证每年更换一次,同样需要缴纳有关费用。上述规定给中国出口企业造成很大负担。 (三)通关环节壁垒 中国加入WTO后,泰国政府改变了原来一站式发放进口许可证的做法,生丝进口由农业部负责审批许可证,之后到商业部领取许可证。2003年3月,泰国商业部颁布新的法令,将所有生丝进口配额交由农业部下属的国营企业负责。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1、认证制度 泰国对10个领域的60种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包括农产品、建筑原料、消费品、电子设备及附件、PVC管、医疗设备、LPG气体容器、表层涂料及交通工具等。 泰国卫生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进口食品、药品及部分医疗设备要符合标准、检测、标签和认证要求。进口上述产品必须附有用泰文说明产品名称、重量或容量、生产和失效日期的标签,并经泰国卫生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批准。上述规定给中国出口企业造成很多不合理的负担。 2、技术标准 2004年,泰国提议制定电热水器强制性标准,该提案的评议截止至2004年8月初。该标准制定的安全要求适用于提供低于沸点温度热水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快热式电热水器。其中,单相电器的额定电压不得超过250伏,其他电器不得超过480伏。值得注意的是,该标准不适用于烧开水的电器、储存式热水器、用于工业目的的专用电器、在粉尘等特定环境中使用的电器及商用售卖机。由于此前泰国未强求国内生产商、经销商和进口商遵守和执行相关标准,且泰国标准往往只有泰语版本,中方对此表示关注,并希望泰方能够提供方便进口商查询的英文版本。 (五)政府采购 泰国不是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签署国。在政府采购招标中,泰国对外国投标企业设置一系列限制,使中国企业无法投标或难以中标。如泰国常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非泰国产品不得参与投标;政府采购部门经常随意更改投标资格,有权在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部分或所有投标,甚至可以在招标过程中修改技术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招标结果;投标者对招标结论没有申诉的权利等。中国企业抱怨,泰方上述做法导致中国企业在投标中处于不公平地位。 根据2000年5月泰国颁布的对销贸易法,对金额超过3亿泰铢的政府采购合同,外国中标企业必须易货回购价值不低于合同金额50%的泰国产品。该规定提高了中标外国企业的经营成本。中方希望泰方为政府采购创造一个公平的贸易环境。 (六)服务贸易壁垒 1、银行 泰国政府规定,外资银行在泰只能设立3个分支机构,且只能在曼谷开设1个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必须至少投资1.25亿泰铢购买泰国政府或国有企业的证券或直接将其存于泰国银行。 泰国禁止外资银行使用泰资银行的电子网络,外资银行股权投资最多为实收资本的25%。 上述措施导致外资银行与泰资银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阻碍了外资银行进入泰国市场。 2、建筑 在泰国,建筑业属于受限制的行业。在建筑企业中,外资股权不得超过49%。外资建筑企业不得承揽民用建筑工程。承揽大中型项目时,外国投标人必须同当地一家或几家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并以联营体的名义参与资格审查和投标。中国企业抱怨,在一些大项目招投标时,泰方设置特别条款将中国企业排除在外,同时,“围标”等违规操作现象仍很普遍。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泰方对外国承包商引进经营管理类人员有严格限制,规定注册资金在1亿泰铢以上的企业,每引进1名外籍人员需雇用4名泰国劳工;注册资金在1亿泰铢以下的企业,每引进1名外籍人员需雇用5名泰国劳工。 3、电信服务 1989年以来,泰国政府虽已允许外商投资电信服务,但泰国国有企业一直控制着电信服务市场。泰国承诺在2006年1月全面放开电信服务,并于2004年建立了国家电信委员会实施电信产业调整,但在经营许可、相互联网、竞争、关税调整、标准制定等方面尚未作出重大调整。 4、法律 泰国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外资股权不得超过49%,不允许外籍律师在泰国执业,只能在一定条件下作为代理人从事咨询业务。 5、劳务 泰国是世界劳务输出大国,同时严格控制劳务输入,外来普通劳务无法取得泰国工作签证。中国向泰国输出劳务的规模在每年2000人次左右,其中有近一半系通过承包工程输出,其余作为当地稀缺工种输出,如纺织、电子、冶炼、港口运行工程师、管理人员及珠宝加工、中文导购等。 6、快递 泰国规定,陆运领域外资股权不得超过49%,这一规定阻碍了外资进入泰国快递服务市场。 7、医疗 泰国政府对保健服务领域(如医院、门诊、体检服务)的市场准入采取严格限制,且缺乏透明度。 (七)其它 为免受外资企业竞争,泰国政府对本国企业采取保护。在医药领域,政府医药企业不需遵守私人企业所需登记与许可方面的规定,政府医药企业可以不按安全控制规定,生产销售国外市场上销售的普通药物。泰国政府关于国有医院采购、配送未列入国家必需药物清单中的药物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许多药物产品的进口。泰国政府保留了对20种产品与服务的定价权,包括药品、录音磁带、牛奶、苏打、燃油、化肥等,且其价格评审机制不透明,价格决定往往建立在对过时数据的推定之上。上述措施使外国企业与当地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 四、投资壁垒 (一)投资准入壁垒 泰国外商经营企业法规定,在持股比例限制上,农业、畜牧业、渔业、勘探与采矿业和1999年颁布的外籍人经商法附录第一行业中的服务业,泰资股权不得低于51%。凡按外商经营企业法规定需经过许可才能投资的行业,外籍法人开始商业经营时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万泰铢,其他行业不得少于200万泰铢。 (二)投资经营壁垒 除从事“建设营运转让”项目以外,泰国禁止外国公民拥有泰国土地。泰国限制外商对房地产的投资,泰国土地法规定,如果一外国公民从境外带入不少于4000万泰铢投资款,经泰国政府批准后,可购置不超过面积为1莱的土地(约合2.4亩,1600平方米)作为居住用地,位置应在曼谷市区、芭堤亚或其他城镇规划法规定的地区,经营的行业必须对泰国有益且投入资金在泰国至少保留3年。 此外,泰国政府对外国投资的审批效率偏低,时间很长。如2004年3月中国某公司在泰国投资注册成立公司,5月向泰国工业部、环境部提交勘探许可申请。但主管部门以种种理由拖延审批时间,使该公司迟迟不能获得勘探许可证,无法开展业务。中方将继续与泰方协商,期待尽快妥善解决此事。 土 耳 其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国与土耳其双边贸易总额为34.1亿美元,同比增长31.4%。其中,中国对土耳其出口28.2亿美元,同比增长36.7%;自土耳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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