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打非治违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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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煤矿打非治违工作方案煤矿打非治违工作方案(一)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 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严格落实政府“打非”和企业“治违”责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现象,进一步 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安全生产 持续健康发展、安全发展。二、工作重点(一)重点范围:全市 15家合法煤矿。(二)重点对象:技改矿井安全管理基础较薄弱矿井、顶板水害等自然灾害较重 矿井、近年度事故矿井。(三)重点违法违章行为严厉打击8 类非法违法行为: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2、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擅自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3、因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被暂扣证照,或因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 仍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4、超深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非法违法承包、分包、转 包的;6、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 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不技改只生产以及风井出煤的;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 患未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8、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其他非法违法行为;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 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不符合规定,七项举措、七项规定执行不 到位的;2、安全基础管理制度不落实。矿图审查交换、采掘头面备案、质量动态达 标、煤矿分类监管、隐患闭环管理、监控联网、查三违、调度会、全员培训持证上 岗等九项基础理管理制度不落实的;3、通风瓦斯管理混乱。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井下风量不足,随意开停地面 主扇,井下违规串联通风与循环风,瓦斯超限作业的;4、水害普查治理不到位。未开展物探普查,未标明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 线,采掘作业未在物探控制区域内进行,不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水害较严重的矿井未落实远距离放炮和发现透水征兆全井撤人措施的;6、“六大系统”建设使用不符合规定。生产矿井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设 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不能与 正常使用并与市局联网的;7、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擅自组织生产的;8、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未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和特殊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9、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工艺、设备、设施,井下违规使用非 煤矿矿用设备的;10、未按规定对使用的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 定期检验与校验、检修,设备带病运行的;11、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12、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三、工作步骤专项行动自201X年3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发动和排查摸底阶段(2 月底至3 月底)1、广泛宣传发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责 任、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健全机制、确保“打非治违”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召 开会议,把“打非治违”的任务要求传达落实到各乡(镇)、街道煤管站和传达到矿 区、矿井和班组,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自觉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 参与专项行动的浓厚氛围。2、深入排查摸底。对全市煤矿组织地毯式排查,全面查清各矿存在的各类安 全隐患,将排查出来的问题分类逐一登记,建档立案,落实责任,限期整治到位。 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自查自纠,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二)第一轮集中整治阶段(4 月6 月)针对排查摸底发现的问题,指导煤矿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加强督查督办,组织 开展集中执法和联合执法行动,对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集中检查和严厉打击。(三)“回头看”阶段(7 月8 月)(四)第二轮集中整治(9 月10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继续开展集中整治,巩固前段工作成果,市煤炭局和各乡 镇(街道)煤管站对辖区内的煤矿进行第二轮全面检查。(五)巩固提升阶段(11 月12 月)加强对“打非治违”各阶段工作的检查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制度建设,推动 “打非治违”工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市煤炭局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市煤炭局 将“打非治违”工作情况纳入到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煤炭局成立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二)严格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煤矿,严格按照 “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 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 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 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处置到位。市煤炭局将与市安监 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单位进行联合执法,强化执法效率,并参与市政府 组织的督查组对各产煤乡镇(街道)进行督查。(三)加强信息统计。要把“打非治违”工作与复工复产、季度安全生产大检 查、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考评、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遏制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攻 坚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协调推进、取得实效。煤矿打非治违工作方案(二)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二、重点内容(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停产整顿 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二)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特别是采掘工程平(剖)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 对照图测绘不及时、填绘不准确,蓄意隐瞒矿井实际情况逃避监管的。(三)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建设、生产的;假 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未真正开展技改工作的;施工队伍无相应资质的;以包代管、 层层转包的。(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煤矿综合防 尘措施不落实的。(五)其他地方政府认为应当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三、主要工作安排煤矿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在地方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牵 头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或机 构(以下统称各部门)组织开展。主要工作安排如下:(一)动员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8 月)。1. 各地区牵头部门针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方 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省级牵头部门要及时将工作方案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2. 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全面对照本方案中的重点内容开展自查自纠, 并按照属地原则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二)开展检查执法,强化集中整治(9 月-11 月)。1.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辖区范围内的煤矿企业进行全 面排查摸底,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并逐一督促整改。2. 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并组织开展联 合执法,同时要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对重点地区和单位开展暗查暗访,深入开 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3.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结合整顿关闭工作,全面清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 以及兼并重组技改项目,对已到期而不申请延续的,被兼并重组和已列为关闭对象 的,长期“停摆”而没有能力恢复生产建设的,以及其他待注销的矿井,要及时 暂扣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要严格审查新发、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 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于 9 月份组织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开展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 察,并对部分重点产煤省(区、市)开展异地集中监察执法活动。(三)加强重点抽查,巩固深化专项行动(12 月)。1.各地区各部门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回头 看”抽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重点地区采取“四不两直”方式, 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暗查暗访,对开展“打非治违”不力的要对 地方政府进行约谈。3. 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开展异地交叉抽查执法,促进专项 行动的深入开展。四、主要工作措施及要求1.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各类严重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 击,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公开严惩一批责任人和单位。2.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 管理权限的部门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协商处理,不得互相推诿。用好“行刑衔 接”、“责任倒查”等重要手段,严肃追究责任。不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执行,对 涉及刑事犯罪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国有企业责任人要向纪检监 察部门移送,不能有案不移、以罚代刑。3. 对无采矿证或已过期的、涉嫌超层越界开采的,要移交国土资源部门认定查 处;对证照不全开采的要及时移交有关证照管理部门查处。4. 对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图纸管理和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X80 号)要求进行查处,对弄虚作假、情节恶劣的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 格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并公开处理结果。5. 各地区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省级部门每月至少组织开展 1 次,市、县级部 门每月至少开展2 次联合执法行动。6. 对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上 限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备案,一案一 档,跟踪督办,并逐级上报。8.各地区对查出的典型案例要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曝光,对严重违法行为公 开审判。并利用典型案例和处理结果广泛开展警示教育,抓住一个,教育一片。9. 实行“一案双查”,严肃追责。因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导致发生较大以上 事故,同一煤矿1 个月内发现 2 次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 闭,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打非治违”不力,连续发生因非法违法 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法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10. 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线索,落实举报奖励制度,认真查 处群众举报的问题,对实名举报要优先查处。11. 各省级牵头部门每月向国家煤矿安监局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省级牵 头部门、省级煤矿安监局每月至少上报 2 例重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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