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灯具采购及安装招标等各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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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灯具采购及安装招标等各类资料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照明灯具采购及安装招标等各类资料”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目录第一章 开标、评标会议纪律 . 2 第二章 开标会议程序. 2 第三章 评标办法. 3 第四章 评标报告. 4 第五章 投标邀请函. 6 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 7 第七章 合同条款. 14 第八章 灯具一览表. 19 第九章 技术要求. 21 第十章 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的要求 . 23 第十一章 投标文件格式. 25 第十二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 . 31开标、评标会议纪律一、 所有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人员,包括投标人、评委、业主、代理商都要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纪律、法规进行工作。 二、 评委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标过程中,严格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 不得对投标单位的一方有袒护行为。 三、 参加评标会专家在开标后至定标前不得离开评标会现场,不得接待客人,评委不得与 其他人员谈论评标事宜。 四、 遇有本单位或亲属参加投标时,评委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 在定标前,评委不得对投标人就价格内容进行评判。 六、 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评委接触,或者干扰评标活动。如投标单位对评标工作有 异议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评标委员会须经集体研究后予以答复。 七、 如在会议上出现争议和分歧时,由评标组长决定,决定仍有分歧时,由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协调解决。 八、 请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关掉通讯工具。开标会议程序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大家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港 1#、2#楼夜景照明灯具采购及安装工程开标会现在正 式开始, 首先我代表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全体成员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感谢! 感谢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对我们的信任, 感谢投标方对我们的支持和配合, 同 时欢迎各位领导及投标人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我们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的原则,科学、合理完成业主委托我们的工作。 今天到场的有:并邀请到 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工程概况:对我们的整个招标过程:投标单位共 3 家,分别为:北京*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 公司 北京*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文件购买情况:以上单位均于 2005 年 5 月 23 日购买的招标文件。 投标书递交情况:一、 下面由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宣读会议纪律: 二、 接下来由业主(或监督人员)宣读评标办法: 三、 由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对所有标书进行密封查验。 四、 确定唱标顺序(按投标书递交顺序唱标) 1、北京*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北京*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3、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当众开启投标书,投标人依次唱标,并签字确认公布评标基准价。 五、 下面进入评标阶段,请投标人场外等候,评标结束后公布中标结果。 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标会议程序 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招标过程。 1、 监督人员宣读会议纪律: 2、 下来由业主宣读评标办法: 3、 由监督人员对所有标书进行密封查验。 4、 确定唱标顺序(按投标书递交顺序唱标) 招标代理单位当众开启投标书,投标人依次唱标,并签字确认公布评标基准价。 5、 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结束后公布中标结果。 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评标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第 12 号令、第 30 号令的规定执行制定 本评标办法。 一、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邀请有关监督部门对评标进行全 过程监督。评标委员会由 5 人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从有关专家库中随机抽 取产生。由评委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一名、主持评标工作,评委主任与其他成员具有同 等表决权。 2、评标委员实行主动回避制度。 二、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1、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是评标工作的依据,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评标采用“综合因素评标法”。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照明系统、照明系 统安装等进行综合评价。 按各标段得分高低排出名次, 各标段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选取前两 名为中标候选人。 5、分值设定:1、投标报价 25 分;2、照明系统采购 35 分;3、照明系统安装 40 分。 6、中标价的确定:中标人报价即为中标价。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2#楼夜景照明灯具采购及安装工程评标报告一、招标概述: 1、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2#楼夜景照明灯具采购及安装工程业经太原高新区管委 会批准建设,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业主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心的委托, 代理此项目的灯具采购及安装招标活动。 2、招标内容为该项目灯具采购及安装,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文件于 2005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3:005:30(北京时间) 在太原市府西街*号*中心三层发售。 北京*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环境艺术 有限公司、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共有 3 家投标单位均购买了招标文件。 4、2005 年 6 月 8 日下午 3:00 在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北院*公寓八层电教室公开开 标,到投标截止时共有上述 3 家投标单位递交了投标书。出席开标会议的有投标人代表、 业主代表、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会议由招标代理公司王志中同志主持,记录人为裴燕。 高新区监察室对整个开标过程进行了监督。 开标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 12 号令评标委员会和 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组成了评标委员会。开标后由招标代理公司及业主的工作人员在高新 区监察室的监督下对投标人的相关资质证书及业绩的原件进行了查验, 并对查验结果进行了 打分。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书进行了详细评审打分后, 推荐了中标候选人。 二、开标概况: 1、北京*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书密封完好;投标文件一正四副;已交纳投标 保证金;投标报价为 201.51 万元。 2、北京*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投标书密封完好;投标文件一正四副;已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为 232.89 万元。 3、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书密封完好;投标文件一正四副;已交纳投标保证 金;投标报价为 268.00 万元。 本工程的评标基准价为 234.13 万元。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令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组成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下: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各投标人均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四、评标过程: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24 条规定的办法,对投标书进行了初评,经评审: 各投标人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在初评的基础上,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 要求的投标进行了详评,评标采用“综合因素百分制”评分办法。 1、本工程采用“综合因素百分制”评分办法, 评标因素由以下两部分组成,满分为 100 分 (1)投标报价,满分为 35 分; (2)技术评分,满分为 65 分。 2、 投标评标价的计算方法 投标报价满分 35 分,本工程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为设暂定标底,暂定标底为评标基准值,当 投标报价等于暂定标底或低于暂定标底 2%(含 2%)以内得满分; 投标报价在等于暂定标底或 低于暂定标底 2%(含 2%)基础上每增加或减少 1%(含 1%),扣 1 分。 3、 技术评分,由下列组成: a、灯具采用的技术标准,基本参数及基本要求满足招标文件的程度,满分为 10 分。 b、灯具所采用的材料、零件成品、半成品型号规格,质量标准及来源,选用正确、可靠, 满分 15 分。 c、灯具制造的主要技术措施,制造进度保证措施,满分 15 分。d、灯具制造厂家主要生产加工能力情况,灯具制造组织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力 量配置情况,满分 10 分。 e、投标人的业绩,在近三年供应过类似灯具有一项 2 分,满分为 4 分。开标时须出具业绩 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计分。 f、项目负责人的专业、经历、资质,满分为 3 分。 开标时须出具项目负责人资质原件,否则不予计分。 g、售后服务,安装指导、供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监造等承诺情况,满分为 3 分。 h、连续稳定运行周期保证时间三年为满分 5 分。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分别独立的对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打分。打分结果汇总如下: 投标人得分表 投标人 项目 北京 *园林景观设计 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 *环境艺术有限 公司 北京 *园林景观工程 有限公司综合得分57.4082.3352.00排序213五、授标意见 依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第 25 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打分情况,本次招标按照得分 高低顺序的前两名为中标候选人。 评委签名: 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五年六月八日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2#楼夜 景照明灯具采购及安装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五年六月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2#楼夜 景照明灯具采购及安装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招标人: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心(章) 法定代表人: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2#楼夜 景照明灯具采购及安装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招标人: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五年五月投标邀请函招标编号: 1、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2#楼工程,已由太原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建设。山西*工 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单位”)受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心的委 托,对其*1#、2#楼的夜景照明灯具采购及安装进行公开招标。 2、凡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照明或园林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单位均 可报名参加投标。 3、招标文件将于 2005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3:005:30(北京时间), 在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售。每套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价格为 600 元人民币,售 后不退。如欲邮购,请按下述地址汇款,另付邮费每套 80 元人民币,我们将以快件邮寄。 但我们不对邮寄的丢失和延误负责。 4、所有的投标文件应在 2005 年 6 月 8 日下午 3:00(北京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到 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北院*公寓八层电教室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收, 并应附有 3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为迟到的投标,将被拒绝。 5、兹定于 2005 年 6 月 8 日下午 3:00(北京时间)在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北院*公 寓八层电教室公开开标,届时请投标单位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6、以邮购方式购买招标文件者,在收到文件后,请尽快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山西*工程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7、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而不计划投标者,请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山西*工程招标代理 有限公司。 招标单位: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心 招标代理: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府西街*号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行: 账 号: 开户名称: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1 条款号 1.1 内容 项目名称: *1# 、 2# 楼夜景照明灯具采购及安装 招标编号: ZTHZB2005018 业主名称: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心 业主地址:太原市学 府街高新区23.1314.1投标保证金额为:3 万元人民币(汇票或现金)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 标截止日期前一天交纳到指定地点或帐号 太原市府西街 131 号 三层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期期满后 30 天内保持有 效 投标人对踏勘现场及对招标文件所产生的所有疑问务必于 2005 年 6 月 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递交给招标代理公司, 代理公司将以书 面形式给予回复 投标有效期:开标后 60 天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份 副本 4 份4 5 6 75.2 15.1 16.1 17.2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05 年 6 月 8 日下午 3:00 前投标文件递交 至: 标明:“ 在 6 月 8 日下午 3:00 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 开标日期:2005 年 6 月 日上午 9:00(北京时间) 地 点:山 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北院*公寓八层电教室 交货地点:太原市学府街高科技园区*1、2楼工地现场 交货 期:1 个月(7 月初) 开竣工日期在签订合同时明确 合同谈判与签字地点:另行通知821.19 1010.2 25.4 31.1投标人须知一、总 则 1、招标范围 1.1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2#楼夜景照明工程所需的灯具采购及安装。 1.2 本次招标的配套灯具详细内容详见灯具一览表及施工图纸。 1.3 供货应包括:检验、运输、保险、现场交货、灯具安装、调试、完工、人员培训、最终 验收及相关服务。 2、合格的投标人和合格的货物 2.1 只有正式注册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根据商业法规运营,并且不是业主的附属机构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参与本合同的投标。 2.2 本款所述的货物灯具材料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销售的、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 的优质货物。 3、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买方在任何情 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 招标文件包括 投标邀请函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 第四章 技术要求第五章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六章 投标书格式 第七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 第八章 图 纸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格式和技术要求等。如果投标人没有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 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期 15 天以前,按投标邀请 函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函、 传真等通知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西*工程招标 代理有限公司对投标截止日期 15 天以前, 收到的任何要求解释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 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寄送给每个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有问题,但不包括 问题的来源。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买方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 澄清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 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以信函、传真形式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6.3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山西*工程招 标代理有限公司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的语言 7.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山西 *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 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投标人可以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资料, 但有关的段落必须翻译成中 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8、投标文件构成 8.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部分: 按照第 9、10 条要求填写的投标函格式、投标报价表和第 11 条对投标货币的要求; 按照第 12 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按照第 13 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且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按照第 14 条规定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9、投标函格式 9.1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 货物规格、生产厂家、数量、货物价格及安装调试指导等伴随服务的价格。 10、投标报价 10.1 灯具部分的报价: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拟提供货物单价和总 价,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单价和合价及相关伴随费用。每种货物或材料只允许按照标书的要 求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招标文件第三章配套灯具一览表内所列的所有灯具及材料, 投标单位也应在标书中列出每种 灯具及材料的规格、型号、产地及其单价,作为报价参考因素供业主参考。 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材料总价,的报价明细表附后。 (见格式 7)安装部分的报价: 执行现行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山西省价目表),结合市场和单位管理水平报 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照明安装工程总价,分项工程的报价明细附后。(见格式) 10.2 投标报价时应按照(格式 5)的要求报出总投标价即可。10.3 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报价: 所有投标报价均按工地现场价报价。报价都必须包括制造和装配货物所使用的材料、部 件及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产品税、 销售税和其它各种税费。 按工地现场价报价还应包 括运输费、保险费及现场卸货费;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费用; 安装费; 伴随服务的费用。 10.4 投标人按照上述第 10.2 条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评标时评审比较,但在任何情 况下并不限制业主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0.5 投标人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 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按第 24 条规定做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0.6 本次招标应包括全部招标范围货物、安装及伴随服务的全部报价。 10.7 本次招标报价为综合价格,所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或隐含的为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责 任和义务等费用都应包括在内, 不再有任何报价以外的附加费用。 未列和没有填写的项目费 用,应视为已包括在为完成本工程相关的项目和总价的报价中。 11、投标货币及单位 11.1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 12、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 12.1 按照第 8 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 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2.2 投标人应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 12.3 投标人应如实提交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 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 意,并为其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 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生产和安装能力; 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中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卖方所承担的维修、 保养、 修理和备 件储存的义务。 12.4 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第五章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13、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供非本公司生产所供货物的授权书或经销证书。 13.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投标 人应提供: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说明; 为使货物正常、连续地使用,应提供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两年期间所需的完整的备件和 特种工具等清单,包括备件和特种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投标人应针对第四章“技术要求”逐条做出响应,指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否满足招标 要求及与招标要求的差别。在逐条回答时,投标人不得遗漏、删除或避而不答。如果投标人 需增加条款项目以便说明其货物和服务的优越性时,可在投标文件适当的条款下增加。 14、投标保证金 14.1 投标人应提交人民币 3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可以 是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业主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客观存在的损失, 买方在因投标人的 行为受到损害时,根据第 14.5 条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将归买方所有。 14.2 在开标时,凡没有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视为非响应投标将予以拒绝。 14.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合同签署后尽快予以退还,最迟不得超过按照第 15 条买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在经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 30 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第 31 条规定签订合同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5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归买方所有; 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 31 条规定签订合同。 15、投标有效期 15.1 所有投标应从第 21 条规定的开标之日起,60 天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视 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5.2 在特殊情况下,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山西中天华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可征得投标人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投 标有效期的这种要求但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 其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6.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8.1 条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四份副本,每套 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都应包括本须知第 8.1 条规定的全 部内容。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 投标人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 A4 纸打印 (副本可采用复印件形式)并由投标人或经 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印章。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 “授权证书” 附在投标文件中。 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 (非 实质性的辅助说明资料)外,投标文件正本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签字。 16.3 除投标人对错漏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 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16.4 投标人应按投标函中的说明,表明中标后将按国家规定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规定的招 标代理费。 16.5 投标文件的章、节、条款编排应条理清楚,叙述明白,前后条款不得有矛盾,特别是 重要条款与关键数据。 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依法组织的评委会在评标时有权采用任 何不一致处的任何条款或数据确定为投标人的响应, 投标人不得拒绝, 否则买方可以认为此 投标为非实质性响应。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别用单独的信封密封,且信封上标明“正本” “副本”字样,这些信封再封装于一个外信封中。 17.2 内外层封套均应: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6 项注明的地址发至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6 项注明的标志字样,并注明“根据第 21 条规定的日期 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7.3 内层封套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投标人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 封退回。 17.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第 17.2 条要求加盖密封章和加写标志,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 司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买方将予以拒绝,并退还 投标人。 18、投标截止日期 18.1 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截止 时间 2005 年 6 月 8 日下午 3:00(北京时间)。 18.2 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可以按第 6 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 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 买方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 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第 18.1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 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日前,可以通过书面文件的形式通知山西*工 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其标书进行修改或撤回。 20.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 17 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外信封 和内层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 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0.4 根据第 14.5 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第 15 条规定 的投标有效期期满的期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 14.5 条规定 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1、开标 21.1 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 项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 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 开标时,先拆封所有“撤回”通知书,并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根据第 17 条,已递交一 份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被开封,并予以退回。 21.3 开标时,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拆扣、书 面修改投标的通知、 是否提交保证金, 以及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认为合适的其他内 容,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折扣评标时才能考虑。 21.4 招标代理公司将做开标记录, 开标记录包括按第 21.3 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 容。 21.5 在开标时业主将邀请有关监督部门或公证单位予以监督或公证。 22、评标的保密性 22.1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 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2.2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 公司或买方及相关人员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拒绝。 23、投标文件的澄清 23.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 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提交,但不允许对投标价格或 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3.2 从开标之时起至合同授予之时止,投标人不应同业主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投标有关 问题进行接触。 24、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 开标后,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依法组织的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 整,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属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 24.2 在详细评标之前,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 条件和技术要求相符, 没有重大偏离或保 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实质和性能;或者实质上 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保留将 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 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4.3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该投标文件将不能通过初审。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4.4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详评,看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的算 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24.5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 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 被没收。 25、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 24 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 和比较。 25.2 本工程采用“综合因素百分制”评分办法,分值由三部分组成:1、投标报价占 35%; 2、照明系统采购评标占 30%;3、照明系统系统安装评标占 35%。 1、投标报价 25 分 本工程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为设暂定标底, 暂定标底为评标基准值, 当投标报价等于暂定标底 或低于暂定标底 2%(含 2%)以内得满分; 投标报价在等于暂定标底或低于暂定标底 2%(含 2%) 基础上每增加或减少 1%(含 1%),扣 1 分。 2、照明系统采购 35 分 交货期 10 分 比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期每推迟 10 天,扣 1 分,不足 10 天按 10 天计。 灯具的质量保证 15 分 采用的技术标准,基本参数及基本要求,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需要说明设备的规格型 号,产地来源。 备品备件和售后服务 10 分 有备品备件的供应明细清单及维修更换措施,售后服务体系及相关措施。 3、照明系统安装 40 分 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8 分 施工方案全面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施工总平面图设计合理;具有可行的提高工程质 量、保证工期、降低造价的合理化建议;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施工现场 采取环保、消防、降噪音、文明等施工技术措施;机械设备配置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质量 安全保证措施切实可行; 关键部位施工方法明确、切实可行;材料供应安排合理;劳动力计划安排合理;有相关安装 技术措施,能够保证系统安装后的正常使用,满分为 10 分。 投标人的安装业绩 6 分 投标人在近五年内有承担过与本工程类似的工程业绩,每项计 3 分,最高为 6 分。 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原件 (施工合同、 竣工验收证明、 中标通知书等) 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作为计分依据。 项目经理的业绩 10 分 项目班子人员配备齐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质量、材料、安全、计划、技术员、 预算员等,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需要专业人员的有关规定,需要的每一专业人员计 0.4 分),最高为 4 分; 须提供相关人员的有效岗位证书,作为计分依据。 项目经理在近五年内承担过与本工程同类型的安装业绩,每项计 3 分,最高为 6 分。 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原件 (施工合同、 竣工验收证明、 中标通知书等) 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作为计分依据。 技术负责人的业绩 6 分技术负责人在近五年内承担过与本工程同类型的安装业绩,每项计 3 分,最高为 6 分。 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原件 (施工合同、 竣工验收证明、 中标通知书等) 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作为计分依据。 六、中标 26、中标条件 26.1 除第 29 条规定之外,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结果按得分高低向招标人推荐前两名投标 人为中标候选人, 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能够保证满意地履行 合同义务。最终的中标人将经过招标人进一步考核后,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产生。 26.2 授标价为按第 24.4 款修正后(如果有错误的话)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投标人应依此价 格完成招标文件要求的一切供货安装与服务内容。 27、资格审查 27.1 评标时,将根据投标人按照第 12 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委会认为其它必要 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有关主管部门对该产品发放的许可证 等进行审查。 27.2 如果审查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在 此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将对评标得分仅次于原定候选中标人的投标人的能力作类似的审查。 28、买方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28.1 业主在签订合同时有权在幅度内增加或减少第五章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 28.2 除 28.1 条规定之外, 业主在签订合同时有权按实际的需要对单独报价的备品备件决定 是否采购、数量增加或减少。 29、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9.1 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现有串通投标、或投标 缺乏有效的竞争性、 或所有投标均对招标文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时, 宣布招标无效或拒 绝所有投标, 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也无义务向 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0、中标通知书 30.1 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0.2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0.3 在中标人按照第 31 条规定签订合同后,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31、签订合同 31.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 天内应派授权代表前往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地址进行合同 的谈判与签署。 31.2 如果最终确定的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 31.1 规定执行, 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在此情况下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可将标授予另一名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32、腐败和欺诈行为 32.1 买方和卖方在合同采购和实施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 任何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 “腐败行为”是指招标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 西来影响有关采购执行人员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慌报事实,损害买方利益,包括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买方从 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32.2 如果有关监督、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据其掌握的情况确认中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 败和欺诈行为,则该授标无效。 33、中标价的确定33.1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34、招标代理酬金 27.1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按照计委计价 20021980 号和 20038570 号文规定的收费 标准支付。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将向招标代理公司一次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合同条款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 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 格。本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即合同价格不因任何物价上涨或下降而调整。国家税收的调整 除外。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灯具、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 “安装服务”系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检验、现 场准备、灯具安装、测试、试运行、提供操作手册、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 务。 “买方”系指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心。 “卖方”系指本合同所述提供货物和安装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工地现场”系指太原市学府街高科技园区*1、2楼工地现场。 “天”指日历天数。 验收: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已由卖方按合同成功完成后,由卖方提出验收申请,买方将负 责组织试验检查和签发验收证书。 2、技术规格 2.1 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相一致。 2.2 除技术和设计施工图纸要求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专利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 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种起诉,由卖方负责。 4、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 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4.2 每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在箱号的第一箱内还应将合同规定提交 的资料放入其内。 5、包装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a) 收货人: (b) 合同号: (c) 发货标记(唛头): (d) 收货人编号: (e) 目的地: (f)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g) 毛重/净重:(h)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或 CM 计): 5.2 如果每件包装箱重量在 2 吨(t)或 2 吨(t)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 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 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 适当的标志。 6、装运条件 6.1 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及装卸并支付运费和装卸费。 6.2 有关运输部门将货物运到工地现场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6.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 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6.4 如果卖方所供货物中,包含有从国外进口的部分货物或元、部件,卖方应对所有涉及进 口的一切手续、税费和运输负责。买方对这些货物或元、部件,按国内供货对待。 7、装运通知 7.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 量、箱数、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立方米或)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 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四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箱数、总毛 重、总净重、总体积(立方米或)、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点、 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7.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 24 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 数量、箱数、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立方米或)、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 期及预抵日期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7.3 卖方货物装箱前一周应通知买方派人监督装货。买方监督人员仅对装货的情况表示认 可,不对货物的质量、数量负任何责任。 8、保险 8.1 以工地现场交货价签订的供货合同,由卖方办理货物在运抵项目工地现场途中的保险, 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装运的全部货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 (110%)办理“一切险“。由卖方支付保险金,并包含在报价中。 9、付款 9.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9.2 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买方,买方按合 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及保险单据 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装箱单; 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 按 12.2 条规定取得的验收证书。 进口灯具及部件、主要元器件的原产地证书,合同要求的所有资料。 9.3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运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将上述 9.2 条要求除第 5 项外的单据以特 快专递寄给买方。 9.4 业主将按下列规定的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由项目法人和总监理师签证后支付。 两年质保期满最 终验收后,支付完合同所有款项。 10、安装服务 10.1 卖方应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技术参数、操作手册、使 用说明书、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在合同生效后 15 天内提供给买方一套。另 外提供五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0.2 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货物的现场安装指导和调试及测试;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及调试所需的专用工具; 在最终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 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在工地现场就货物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时间在技术要求中专门说明。 卖方还应为买方 2-3 名人员提供到生产工厂监造的费用; (6) 卖方还应按照山西省有关取费费率的规定与主体土建施工方协商,承担与主体施工过程 中产生的施工交叉配合费; 10.3 所有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1、质量保证 11.1 本合同灯具制造、安装、验收标准为:符合国家标准最新版本相关标准,并将本次投 标产品生产制造标准详细列出。 11.2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最流行的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 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 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 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投入运行后的两年的质 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灯具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1.3 根据当地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技术规格 和安装与合同不符, 或证实货物和安装是有缺陷的, 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 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通知。 11.4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七(7)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5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七(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 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1.6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有缺陷的, 包括潜在的缺陷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卖方应尽快予以纠正,买方有权提 出索赔。 11.7 卖方保证其货物(正常使用的易损件除外)的寿命期为 20 年以上,在寿命期内卖方应 承诺对非买方使用不当原因造成的提前报废(即无法修复)负责。 11.8 除本合同特殊规定外,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验收合格后二十四(24) 个月。 11.9 在卖方生产所供货物的过程中,买方将根据卖方的生产计划安排,不定期地派代表赴 卖方生产厂对货物的生产实施监造,监造时间预计为 15 日,监造人员的交通费用和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12、检 验 12.1 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技术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 检验, 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 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技术规格、数量的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 检验证书后面。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会同买方工程监理和安装总包方及有关部门包括制造商,对 货物的品种、技术规格、数量等进行检验清点,并会签初验收证书,初验收证书是付款时所 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技术规格等的最终检验,如发现货物的规格 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包括外观),卖方应无偿予以更换,否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 索赔,初验收合格仅说明交货情况,不能免除卖方在最终验收前所承担的质量及其他义务。 12.3 卖方应派出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及督导,如果卖方不能 在买方要求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派出人员完成服务, 买方有权聘请第三方技术人员完成此服务,卖方应承担其全部费用开支;在安装调试结束后,卖方负责灯具投入运行前测试、调试 的督导工作,指导买方的技术人员有关测试、调试的方法和测试、调试中的注意事项,卖方 应对投产前测试和调试的结果进行确认。对测试、调试中的缺陷,卖方应自费负责处理,直 到买方满意。 12.4 卖方对所灯具进行试运转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 3 天通知买方。 12.5 在安装结束后二周内卖方应向买方及买方工程监理提出验收申请,并附有六份验收报 告资料,验收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相关要求进行,有买方、买方工程监理和 卖方参加, 对测试、 调试及验收中的缺陷, 卖方应以最合理措施在最短时间内自费负责处理, 直到买方满意。 12.6 灯具安装测试完毕后进入运行期和质量保证期,在此期间如果灯具发生故障或某项指 标或某种性能达不到技术要求的规定, 允许卖方立即自费修复或调整更新灯具, 使其达到技 术要求的规定;在质量保证期 24 个月运行完结,证明卖方所供灯具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与 指标时,当所有工程问题已经解决,并经买方确认运行成功后,由买方组织进行质量保证期 最终验收;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在其 11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寿命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 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3、索 赔 13.1 买方有权根据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3.2 在合同第 11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 如果卖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 卖方 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 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 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和一切相关费用。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 格。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灯具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 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 合同第 11 条规定,从更换或修补完成之日起,重新检验和计算灯具质量保证期。 13.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 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 按照本合同第 13.2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买方同意,买方将从卖方开 具的履约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 履约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中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 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卖方履约延误 14.1 卖方应按照“第五章”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按双方议定的时间完成安装服务。 14.2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或安装,将受到以下制裁:履约保证金归买方所有,加 收误期赔偿,或违约终止合同。 14.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 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或安装时间。 15、误期赔偿 15.1 除合同第 16 条规定外,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安装及提供服务, 买 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方法, 误期赔偿费从应交货期或 提供安装服务之日起计算, 每延误一周, 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安装服务费用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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