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功能价值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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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功能价值评价经济法学功能价值评价 2012/04/19 一、经济法的价值传统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有法的目的价值、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及法的形式价值三种使用方法。从法社会学角度看,法的价值研究实质是对法存在的社会历史必然性及合理性的探寻。法律价值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一般认为,法律价值包括和平、安全、自由、平等、秩序、文明、正义、效率等方面。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学者们对于经济法的价值已多有阐述。归纳起来主要认为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它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它们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它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也是效率与公平,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它追求的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体系中的特殊本质性决定的。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调整任务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其价值亦重在经济性。同时经济法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而应运而生的。所以经济法又是社会性之法,经济法的价值关注社会性。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价值的突出属性。二、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经济法社会整体效益经济法诞生于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之际,“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经济法是构筑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而市场经济的最高原则就是效益的最优化,即经济的最大量增加,因此经济法最主要的价值目标就是效益,经济法注重效益价值目标的追求。在一定意义上说,经济法是经济效益法,通过协调各方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利益关系,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法,经济法的制度和规定都是以获得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终点。效益是指投入与产出即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较,只有当成本小于收益时,经济才是有效益的。在经济法产生以前,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由传统民商法来调整。民法的效益强调的是个人利益的实现,只要每个个体实现了自己效益的最大化,那么社会也就能实现它的利益最大化,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并且个人效益是社会效益的基础。但当社会出现个体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尖锐矛盾时,由于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所有规制旨在保证个人利益充分实现,故无法解决诸如交易成本过巨,市场失效,外部不经济等问题,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经济法的诞生补充了民法之不足。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社会整体效益不只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实现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直接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可以说是经济法的独到之处,其他法律部门不是不追求社会整体效益,而是通过在追求其他价值的过程中,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法要求个体经济行为与社会总体经济发展相协调,认为“个人利益的实现程度并不重要,倒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有特殊意义,通过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来实现对个别利益的一般保护”。经济法主张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必须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中来重新加以认识和评价。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科技技术作用的日益强大,人作为社会有机体的一部分,在经济活动中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只有站在社会整体效益的高度,才能协调各层次利益的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使资源得以优化配置,达到可持续发展。在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指导下,经济法应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以社会整体效益为其主导价值。社会责任本位是实现以人为本思想的强制性要求,所谓社会责任本位是要求所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要对适合尽责任,把社会整体利益、经济全面协调发展作为经济法的目标。效益的整体性是指法律把个别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行为主体延展到整个社会。因此,效益的整体性是经济法区别于民法的根本所在,社会整体效益是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其他价值都围绕着这一价值而展开。三、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经济法的功能价值1实质正义。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目标之一,历来为人们所关注。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最高价值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在正义价值上,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在于民法追求的是形式正义,而经济法则追求法的实质正义。民法是以个人权利为指导,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基础,强调机会均等,但无力解决事实上的能力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进而导致经济机会不平等一系列问题,它所关注的是个人正义,也称形式正义。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决定在经济法中正义的价值目标具体化为对正义的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的追求,亦即实质正义的追求,这种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的正义观。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体现为对经济弱者的保护,对经济效率的保护以及反贫困。强调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健康、可持续发展,社会安全、对环境的保护,等等。正义始终意味着某种平等,因此,形式正义要求在执行法律和制度时应平等地适用于属于它们所规定的各种各样的人。所以形式正义是坚持原则或服从制度。但是,平等地执行的法律和制度本身却可能是不正义的。同样情况同样待遇并不能保证实现实质正义。实质正义取决于社会基本结构所根据的原则。其实实质正义是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形式正义的一种扬弃。2发展公平。公平观念古老而又持久,是人们普遍认可的崇高价值。现代经济法的公平观念还特别体现在经济法所追求的新型公平理念发展公平。发展公平是可持续发展观为公平这一传统的道德与法律价值范畴注入的新理念与新思维。与民法追求的个人公平不同,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会整体效益的公平。它强调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承担义务,而不只是对个别人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某具体经济行为即使不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但却对整个社会经济存在危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经济法规范依靠国家干预这种市场外因索的介入来矫正,在认同分配差异所具有的经济意义上的合理性的同时,更兼顾社会意义上的合理性,体现经济法独特的人文关怀。3和谐统一。和谐是市场和国家共同追求的理想境界,社会效益最大化是和谐的必然结果,也是评价和谐的一个重要标准。作为经济法价值追求的经济和谐,指以市场调节为主,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国家针对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干预、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障碍。最终实现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目标。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它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个体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形式正义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配置的统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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