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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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31批准 996-001实施前 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有必要制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本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分解为五个门类,划分为十个等级0个条目。本标准为工伤、职业病患者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进行医学技术鉴定的准则和依据。 本标准于1992年由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以劳险字1992第6号文发布在全国试行。在其后三年间,经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试用,累积了10余万试用案例的经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修订,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上作了调整: 1.伤残条目由42条调整为470条。主要以第四、五、七级调整较多。 2。职业病内科中尘肺的评残等级依照国家原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调整,以保持有关待遇规定的连续性。3.总则中增加“经进一步治疗后重新评残”的规定.“多项等级相同,晋升一级”改为“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医疗终结的提法改为“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以便于判断与执行.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地方评残标准有:国务院颁布的残疾标准,中华神经精神科学会制定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黑龙江省、吉林省、湖南省、大连市、长春市、沈阳市等省市地方评残等级标准及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条例等。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劳动部、卫生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整形外科医院、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一院、黑龙江省劳动局、吉林省劳动厅、大连市动劳局、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和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凤生、周安寿、李舜伟、越雅度、田祖恩、张寿林、刘千、李春生、叶启彬、王显伦、游凯涛、尹克炎、任引津、赵金铎、倪为民、鲁锡荣、王玉林、邹培环、宁伟、朱秀安、李世业、刘利辉等。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指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382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B3233-8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544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 GB74187 听力计 GB75287 声学 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 G75887 声学 纯音气导听阈测定 保护听力用GB77987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7798-87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B8287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8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2-87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3-8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B8848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15028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8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589 标准对数视力表3 总则31判断依据本标准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3。1.1 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312 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3。1.3 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1 护理依赖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顶: a)进食;b)翻身;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 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b)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1。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2 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本标准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32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2。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3。2。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3。2。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3。.5 职业病内科门.3。3 条目划分 本标准按照上述五个门类,以附录B(标准的附录)表B15及110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470条.4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职业病致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将残情级别分为10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10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1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35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3。 重新鉴定 如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期满时进行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但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3。7工伤、职业病的证明 属于工伤者必须持有当地劳动部门的证明,职业病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才有效.38 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期满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分级原则4.1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42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3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5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47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4.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9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4。0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5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5.11 智能减退分级a)极重度智能减退 1)IQ低于5; )语言功能缺失;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重度智能减退 )I239; )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 3)生活不能自理。 )中度智能减退 1)Q4054; )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3)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d)轻度智能减退 )IQ56: )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3)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e)边缘智能 1)IQ74; 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 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5。 精神病性症状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突出的妄想; 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d)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51. 人格改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d)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e)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5.。4 癫痫的诊断分级a)轻度 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b)中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51.5 运动障碍5。1肢体瘫 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根据英国医学研究委员会分级划分为05级。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5.5。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重度运动障碍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中度运动障碍 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轻度运动障碍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5。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2.1颜面毁容。2.1。1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眉毛缺失; b)双睑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d)鼻缺失;)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1.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部分缺失;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c)耳廓部分缺失; d)鼻翼部分缺失;)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颈部瘢痕畸形。5。1.3 轻度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5。2 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52.1轻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5.2. 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5。3 高位截肢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无法安装假肢或安装假肢后活动仍然非常困难者。5. 关节无功能(功能完全丧失)与功能不全(功能部分丧失)52。4。1 无功能(功能完全丧失)指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致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5.24。2 功能不全(功能部分丧失)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52。5放射性皮肤损伤5。5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 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搔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1天假愈期后出现第二次红斑、水泡、坏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Gy。5。2.5.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5。.5.3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临床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及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5。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3.1 视力的评定5.1。1 视力检查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115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详见表1)。101 / 38表1 小数记录折算分记录参考表旧法记录分记录(无光感)01/(光感)0。001(手动)2旧法记录,m(手指/c)分记录6218。1023122。452.5202.652.7302。835。5402。9452.95走近距离小数记录分记录0cm0。0。06cm0.0123。180c0。1521m0.33.02.53。4150。03。52m0.043.62.0053.7m。83。5m0。03。84m.083.94.5m009。小数记录5分记录0。4.0.12410。4.2。24。30。24。40.4.0。440.54.70.64。80.7。8084.495小数记录分记录1.05。01511.522.5.3255.43.05。4。05。65.0。7。05.85916。05。3。2盲及低视力分级 见表2。表2 盲及低视力分级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二级盲.050。02或视野半径0低视力一级低视力3s)延长明显延长谷丙转氨酶供参考供参考供参考.4.2肺、肾、心功能损害 参见。5。5。4。3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5。431 重度 a)临床症状严重; b).M。R30; c)吸碘率(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5.3. 中度 a)临床症状较重; b)B。302%;c)吸碘率10%15%(24h);d)参考T3、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5。3. 轻度 a)临床症状较轻;b)。MR-20%10%; )吸碘率1520%(24h); d)参考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5.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4.41重度 空腹血钙6g;5。4.4中度 空腹血钙6g;54.4.3 轻度 空腹血钙8mg。 注: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5.4 肛门失禁545.1 重度 )大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0cmH2O。.52 轻度 a)稀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030H。54。6排尿障碍5.。6.1重度系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50mL者。5.4.6.2 轻度 系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残余尿0mL者。5。 生殖功能损害5.47。 重度 精液中精子缺如.5.4。7。2 轻度精液中精子数500万/m或异常精子3或死精子或运动能力很弱的精子%。8 血睾酮正常值 血浆测定计量单位为14.41.nmol/L(36n/dL)。54左侧肺叶计算 本标准按三叶划分,即顶区、舌叶和下叶。5.4。10 呼吸困难 参见55。5。5职业病内科门5.。1 呼吸困难及呼吸功能损害5。5。1。 呼吸困难分级 1级 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现气短. 级 平路步行100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 3级平路步行000m即有气短。 4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5.。1。2肺功能损伤分级表 肺功能损伤分级FVCFV1MVVEV1/ VC%RV/TCDLOPaOkPaaCO2kPa(Aa)O2ka正常轻度损伤中度损伤重度损伤800-95408060-450-909586-745594689。35.52 心功能不全55.2。 一级心功能不全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5.2。2 二级心功能不全普通日常活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时消失。5.52.3三级心功能不全 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心悸、气急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仍有症状.。5.3 肾功能不全55。3。1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血尿素氮14mmol/L(0mg/dL),常伴有酸中毒,出现严重的尿毒症临床症象。5.5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内生肌酐廓清值低于正常水平的50%,血肌酐水平177mol/L(2mg/dL),血尿素氮增高,其他各项肾功能进一步损害而出现一些临床症状,包括疲乏、不安、胃肠道症状、搔痒等。5。5.3。3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内生肌酐廓清值降低至正常的5%,血肌酐水平、血尿素氮水平正常,其他肾功能出现减退。5.5.4 慢性中毒性肾病5。.4 慢性中毒性肾病有临床症状,尿蛋白阳性,有管型尿,轻度浮肿或高血压,肾功能轻度损害.。4. 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临床症状不明显,尿蛋白阳性,无浮肿、高血压等,肾功能良好.55。5 中毒性血液病诊断分级5。5.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型(急性再障) a)临床:发病急,贫血呈进行性加剧,常伴严重感染,内脏出血; b)血象:除血红蛋白下降较快外,须具备下列三项中之二项: 1)网织红细胞1,绝对值15109/;2)白细胞明显减少,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血小板109/。 c)骨髓象: 1)多部位增生减低,三系造血细胞明显减少,非造血细胞增多。如增生活跃须有淋巴细胞增多;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5。55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型慢性再障中病情恶化,临床、血象及骨髓象与重型再障型相同。5.5。5.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a)临床:发病慢,贫血,感染,出血均较轻。 b)血象:血红蛋白下降速度较慢,网织红细胞、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及血小板值常较急性再障性贫血为高。 c)骨髓象: )3系或2系减少,至少一个部位增生不良,如增生良好,红系中常有晚幼红(炭核)比例增多,巨核细胞明显减少。 )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5。5.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须具备以下条件: a)骨髓至少两系呈病态造血; b)外周血1系、系或全血细胞减少,偶可见白细胞增多,可见有核红细胞或巨大红细胞或其他病态造血现象; c)除外其他引起病态造血的疾病。.5。5 粒细胞缺乏症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绝对值低于0.519/L。.5.5。6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绝对值低于2.09/L.5。5。5。7 白细胞减少症 外周血白细胞低于4。0109/L。5.5。8 血小板减少症 外周血液血小板计数1L,称血小板减少症,当41以下时,则有出血危险。.6 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贫血和出血症状消失,血红蛋白:男不低于20g/L,女不低于100g/L;白细胞4109/左右;血小板达810/L;3个月内不输血,随访年以上无复发者。5。5。 急性白血病完全缓解 a)骨髓象:原粒细胞型型(原单幼稚单核细胞或原淋幼稚淋巴细胞)5%,红细胞及巨核细胞系正常。 M型:原粒型+型5,中性中幼粒细胞比例在正常范围。 M3型:原粒十早幼粒5.M4型:原粒、型+原红及幼单细胞。 M6型:原粒、型%,原红+幼红以及红细胞比例基本正常. M7型:粒、红二系比例正常,原巨幼稚巨核细胞基本消失. b)血象:男b10g/L或女Hb90g/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血小板11/L;外周血分类无白血病细胞.c)临床无白血病浸润所致的症状和体征,生活正常或接近正常。5.5。8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 a)临床:无贫血、出血、感染及白血病细胞浸润表现。 )血象:血红蛋白100g/L,白细胞总数70%;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7)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32(或半径20);)双耳听力损失91dBHL;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0)一侧上颌骨缺损1/,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0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13)舌缺损全舌的2/;14)双侧完全性面瘫;1)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7)单肢瘫肌力2级;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级;)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2)利手前臂缺失;)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0)瓣膜置换术后;31)心功能不全二级;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4)肺功能中度损害;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3)尘肺期;3)尘肺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38)呼吸困难级;39)肝切除3;4)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再生障碍性贫血;44)慢性白血病;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1)永久性膀胱造瘘;52)重度排尿障碍;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双侧肾上腺缺损;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e)五级)完全运动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脑脊液瘘,不能修补;4)面部轻度毁容;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3或视野40(或半径25);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7)一眼矫正视力0。,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8)双眼视野4%(或半径25);)一侧眼球摘除者;10)双耳听力损失81dHL;1)鼻缺损1以上;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3)一侧上颌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2;14)下颌骨缺损长4c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1)上或下唇缺损1/;1)面颊部洞穿性缺损0cm2;17)舌缺损2/3、13;1)脊柱骨折后遗3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19)四肢瘫肌力4级;2)单肢瘫肌力3级;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非利手前臂缺失;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2)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瘫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3)莫氏型度房室传导阻滞;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34)瓣膜置换术后;35)双肺叶切除;3)肺功能中度损伤;3)呼吸困难级或aO20.7kP;8)肝切除1/2;39)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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