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TS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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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主管机关颁发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 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第五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 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第六条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 S中心报告。第七条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第八条 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除应遵守 1 9 7 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外,还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第九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用安全航速行驶,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第十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应按规定锚泊,并应遵守锚泊秩序。第十一条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它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VTS中心。第十二条 船舶在锚地并靠或过驳必须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应及时通报VTS中心。第十三条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VTS中心有权根据交通组 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第十四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规定的甚高频通讯频道上正常守听,并应接受VTS中心 的询问。第十五条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和船队的队形及尺度等技术参数均应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第十六条各VTS中心根据其现有功能应为船舶提供相应服务。第十七条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它有关信息服务。 VTS中心可在固定的时间或其它时间播发上款规定的信息。第十八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为船舶在一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一旦出现了故障或损坏时,提供 助航服务。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第十九条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第二十条VTS中心认为必要的时候或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 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第二十一条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有条件的VTS中心还可为其提供本规则第四章规定以外 的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给予处罚。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 关系。第二十四条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 VTS中心。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 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VTS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系统可以实施有效管理的区域。“VTS用户指南”是指由设置VTS系统的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则制定颁发的便于船舶加入和使用VTS系统的 指导性文件。“船舶动态报告”是指船舶在某一VTS区域内,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 S中心进行有关航行动态的报告。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第二章职责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主管全国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和技术标准制定VTS系统运行规章,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对新建VTS系统的验收,审批各港务监督上报的Ws系统运行申请;三、检查、指导全国各VTS系统工作,确定VTS系统各项工作目标和指标,并进行考核评价;四、推广VTS系统新科技成果,组织学习和交流经验,负责技术开发和应用;五、制定 VTS 系统主要工作岗位人员的上岗标准和培训大纲;六、组织力量对VTS系统的硬、软件疑难问题进行技术攻关,鉴定技术成果。 第七条各有关港务监督主管本辖区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辖区VTS系统管理的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合理设置VTS中心机构及内部机构;三、为VTS中心培训、配备合格人员:四、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理顺VTS中心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五、开发VTS系统功能,充分发挥VTS系统作用;六、落实VTS系统运行经费.提供后勤保障。第八条VTS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接受监督长及副手指令,并按规定程序处理;二、搜集、评估、处理有关水上交通安全信息,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定时或不定时播发航行通(警)告、航行动态等重要的水上交通安全信息。三、组织实施船舶交通、监视Ws区域内船舶、设施,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管控特殊水域,纠正、处理现场交通违法 行为,并为船舶、设施提供航行协助服务;四、协助组织辖区水域搜寻救助,应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和其他紧急事务,支持联合行动五、在必要时调动和指挥巡逻艇及现场监督人员,执行水域现场监督管理任务;经授权调动和指挥其他监督管理部门 和人员执行现场紧急任务:六、负责操作、使用、管理、维修、保养VTS中心所属的各类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转。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九条港务监督应在VTS系统试运行一年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正式对外公布运行。 第十条VTS系统正式对外运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VTS系统的主要设备经过验收鉴定,达到设计要求;二、设置了 VTS中心机构及其内部机构,并按第四条、第五条的原则明确其职责;三、为 VTS 中心配备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各级领导和各类工作人员:四、制定并公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实施细则、VTS用户指南五、健全主要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六、VTS中心工作人员生活、后勤有基本保障。第十一条VTS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部门、岗位的职责;二、请示、报告制度:三、值班制度; 四、各项工作的规范和程序:五、设备操作规程及管理、维修、保养、检测制度:六、部门、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七、环境卫生制度:八、安全、消防制度;九、学习、培训制度:十、后勤保障制度;十一、其他管理制度。 其中值班制度要明确:(一)值班各职位的职责。(二)值班人员应以旺盛的精力,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科学态度从事值班工作。应保持昼夜24 小时连续守听和监 视,并确保已公布的服务项目均能随时提供。(三)在夜间、雾天以及其他能见度不良天气和恶劣气象条件下,应保持连续的有效的现场观测和监视。(四)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应严格按授权和程序及标准履行(五)值班人员应熟悉各设备的操作和性能参数及VTS区域通航环境情况,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能熟练使用 汉语普通话合英文标准用于与船舶通话。(六)无论实行何种班制,每班至少应有两名正式持证值班人员在操作台前值班,其中一人是对本班值班工作负责的 值班长。(七)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规定交接清楚所有交接班内容,值班长交接班签字后方可结束交接班。第十二条VTS系统正式对外运行后,整个系统若停止运行,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报告,经批准后对外公 布。第十三条运行中的VTS系统应建立各类值班日志,将VTS系统的运行情况记入值班日志,并按规定的统一表格(见 附件)统计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第十四条VTS中心应不断总结运行经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开发VTS系统的功能。第四章工作信息流程第十五条VTS中心应成为各港务监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水域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中心、指挥中心 和协调中心。第十六条VTS中心应建立和畅通如下信息工作流程(见附图一):一、接受监督长及其副手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指示、命令,并向其请示、汇报重要事项。二、接受其他港务监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报,并向其他港务监督通报本辖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三、接收海(江)岸电台向 VTS 中心传送的航行警告、船舶遇险、施救等电报。VTS 中心将上述信息通过相关途径和形式传送和发布。四、局内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VTS中心通报下列有关信息:1船舶进出港动态预报;2所发布的航行通(警)告; 3水上、水下施工; 4 沉船、沉物及打捞; 5 海事及调查处理: 6水上交通调查; 7公约、法律、法规、规章; 8引航员及持证船员的简况: 9危险品船舶及装载情况; 10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11船舶资料; 12安全检查; 13船舶 进出港审批、检查、签证; 14 违法及处理; 15其他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信息。VTS中心应及时向各有关监督部门通报:1船舶航行计划、动态:2有关航行通(警)告的播发情况;3水上、水下、施 工的现场情况; 4沉船沉物及打捞的现场情况; 5海事现场及紧急处置情况: 6 水上交通变化现象和协助调盔情况; 7 有关公约、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8 引航员、持证船员的现场违法情况; 9 载运危险品船舶的水域现场情况; 10船舶污染现场及紧急处置情况; 11其他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信息。五、搜救部门应及时向VTS中心通报所搜集的海事、海难信息。VTS中心应执行搜救部门的指令并及时通报搜救现 场信息。六、航标部门应及时向VTS中心提供助航标志的设置、异常及修复情况VTS中心应及时向航标部门提供发现的助航 标志异常情况。七、船舶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及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VTS中心报告有关信息VTS中 心对上述信息进行评估处理。第十七条VTS中心应建立和畅通如下现场管理工作流程(见附图二):一、船舶违法1搜集违法信息,并进行评估; 2对违法现场进行监控、取证; 3在职权范围内纠正、处理,不能处理的违法按规定 通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4 视现场管理情况需要,指挥巡逻艇、现场人员执行现场监督管理任务; 5协助处理并按需 要提供现场监测资料。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与Ms中心互相通报船舶违法情况。二、海难事故和交通事故:1 搜集海难事故、交通事故信息,并进行评估; 2向监督长、搜救部门、海事调查处理部门报告; 3对事故现场进行 监控、取证; 4协调信息的分配; 5协助通信; 6指挥巡逻艇、现场人员进行现场应急处理; 7协助搜救部门、海事 调查处理部门分析事态,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据;搜救部门应及时向VTS中心通报搜救情况及搜救行动的开始和终 结。海事调查处理部门应向VTS中心通报事故调查处理信息。三、灾害性天气:1搜集信息,并进行评估; 2向监督长、搜救部门报告; 3根据授权制定相关防范措施并进行现场监控管理; 4向有关 单位、船舶、人员传递相关信息、部署和要求; 5密切监视和管控水域现场,指挥调度巡逻艇工作; 6 防范终止通知 各有关单位、船舶。各有关单位、船舶应及时向VTS中心通报防范工作进展情况,服从VTS中心组织协调。四、船舶污染事故:1报告监督长,通知船舶防污主管部门,并按指令和要求行动; 2搜集污染事故信息,并进行评估; 3对污染现场进 行监控;4 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应急措施控制污染范围;5 调度巡逻艇赶赴现场,指挥其行动;6 协助调查处理并 提供现场监测资料。船舶防污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终结后应向VTS中心通报污染事故处理信息。五、助航标志异常: 1搜集助航标志异常信息并及时向船舶通报;2对异常标志进行监视;3通报航标部门;4协助航标船艇、人员对异常 标志定位。航标管理部门应及时向VTS中心通报异常标志的修复情况。第十八条VTS中心应建立和畅通如下水域现场指挥工作流程(见附图三):一、组织协调船舶、设施、人员按已公布的有关规定航行、停泊和作业;二、必要时调动和指挥巡逻艇及人员执行现场监督管理任务;三、经授权指挥各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执行现场紧急监督管理任务。第十九条VTS中心应建立和畅通如下协调工作流程(见附图四):一、与水域现场的单位、船舶及人员之间的关系;二、与本港务(航)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及与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关系;三、各项现场监督管理工作中与各检查、检验单位及口岸其他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 第二十条各港务监督依据本章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VTS中心的工作流程。第五章人员配备及任职资格第二一条VTS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下列各类人员:一、主任,副主任;二、总值班长,值班长;三、总机务长,机务长;四、交管监督员;五、机务人员。第二十二条VTS中心内部根据规模和实际需要,可按值班指挥、设备管理维修,计划信息、综合服务、机务值班等 进行管理分工。第二十三条VTS中心主任一般应由副监督长兼任,副主任可兼任总值班长、总机务长。第二十四条总值班长、值班长一般应有航海、航政、交管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有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并应持有交管监督员二等及以上等级证书。交管监督员应有航海、航政、交管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有技术员及以上 任职资格,并应持有交管监督员等级证书。第二十五条总机务长、机务长应有通信导航或电子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有电子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并有较丰富的通信导航或电子设备维修经验。机务员应有通信导航或电子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有技术员及以上任职 资格,并有一定的通信导航或电子设备维修经验。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交管中心值班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执法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给 予其他责任人记23分或者执法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临时收存或者暂扣海事执法证,给予其他责 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者临时收存海事执法证:(一)未按规定保持值守的;(二)对船舶报告的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向船舶发布通航管理或者安全信息的;(四)发现交通秩序问题或者航行、停泊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的;(五)擅离值班岗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值班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贝I第四条VTS值班人员须持有有效的VTS值班员证书或VTS值班长证书以及相应的签注,方可从事对应的VTS岗位 工作。第二章岗位与职责第五条VTS值班岗位分为VTS值班员和VTS值班长。第六条VTS值班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乙类高级船员以上航海资历(内河VTS具有内河三等大副以上水上资历);(二)经过值班员培训合格,持有VTS值班员证书,并已注册登记;(三)经过值班员岗位见习培训合格,所持VTS值班员证书上有相应签注;(四)具备一般英语会话能力。第七条VTS值班长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一)具有2年以上VTS值班员资历,或具有乙类高级船员以上航海资历(内河VTS具有内河三等大副以上水 上资历)及1年以上VTS值班员资历;(二)经过值班长培训合格,持有 VTS 值班长证书,并已注册登记;(三)经过值班长岗位见习培训合格,所持 VTS 值班长证书上有相应签注;(四)具备较强英语会话能力。第八条VTS值班员职责:(一)参加VTS值班,接收船位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信息服务,助航服务,实施交通组织,维护通航秩序;(二)按照职责分工,处置水上应急事项;(三)遵守VTS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工作程序;(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九条VTS值班长职责:(一)参加VTS值班,负责本班内VTS运行管理和相关业务处理,以及海事系统内外的协调联系;(二)监督、执行 VTS 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三)值班长可替代履行值班员职责;(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三章培训与发证 第十条VTS值班人员培训分为适任培训、岗位见习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一条适任培训包括值班员培训和值班长培训。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机构负责制订适任培训的培训大纲、 培训教材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岗位见习培训包括值班员岗位见习培训和值班长岗位见习培训,由各VTS中心所在分支局或VTS中心组 织实施。岗位见习培训实行带班制度。带班员应为值班长或具有两年以上VTS工作资历的值班员:岗位见习培训期满后, 带班员应对见习人员提出见习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实施单位应制订岗位见习培训计划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培训 计划至少应包括设备操作、通信协调、熟悉辖区通航环境、跟班实习、英语沟通等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十三条VTS值班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满5年时,如继续从事同一岗位工作,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考核合格 后才能继续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知识更新培训由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机构制订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并组织实 施。第十四条参加VTS值班员或VTS值班长培训的人员考核合格后,由主管机关签发VTS值班员证书或VTS值班长 证书。VTS值班员证书和VTS值班长证书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统一制作。第十五条参加岗位见习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的人员考核合格后,由实施机构在VTS值班员证书或VTS值班长证书 上进行相应签注。第十六条 调离VTS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从事VTS工作或VTS人员调换到其他VTS中心工作,需在新任职的VTS中 心经岗位见习培训合格并在证书上签注后,方可正式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第四章注册和管理第十七条 各直属海事局应对取得VTS值班员证书和VTS值班长证书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同时应建立VTS值班人员 培训管理档案(包括人员姓名、证书编号、工作经历、培训情况、岗位等信息)。第十八条VTS值班人员因各种原因(包括离退休)离开海事机构,所属VTS中心应及时报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 记机构注销其证书。第十九条直属海事局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VTS中心配备足够的、合格的VTS值班人员,同时要建立有效的VTS 值班人员激励机制,促进VTS值班人员的有序流动和管理工作。第二十条VTS值班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主管机关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停职反 省、吊销VTS值班员或VTS值班长证书的处罚:(一)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泄密、玩忽职守行为;(二)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显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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