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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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公立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法律问题一、问题的提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承担了从学校的基本建设、仪器设备、 教学经费、办公经费到教师的工资福利等费用的投入责任,高校经费 来源单一化。随着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市场经济的宏观 背景下,高校的经费来源由单一化到多样化发展。以财政拨款为主、 多渠道筹措经费的高校经费筹措体制已经形成。从1999年开始,高校扩招使得学生人数每年大幅度增长,1998 2001年高校学生的增长速度达35.27%,而同期财政对高校投入的 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6.91%,远远低于高校学生的增长速度。高等教 育的迅速发展与财政资金的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高校从计 划经济体制下的依赖政府转向在市场经济中的依靠银行,不但基本建 设资金需向银行借贷,而且仪器设备的购买也需向银行贷款。例如, 重庆市市属14所高校、委属2所高校从2000年至2003年的银行贷 款金额分别为1.86亿元、7.75亿元、20.11亿元和32.20亿元,增 幅达17倍多。哈尔滨一所高校经过近10年的超常规发展,其校园 面积和在校学生数均实现了近10倍的增长,但是其银行贷款额高达 十几亿元。2005年12月2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名为2006 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的社会蓝皮书称,部分公办高校向银 行大量举债,有的高校贷款已高达10亿至20亿元,高校向银行贷款 总量约在1500亿至2000亿元之间。目前,高校采取的贷款形式主要是收费权质押贷款。收费权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向债权 人提供的一种权利质押担保方式。其最初运用于公路、桥梁、建筑 物等不动产收费权或收益权,其后扩大到电力、电信、自来水、燃气、 供热、通讯和广电网络等收费权。目前,被质押的权利类型主要有: 公路收费权、电厂电费收费权、土地收益权、城市排污收费权、城市 供水、供热、燃气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通讯通话收费权、学校 收费权、医院收费权、风景区及游乐场所门票收费权等。高校收费 权质押主要包括学费收费权、学生公寓收费权、楼房(场地)租赁收费 权、教材收费权、食堂承包经营收费权、新生生活用品经营收费权、 图书押金收费权、各种考试收费权质押等。在现阶段,其主要形式为 学费收费权质押和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收费权质押是一种广泛应用于不同行业和领 域的担保方式,但是,我国法律对其欠缺规定。在高校大量举债的过 程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例如,公立高校收费 权质押贷款的合法性问题、高校责任能力问题和高校收费权的转让问 题等。二、公立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合法性问题关于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合法性问题,有不同的观点:一是作 为事业单位的高校,不能靠“负债”发展,向银行贷款有“违法”嫌 疑,可以说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与银行双方签订的质押贷款合 同为无效合同。二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用其收费权和账户作质押担保,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与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也不存在矛盾。根据“法不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其质押担保行为应 该是允许的。笔者认为,在讨论该问题之前应明确“法”的范围。我国担保 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 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 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 的其他权利。”对此,有人认为,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之中 的“依法”,指的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 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仅此两者才可以作为设定权利质押的依 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 后勤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虽然规定了质押担保形式,但其不属于行政法规,只能说是联合行政 规章。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权利的质押应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对 此问题,笔者认为,这里讨论的“法”应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行政规章之所以可以作为 权利质押的“法”的依据,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时所依据的客 观形势总是在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相对于这种变化,法律、行政法规 总是滞后的,两者的分离与矛盾总是存在的。为适应这种变化,保证 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先由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然后由立法 机关将其上升为法律,是合理的和必要的。那种认为现实中的各种质 押类型都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观点是脱离实际的。关于 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是否合法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讨 论。首先,从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来分析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合 法性问题。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 银行“在西部地区积极发放助学贷款及学生公寓贷款”。全国教育 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规定:“适当运用财政、金融、信贷手段发展 教育事业。合理利用银行贷款,继续争取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贷 款通则明确指出,事业单位法人具有借款人的资格。若干意见 认为,各商业银行对学生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提供贷款,可 采用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方式。担保贷款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多种形式。可见,高校是贷款法律关系的法定主体,具有贷款的民事 权利能力。但是,除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外,对于高校怎样贷款、 通过何种方式贷款,行政法规、规章并未予以明确。其次,从法律规定来分析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合法性问题。一 是从高等教育经费筹措体制的规定分析,我国高等教育法要求,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 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 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 学经费的基本依据。我国教育法指出,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 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 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显然,高校是教育经费筹措的主体,依法享有 经费筹措权。然而,对高校经费筹措的权限、权利行使的条件、方式、 程序未予以规定,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合法性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 决。二是从担保法律的规定分析,我国担保法规定学校不得为保 证人,学校的教育设施不得抵押。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学校以其教育设 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由此可见,对于保证担保形式,法律禁止高校为保证人;对于抵押担 保形式,法律采取限制措施,即禁止高校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允许 高校用教育教学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对于质押担保 形式,除行政法规、规章对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有规定之外,法律就 高校收费权质押既未授权于高校,也未设定任何限制,更没有明确规 定学校不得为质押人。最后,从银行制度来分析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合法性问题。中 国建设银行关于高等院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暂行办法规定,采用担 保方式发放的学生公寓建设贷款,须以贷款行认可的财产进行抵押、 质押。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开办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业务 的若干意见规定,贷款应采取担保贷款方式;可以采用高校的预算 外资金支出帐户和贷款公寓租金收入权作为质押担保方式。可见,高 校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有制度依据,换言之,高校可以用公寓收 费权向银行质押贷款。但是,高校能否用学费收费权及其他收费权质 押贷款,其并未予以说明。综上所述,高校享有贷款权、经费筹措权、公寓收费权质押权, 然而,高校用学费收费权及其他收费权质押贷款以及筹措经费,立法 却付之阙如。因此,在实践中,许多高校选择质押担保形式,以此来 规避有关抵押或保证的限制性规定。笔者认为,虽然咼校收费权质押 贷款欠缺法律规定,但是,其确实又为高等教育发展所需,因此应该 予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基本符合法定质押要件,又不违反法律原则 与精神的质押贷款方式,要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认可。例如,学生公 寓收费权质押贷款、楼房(场地)租赁收费权质押贷款、食堂承包经营 收费权质押贷款等;反之,应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其继续使用。 例如,学费收费权质押贷款、教材收费权质押贷款、各种考试(包括 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收费权质押贷款。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 度的相关规定,高校收入由以下六个部分构成:一是财政补助收入; 二是上级补助收入;三是事业收入,包括教学收入和科研收入。教学 收入主要为学费、培训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四是经营收入; 五是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六是其他收入。目前,事业收入已超过国家 财政拨款,成为高校最主要的收入来源。高校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 业单位,不能因学费收费权等质押贷款而影响其正常运转和生存。如 果法律规定教育设施既不能用于保证,也不能用于抵押的话,那么 同理,教育的财产权利一一学费收费权等也不能质押,这是法律规定 及其精神的逻辑。所以,在法律上高校没有用学费收费权等质押贷款 的资格。总之,高校可以进行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以及相同类型 权利质押贷款,而不能以“教育教学设施”或者“教育教学财产权利” 质押贷款。三、公立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的责任能力问题高校是否具有与其实施收费权质押贷款行为相适应的责任能力, 是关系到其质押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高校实施依法不能承担责 任的质押行为,不仅会扰乱金融秩序,而且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因 此,高校的责任能力与其质押贷款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高校法人的 责任能力,是指高校就致他人损害行为承担责任的资格,包括侵权能 力及债务不履行能力。虽然我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教育法 第31条规定,高校是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责任,其在法理上独立承担责任,但是与企业法人相比,高校 是公益性组织,是一种特殊的法人,其公益性不仅体现在它的宗旨和 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上,而且反映在现行国家教育政策、法律的规 定之上。高校的责任能力因其公益性而具有不完全性。首先,公立高校不因债务而“破产”或者终止。有人认为,对私立的公益法人(包括私立学校、私立医院),应允 许它们以公益设施和非公益设施为自己和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从而 最大限度地从社会获得资金的支持,在其无力偿还债务时,通过拍卖、 变卖的方式将其淘汰。关于私立学校因其所负债务而破产或者终止 的问题,我国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未有规定;社会力量 办学条例的规定比较模糊,例如,其第41条规定:“因故无法开 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教育机构解散,由审批机关核准”;而 2002年通过的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6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应当终止。这是我们所见到的关 于民办学校因“债务”而“破产”的规定。笔者认为,该规定符合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规律。民办学校与市场有 着密切的联系,其办学的各种资源是通过市场这个媒介取得的。在办 学过程中,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是动态的,当其资不抵债时宣告破 产,比人为地强制其不破产更具有合理性。关于公立高校能否因其所负债务而宣告“破产”的问题,现行法 律未作出规定。从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投入责任来看,公立 高校是不能因其债务而终止的,因为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 利,国家负有对公民实施教育活动的义务,国家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 履行该种义务;从担保法的规定及其精神来看,担保法总体上禁 止公立高校实施担保行为,不允许其担保行为影响教育教学活动;从 司法实践来看,对公立高校所负债务,人民法院不能通过强行划拨高 校银行账户资金的一般债权实现方式,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可见, 公立高校与一般企业相比,在债务责任的承担上有其特殊性。从这个 意义上说,公立高校的责任能力是不完全的,它既不能够像企业那样 在资不抵债时破产,也不能像民办学校那样在资不抵债时终止。其次,公立高校因财产处分权受到限制而导致其责任缺失。对国家投入高校的财产,如何保证高校财产使用上的公益性,其 中一项重要措施是政府对高校财产的管理和监督。这既是国家利益的 要求,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有人认为,政府对高校财产的管理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高校资金使用的规范,对不符合 高校办学与发展目标要求的资金使用做出政策性限制;二是对高校年 度预决算以及近、中、长期经济与财务规划进行审查,从资金政策上 控制高校的预算与规划;三是监督学校是否在日常办学活动中实际上 依照审定的规划和经费使用方案运作;四是审查决定高校大额资产的 处分,监督高校大额资金的使用。与企业相比,法律对公立高校财 产权行使的限制表现在:第一,按照规定的途径使用,不得挪用。一 是高校自己不得挪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 定第8条规定,各院校收取的费用,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用于 与学生学习和住宿等有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二是高校和他人不得 挪用,高等教育法第64条规定,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二, 如上所述,高校不能对其法人享有的财产进行保证、抵押和质押。高校财产权行使的不完全性导致其责任能力的不完全性,责任能 力的不完全性又引致其收费权质押贷款行为能力的欠缺,从而得出高 校没有对其拥有的财产进行质押贷款的资格的结论。应指出的是,上述的高校责任的不完全性主要是指其用于教育教 学活动的财产责任的不完全1生,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财产责任仍然 具有完全性。最后,公立高校致他人损害时,不承担完全责任。在伤害事故中,因公立高校是国家举办的公益性组织,从而法律规定高校与其他主体分担高校致人损害时的责任,责任分担进一步印 证了高校责任的不完全性。1. 学校与政府分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 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 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可见,对于伤害 事故责任的承担,法律、法规对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不同:学 校承担的是部分责任,即学校在无力承担责任时,由政府承担;而其 他社会组织须担当与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相一致的责任。公立学校是由 国家举办的,其经费主要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在伤害事故中,规定 由其举办者一一政府承担部分责任符合法理。2. 学校与受害人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 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 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 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是目前我国学校在致他人损害时应承担何种 程度责任的法律规定。办法受其立法价值取向的影响,第26条 亦有类似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 适当予以经济赔偿。”笔者认为,在伤害事故中,规定由被侵权者,即受教育者承担部分责任是不恰当的。笔者对上述“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之规定持反对态度的理由主要 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以过错及其程度确定全部或部分责 任。然而上述意见、办法却作出了相反的规定:单位有过错 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换言之,即使单位有完全过错, 也只要承担部分责任。这显然与立法的基本精神和事理相悖;(2)违反 了平等原则。法律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给他人造成损害, 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与此相反,“单位”法人有过 错却只担负适当赔偿责任,这种以主体的不同确定不同责任的做法实 与平等原则相左;(3)不能因法人的种类不同,承担不同的责任。学校 是法人,依法人原理,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侵权行为负责。在学 生伤害事故中,不能因法人是学校而仅承担部分责任,而其他法人, 例如企业法人则要负全部赔偿责任;(4)不能以政府拨款为理由限制 和约束学校理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学校更不能以经济承担能力为由少 赔或不赔。事实上,目前由政府承担经费或投资的,不仅仅是学校, 还有国家机关、某些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社联、侨联、 工商联、青联、台联、科协等)和国有企业等。它们在执行本身职能 的活动中所需的一切费用和设施都由政府负担,其职务活动给相对方 或他人造成损害的,都要用国家拨付或投资的财产赔偿。因此,不能 以政府拨款为理由限制和约束学校理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学校更不能 以经济承担能力为由少赔或不赔;(5) “适当予以经济赔偿”的规定使 得受害人的部分损失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与保障,这显然对其不公。以上分析表明,高校责任能力的不完全性反映了高校收费权质押 贷款责任的不完全性,从而说明高校不具有用“教育教学财产权”实 施质押贷款行为的资格。四、公立高校收费权的转让及其登记问题学界对于收费权质押的条件虽然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在被质押 权利的转让上具有共同点,即学界普遍认为质押的权利应具有转让 性。然而,对高校收费权的转让,学界普遍持否定的态度,认为其不 能转让。有人称其为假权利。对高校收费权的转让,笔者认为,由于学校收费权的范围较大、 种类较多,因而不应在“学校收费权”这个宏观层面上,而应在具体 种类的微观层次上对其进行分析。如前所述,高校收费权主要包括学 费收费权、学生公寓收费权、教材经营收费权、食堂承包经营收费权、 新生生活用品经营收费权、楼房(场地)租赁收费权、图书押金收费权、 各种考试收费权等。其中,学费收费权、教材经营收费权、图书押金 收费权、各种考试收费权不得质押,因为其没有合法性依据以及高校 责任能力具备不完全性,因而不涉及收费权的转让问题。关于学生公 寓收费权、食堂承包经营收费权、新生生活用品经营收费权、楼房(场 地)租赁收费权等,一般地说,它们都是由校办产业和后勤集团经营,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它们不存在收费权转让的法律障碍问题。质权 人权利的实现既可以通过一般质权拍卖、变卖、折价的方式来实现, 也可以由质权人直接行使收费权来实现。但是,考虑到学生公寓、食 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关联度较高,与学生的生活密切相关,其 权利的转让可能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笔者认 为,这些权利不宜由高校转让给质权人,并由其控制和行使质押权利。 为保障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由高校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三人收取 质押费或行使收费权,以偿还学校所借贷款。对收费权转让的是债权还是收取费用的资格,学界有不同的观 点。有人认为,收费权质押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质权范畴。因为收费权 质权中用于出质的,是一种请求权,而非对权利或者物的直接支配利 用的权利,本质上应该属于债权质权。但也有人认为,收费权不同 于债权,一方面,收费权只是一种收取费用的资格,取得收费权,并 不意味着权利人就对特定人享有了债权;权利人并不能依据收费权直 接对特定人提出请求。收费权权利人只是取得了对实际使用其提供的 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享受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当事人按照固定费率 收取一定费用的资格,而并非直接享有债权本身。只有在他人使用了 其提供的特定基础设施或者享受了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情况下,权利 人才实际享有债权,能够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费用。另一方面,在没 有收取费用之前,收费权已经存在。但在没有提供服务之前,收费权 人不能享有对特定义务人的请求权,收费权人和潜在的被收取费用的 人之间还没有形成债的关系。因此,收费权在本质上不是债权,但它 也不是物权,而是一种特殊的的财产权利。笔者认为,收费权是债权抑或资格,要看其处在何种法律关系的 层面上,如果收费权是抽象层面的收费权,那么它就是一种资格;如 果是具体层面的收费权,那么它就是债权。简言之,收费权可以分为 两个层次,即抽象层面的收费权和具体层面的收费权,前者是资格, 后者是债权。例如,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当高校用其向银行质 押贷款时,这种质押给银行的收费权就是抽象层面的收费权,它是出 质人行使质押行为的资格;当高校与学生签订租房合同时,高校向学 生收取住宿费的收费权又是债权。又如,关于公路收费权,当公路建 设的投资者用公路收费权向银行质押贷款时,这种层面上使用的收费 权是公路建设者行使质押贷款行为的一种资格,即抽象层面的收费权; 而当公路建设的投资者对过往车辆收取过路费时,这种层面上的收费 权又是债权,既具体层面的收费权。因此,前述两种观点均失之偏颇。同时,两种层面上的收费权又是转化的,当收费权人行使权利时, “资格”意义上的收费权就转变为“债权”意义上的收费权。高校收 费权的转让是指抽象层面上的收费权的让与,即资格意义的收费权, 而非债权意义上的收费权,因此,那种认为收费权质押实质上是债权 质权的观点是错误的。关于权利质押登记,实践中的收费权质押登记行为并不规范,有 的办理质押登记,有的不履行质押登记手续;关于某些质押的登记部 门,现行法律未予以明确,行政主管部门、收费管理部门、物价部门、 公证部门都可以行使质押登记管理权利。而哪些质押行为需要登记, 哪些不需要登记,哪些部门享有质押登记权利,是个复杂的问题。从 一些收费权质押登记部门的规定看,收费权质押登记部门主要是行政 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规定, 公路收费权质押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为登 记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贷款担保和贷 款偿还期限问题的复函规定,电费收益权质押由省级物价部门批准, 地市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作为电费收益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若干意 见规定,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合同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 统一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笔者认为,虽然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是 由市教育局行使学校收费权质押的审批登记的权力,但是,鉴于学 生公寓收费权质押的审批登记部门是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其他收费 权,如食堂承包经营收费权、新生生活用品经营收费权、楼房(场地) 租赁收费权等的质押审批登记部门也应确定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采 取统一由一个部门来审批和登记权利质押贷款的做法,有利于控制学 校质押贷款的规模和速度,规范各个学校的质押贷款行为,保障其行为的合法性。五、结语关于公立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我们采既不全盘否定,也不完全 肯定的态度。从有利于高等教育发展的角度看,在高校大扩招以后国 家财政拨款在高校经费来源中的比例下降,市场经济对高校的渗透以 及高校具有参与市场活动的法人资格的情形下,在不妨碍高校公益性 的前提下,笔者认为高校可以用非教育教学设施质押,以从多渠道筹 措办学资金。对公立高校收费权质押的分析不应局限于其宏观层面上,而应在 高校收费权具体类型的微观层次上进行。在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银行制度分析的基础上,高校收费权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不 能质押的高校收费权,如学费收费权、教材经营收费权、图书押金收 费权、各种考试收费权;另一类是可以质押的高校收费权,如学生公 寓收费权、食堂承包经营收费权、新生生活用品经营收费权、楼房(场 地)租赁收费权等。公立高校不因债务而“破产”或者终止,公立高校在伤害事故中 与其他主体分担责任以及其财产处分权的行使受到限制,这些均表明 公立高校法人的责任能力具有不完全性。公立高校质押贷款责任因而 具有不完全性,公立高校不具有用“教育教学财产权”实施质押贷款 行为的资格。目前,学界普遍认为被质押的收费权应该能够转让,但是对高校 收费权的转让又持否定的态度。笔者认为,高校收费权能否转让与被 质押的收费权是否与高校教育教学设施有关,如果是有关的,则不能 转让;反之,可以转让。高校收费权可以分为抽象的和具体的两个层 面上的收费权,前者是收费权人行使权利的资格或者准确地说是民事 权利能力,后者是一种具体的债权。高校收费权转让的是抽象层面的 资格或者权利能力,而非具体层面的债权。高校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 门应统一规定为省一级教育行政机关,这有利于控制高校质押贷款的 规模和速度,有利于规范各个高校的质押贷款行为,从而保证质押贷 款行为的合法性。应特别指出的是,公立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合法性问题、高校 责任能力问题和高校收费权的转让问题在高校教育教学设施上具有 指向的同一性,即在非教育教学设施上,高校收费权质押具有合法性, 高校具有实施质押行为的责任能力,高校收费权也具有可转让性。否 则,高校收费权质押不合法,高校也不具有质押贷款的责任能力,其 收费权亦不可转让。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如何认定htt p:/ tml重庆地区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条件htt p:/ tml法律中规定(2018)的公司登记事项都有哪些htt p:/ tml如果受托人订立租赁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则委htt p:/ tml对股权质押新规的内容有哪些解读htt p:/ tml银行按揭贷款的程序 (一)htt p:/ tml担 保 人 需 要 承 担 的 责 任htt p:/ tml最新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htt p:/ tml到底哪家银行房产抵押贷款利息低htt p:/ tml设立动产质权时要注意什么htt p:/ tml关于反担保人的反担保责任htt p:/ tml无主物认定条件和归属原则是什么htt p:/ tml关于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是否有效htt p:/ tml抵押权的设立形式是什么htt p:/ tml宗地抵押有余额的怎么处理htt p:/ tml订单 中 的定金与订金区别htt p:/ tml关于在建房屋抵押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的生效htt p:/ tml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几点思考htt p:/ tml营业性演出场所申办需要什么条件htt p:/ tml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htt p:/ tml申 请房屋登记 的 时 限 多 久htt p:/ tml留置权和物上请求权的关系是什么样子的htt p:/ tml临沂出台动产抵押与股权质押暂htt p:/ tml先诉抗辩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htt p:/ tml关于签订劳动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的若干建议htt p:/ tml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怎样规定的htt p:/ tml已经抵押的房屋如何进行买卖htt p:/ tml担保 中 心对反担保 的要求htt p:/ tml怎样将房屋异地抵押给他人htt p:/ tml 泰州市机动车停驶 htt p:/ tml遗失物的定义是什么,遗失物的归属是什么样子的htt p:/ tml购房是否办理预告登记htt p:/ tml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htt p:/ tml合同上定金罚则是什么意思htt p:/ tml购买二手房需要缴纳哪些税费htt p:/ tml担保与反担保涉及的会计问题及其处理htt p:/ tml遗失物和埋藏物的区别是什么htt p:/ tml签定金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htt p:/ tml夫妻俩公积金贷款额最高仍为35万元htt p:/ tml留 置 是 否 属 于 强 制 措 施htt p:/ tml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htt p:/ tml发现埋藏物 6 个月是原始取得吗htt p:/ tml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条件htt p:/ tml物 权 的 优 先 效 力 及 表 现htt p:/ tml房地产抵押登记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范本htt p:/ tml名称预先登记受理审核时限以及登记须知htt p:/ tml宁波市公安机关新购车辆抵押登记的htt p:/ tml关于抵押还款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范本htt p:/ tml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分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htt p:/ tml立 法 宗 旨 也 称 立 法 目 的htt p:/ tml刑法遗忘物和遗失物的规定(2018)是什么htt p:/ tml 8 类四川贫困生可无抵押贷款 14 年htt p:/ tml合同中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如何处理htt p:/ tml办理房产登记是谁 的义务htt p:/ tml关于劳动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可以约定的条款有哪htt p:/ tml如 何 防 范 抵 押 借 款 风 险htt p:/ tml财产抵押合同书范本 2018 最新范本htt p:/ tml埋藏物物权法文物保护法规定(2018)的内容有哪些htt p:/ tml新版公司股份转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htt p:/ tml占有改定 的物权效力范 围htt p:/ tml股 权 质 押 的 生 效 要 件htt p:/ tml房屋抵押登记在债权人代理人名下有效吗htt p:/ tml最新质押合同书范本 2018 最新范本htt p:/ tml签了认购协议书(2018最新)交了定金想退怎么办htt p:/ tml资 产 证 券 化 的 分 类 简 述htt p:/ tml承包人怎么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定程htt p:/ tml股 权 质 押 到 期 如 何 处 理htt p:/ tml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表现形式htt p:/ tml丢失遗忘物品派出所受理吗htt p:/ tml最新的物权法禁止设立流押条款htt p:/ tml遗失物 品 管理 的基本原 则htt p:/ tml最新深圳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htt p:/ tml如何在房产登记备案表中加配偶htt p:/ tml五洲公民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担保htt p:/ tml法律对虚假登记有何规定(2018)htt p:/ tml东航遗失物品法律相关规定(2018)有哪些htt p:/ tml关于担保贷款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纠纷htt p:/ tml不良资产抵押中要注意什么问题htt p:/ tml关于房屋典当与房屋抵押的区别htt p:/ tml拾得遗失物索要报酬一定要给吗htt p:/ tml天安担保创新融资输血亿元今htt p:/ tml遗失物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有哪些htt p:/ tml新版退休人员聘用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书范本htt p:/ tml拾到无主物归谁所有htt p:/ tml抵押和质押最大区别htt p:/ tml关于信用 证软条款 的识别htt p:/ tml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样的htt p:/ tml关于省外销售代理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htt p:/ tml哪些权利可以作为权力质权的标的htt p:/ tml定金罚则 的几种特殊情况 htt p:/ tml 转按揭贷款须知 htt p:/ tml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撤权怎么办理 htt p:/ tml上半年山东临沂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7.6亿元 htt p:/ tml抵押权人什么情形下可以处分抵押房产 htt p:/ tml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 htt p:/ tml如 何 做 好 动 产 质 押 监 管 htt p:/ tml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保证责任 htt p:/ tml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指什么 htt p:/ tml关于进一步明确克拉玛依市城 htt p:/ tml房产质押和抵押的区另U是什么htt p:/ 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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