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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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中的法学智慧经典案例中的法学智慧婚婚 姻姻 法法家庭与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之间的关系婚姻婚姻父母子女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权利与义务侵犯家庭成员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主要庭和睦的主要行为行为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的义务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扶助的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义务虐待虐待遗弃遗弃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结婚结婚结婚条件结婚条件结婚登记结婚登记夫妻关系夫妻关系人身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本专题的知识结构图本专题的知识结构图起起 点点案例一案例一夫妻一方的受赠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金,夫妻一方的受赠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金,离婚时应如何处理?离婚时应如何处理?李君辉(男)与王韵香(女),两人都曾经有过李君辉(男)与王韵香(女),两人都曾经有过一段不成功的婚姻。一段不成功的婚姻。2003年年3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底登记结婚。李君辉自幼父母双亡,与寡居没并于同年底登记结婚。李君辉自幼父母双亡,与寡居没有子女的姑姑住在一起,有子女的姑姑住在一起,2004年姑姑患重病,卧床不年姑姑患重病,卧床不起,为防止自己的财产流落他处,姑姑与李君辉签订赠起,为防止自己的财产流落他处,姑姑与李君辉签订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约定自己死后,自己与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约定自己死后,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归李君辉所有。名下的所有财产归李君辉所有。2005年年初,姑姑医年年初,姑姑医治无效死亡。治无效死亡。2005年年5月,李君辉在下班途中,遇交月,李君辉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造成右腿截肢。事后,肇事方一次性赔偿给李通事故,造成右腿截肢。事后,肇事方一次性赔偿给李君辉人民币君辉人民币20万元,这笔钱随后由妻子王韵香代领。万元,这笔钱随后由妻子王韵香代领。基本基本案情案情 2005年年9月,李君辉出院。出院后,王韵香不断月,李君辉出院。出院后,王韵香不断嫌弃李君辉的残疾,并提出离婚。李君辉一时难以接受,嫌弃李君辉的残疾,并提出离婚。李君辉一时难以接受,但王韵香态度坚决,无奈之下,李君辉遂同意离婚。但王韵香态度坚决,无奈之下,李君辉遂同意离婚。在财产在财产分割分割问题上,夫妻双方争议不断。王韵香问题上,夫妻双方争议不断。王韵香主张李君辉受赠的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主张李君辉受赠的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财产,自己有权分得一半;,自己有权分得一半;20万元赔偿款是两人万元赔偿款是两人婚姻存续期内所得的钱物,也应该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婚姻存续期内所得的钱物,也应该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她也有权获得一半。李君辉坚决不同意,表示受赠的财她也有权获得一半。李君辉坚决不同意,表示受赠的财产和自己的赔偿金都应当归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休,产和自己的赔偿金都应当归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休,王韵香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王韵香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分割分割财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判决双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判决双方离婚;依据方离婚;依据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8条的规定,条的规定,被告李君辉受赠的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金被告李君辉受赠的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金20万元均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进万元均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行分割分割。法院判决法院判决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的处理:第一个是婚姻关系存本案涉及两个问题的处理:第一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赠与合同所得财产,在离婚时是否应当续期间通过赠与合同所得财产,在离婚时是否应当分割分割的问题;的问题;法律上,赠与合同的含义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法律上,赠与合同的含义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受赠所得的财产,应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受赠所得的财产,应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呢?答案是否定的。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呢?答案是否定的。第一,分析李君辉与其姑姑订立的赠与合同,我第一,分析李君辉与其姑姑订立的赠与合同,我们可以明显地发现,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仅是李君辉,们可以明显地发现,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仅是李君辉,而不是李君辉和王韵香两人,因此,只有李君辉享有该而不是李君辉和王韵香两人,因此,只有李君辉享有该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赠与财产的所有权;案件案件分析分析 第二,第二,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8条规定: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方的财产”可见,李君辉的受赠即使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可见,李君辉的受赠即使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内,法律也规定了该受赠财产仍然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期间之内,法律也规定了该受赠财产仍然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而且,即使李君辉与王韵香的婚姻关系一直持续下去,该部分而且,即使李君辉与王韵香的婚姻关系一直持续下去,该部分受赠财产也不会从李君辉的个人财产转变成李君辉与王韵香的夫受赠财产也不会从李君辉的个人财产转变成李君辉与王韵香的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根据妻共有财产,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19条规定:条规定:“婚姻法第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婚姻法的上述规定符合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的上述规定符合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也符合合同法赠与合同订立的宗旨。也符合合同法赠与合同订立的宗旨。因为,赠与合同的订立,有其特殊目的。在本案因为,赠与合同的订立,有其特殊目的。在本案中,该赠与合同订立的目的是李君辉的姑姑为防止其死中,该赠与合同订立的目的是李君辉的姑姑为防止其死后财产流落他处,从而与李君辉签订的赠与合同。如果后财产流落他处,从而与李君辉签订的赠与合同。如果认定该财产为李君辉和王韵香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认定该财产为李君辉和王韵香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直接违背了赠与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表有财产,直接违背了赠与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显然是违背该赠与合同订立的目的的。需要注意的示,显然是违背该赠与合同订立的目的的。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如果李君辉与其姑姑订立的赠与合同没有是,本案中,如果李君辉与其姑姑订立的赠与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财产赠与李君辉一方还是李君辉与王韵香两人,明确规定财产赠与李君辉一方还是李君辉与王韵香两人,那么这时候,该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这时候,该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共有财产。也就是说,看赠与财产为。也就是说,看赠与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还是还是夫妻夫妻共有财产共有财产,关键是看赠与合同中的受赠方到底是谁。,关键是看赠与合同中的受赠方到底是谁。针对第二个问题。针对第二个问题。第二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人第二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在离婚时是否应当身损害赔偿金,在离婚时是否应当分割分割的问题。的问题。人身伤害赔偿金是在加害行为实施后,由加害方支付给受人身伤害赔偿金是在加害行为实施后,由加害方支付给受害方的货币赔偿,目的是保障受害方以后的医疗、生活等方面害方的货币赔偿,目的是保障受害方以后的医疗、生活等方面的支出。因此,人身伤害赔偿金具有典型的人身属性,对于在的支出。因此,人身伤害赔偿金具有典型的人身属性,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具有典型人身属性的人身伤害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具有典型人身属性的人身伤害赔偿金,在婚姻法上如何认定,是属于夫妻偿金,在婚姻法上如何认定,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共有财产,还是属于,还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答案是?答案是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8条规定: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见,李君辉的人身伤害赔偿金的取得即使发生在夫妻婚姻关可见,李君辉的人身伤害赔偿金的取得即使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内,该人身伤害赔偿金也应当是李君辉的个人财系存续期间之内,该人身伤害赔偿金也应当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产。而且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19条规定:条规定:“婚姻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可见,人身伤害赔可见,人身伤害赔偿金具有典型的人身属性,是一项专属的财产,在夫妻偿金具有典型的人身属性,是一项专属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如果认定为夫妻离婚时,如果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共有财产对其进行对其进行分割分割,对遭,对遭受人身伤害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人身伤害赔偿金应受人身伤害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人身伤害赔偿金应当做到专款专用,应当由遭受人身伤害的一方享有所有当做到专款专用,应当由遭受人身伤害的一方享有所有权。权。婚姻法婚姻法的这些规定是很好地保护了离婚时当事人的的这些规定是很好地保护了离婚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李君辉受人身伤害所得的人身伤害合法权益。本案中,李君辉受人身伤害所得的人身伤害赔偿金应当属于李君辉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应当进赔偿金应当属于李君辉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应当进行行分割分割。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王韵香与被告李君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王韵香与被告李君辉离婚,并认定被告李君辉受赠的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辉离婚,并认定被告李君辉受赠的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金金20万元均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万元均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分割分割,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是正确的。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是正确的。改革开放前,妇女更多地从事家务劳动,而较少改革开放前,妇女更多地从事家务劳动,而较少参与社会工作。基于这样的事实,参与社会工作。基于这样的事实,19801980年婚姻法曾规定年婚姻法曾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共有财产产。1980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体现了对于妇女权益的倾斜性年婚姻法的规定体现了对于妇女权益的倾斜性保护,这一规定在当时对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具有积保护,这一规定在当时对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改革开放后,妇女更多地参与到社会工作中,极意义。改革开放后,妇女更多地参与到社会工作中,对夫妻财产制再做上述规定,难免以偏概全,不能真正对夫妻财产制再做上述规定,难免以偏概全,不能真正地达到个案中的公平。因此,地达到个案中的公平。因此,20012001年修正后的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婚姻法规规定了在保留夫妻定了在保留夫妻共有财产共有财产制的同时,又规定一了制的同时,又规定一了夫妻个夫妻个人财产人财产制。这就将制。这就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明晰化,更加强调夫妻明晰化,更加强调夫妻经济生活中的独立性,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经济生活中的独立性,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为合理。为合理。随感随感案例二案例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工龄买断款工龄买断款”在离婚时能在离婚时能否分割?否分割?李斐(男)与秦晓檀(女)两人都曾有过一段不李斐(男)与秦晓檀(女)两人都曾有过一段不美满的婚姻。美满的婚姻。20032003年经人介绍两人相识,交往一段时间年经人介绍两人相识,交往一段时间之后,两人遂于之后,两人遂于20042004年年2 2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好。不料,感情尚好。不料,20042004年李斐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革,所年李斐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革,所有员工一律买断工龄,解除原有劳动合同。李斐得到了有员工一律买断工龄,解除原有劳动合同。李斐得到了3 3万元的买断工龄款。买断工龄后,李斐无奈下岗。因万元的买断工龄款。买断工龄后,李斐无奈下岗。因一时难以接受失去心爱的工作的打击,李斐终日借酒消一时难以接受失去心爱的工作的打击,李斐终日借酒消愁。丈夫自暴自弃的态度使妻子秦晓檀非常生气,夫妻愁。丈夫自暴自弃的态度使妻子秦晓檀非常生气,夫妻俩为此经常吵架,妻子以离婚相威胁,李斐仍不以为然,俩为此经常吵架,妻子以离婚相威胁,李斐仍不以为然,夫妻关系趋于恶化。夫妻关系趋于恶化。20052005年,妻子秦晓檀一纸诉状起诉年,妻子秦晓檀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要到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要分割分割李斐的李斐的3 3万元万元工龄买断工龄买断款款。基本基本案情案情 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秦晓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秦晓檀与被告李斐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与被告李斐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原告秦晓檀与被告李斐离婚,被告李斐在原、被告双方原告秦晓檀与被告李斐离婚,被告李斐在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3万元万元工龄买断工龄买断款属款属夫妻共同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应予,应予分割分割,原被告双方各得,原被告双方各得15万元。被告李万元。被告李斐不服,遂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斐不服,遂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的3万元万元工龄买断款工龄买断款属自己的个人财产。属自己的个人财产。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秦晓檀与上诉人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秦晓檀与上诉人李斐感情确已破裂,维持一审法院关于两人离婚的判决;斐感情确已破裂,维持一审法院关于两人离婚的判决;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3万元万元买断工龄款应为李斐个人财产,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买断工龄款应为李斐个人财产,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依法改判3万元万元工龄买断款工龄买断款属李斐的个人财产。属李斐的个人财产。法院法院判决判决 本案的焦点是本案的焦点是3万元万元工龄买断款工龄买断款性质的认定:性质的认定:是夫妻是夫妻共有财产共有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认定为夫妻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共有财产,那,那么离婚时就要么离婚时就要分割分割;相反,如果认定为;相反,如果认定为夫妻个人财夫妻个人财产产,离婚时则不,离婚时则不分割分割。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些财产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的司法解释对这些财产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该部分财产如何处理,在实践中成为了离婚案件对该部分财产如何处理,在实践中成为了离婚案件的一个难点问题。的一个难点问题。案例案例分析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夫妻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夫妻共有财产共有财产,理由,理由是:是:1 1婚姻法婚姻法明确规定可以认定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规定可以认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等,最高法院包括工资、奖金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1111条第条第2 2、3 3项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款与工资、奖金具有相似之处,与养老保产。买断工龄款与工资、奖金具有相似之处,与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性质相同,买断工龄款属于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性质相同,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夫妻共同财产妻共同财产。2 2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共有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即只要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婚姻关系存制,即只要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理论上都应当认定为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理论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以一审法院。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以一审法院为代表,判决该经济补偿金为夫妻为代表,判决该经济补偿金为夫妻共有财产共有财产,应予应予分割分割。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夫妻个人财产,理由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夫妻个人财产,理由是:是:1 1买断工龄款与工资、奖金性质不同。买断工龄款与工资、奖金性质不同。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818条第条第2 2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买断工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买断工龄是指对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用工单位以对该职工今是指对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用工单位以对该职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给付一笔钱的办法,使该职工提前退休,后的生活一次性给付一笔钱的办法,使该职工提前退休,以后该职工的任何事情均与单位无关的一种行为。该买以后该职工的任何事情均与单位无关的一种行为。该买断工龄款在性质上类似于养老保险金,是对夫妻一方失断工龄款在性质上类似于养老保险金,是对夫妻一方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也是为夫妻一方今后再就业提供的资的一种经济扶助,也是为夫妻一方今后再就业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因此,以这种形式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本质助和保障,因此,以这种形式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本质上与工资、奖金性质不同。上与工资、奖金性质不同。.2经济补偿金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经济补偿金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8条第条第2项规定: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作为身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理念。对劳动者的立法理念。对劳动者来说,来说,“工龄买断款工龄买断款”、“辞职补偿金辞职补偿金”等各种形式的奖等各种形式的奖金补偿金是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金补偿金是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这部分经济补偿金是与劳动者的今后生存密切相关。的,这部分经济补偿金是与劳动者的今后生存密切相关。因此,正是由于各种形式的经济补偿金具有与人身密切相因此,正是由于各种形式的经济补偿金具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特殊性,即使关的特殊性,即使婚姻法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也应当认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也应当认定其为定其为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否则,就是有悖于公平正义的法律。否则,就是有悖于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以二审法院为代表,判决该原则。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以二审法院为代表,判决该经济补偿金为经济补偿金为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不予,不予分割分割。本案的审理,我们赞同以二审法院的判决为代表本案的审理,我们赞同以二审法院的判决为代表的第二种观点,的第二种观点,“工龄买断款工龄买断款”应当作为李斐的个人财应当作为李斐的个人财产,不应进行产,不应进行分割分割,这是基于买断工龄款的特殊的人身,这是基于买断工龄款的特殊的人身属性来判断的,最具有合理性。属性来判断的,最具有合理性。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夫妻的离婚,如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夫妻的离婚,如果不能理智地处理,就会产生离婚纠纷,严重时有的夫果不能理智地处理,就会产生离婚纠纷,严重时有的夫妻甚至会反目成仇,寸步不让,引发诸如财产妻甚至会反目成仇,寸步不让,引发诸如财产分割分割、子、子女抚养等一系列的更大纠纷。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婚姻女抚养等一系列的更大纠纷。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防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防止由于离婚而给当事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负担。止由于离婚而给当事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负担。婚婚姻法姻法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二)对旧对旧婚姻法婚姻法的的夫妻夫妻共有财产共有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较大的限制,个人财产制和的范围进行了较大的限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地位大为提升。约定财产制的地位大为提升。随感随感 特别是,对于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再作为夫特别是,对于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再作为夫妻妻共有财产共有财产的理念已经得到了体现。但是,立法所列举的理念已经得到了体现。但是,立法所列举的的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往往挂一漏万,不能完全涵盖所的范围往往挂一漏万,不能完全涵盖所有情况。针对这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我们在实有情况。针对这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我们在实践中适用法律时,应本着践中适用法律时,应本着“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原则,最大限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我们也期待着最高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我们也期待着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人民法院就有关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归夫妻共同所有:(一一)工资、奖金;工资、奖金;(二二)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三项规定的除外;(五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知识知识链接链接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产;(四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婚姻法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婚姻法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知识产权的收益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共同财产。案例三案例三以他人名义存款以他人名义存款证据组合,揭证据组合,揭露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露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一审基本案情一审基本案情】原告:叶俊玲,女。被告:魏政中,男。原告:叶俊玲,女。被告:魏政中,男。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年1月举行婚礼,月举行婚礼,同年同年5月月4日生育一子魏进鸿,同年日生育一子魏进鸿,同年7月月30日补办结婚日补办结婚证。二人共同努力并在原告父母的资助下,成立了证。二人共同努力并在原告父母的资助下,成立了“宏宏盛丝印厂盛丝印厂”。随着生意的红火,被告的生活逐渐腐化,。随着生意的红火,被告的生活逐渐腐化,成天与女秘书鬼混,多次提出要与原告离婚。遭到拒绝成天与女秘书鬼混,多次提出要与原告离婚。遭到拒绝后便大打出手,经常夜不归宿。被告不但任意挥霍钱财,后便大打出手,经常夜不归宿。被告不但任意挥霍钱财,甚至将共同甚至将共同存款存款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导致夫妻感情破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要求判令儿子魏进鸿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裂。另要求判令儿子魏进鸿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付抚养费80000元。元。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恩爱,互相尊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恩爱,互相尊重信任,被告对原告的亲属亦非常尊重。反而是原告自重信任,被告对原告的亲属亦非常尊重。反而是原告自己心存二心,在工厂经营困难时拒不将家中己心存二心,在工厂经营困难时拒不将家中存款存款取出支取出支持运转,甚至与其姐夫交往过密,并将家中持运转,甚至与其姐夫交往过密,并将家中存款存款120000元转移到其姐夫手中。被告将元转移到其姐夫手中。被告将569000元存元存入姜正明名下,是其应得的股份本金、分红及借款。原入姜正明名下,是其应得的股份本金、分红及借款。原告还不准孩子与爷爷、奶奶亲近。为此,请求驳回原告告还不准孩子与爷爷、奶奶亲近。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离婚诉请,收回转移至其姐夫手中的离婚诉请,收回转移至其姐夫手中的120000元;若元;若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则要求判令孩子由被告抚养,由原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则要求判令孩子由被告抚养,由原告一次付给抚养费告一次付给抚养费80000元。元。法院根据原告及法庭提供的从魏政中衣袋中找到的法院根据原告及法庭提供的从魏政中衣袋中找到的银行卡查明:魏政中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福永支行有银行卡查明:魏政中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福永支行有存款余额人民币存款余额人民币20000元;魏政中以蒲开军(魏政中元;魏政中以蒲开军(魏政中之妹夫)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机场支行有之妹夫)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机场支行有存款存款余余额人民币额人民币10035.96元;魏政中以姜正明(魏政中聘元;魏政中以姜正明(魏政中聘用的驾驶员)名义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机场支行有用的驾驶员)名义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机场支行有存存款款余额余额569000元。法庭向姜正明核实,其未在中国元。法庭向姜正明核实,其未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机场支行存过钱。银行深圳市分行机场支行存过钱。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子魏进鸿,现年五岁,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子魏进鸿,现年五岁,生活上较长时间由其母及外公外婆照顾,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上较长时间由其母及外公外婆照顾,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一审法院意见一审法院意见】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魏政中、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魏政中、叶俊玲结婚后虽能共同创业,积累了一定共同叶俊玲结婚后虽能共同创业,积累了一定共同财产财产,但,但双方却未能建立起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平等和睦的婚双方却未能建立起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魏政中与本厂女职员张某单独在一起时间姻家庭关系。魏政中与本厂女职员张某单独在一起时间过多,关系密切;而魏政中亦怀疑叶俊玲与其姐夫有不过多,关系密切;而魏政中亦怀疑叶俊玲与其姐夫有不正常关系。魏政中还将资金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双方正常关系。魏政中还将资金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双方互相猜疑、互不信任、争吵不休,导致夫妻关系逐步恶互相猜疑、互不信任、争吵不休,导致夫妻关系逐步恶化,最终破裂。叶俊玲坚决要求离婚,不愿和好;魏政化,最终破裂。叶俊玲坚决要求离婚,不愿和好;魏政中先同意离婚,后又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判决双方中先同意离婚,后又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判决双方平分魏政中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的平分魏政中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的569000元及工厂元及工厂固定资产折价款。魏进鸿由叶俊玲抚养。其抚养费的数固定资产折价款。魏进鸿由叶俊玲抚养。其抚养费的数额双方均提出为额双方均提出为80000余元,可按此数额予以认定。余元,可按此数额予以认定。【二审基本案情二审基本案情】上诉人:魏政中上诉人:魏政中 被上诉人:叶俊玲被上诉人:叶俊玲 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诉称:(1)上诉人与叶俊玲夫妻感情较好,)上诉人与叶俊玲夫妻感情较好,与职员张某系正当的工作关系,但叶俊玲心胸狭隘,无与职员张某系正当的工作关系,但叶俊玲心胸狭隘,无端猜疑,上诉人为维护夫妻关系,已解聘了张某。双方端猜疑,上诉人为维护夫妻关系,已解聘了张某。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2)569000元系姜正明所有,元系姜正明所有,卡和存折都是姜正明的名字,且姜正明自己也到庭作证卡和存折都是姜正明的名字,且姜正明自己也到庭作证该款是他的。一审判决认定该款是上诉人和叶俊玲的夫该款是他的。一审判决认定该款是上诉人和叶俊玲的夫妻共同妻共同财产财产是错误的。(是错误的。(3)由于诉讼期间发生车祸及)由于诉讼期间发生车祸及工厂生活事故,共计赔偿受害者十几万元,故夫妻不仅工厂生活事故,共计赔偿受害者十几万元,故夫妻不仅无任何共同无任何共同财产财产,且负有债务十几万元,该债务亦应由,且负有债务十几万元,该债务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分担。夫妻双方共同分担。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另上诉人提出的有关债务问题,庭审正确,应予维持。另上诉人提出的有关债务问题,庭审未进行质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未进行质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到中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到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机场支行提取了魏政中以姜正明名义银行深圳市分行机场支行提取了魏政中以姜正明名义存存款款的所有原始凭证,并经鉴定,开设储蓄账户及前后共的所有原始凭证,并经鉴定,开设储蓄账户及前后共计五次计五次存款存款凭条上凭条上“姜正明姜正明”的签名均系魏政中所写,的签名均系魏政中所写,所留的电话也是魏政中在二审中给承办法官所留的电话。所留的电话也是魏政中在二审中给承办法官所留的电话。【二审法院意见二审法院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魏政中以姜正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魏政中以姜正明(系魏政中聘用的驾驶员)名义存入中国银行深圳市分(系魏政中聘用的驾驶员)名义存入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机场支行的行机场支行的569000569000元存款,由于开设储蓄账户及储蓄元存款,由于开设储蓄账户及储蓄存款存款凭条上凭条上“姜正明姜正明”的签名均系魏政中所为。魏政中的签名均系魏政中所为。魏政中在诉讼过程中对该笔在诉讼过程中对该笔存款存款所述前后不一致,姜正明在一所述前后不一致,姜正明在一审法院首次向其核查时即承认其在上述银行未存过款,审法院首次向其核查时即承认其在上述银行未存过款,且魏政中与姜正明主张该笔款系魏政中归还姜正明借款且魏政中与姜正明主张该笔款系魏政中归还姜正明借款陈述前后有矛盾。况且一审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陈述前后有矛盾。况且一审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的的10035.10035.元也系魏政中以其妹夫蒲开军名义所存。故本元也系魏政中以其妹夫蒲开军名义所存。故本案有关此款的证据足以证明该款系魏政中一人所存,该案有关此款的证据足以证明该款系魏政中一人所存,该款并未实际转移给姜正明,仍属魏政中与叶俊玲的夫妻款并未实际转移给姜正明,仍属魏政中与叶俊玲的夫妻共同共同财产财产。至于魏政中与姜正明之间的债务关系以及车。至于魏政中与姜正明之间的债务关系以及车祸赔偿,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一审法院的其他认定本祸赔偿,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一审法院的其他认定本院予以认可。遂维持原判。院予以认可。遂维持原判。【律师评析律师评析】本案是一起以他人名义存款引发的夫妻共同财产争本案是一起以他人名义存款引发的夫妻共同财产争议案。在现实生活中,以议案。在现实生活中,以他人名义存款他人名义存款来规避夫妻共同来规避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分割的离婚案件屡见不鲜。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的离婚案件屡见不鲜。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以涉及第三人利益而要求另案处理。本案的两审法院会以涉及第三人利益而要求另案处理。本案的两审法院均直接认定该笔均直接认定该笔存款存款即为夫妻共同即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对于第三人的,对于第三人的异议没有采信,确实难得。综观两审法院的审理,给我异议没有采信,确实难得。综观两审法院的审理,给我们对于此类以们对于此类以他人名义存款他人名义存款的案件在证据的把握上,提的案件在证据的把握上,提供了填密的取证思路。供了填密的取证思路。即要证明以他人名义的即要证明以他人名义的存款存款亦为夫妻共同亦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可,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取证:从以下四个方面取证:1直接询问该名义存款人,是否在某某银行直接询问该名义存款人,是否在某某银行存款存款,存款存款金额是多少;金额是多少;2该名义该名义存款存款人是否知悉谁持有以他名义人是否知悉谁持有以他名义存款存款的存的存折或银行卡;折或银行卡;3申请法院调取该储蓄账户的存、取款凭条,鉴定申请法院调取该储蓄账户的存、取款凭条,鉴定该凭条上的签名是何人所为;该凭条上的签名是何人所为;4查实该笔查实该笔存款存款的来源情况。的来源情况。此外,对方有以此外,对方有以他人名义存款他人名义存款的习惯及事实,亦能印的习惯及事实,亦能印证对方再以其证对方再以其他人名义存款他人名义存款的可能。的可能。本案的判决结果,在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上,也给我本案的判决结果,在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上,也给我们一个启示。一般来说,法院不会判决一次性全额支付们一个启示。一般来说,法院不会判决一次性全额支付抚养费。但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在抚养权的争议中,若小抚养费。但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在抚养权的争议中,若小孩由自己抚养,对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上,均要求对孩由自己抚养,对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上,均要求对方支付方支付80000元的抚养费。也即双方对于抚养费的一元的抚养费。也即双方对于抚养费的一次性支付方式,以及抚养费总额是一致的。依此,法院次性支付方式,以及抚养费总额是一致的。依此,法院在判决小孩由原告抚养的同时,责令被告魏政中一次性在判决小孩由原告抚养的同时,责令被告魏政中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支付小孩抚养费80000元。当然,在执行上,由法庭元。当然,在执行上,由法庭查实了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查实了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有几十万元,使得有几十万元,使得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有这个可能。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有这个可能。当然,在诉讼策略上,当事人在代理律师的指导当然,在诉讼策略上,当事人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坚定自己的主张亦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很容易陷人或下坚定自己的主张亦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很容易陷人或许是由法官不经意间设下的许是由法官不经意间设下的“陷阱陷阱”。在法庭审理中,。在法庭审理中,常会遇到法官就同一类主张询问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就常会遇到法官就同一类主张询问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就以抚养费支付为例:一方主张小孩由自己抚养,对方每以抚养费支付为例:一方主张小孩由自己抚养,对方每月支付或是要求一次性支付多少钱。法官可能就会问对月支付或是要求一次性支付多少钱。法官可能就会问对方,方,“假如小孩由你抚养,你要求对方支付多少抚养假如小孩由你抚养,你要求对方支付多少抚养费?费?”很多当事人可能就会顺着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心很多当事人可能就会顺着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心里考虑里考虑“你要求我支付多少钱,那我也要求对方支付多你要求我支付多少钱,那我也要求对方支付多少吧少吧”,向法庭表示也要求对方支付同样数额的抚养费,向法庭表示也要求对方支付同样数额的抚养费,支付方式也同对方的要求。法庭往往会认为抚养费的支支付方式也同对方的要求。法庭往往会认为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数额是双方的合意的结果。若小孩判由一付方式与支付数额是双方的合意的结果。若小孩判由一方抚养,则在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数额上,就以庭方抚养,则在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数额上,就以庭审笔录上双方确认的内容判定。其实,这不一定是当事审笔录上双方确认的内容判定。其实,这不一定是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愿。人的内心真实意愿。亦主张婚姻家庭案件若能协商解决,则最好不过。亦主张婚姻家庭案件若能协商解决,则最好不过。但既然是庭审,就应慎重对待,事先做好填密的规划,但既然是庭审,就应慎重对待,事先做好填密的规划,以自如应付庭审中的发问,认真对待各项证据的质证同以自如应付庭审中的发问,认真对待各项证据的质证同样非常重要。庭审结束之后,仍然可以做出互谅互让的样非常重要。庭审结束之后,仍然可以做出互谅互让的调解。但若调解不成,庭审调查过程中的各句陈述,各调解。但若调解不成,庭审调查过程中的各句陈述,各种认同,都可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事后懊晦则很可种认同,都可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事后懊晦则很可能就无力回天了能就无力回天了案例四案例四隐瞒债权想不分,追讨抚养费牵出隐瞒债权想不分,追讨抚养费牵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原告:王海雪,女。原告:王海雪,女。被告:邱新伟,男。被告:邱新伟,男。原告王海雪诉称:原告王海雪诉称:1989年年12月月20日。原、被告登记结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1990年年6月生一女孩邱曼曼。月生一女孩邱曼曼。2000年年9月月12日,双方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协议离婚,约定:(1)邱曼曼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邱曼曼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伍万元伍万元,2000年年12月月31日支付贰万元,日支付贰万元,2001年年12月月31日日支付叁万元,邱曼曼自上初中至能自理生活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支付叁万元,邱曼曼自上初中至能自理生活的费用由被告承担;(2)共同)共同财产财产东风汽车一部,三室一厅住房归被告所有;(东风汽车一部,三室一厅住房归被告所有;(3)共同债权债务全部归被告。共同债权债务全部归被告。2001年年1月月16日,邱曼曼起诉被日,邱曼曼起诉被告追索抚育费。在申请法院对被告在桐柏县公路局的运费款进告追索抚育费。在申请法院对被告在桐柏县公路局的运费款进行保全时,原告才发现被告离婚时隐藏行保全时,原告才发现被告离婚时隐藏债权债权数额巨大,要求分数额巨大,要求分得得债权债权8万元。万元。被告邱新伟辩称:东风汽车是其父邱顺富所有,被告邱新伟辩称:东风汽车是其父邱顺富所有,在公路局的在公路局的债权债权(运费)也属于其父邱顺富。原、被告(运费)也属于其父邱顺富。原、被告离婚时协议约定离婚时协议约定“共一同共一同债权债权债务全部归男方邱新伟债务全部归男方邱新伟”,被告并不存在隐藏共同被告并不存在隐藏共同财产财产的事实。要求驳回原告的诉的事实。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讼请求。法院查明:法院查明:2000年年10月月30日,争议卡车在公路日,争议卡车在公路局的被告名下应付款账与往来账分别入账局的被告名下应付款账与往来账分别入账85816.08元与元与79203.08元,扣去税款及其他余额分别为元,扣去税款及其他余额分别为68669,38元与元与34656:98元。元。2001年年4月月1日,该日,该两笔款项转入户名为邱顺富的明细账上,合计两笔款项转入户名为邱顺富的明细账上,合计103326.36元。元。【法院意见法院意见】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益,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夫妻共同的经营收益,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对共同财产。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对共同财产财产,有平等,有平等的处理权,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占。本案被告对共同的处理权,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占。本案被告对共同财产财产进行了隐藏,可以少分,原告要求分得进行了隐藏,可以少分,原告要求分得8万元的要万元的要求过高,酌定分得求过高,酌定分得6万元为宜。万元为宜。【律师评析律师评析】本案是一起离婚后发现离婚时隐匿财产的本案是一起离婚后发现离婚时隐匿财产的财产分割财产分割争争议。本案原告发现前夫在离婚时隐匿债权的行为,得益议。本案原告发现前夫在离婚时隐匿债权的行为,得益于在追诉小孩于在追诉小孩抚养费抚养费时申请法院对前夫在业务合作单位时申请法院对前夫在业务合作单位公路局的债权(运费)进行保全,经核对公路局的明细公路局的债权(运费)进行保全,经核对公路局的明细账而发现了离婚前的到期账而发现了离婚前的到期债权债权。假如没有。假如没有抚养费抚养费的争议的争议一事,原告显然要丧失几万元的共同一事,原告显然要丧失几万元的共同财产分割财产分割了。原告了。原告的明智之举,重点在于及时申请法院对被告的的明智之举,重点在于及时申请法院对被告的债权债权保全,保全,非但于此,还注意到了查询被告的往来账目,以此顺藤非但于此,还注意到了查询被告的往来账目,以此顺藤摸瓜,发现离婚前仍有未结算运费。此一行为,值得大摸瓜,发现离婚前仍有未结算运费。此一行为,值得大家借鉴。家借鉴。而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时效,根据而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时效,根据婚姻法解婚姻法解释一释一第第31条之规定,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据当事人依据婚姻法婚姻法第第47条的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分割夫妻共同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本案的原告及时在诉讼时效内提起了重新案的原告及时在诉讼时效内提起了重新分割分割共同共同财产财产的的诉请,是获得法院支持的前提。诉请,是获得法院支持的前提。另外,本案中还给我们的启示是,该如何理解另外,本案中还给我们的启示是,该如何理解离婚离婚协议协议中的中的“共同债权债务归一方所有共同债权债务归一方所有”的约定效力。本的约定效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亦提出双方对共同债权债务作了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亦提出双方对共同债权债务作了约定,所以不存在隐匿共同约定,所以不存在隐匿共同财产财产的行为。这显然是一个的行为。这显然是一个诡辩。诡辩。“共同共同债权债权债务归一方所有债务归一方所有”约定的生效范围,约定的生效范围,仅在于双方明知的共同仅在于双方明知的共同债权债权债务,因而,被告必须要有债务,因而,被告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原告在离婚时知道被告在公路局的这笔运费,证据证明原告在离婚时知道被告在公路局的这笔运费,否则就属于约定不明确。基于此,法院对于被告的辩解否则就属于约定不明确。基于此,法院对于被告的辩解未予采信,而判定了该笔未予采信,而判定了该笔10万余元的运费属于夫妻共万余元的运费属于夫妻共同同财产财产。而最终,法院认定了此笔运费属于被告隐藏,根据而最终,法院认定了此笔运费属于被告隐藏,根据婚姻法婚姻法第第47条之规定,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财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财产。”那么,依法那么,依法就应该判令隐藏财产者对隐藏的财产应该少分或不分。就应该判令隐藏财产者对隐藏的财产应该少分或不分。为何原告要求分为何原告要求分8万元,法院却只判了万元,法院却只判了6万元?问题主万元?问题主要在于此要在于此分割分割原则是一个酌定情节,要结合隐藏原则是一个酌定情节,要结合隐藏财产财产者者的主观恶性程度,因该隐藏行为对受害方的损害程度有的主观恶性程度,因该隐藏行为对受害方的损害程度有多大等综合考量。多大等综合考量。一般来说,若该隐藏行为导致了受害方的生一般来说,若该隐藏行为导致了受害方的生活陷于困顿,或是因离婚时未活陷于困顿,或是因离婚时未分割分割该该财产财产致使受致使受害方还承担了债务,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这害方还承担了债务,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这样的话,法院则有可能判决分给原告高于样的话,法院则有可能判决分给原告高于6万元,万元,甚至全部归原告所有的可能。甚至全部归原告所有的可能。当然,本案的处理,即便在实体的处理结果当然,本案的处理,即便在实体的处理结果上与客观事实相符,但在程序上仍存在问题。本上与客观事实相符,但在程序上仍存在问题。本案所争议的运费,从审理查明的时间来看,其到案所争议的运费,从审理查明的时间来看,其到账时间与账时间与离婚协议离婚协议达成的时间相距较短,不到两达成的时间相距较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在被告没有提出该笔收益是其离婚个月的时间,在被告没有提出该笔收益是其离婚后的收入的抗辩之前提下,虽能认定为婚姻关系后的收入的抗辩之前提下,虽能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存续期间的收益。但是,我们要注意到,卡车的购车发票上注但是,我们要注意到,卡车的购车发票上注明是被告之父邱顺富的,而卡车借户公路局也明是被告之父邱顺富的,而卡车借户公路局也是以邱顺富的名义签订的协议,在公路局的明是以邱顺富的名义签订的协议,在公路局的明细账中也记在邱顺富名下。因而,从法律上来细账中也记在邱顺富名下。因而,从法律上来说,还涉及邱顺富的利益。在邱顺富未明确放说,还涉及邱顺富的利益。在邱顺富未明确放弃或承认该运费属本案被告邱新伟所有的情况弃或承认该运费属本案被告邱新伟所有的情况下,法院未通知邱顺富参与庭审是程序上的一下,法院未通知邱顺富参与庭审是程序上的一个最大的问题。个最大的问题。案例五案例五如何认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如何认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产的处理权?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1999年,朱承志(男)与黄觉英(女),登记结年,朱承志(男)与黄觉英(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婚房。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婚。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婚房。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可,但2003年丈夫发生外遇,妻子黄觉英发觉后,于年丈夫发生外遇,妻子黄觉英发觉后,于2003年底毅然把丈夫赶出家门,要求分居。年底毅然把丈夫赶出家门,要求分居。2005年,年,黄觉英意外地收到某市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黄觉英意外地收到某市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2004年丈夫朱承志以夫妻共有房产作抵押向马某借款年丈夫朱承志以夫妻共有房产作抵押向马某借款8万元,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朱承志没有向马某偿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朱承志没有向马某偿还借款。马某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查封朱承志还借款。马某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查封朱承志抵押的房产,以拍卖后的所得偿还自己的债务。黄觉英抵押的房产,以拍卖后的所得偿还自己的债务。黄觉英应诉。应诉。法庭上,黄觉英辩称,对于丈夫朱承志与马某的法庭上,黄觉英辩称,对于丈夫朱承志与马某的抵押合同,自己并不知情,该抵押合同无效,朱承志所抵押合同,自己并不知情,该抵押合同无效,朱承志所负担的债务为朱承志的个人债务,应当以朱承志的个人负担的债务为朱承志的个人债务,应当以朱承志的个人财产清偿。朱承志则认为自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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