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成本预警指标与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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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将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扣除 成本预警管理对象,房地产开发成本具体包括:前期工程费、建 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不包括外墙干挂 和房产精装修成本)(二)预警指标值。按不同类型的房产项目结合项目开工年度,设置单位建筑面积开发成本预警值,具体如下:房地产开发成本预警指标开工年度项目类型2008 年及以前2009 年2010 年2011 年多层(7层及以下)2000210023002400咼层(7层以上)2150230024002550别墅、排屋2360250026702850商业用房2050220024002560对开发成本明显高于预警值,又无正当理由的,可实行核定 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征收条件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1、住宅(1)土地成本与房屋销售收入之比大于 40%的为 5%;(2)土地成本与房屋销售收入之比在 30%40%(含)的 为 5.2%;(3)土地成本与房屋销售收入之比在 20%30%(含)的 为 5.4%;(4)土地成本与房屋销售收入之比在 10%20%(含)的 为 5.6%;(5)土地成本与房屋销售收入之比小于 10%(含)的为 5.8%;2、商业用房(1)项目在临城、沈家门(东港)、定海城区的为 8%;(2)其他区域的为 6%;3、有以下行为的,核定征收率为 10%。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 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二)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 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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