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罪犯限制减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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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罪犯限制减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摘 要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对局部判处死缓的罪犯限制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为死缓制度注入了新内容,使死缓制度更趋完善,同时也使我国的刑罚制度发生了重大改革。但死缓罪犯限制减刑制度尚处于司法实践的探索期,其还存在一些缺乏之处。本文即尝试通过对其缺乏之处进行论述,同时提出完善的倡议,以期对该制度的开展有所裨益。关键词 死缓 限制减刑 刑法死缓罪犯的减刑制度,是死缓制度的核心组成局部。自?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罪犯限制减刑制度以来,死缓制度的内容得到了进一步充实。任何一种制度,都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随时死刑限制减刑制度的实施,其存在的缺乏之处也日益显现。这些缺乏,主体体现在司法解释与立法表述相冲突、适用范围过窄、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本文即尝试通过对该制度的上述缺乏进行论述,同时提出完善的倡议。一、缓罪犯限制减刑制度的司法解释与立法表述相冲突?刑法第五十条对死缓罪犯限制减刑作出了规定,该条的内容包含两款。第一款的内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成心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成心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二款的内容为: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成心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一款是关于死缓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不同而给予不同处理的规定。对第二款也就是死缓罪犯的限制减刑的理解、解释和适用,应当在第一款规定内容的进一步延伸。换言之,该条第二款的内容,同样应当是对死缓考验期结束后,对被执行人减为自由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同时,是否在执行期间对其减刑进行限制的内容。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下列简称?规定却显然与?刑法上述条文相冲突。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审判一审、二审或复核阶段,在判决被告人死缓的同时,对其宣告适用限制减刑。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已经在审判阶段对判处死缓的罪犯适用限制减刑。这也就构成了?规定的司法解释与?刑法的立法表述在限制减刑适用程序上的冲突。这个冲突表现在,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作出限制减刑,应当在审判阶段与定罪量刑一并考虑并作出判决,还是在死刑缓刑考验期结束后,服刑罪犯没有成心犯罪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对其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时作出裁定呢?笔者窃认为,人民法院对死缓罪犯决定限制减刑,应当在审判阶段与定罪量刑问题一并考虑并作出判决。具体理由是:一方面,在审判阶段一并考虑并解决限制减刑的问题,可以对因限制减刑所产生的争议通过二审程序、死缓复核程序等监督程序加以解决。如果将该问题留置至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阶段,当事人对于决定自己命运的过程丢失了根本的话语权,不能以积极参与的方式影响结果,更谈不上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检察机关也无法对法院实施较为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依据?刑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判处死缓的被告人限制减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犯罪情节在判决被告人犯罪成立,判处死缓时,都应当已经查清。因此,在审判阶段一并解决限制减刑的问题,条件上比拟成熟。而死缓减为自由刑阶段,主要取决于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的改造表现,而与当初的犯罪情节没有关系了。如果“限制减刑应于审判阶段中与定罪量刑问题一并解决的观点值得借鉴,则,笔者认为应对?刑法的条文作适当修改,将现行?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置于第四十八条之后,作为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而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或者,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置于第四十八条之后,作为“第四十八条之一。二、缓罪犯限制减刑制度适用范围过窄根据?刑法规定,如前所述,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包括三类,一是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二是因成心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三是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这样,就把大多数类型的犯罪排除在限制减刑的适用之外。而事实上,大多数类型的犯罪,都存在判处死刑太重而判处死缓过轻的情况。有一种观点认为,贪污受贿类犯罪应纳入限制减刑的范围。主要理由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贪污贿赂类的犯罪呈高发态势,涉案金额不断创下新高,其社会危害程度已超过严重的自然性犯罪。同时,多数贪官主观恶性较大,只想以权谋私、以权谋利,不仅使国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使民众对政府丢失信心,其社会危害性可见一斑。笔者对上述观点表示赞同。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或受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即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官员涉案金额数百万元、数千万,甚至上亿元,也很少被判处死刑。可以说,对于贪污受贿类的案件,“重罪轻判的现象已成为当前令人诟病的话题。立法机关没有利用这次刑法修正的契机,通过死缓罪犯的限制减刑来弥补这一法律缺乏,着实令人颇感遗憾。此外,“限制减刑应当要体现出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就当下而言,最有能力利用法律的漏洞或制度缺陷的,频繁地获得减刑甚至假释“待遇的,相当一局部正是贪污贿赂类罪犯。一些贪腐金额巨大的官员,一旦免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便迅速能想到方法,进一步获得减刑,最终再通过假释而免于实际服刑。可以说,不限贪污受贿的“限制减刑,在现实意义已经打了折扣。应当被列入“限制减刑范围的而未被列入的,不仅仅是贪污贿赂类犯罪。笔者甚至认为,但凡法定刑包含死刑的犯罪,都应当被列入限制减刑的适用范围。理由是:如果说死缓是在死刑立即执行,下同和无期徒刑之间构筑了一个缓冲带,让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大幅减少,同时又保证了刑罚的震慑力,发挥了死缓这种我国特有的刑罚制度的积极作用的话,死缓罪犯的限制减刑那么是该制度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虽然,死弛缓死缓限制减刑都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独立刑罚种类,但它们在事实上构成了我国“无期徒刑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这样一种由轻到重的刑罚梯次。限制减刑适用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的罪犯,但是判处死缓不限制减刑又过轻的罪犯。如果一种犯罪,一个罪名,在法定刑的设置上,已然规定了可以适用死刑,则,它必定有适用死弛缓死缓限制减刑的空间。因此,法定刑包含死刑的犯罪,都纳入“限制减刑的适用范围,也就理所当然了。“限制减刑不仅在适用犯罪类型上应当扩大,笔者甚至还有另一个想法,即把“限制减刑所适用的刑罚种类,从死刑缓期执行扩大到无期徒刑上去。也就是说,仿照死缓限制减刑制度,设立“无期徒刑限制减刑制度,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也可以对其适用限制减刑。对于无期徒刑限制减刑的罪犯的最低实际服刑期,那么可以规定为十五年。这样,就会构成“无期徒刑无期徒刑限制减刑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新的重刑梯次。这种刑罚执行制度的设置:第一,可以适当延长局部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服刑期,使罪责刑更加相一致。第二,可以在死缓减少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的根底上,进一步减少死刑的适用。第三,可以取消更多的死刑罪名,并最终在制度和机会成熟时废除死刑。三、缓罪犯限制减刑制度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司法实践的必要。但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为大多数学者赞同的一个立法原那么。?刑法虽然明文规定了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犯罪类型,但“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立法规定,无疑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空间。由于“限制减刑的制度刚才建立,尚处于探索办法和积累经验的阶段,立法上只作一个原那么性的规定。正因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完善相关制度,弥补立法过于原那么的缺乏,给法官自由裁量给予必要的规制。一是要强制自由裁量的裁判文书说理。对波及死缓限制减刑的案件,要求法官在判决文书中,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等定罪量刑的因素,必须给出充沛且明确的阐述。案件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均可以通过查阅判决书的方式,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从而有效地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二是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制度。案例指导制度,对于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司法公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死缓是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复核的,笔者认为,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也应当以两高的案例指导制度为依据,做好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和发布工作,在管辖区域内实现司法统一。最高院可以根据各级法院的案件总结材料,总结各级法院的审判经验,定期进行颁布,统一全国的审判规范和尺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三是完善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已经形成以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媒体、普通大众为主体的体系,但仍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媒体、普通大众行使监督权的程序、范围和途径,都要有明确的文件予以标准。在内部监督上,应当建立健全以人民法院的院长、审判委员会、纪检部门为主体的内部监督机制,让法官既能有效行使自由裁量权,又能受到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死缓罪犯限制减刑制度,是我国当代立法者和法学专家,对刑罚论这一课题的不断深入研究取得的新成果。由于该制度尚处于司法探索期,其暴露出在制度层面上的设置缺陷也就在所难免。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其意义在于:深入了解我国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发现其存在的缺乏与缺陷,并在此根底上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对策,以期能使该制度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参考文献:1黄伟明、胡洪超.死缓制度起源新论.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1.2张文著.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3吴小东.死缓限制减刑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4卢建平.“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辨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1.5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6李适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表明.2022年8月23日.7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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