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申报及单证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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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出口退(免)税申报及单证备案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及单证备案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出口货物退(免)税,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通俗提法的出口货物,按照刚刚出台的财税201239号通知统称为出出口货物劳务口货物劳务,它包括出口货物(含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改增”后增加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服务和对外研发、设计服务。政策依据:政策依据:n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n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n3.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明确规定:“补贴是其成员境内由某一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做出财政支持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由此给予的某种利益。”出口退税只要不超过其在国内已征或应征的间接税,就不是出口补贴,这是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法则。n4.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一个“国际惯例”,而非税收“政策优惠”。不能理解为是本国政府提供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或待遇,也不等同于国家税收补贴或财政补贴。一、退税备案管理(原认定)(一)(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1.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附件1 1),其中),其中“退税开退税开户银行账号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2.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4.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供第2 2目、第目、第3 3目资料。目资料。5.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案。(三)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一)申报程序和期限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二)申报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5)下列原始凭证(去年5月起取消纸质关单):出口发票;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申报要求无疑点申报n预申报(推荐远程预审),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方可正式申报:1撤消并删除缺电子信息的申报;(正确采集单证号码,及时到电子口岸进行报关单的数据报送,申报系统序号重排)申报要求无疑点申报2.更正错误申报;3.非申报错误的疑点,填报相关说明(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疑点说明表)申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明细申报业务类型代码(总局公告2013年第12、65号)2.明细申报 申报商品代码出口商品需按照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免)税的,填写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申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3.明细申报备注n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备注”标注“KJ”n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应在“备注栏”中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申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n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出口企业(维修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应将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填写在“备注”中。申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录入免抵销售累计、不得抵扣累计审核端只体现当期项,无累计项汇总表上月无表差,本月出现,且值与相应的累计项值对应,很可能是企业误操作将以上两项累计项清零。申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录入免抵退应退税双重监控,与CTAIS比对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与退税审核系统比对上月免抵退税汇总表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后者优先申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6.6.汇总申报汇总申报n自动生成,不得人工修改自动生成,不得人工修改n应与明细数据相匹配应与明细数据相匹配申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7.7.为了便于进料加工年度核销申报与为了便于进料加工年度核销申报与审核,建议企业日常做好进料加工审核,建议企业日常做好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出口报关单的收集贸易项下的进、出口报关单的收集与归档工作,按手册号分别归集。与归档工作,按手册号分别归集。申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8.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三、单证备案三、单证备案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因出口货物单证不规范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因出口货物单证不规范而受税务机关的处罚,甚至无法办理退税,那么而受税务机关的处罚,甚至无法办理退税,那么,出口货物单证真的如此重要吗,它包括什么内,出口货物单证真的如此重要吗,它包括什么内容,在什么时候进行备案,为什么要进行备案,容,在什么时候进行备案,为什么要进行备案,备案中应注意什么,不进行备案会给企业带来什备案中应注意什么,不进行备案会给企业带来什么样的风险?么样的风险?2022-12-122备案单证内容备案单证内容1 1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2 2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装货单;3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注意注意二点二点一是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一是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免)税后税后1515日内进行备案。日内进行备案。二是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二是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保存期为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保存期为5 5年。年。详见表样详见表样(1)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出口货物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是托运单的核心。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是托运单的核心。通常情况下,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通常情况下,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2)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3)“运单运单”或收据或收据除海上运输称做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运单”或收据。航空或收据。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载有出口合同号。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载有出口合同号。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表明已收到货物。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一是一是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主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予以处罚:二是二是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三是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予办理退税,按免税办理。三是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予办理退税,按免税办理。四是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应征税。四是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应征税。五是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五是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2022-12-1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年第65号号 n2014年年1月月1日起: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日起: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备案单证的,如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增值税退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1.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装货单;(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2.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3.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1)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2)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4.备案单证违章处理有关规定(1)财税39号通知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2)24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12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四、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支持外贸发展,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5年第2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全国统一的退税分类管理办法。推行差别化的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税法遵从度、信誉情况,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全省共评定一类企业141户,二类企业5205户,一、二类企业占正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总户数的78%,同时各地也适时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对符合条件且涉税遵从度高、信誉好的二类企业提升为一类企业,使其享受“先退后审”2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有利于鼓励并引导广大企业遵纪守法,达到“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一朝失信、处处受限”的目的。之前我省于2009年9月1日起,率先在全省试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闽国税函2009235号),设置A、B、C类三个管理类别。2012年下发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函2012101号)对分类管理进行了完善。对守法依规经营的企业纳入A类管理,对列入A类管理的企业采取一一帮扶,关注跟踪出口情况,帮助解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中的实际问题,按照规定优先办理审核、审批,尽早办理退库手续。*总局即将修订完善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将在今年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5月份,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评定并公布。n新办法即将发布,可能变化点有:一类企业分类标准将分不同类型企业作适当调整(生产、外贸、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有所区别对待、适度放宽;四类企业将增加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失信企业 和上一年度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等内容;考虑到无纸化试点管理的推广,对二、三类企业凭证资料人工审核不再提20%、60%比例;对事后评估的要求,仅提出对四类企业要加强评估,其他类别企业评估比例由省局抽取确定,开展评估应抽查20%以上的备案单证和收汇凭证,不对二、三类企业提出评估3%、5%比例的硬性要求等等。五、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问题问题(一)概念: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审核审批、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二)条件: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严控风险、企业自愿”的原则,根据出口退(免)税管理和出口税收信息化建设等情况,可选取部分税法遵从度好并符合规定3个条件(企业自愿,管理类别为1.2.3类,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的出口企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省局3月份已部署各地在分类管理1、2类企业中选择629家(累计797家)企业先试点,再稳妥推进。(三)对内要求:理顺岗责体系,减少人工审核,运用电子信息自动审核、审批出口退税,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直接办理退税和调库,提高办税效率,平均提速5个工作日。n(四)对外要求:1.试点企业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要求配套升级出口退(免)税网上申报系统,使用税控数字数字签名证书申报退(免)税业务,并及时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对接;2.试点企业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进行预申报,在预申报确认电子申报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进行无纸化正式申报;3.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只需要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4.试点企业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信息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5.实行试点企业相关人员实名制度,填报试点实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无纸化申报承诺书。六、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n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财税39号通知第四条规定)n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实际的离岸价-FOB(出口发票),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n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委托加工的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委托加工方式与征税规定不一,除进料加工外应作价销售)n出口发票:省局主页2015年发布的关于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出口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一般纳税人使用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作为出口发票后,除出口离岸价格金额、币种(出口美元金额和汇率)、“出口”字样、合同号等信息在备注栏内填写外,其他信息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栏次要求的内容据实填写,有关金额税额以人民币数额填写;对纳入升级版的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时,开具时应选择“免税开票”选项,“金额”栏填列实际销售金额。开具时购货单位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应使用中文开具,如有需要在中文后以相应外文备注。七、出口货物增值税免税规定(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简称增值税免税)政策(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有15个类别。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有3个类别(免税店、特殊区域)。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有3个类别(原规定视同内销征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也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八、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的申报(一)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二)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前款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九、出口货物增值税征税规定 (一)财税39号文件规定的七种情形:n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n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n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n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n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n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n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n(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n(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n(3)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n(4)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n(5)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n(备注原规定6种,2014年13号公告取消一种)(二)(二)1212号公告增加了号公告增加了1515种视同内销征税的内容种视同内销征税的内容:n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n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n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n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n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n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n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n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n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n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n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n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n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n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n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n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三)应纳增值税的计算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n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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