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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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章制度篇一: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为促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 章立制的质量,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汇波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三、本规定适用于汇波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四、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坚持依法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2、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3、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4、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5、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五、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1、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2、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 体;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4、实际性:高标准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 6、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5、稳定性:能在一定时间和定范围内适用;六、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 权。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组是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2、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3、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4、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5、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6、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审批等工作;7、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和废止有 关规章制度的建议;8、负责规章制度编号的管理工作;9、负责规章制度的保管、存档工作。八、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规章制度草案的文字审核工作;2、负责规章制度的行文规范审核工作;九、公司职能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规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 度年度计划。十、管理中心行政组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调 和审核,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制订年度计划。十一、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并就 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作出专门说明。 十二、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 起草小组起草,管理中心行政组协助。十三、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企业的相关规定;2、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3、撰写草案;4、将草案发至集团相关单位征求意见;5、汇总意见,修改草案;十四、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目的: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和内容。2、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和活动。3、职责: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和权限。4、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5、相应活动、事项的详细流程,附相关的工作流程图。6、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十五、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 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十六、规章制度草案完成后应送相应职能部门、基层企业和员工代 表征求意见。十七、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征求 意见的部门应将各部门的修改意见存档备查。十八、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草案后,并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十九、规章制度草案经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 章制度审核表,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核表送管理 中心行政组审查。二十、管理中心行政组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1、是否符合法规的基本原则;2、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3、草案结构、条款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和技术规范;4、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二十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管理中心行政组送管理中心总经理 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二十二、以公司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管理中心行政组负责编号、 印刷、发放;以公司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主管部门编 写、印刷、发放。二十三、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 修改的文件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根据需要每二年修改一次。 二十四、规章制度发布后 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公司档案室备案。 二十五、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二十六、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 制定部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二十七、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 题应及时记录,并及时通知管理中心行政组。二十八、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建议, 管理中心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定。二十九、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1、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2、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3、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4、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5、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6、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 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三十、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1、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2、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3、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4、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篇二: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鑫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全鑫公司 规章制度体系,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审核、发布和备 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促进依法 治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鑫公司制定、修改、废止全鑫公司规章制度 及其相关活动。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参 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全 鑫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全鑫公司内部的管 理秩序。第四条 规章制度制定应当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遵循合 法、利于实施的原则。第五条 制度的制定应对遵循以下原则(一)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鑫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 相关规定。(二)维护全鑫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 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三)制度要即能对集团经营管理的漏洞进行有效控制,同时又能 满足公司商业模式对时间的要求,起到保障、推动公司经营,管理 的目的。(四)制度要做到言不烦、简练易懂、表意准确无歧义,形成全面、 清晰的,便于操作的行为标准和行动指南,科学合理地规定法人及 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和企业员工的权力、责任、业务和利益。 (五)上层级管理制度效力高于下层级制度,下层级制度不得与上 层级制度相抵触,发生抵触是下层级制度无效。第二章 规章制度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全鑫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全鑫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名称包括“规定”、“办法”、“实施细 则”、“决定”、“指导意见”、“操作规程”等。“规定”是指对全鑫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的规定。“办法”是指对全鑫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定。“实施细则”是指为实施法规、规章、规程而作的具体规定。“决定”是指对全鑫公司生产经营某专项工作作出的规定。 “指导意见”是指对全鑫公司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出的操作性规定。 “操作规程”是指对全鑫公司经营管理某一具体业务的操作规则及程Ll Al M二=、ii 入i r.二=、ii 入i r.il Al 7)右 A1 7)序文件。第七条 规章制度按全鑫公司职能管理系统,分为经营管理类、财务 管理类、工程管理类、安全管理类、设备管理类、行政管理类和人 事管理类。第八条 根据全鑫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全鑫公司各部门按照部门职 能分工,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九条 董事会是制度建设的决策机构:l=J(一)最终审批制度编制计划和制度建设规划;,=(二)最终审批各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操作规程;I=J(三)行使对制度的最终废止权。ki Al 7)第十条 全鑫公司实现制度会签制度,成立制度会签小组,会签小组 成员由各职能部室负责人、法律顾问、公司副总经理组成。会签小 组负责对制度草案的会审、论证,审批等职责。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 第一节 立项第十一条 各部门认为需要编制、修改制度的,应当提出立项申请, 报全鑫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第十二条 申报的规章制度起草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宗旨和必要性;(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四)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五)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六)拟完成时间;第十三条 经营管理部对申请立项进行汇总,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 基础上,初步确立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部门,报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批准后执行。第二节起草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 草,以报送计划的部门为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第十五条 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确定一名部门负责人为起草负责人, 并至少确定一名熟悉业务,文字功底较强的人员具体负责起草工作。第十六条 全鑫公司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 深入调查研 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全鑫公司现状, 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规章制度的主 要内容;二)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三)负责规章制度解释的部门;四)实施生效日期;五)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修改规章制度的,对需要修改的条款应在规章制度修改草 案说明书中明确。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 案中注明予以废止。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起草完毕后(含电子版)应在全 公司信息化办公平台(即oa系统)上进行发文会签。第二十条 全鑫公司党政办公室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 方面进行审查:(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 策;(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全鑫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 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三)规章制度草案格式、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 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 门、下属单位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 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第二十二条 全鑫公司党政办公室对草案初步审查后,将草案原件 (含电子版)和审查修改草案(含电子版)送全鑫公司制度会签小 组审阅,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政策的要求;r4、f Al M(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全鑫公司体制的要求;(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全鑫公司改革实际;(四)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五)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六)对规章制度的可行性作出结论。第二十三条 全鑫公司党政办公室根据制度会签小组的审查意见负责 出具审查修改意见和论证结论,并将其与规章制度草案、草案说明 书退回原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修改完善。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再审后,由全鑫公司制度会签小组出 具会签意见书,报总经理,依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实施。第二十五条 全鑫公司制度会签小组审议并批准通过的规章制度,转 送交党政办公司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登记、打印。第三节 修改、废止R4n”、kl f Al FyJ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草 案,经营管理部立项、审核,出具审查报告后报请全鑫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审定。经营管理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提请规章制度的制定部 门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废止。第二十七条 需修改、废止的规章制度经立项后,草案送经营管理部 审核,起草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规章制度修改、废止草案及其说明;二)条款修改、废止的依据及其必要性;三)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修改、废止草案应符合规章制度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九条 对没有修改、废止基础的规章制度草案,由经营管理部 退回起草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作为公司行使使用人权的重要方式,不仅可以通过明 确招聘和录用、薪酬、休假与福利、考核与奖惩、劳动合同解除等 更具操作性的内容,来规范公司用人制度的内部流程,并且在一定 条件下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委或者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特别是对于界定员工是否构成严重的违纪及公司是否有权辞退员工 具有重要意义。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前提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程序上合法, 二是在内容上合理合法。只有这样的规章制度,才能够被劳动仲裁 或者法院所采信,若不满足这两个条件,则规章制度将会被认定不 具有法律效力。一、规章制度程序必须合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 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 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 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 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 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这一条内容可以看出, 如果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则该制度必须经民 主讨论通过。(一)民主讨论程序首先,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员工在公司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的民 主权利,明确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讨论程序。因此,为 了保障规章制度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 度时,应通过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即规章制度应尽可能首先形成草 案文件,然后召开范围较广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共同进行讨 论,并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将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方案和意见、 会议议题的投票等决策过程及其结论性意见记录在内,由全体与会 人员签字确认,保留相应的证据。(二)公示程序规章制度在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还应当公示给全体员工。因为民 主讨论的程序可能只有部分员工参加,未参加的员工并不知道最终 的讨论结果,为了保证全体员工都知悉最终的规章制度内容,公司 应当将规章制度公示。公示程序是规章制度生效的另一个法律要件, 若未将规章制度公示给员工,该制度对相关员工便不产生法律效力。二、规章制度内容应合法、合理(一)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 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即不得与国家法律规定相冲突,也不得 违反公序良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 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如果规章制度不合法,不但会导致该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无 效,同时还可能导致员工因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 经济补偿金。(二)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 规章制度中不合理的条款,很可能得不到劳动仲裁或法院的认可, 即该条款不会作为案件适用的依据。当然,何为合理或不合理,劳动仲裁员或法官具有自由裁量的权利。例如某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迟到三次或旷工一天便属于严重违规,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显然过于苛刻, 在实践中,一旦迟到事宜发生劳动争议,该条款很难作为裁判案件 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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