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口村级财务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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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45万州双办发2012*号万州区双河口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双河口街道村及社区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村及社区委员会、办事处各科室、站所及中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及社区财务管理,建立村及社区财务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村及社区财务管理向精细化、经常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发展,不断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和党风廉政建设,维护集体经济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审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双河口街道村及社区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万州双办发201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及社区主任或书记、街道村社财务委托代理中心(以下简称“街道代理中心”)会计和出纳、村及社区报账员、村及社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在村及社区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河口街道村及社区财务委托代理暂行规定及双河口街道村及社区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财务混乱或集体资产流失的,由街道纪察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形式第三条 村及社区财务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形式。(一)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二)赔偿经济损失;(三)给予经济处罚(1001000元);(四)免职处理;(五)给予纪律处分(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 被责任追究的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记过、免职的,其所在村及社区不得评为当年度先进单位。“街道代理中心”主任、会计和出纳人员受到纪律处分、免职等处理的,本人当年年度考核时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第五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理。(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三)干扰、阻碍违反财务规范化管理规定进行的责任追究调查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第六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第七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责任追究。(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财务管理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二)因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财务管理责任行为发生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界定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村及社区财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一)未按要求及时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或预算编制不到位,或未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算的;(二)未按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三)未按规定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规范、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四)未按规定任免村及社区报帐员或安排非报帐员管理现金和经手票据的;(五)对集体资产发包及租赁收入、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固定资产随意减免或处置的;(六)未按规定出借村及社区集体资金、举债借入资金或擅自提供经济担保的;(七)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八)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拍卖、转让、发包及租赁项目未经民主决策和未经竞争性比选而先行实施的;(九)村干部报酬、补贴和奖金未按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规定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批标准发放的;(十)非生产性开支未按上级要求和年初财务预算执行的;(十一)授意设立账外帐或小金库,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十二)村及社区财务和重大财务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公开的;(十三)对上级或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十四)打击报复财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十五)不接受双河口街道村及社区财务审计领导小组审计的。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村及社区报账员负主要责任。(一)未经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的;(二)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的;(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四)违规开立银行账户、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五)已收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的;(六)领借款凭证超过3个月以上不结清的;(七) 违规填开票据或财务会计资料造成遗失或损毁的;(八)未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街道代理中心”会计负主要责任。(一)未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给予记帐核算或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二)不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未对“街道代理中心”出纳每月库存现金进行盘库的;(四)银行存款对账单不按月收交核对且不装订到会计记账凭证册中的;(五)未对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的;(六)未按季将向村及社区及“街道代理中心”主任、分管领导提供会计报表的;(七)因保管失职等原因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八)村及社区专用收款收据未按照规定进行领用和保管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村及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负主要责任。(一)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二)对发现的财务违规行为不予及时制止和提出整改意见的;(三)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和因此引发群众群体上访的;(四)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街道代理中心”主任负主要责任。(一)未实行村及社区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以及未实行有效监督管理的;(二)村及社区财务收支未实行按季结报的;(三)未对各村及社区所有入账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的;(四)未实施监督造成村及社区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的;(五)出现多头开户或“街道代理中心”出纳库存现金超限额而不予及时制止的;(六)发现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而不予及时制止的;(七)村及社区财务未按时或全部公开的;(八)已知未按规定任免村及社区报帐员或村及社区报帐员管理现金或非财务人员经手票据而不予及时制止的;(九)因“街道代理中心”财务收支审核或财务公开等有效管理不到位而引起群众群体上访的;(十)因管理监督不到位,造成“街道代理中心”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第十三条 街道实施财务审计或开展财务检查时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由街道纪委监察机构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第十四条 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责任追究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五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责任追究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辩。受理申辩之日起30日内,要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为准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街道纪监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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