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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装修企业行为规定4.9.1 禁止在任何玻璃隔墙上喷漆或设置标牌。4.9.2 未经批准禁止更改任何间隔墙或门窗。禁止将招牌、公司名安装在 玻璃隔墙、玻璃门上。公司名牌/招牌由项目管理中心统一位置安装。4.9.3 未经批准,不得在租赁范围内/外安装任何播音/广播系统。4.9.4 装修天花、墙身及地台时必须保留维修口位置。维修口最少要保持500mmX 500mm。4.9.5 禁止使用含有石棉成分之装修材料。4.9.6 任何材料、工具和设备运出大楼,都必须出具项目管理中心签发的出 门证,并走指定出口。4.9.7 业户需对所雇用工人的行为负责。4.9.8 装修工人在工作时间必须佩戴工作证。4.9.9 装修施工中禁止吸烟、点火或储存易燃物,应按消防局要求在单位内 设置灭火器,费用由业户负责。4.9.10 承包商和工人只限在本单位内施工。不得在走廊、公共区域或其它 单位内施工。4.9.11 禁止在单位或公共区域发出噪音,赤裸上身、赌博及酗酒等。4.9.12 禁止在单位或公共区域大小便。工人须用指定洗手间。4.9.13 工人只能使用指定的卫生间,禁止在马桶内倒垃圾。4.9.14 工人不得在单位内留宿。4.9.15 施工人员只可使用消防梯或货梯上落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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