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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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1. 总则1.1 目的为适应总承包管理模式下工程分包管理的要求,满足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需要,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办法。1.2 适用范围公司承揽工程项目的分包管理。1.3职责及权力1.3.1公司职责及权力(1)为规范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工作,择优选择工程分包单位,培养长期战略合作伙伴,提高工程分包管理水平,切实维护企业的全局利益,公司成立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分包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生产安全科、计划供应科负责。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是公司常设机构,其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工作。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具有工程分包的选择决策权,分包项目的审批权,分包队伍监督权、考评权等。未经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批准,项目部不得擅自分包。(2)公司相关科室按专业对口管理的原则,在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分包方及分包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3)计划供应科在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分包合同的签订建档、分包工程的预结算工作。生产安全科及项目部负责对分包方在工程进度、安全、技术、质量、材料、设备、现场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管理。第二章 分包商管理2.分包商管理2.1分包商的选用原则2.1.1长期合作的原则 选用的分包商必须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避免短期行为。只有经过长期合作,才能彼此信任,互相帮助,达到共同发展的目标。因此选择分包队伍一定要保持相对稳定。2.1.2优势互补的原则重点选择一批实力较强、专业技术水平高、业绩佳、资信好,且愿与我公司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分包方,提高公司的整体施工能力及水平。2.1.3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只有通过互惠互利的合作,才能达到“双赢”的目的,这是双方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前提。2.1.4 动态更新的原则根据分包方履行合同情况,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分包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根据考评结果,实行优胜劣汰,动态更新。2.2分包商的考评根据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分包商考评,将分包商分为“、”三个等级。2.2.1“”级分包商为公司工程分包施工的主力队伍,是公司工程建设的重要合作伙伴,在公司工程分包中享有优先权和相关优惠政策。在公司施工任务充足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保证每家“”级合格分包方一定数量施工任务;分包合同价格与分包方管理水平和提供的管理深度相适应;工程款付款比例方面也享有一定优惠;分包工程结算优先、及时审批。2.2.2“”级合格分包商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施工能力,为公司工程分包施工的中坚力量。2.2.3“”级合格分包方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施工能力,为公司工程分包施工的补充力量。2.3 分包商的确定2.3.1 根据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考评,制定合格分包商名录。2.3.2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及时组织有关科室、项目部进行内部资源协调。并根据公司总体生产形势及自有资源的分布情况,结合下阶段公司市场战略,在对施工任务进行详细的分解、分析基础上,确定项目工程分包的范围及分包商,并通知有关单位。2.3.3 分包工程必须优先从评审的合格分包商中选择,特殊工程除外。第三章 合同管理3.合同管理3.1公司对外发包合同一律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并由办公室保管、使用。使用公章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公司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由此引起的责任及后果由合同签订者自行承担。3.2分包合同签订实行集中管理。公司计划供应科设专人统一保管工程分包合同,将合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统一编号,登记台帐,杜绝分包合同的丢失、损毁现象。3.3签订分包合同的条件:3.3.1该分包项目己经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审批;3.3.2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价格经主管副经理及总经理审核批准;3.4分包合同的承包方式3.4.1对专业化程度不高且比较完整的工程,原则上采用完全清包方式;3.4.2 对专业化要求较高的工程,原则上采用主材甲供的承包方式;3.5 分包合同的价款3.5.1对一些图纸设计深度、工期能满足要求,在短期内可比较准确计算出工程造价的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加变更签证的办法。3.5.2 对一些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工期较紧,没有足够时间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可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或可变动价格合同。3.6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款满足以下要求:3.6.1公司“”级合格分包方工程进度款付款比例80%以内;3.6.2公司“”级合格分包方工程进度款付款比例75%以内;3.6.3公司“”级合格分包方及单项注册分包方工程进度款付款比例70%以内;3.7分包工程原则上不付预付款;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副经理及总经理审审核批准;3.8分包合同内容不得与总承包合同有抵触。3.9分包工程合同应采用公司制订的工程分包标准合同文本。3.10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肃、规范。公司标准合同文本所规定的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填写,并做到字迹工整,用语规范。3.11分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委托施工的详细内容,如一次不能全部明确的,分包实施过程中可以在合同以外以“分包工程委托单”的形式补充明确。分包工程委托单作为合同附件,项目经理必须经项目预结算负责人审核、主管副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计划供应科负责每份分包合同的合同附件要依次编号后按原合同发放范围进行发放。分包工程委托单增补的分包内容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额的20。超出部分按合同变更处理,另行办理分包审批手续并补签合同。3.12分包合同的签字者,必须持有公司法人委托代理证书,并严格按照委托权限签约,严禁无证签约或越权签约,否则所签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公司不予承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签字者本人自负。同时,发包合同的签字者负责核查承包方签约者的资格,避免无效合同。3.13对于有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应在分包合同中加以明确。3.14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方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材料管理等责任,满足公司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要求。3.15分包合同签订后,计划供应科负责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并由其签收。3.16合同如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形式,须先将单价或总价的计算依据,报送公司主管副经理和总经理,经审核认可后才能签订合同。第四章 现场签证管理4.现场签证管理4.1管理职责项目部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分包工程签证,对签证工程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负责将办理完的签证送交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必要时送有关部门会签,并在完成全部程序后送交技术质量科资料室。经营计划处负责审查分包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及费用结算的合理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包签证工作进行检查,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较大过失或查实有违纪行为的签证人员,向人事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4.2签证程序4.2.1签证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签证,签字后送项目部审核。4.2.2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预结算负责人、生产队长、项目经理负责对签证进行审核会签,并签字。4.2.3审核、会签过程中,如对签证内容有疑问,应及时去现场核实清楚,存在问题的签证单退回经办人员重新办理。4.3签证要求4.3.1分包工程签证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手续不全的均为无效签证。4.3.2现场签证只对分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实际施工方法进行确认,包括增加内容和减少内容。因分包方自身原因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不得予以签证。除现场单独使用人工、机械外,均不得签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4.3.3签证中不得出现与施工图内容相重复的工程量,对施工图工程量进行变更,须注明施工图号及变更部位、变更前工程内容或工程量以及变更后工程内容或工程量。4.3.4现场单独使用的人工、机械,只对实际发生的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数量予以确认,时间以小时为单位,签证中无权确定单价及费用。 4.3.5甲方对我方的签证不能当作分包签证使用,分包签证应在甲方对我方签证的基础上重新核定实际工程变更量后按规定程序另行办理。对于因我方原因而导致的分包单位确已施工而甲方不予认可的工程量,应在签证中予以明确说明。除这种情况外,分包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大于相应项目甲方对我方签证的工程量。4.3.6分包签证须在签证事项发生后三日内办理完,不得采取事后回忆的方式。4.3.7签证单必须使用专用的表格书写;书写时应注意字迹清楚,表达准确,切忌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签证中涉及到的数据均应大写;签证事项要说明发生原因;签证单中间不要留有空行,尾部如有空行时,应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注“以下空白”字样;签证单必须要注明签证日期,并由分包经办人员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签证单在办理及传递等过程中严禁由分包方人员转送。4.3.8所有涉及到费用下调的签证,如工程量下调、分包方租(借)用我方的人员、材料、机械及其它设施、分包范围内分包方未施工的工作内容等,必须要让分包方现场代表及时签字认可。4.3.9委托分包方采购的主材或小型设备,应在采购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注明采购数量和限价,采购时不得突破。4.3.10所有办理完的签证单均交由项目技术员统一编号发放,其中发给计划部门及施工单位用于结算的签证单必须是编号连续的原件,复印件无效。资料室应另保留一份原件存档备查。4.3.11所有签证单上应有分包单位的公章和分包单位人员的签字。 4.3.12 签证必须要由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的技术、施工生产及供应部门人员办理,不得由其他人代办。必须严格限定签证办理人员的范围,并按程序进行会签。办好的签证要由技术资料员统一编号发放,结算用的签证以技术资料员发放的原件为准。项目部如设有总经济师,分包签证须经总经济师签字认可。因签证失误而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责任人员全额赔偿,并对项目部领导处以10%处罚。第五章 预(结)算管理 5.预(结)算管理5.1预(结)算管理程序5.1.1分包工程开工30天内,分包单位要按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项目、内容、范围编制预算书或完成工程量表送交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预结算负责人审核,审核后的预算书、完成工程量表作为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5.1.2分包工程竣工30天内,分包方应将符合手续的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单、预算书或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费用表送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预结算负责人初审,初审工作在20天内完成;经初审后的分包工程预算书、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费用表由项目部送计划供应科,计划供应科负责在10天内终审完。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本条规定的审批时间完成审核工作,其责任部门应及时说明原因及处理建议,并书面报告公司主管副经理批示后执行。5.1.3分包单位的送审的结算书或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费用表应规范整洁,书写清晰。结算书或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费用表封面上必须标明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内容、结算值、分包合同编号等,并有编制人签字和分包单位公章。其中结算书须附有编制说明,内容包括所执行的定额标准、取费标准、主材单价、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送审的结算书或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费用表应附有以下附件:(1)施工图纸;(2)各类签证单;(3)分包工程委托单;(4)工程量计算表;(5)影响造价的有关施工方案;(6)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验收单等。5.1.4公司对分包工程结算审核实行二级审核制,并在分包合同条款中写明。即项目部初审,公司计划供应科终审。符合手续的分包工程预结算书或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费用表由项目部主管该项目的预算员进行全面审核后签字确认,再由项目经理复审签字,加盖预算专用章后连同有关附件一并送交公司计划供应科终审。未经二级审核程序,不予出具结算单,财务部门一律不付结算尾款。5.1.5分包结算资料必须由项目部有关部门人员亲自送交或寄送至计划供应科,其他人员送交的分包工程结算资料,经营计划科一律拒收。5.1.6经过某一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的分包结算,在未完成完整的二级审核程序前,严禁交给分包单位带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5.1.7分包结算审核完毕后,由计划供应科负责人出具工程结算单并登记签发,结算单经主管副经理及总经理审批签字后生效。结算单一式三份,返回分包单位一份,计划供应科和财务科各留存一份。5.1.8分包工程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地方估价表或地方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及工程所在地取费标准,当我公司的总承包合同价低于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或地方建筑预算定额以及工程所在地正常取费标准时,分包单位也须作相应让利。分包工程的结算应严格执行定额规定,无定额可套的子目,必须进行定额测定,测定依据须经计划供应科审批后,留存备查。5.1.9分包工程的实物工作量、取费及定额外费用均不得超过公司向总承包方或业主结算的口径及水平。结算范围要严格限制在分包合同和委托单所列的施工范围之内,超出范围的结算内容,不予承认。分包合同形式应尽量与我公司承包合同形式保持一致,必须保证分包合同包干范围大于我公司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包干范围。5.1.10分包工程一律不计取调遣费、设备、材料领用搬运费及看守费等费用。第六章 财务管理6.财务管理 6.1台帐管理: 6.1.1具体负责核算的财务部门应设专人统一保管工程分包合同,将合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统一编号,登记台帐,杜绝分包合同的丢失、损毁现象。 6.1.2具体负责核算的财务部门建立分包工程往来台帐,将各分包单位的资金往来序时登记。 6.2资金管理:6.2.1为补偿分包单位在承建工程上发生的人工、设备等费用,可按其工程进度情况适度拨付工程进度款,但必须具有如下付款依据:(1)按公司规定签订生效的工程分包合同;(2)单位生产部门和经营部门确认的分包单位施工统计报表;(3)批就的“基建工程付款审批表”;(4)分包单位开具的有效收据。上述付款依据不全者,不支付任何款项。6.3.2 为缩短分包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时间,公司规定办理分包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手续由项目部或生产调度部门负责牵头办理,计划供应科逐笔登记,各审批会签部门应在24小时内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在此项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主管领导决定。 6.3.3其他应扣款项:具体负责核算的财务部门应按分包合同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种罚款及水电费、设备使用费等款项的收取工作。6.4分包工程竣工结算:6.4.1分包单位应及时将经审核的有关结算资料提供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办理分包工程竣工结算。 7.4.2竣工结算款支付依据: (1)公司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结算单”;(4) 会签的“基建工程付款审批表”; (5) 分包单位开具的有效发票。 6.4.3财务部门在办理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时均应扣款项:(1)分包方应付我公司的款项(包括使用我方设备、机具及设施租赁费等);(2)扣留质保金,扣留比例按合同规定,待质保期结束后,无建设单位追索,凭生产、质量部门批准的付款申请表支付。 第七章 生产管理7.工程管理7.1工程前期准备7.1.1分包方自签订分包合同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完成工程前期(包括进点施工)的各项准备工作。(1)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a分包单位视工程规模组建项目经理部,并根据发包方要求设置配备生产、管理人员。b项目经理、施工经理、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有效证书,分包单位用于本项目的所有施工人员的有效证件和个人基本概况开工前七日内上报发包生产安全科审查,并进行资格确认、备案。c项目经理、施工经理及生产调度人员需在现场坚持正常、持续的工作,禁止跨区域、身兼数职或一人多点。(2)现场暂设及“五通一平”a现场临时设施应整洁、美观,并按照发包方的要求防腐、刷漆、标识、规范摆放。b现场“五通一平”(即:水、电、汽、路、通讯、场地平整)按照发包方要求进行布置。(3)人力及机具a分包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设备机具要根据发包方的要求进行统一着色、标识。b分包方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需以发包方的名义统一着装,并以发包方的编制序列进行运作。7.2分包方现场管理7.2.1分包方现场管理纳入发包方二级单位的管理范畴。7.3隶属关系及服务配合7.3.1隶属关系:分包方进入施工现场,隶属于发包方项目部管辖的专业队(或施工队)序列编制,不得以分包方的名义对外(包括:对外洽谈、出席会议、资料软件等),特殊情况下需征得项目部同意。7.3.2服务配合 (1)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和中交前与发包方项目部向业主提供一流的服务。(2)现场作业人员文明用语及个人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发包方下发制定的关于施工现场员工“四不说”和“十不准”的规定。第八章 材料管理8.材料管理8.1分包方以劳务形式承担公司工程项目(产品)施工,其材料的管理控制责任由公司现场项目部负责。分包方所需的劳保用品,必须根据公司HSE管理和统一形象要求配置,其费用自行承担,同时应根据所承担施工任务的内容自行配备必需的工具。8.2实行工程承包施工的分包方,应根据所承担工程的施工内容和公司物资供应管理要求和规定格式,分别编写施工项目材料需用计划(材料预算)和材料到货进度要求,其中,材料需用计划(材料预算)须经公司项目部经营预算部门审批。8.2.1分包方在工程承包施工中应指定专人进行材料领用,并且应在“分包工程料单”上签字盖章。8.2.2公司供应部门对分包方办理材料领用时应核实用料计划是否审批完毕,领用人与用料单位是否一致,同时应采用分包工程专用出库料单办理出库手续。8.2.3分包方对领用的工程用料应妥善保管,确保材料质量不受损坏。8.2.4对分包方超预算领料,不论出现何种原因,原则上不予供料,如果公司有能力调剂或分包方无能力自行解决时,公司项目部应采用售料方式调剂给用料单位,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8.2.5实行销售制的材料,一律不办理退库手续。8.3.6分包方自带进场的手段用料,进场前应经项目部供应部门确认并备案。8.4工程所需周转材料的管理8.4.1施工周转材料,原则上由发包方解决;分包方使用自有周转材料时,需在进场时做好特殊标记,并到公司项目部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和点数,无特殊标记的周转材料不得进场,私自进场的不得外运。8.4.2公司项目部应做好自身周转材料的使用管理,严禁任何个人、班组私自挪用公司各种周转材料给予分包方使用,如有私自挪(盗)用现象,公司主管部门将按原材料购买价的2倍以上的价格予以转账,且无须使用单位确认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8.5分包方自行供应的材料管理8.5.1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由分包方自行供应的材料,公司原则上不负责供应,如分包方需委托公司有关部门供料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施工现场项目主管领导批准后,本公司供应部门以销售材料的方式办理,其价格执行定期市场价格并加收10%的采保费。8.5.2需由公司负责供应的材料,如因分包方原因出现材料短缺时,其供料方式和价格按上一条办法办理。8.5.3应由分包方自行供应的材料或应公司转账供应的材料,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班组)不得未通过材料主管部门私自转分包方使用,如违反本规定公司主管部门一经发现,按其所用材料的10倍价格予以罚款。8.6材料的领用及发放8.6.1按计划应由公司负责供应的材料,分包方在供料地点进行质量、数量验证,在指定的发料仓库分包方自行运至施工现场,并承担保管责任。8.6.2分包方承包施工工程的竣工结算前应提前进行施工材料消耗分析,并提供材料核销表,与项目供应部门进行对接确认,对于出现的数量差异按公司有关部门规定办理。8.6.3所有工程剩余材料处理前均应由公司供应主管部门确认,处理过程应符合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与之相关的规定要求。8.7 材料的技术质量管理8.7.1材料管理中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交接,按工程承包的方式,由分包方办理的,分包方应按公司有关技术要求负责整理,并做好交接工作。8.7.2分包方施工中工程材料管理,应严格按公司质量管理程序文件要求进行过程质量控制和填写各种记录文件,并对符合ISO9000贯标要求承担责任。8.7.3分包方自行供应用于工程主体的材料,使用前必须对其质量证明文件和材料实物鉴定确认,并做好相关登记,否则不得使用。8.7.4分包方用于工程的自购材料,其质量证明文件应报送公司项目部供应部门备案存档。8.7.5工程材料按规范要求需进行用前复验的,由分包方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第十章 设备管理9.设备管理9.1分包方在参与公司工程项目(产品)施工前,应根据所承担项目的施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订管理措施,明确设备、材料管理人员。9.2公司所在项目的管理部门(人员)是分包方设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并且有责任对分包方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程序交底和管理业务培训,使之符合公司的有关管理要求。 9.3分包方根据承担施工项目的施工内容和承包形式,配备施工机具设备,其操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设备操作证。9.4所有设备操作证均应由公司施工现场设备主管人员确认,并登记备案,严禁无证人员上机操作。9.5设备操作证的申办:属于应由地方主管部门管理的,分包方向公司项目部填写“特种作业上岗许可证”申请,经项目领导批准后由器材处、安全处统一申报和组织培训,其它设备操作证由器材处组织培训、考核并颁发。9.6凡以清包形式承担工程施工(或作业)的分包方,其工程施工机具由公司项目部负责配置。9.7凡以工程承包形式承担公司项目施工的分包方其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含特种设备),应由公司现场设备管理人员做进场前使用确认,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并在设备上粘贴“使用许可证”。公司项目部设备主管人员有责任对到场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并确认,严禁不完好设备进入施工现场。9.8分包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设备,要根据公司施工现场有关规定进行外观标识,并做到单机有罩,群机有棚,下垫上盖,摆放整齐,接线规范,无漏油、漏电、漏水等现象,设备性能安全完好。9.9现场故障设备或闲置设备要有停用标识,并且所有设备均应做到维护保养及时。9.10用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的设备应具备有效的鉴定合格的电流表、电压表。9.11进行工程承包施工的分包方自有设备不足时,公司项目部有责任帮助分包方利用公司内部资源,并由项目部主管部门与使用单位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9.12未经公司现场设备管理人员许可并办理相应手续,分包方单位不得私自使用公司设备机具,更不得与公司设备使用人员进行私下交易,挪用公司设备,一经发现违反本条规定,公司现场设备管理人员或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可对分包方按已用设备的台班单价加收2-5倍以上的费用。9.13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如发现有关单位和项目部对分包方管理失控,出现设备乱用现象或和私自借用、挪用的,除对分包方加台班费用外,同时对设备所在项目部或单位处1000-5000元罚款。9.14分包方设备、机具退场,须事先报告并经项目部设备主管人员核实无误后放行;分包方所有设备、机具退场的出门证必须要有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的确认。第十章 技术管理10.技术管理10.1管理职责10.1.1公司技术质量科负责协助公司生产科安全评审分包单位资质及相关技术能力,选择合格分包方,协助生产安全科对分包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并监督本规定的实施。10.1.2 项目部技术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对分包方工程技术管理的评价。10.1.3 分包单位执行公司的技术管理规定,负责分包工程的技术管理,并接受公司和项目部技术部门的检查和监督。10.2管理内容10.2.1 资格审查(1)首次在公司从事工程分包技术管理的分包单位技术人员应参加相关技术管理知识培训。(2)分包单位进驻项目前应提供拟进入项目的技术人员名单与相应的岗位证件和业绩证明,经项目技术部门审核后,方可按确认的名单派驻技术人员。在进驻现场前,分包方应为技术人员配备相应的满足工程施工标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3) 未经项目技术部门确认的分包方技术人员不得独立承担分包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否则,项目技术部门拒发施工图纸,分包方不得开工。(4) 资格审查合格,项目技术部门应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向分包方发放所施工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质量记录样表。10.2.2 施工前培训和交底(1) 项目技术部门应对首次承担公司项目工程施工的分包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适当时,内容包括:a顾客要求;b公司项目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程序与内容;c公司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与审批规定;d质量记录的填写、收集、整理与交付要求;e项目部有关的技术管理规定;f项目工程与分包专业工程的特点;g项目部其他的有关管理要求。(2)项目技术部门应对分包方施工作业层进行培训与交底,内容包括:a顾客要求;b项目工程与分包专业工程的特点;c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法、程序与质量验收标准;d质量记录的填写与保管要求;e项目部其他的有关管理要求。10.2.3 施工技术文件准备(1) 项目技术部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安排分包方的施工技术文件编制工作,分包方应按技术方案/措施编写导则规定在施工前编制完,报项目技术部门审批。(2) 项目技术部门按技术文件控制程序要求审批完成后,应及时组织分包方对施工技术文件进行交底。10.2.4 施工过程控制(1) 分包方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技术文件组织施工,实施必需的检验和试验,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2) 分包方应随工程进展及时、准确记录施工质量与控制信息,认真整理汇总,确保质量记录真实反映施工质量情况。(3) 项目技术部门应及时对分包方的施工过程、质量记录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分包方进行整改,并验证整改结果。10.2.5 工程验收(1) 分包工程竣工前,分包方应对分包工程进行检查,确认已满足下列条件:a工程已按图纸要求全部施工完;b工程所需的检验、试验已全部完成,且已经有关方签字确认;c竣工资料齐全,且已按要求汇总、整理完。确认后,分包方可向项目部提出分包工程验收报告,报项目技术部门核查。(2) 项目技术部门接到报告,应会同质量、生产等部门对分包方申请验收的工程实物与相关记录进行核查,确认均符合设计、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后签字验收,办理竣工资料移交手续。(3) 项目技术部门在约定的时间内核查并确认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满足要求后,分包单位方能撤出技术人员。10.3质量记录工程与资料检查问题及验证记录分包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一章 质量管理11.质量管理11.1总则11.1.1分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质量法律、法规,遵守我公司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有关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规范进行施工。11.1.2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11.1.3公司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分包单位必须接受我公司各级质量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11.2质量职责11.2.1公司技术质量科(1)参与制定分包经营管理制度。(2)参与“合格分包方”的业绩考核和资格评审。(3)组织实施对分包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11.2.2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质量体系的建立,认真贯彻公司质量方针,保证项目质量体系正常、有效运行,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质量指标。11.2.3项目技术负责人(1)负责质量体系运行的组织、协调管理。 (2)组织编制、实施项目质量计划和质量管理规定。(3)组织对分包单位的质量交底。 (4)领导技术质量办公室,全面实施对分包工程的过程质量控制。11.2.4 项目部技术质量办公室 (1)及时对分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交底,向分包单位提供质量记录样表。(2)审查分包单位质量负责人、质检人员资格。(3)审查分包单位特殊资质人员的上岗资格,必要时进行技能考试。(4)负责计量管理工作,建立项目部计量器具台帐,检查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保证计量器具的有效性。 (5)及时进行B级质量控制点的检查及C级质量控制点的抽查,及时进行A级质量控制点的报验。 (6)及时组织工序交接检查。 (7)严格执行质量奖惩规定、实施质量奖惩。 (8)及时组织工程质量评定。 (9)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及时上报质量报表。(10)参加不合格品和质量事故的调查、评审,并对其处理结果进行验证。11.2.5分包单位(1)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参加项目部质量交底,没有参加质量交底人员不得进行施工。(2)质检员、特殊资质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开工前,应将质检员、特殊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原件报项目部技质办审查备案。(3)施工中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使用前应报项目部技质办备案。 (4)及时作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质量记录应采用项目部技质办规定的样式。 (5)及时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6)严格执行工序交接检查验收制度。 (7)按照项目部技质办的要求,及时填报质量报表。 (8)发生不合格品或质量事故应立即报项目部技质办,并参加调查、评审,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理。 (9)严格执行质量奖惩制度。 (10)及时进行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评定。11.3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11.3.1质量控制点(1)分包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报项目部审查批准;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必须根据公司各专业工程质量控制点确定专业工程质量控制点及控制等级(A、B、C控制点);发包方和分包方都必须按照公司程序文件规定的检验流程,严格进行质量控制点的质量控制。(2)对于各级质量控制点,分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质量自检并作好记录。(3)C级质量控制点,项目部技质办进行抽检,抽检数量不少于测量数的10%,如在抽检中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规定的要求或质量记录不真实,则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进一步扩大抽检比例,若进一步抽检中仍发现有类似情况,则予以停工整顿。(4)B级控制点:必须由项目部技质办检查确认;分包单位自检合格后及时报技质办,由技质办专职质检员现场检查确认,如有不符合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则令其立即整改。(5)A级控制点:需经业主或监理等单位检查确认的质量控制点;项目部技质办检查合格后,报业主或监理方联检。11.3.2工序交接检查(1)上道工序不经检查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2)分包单位内部工序交接由分包方质检员组织,项目部技质办进行抽查。(3)分包单位与外部工序交接检查,由项目部技质办组织。(4)工序交接检查必须填写工序交接记录。11.3.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1)分包单位在隐蔽工程自检合格后应及时通知质检员,在质检员验收确认前,不得自行隐蔽。(2)质检员在接到分包单位的隐蔽工程报验后,应及时进行检查确认。11.3.4质量验评(1)分包单位应按专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时进行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质检员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2) 质检员应及时组织进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11.3.5检验状态标识 (1) 质检员应将工程检验状态标识的规定向分包单位进行详细交底。(2)分包单位应按照项目部的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工程检验状态标识,质检员办应经常组织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者,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章 安全管理12.安全管理12.1安全资质确认12.1.1分承包商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分承包工程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到公司安全管理处或其委托的安全部门进行资质确认,并签订安全施工合同。12.1.2分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接受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包括特种作业操作证审核等。12.1.3分承包商施工中若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提供一份人员变动对照表给安全部门,并补办相应的手续。12.1.4项目部督促分承包商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分包方安全施工合同,未签订安全施工合同不得进场施工。12.1.5对于未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就已在项目部进行分包工程施工的分承包商,因违章违纪受到甲方(业主)的通报批评或发生事故的,则对项目部实施以下相应的经济罚款:(1)因违章违纪受到甲方(业主)的通报而对公司的安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5000-10000元/次;性质较为恶劣的,罚款10000-30000元/次;(2)发生受甲方(业主)通报重大未遂事故罚款10000元/起;(3)发生轻伤事故罚款10000元/起;(4)发生上报公司一般事故(重伤事故)罚款20000元/起;(5)发生上报公司重大事故罚款50000元/起;(6)发生上报公司特大事故罚款80000元/起。并且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相关主要领导的责任。性质严重的,公司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交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2.1.6承包商要加强对自身队伍的安全管理,遵章守纪、规范施工,对于违章违纪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公司将进行处罚。12.2分承包单位进入公司各级项目部施工前:项目部负责对分包工程及分承包商的过程控制,具体控制、检查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等工作。12.2.1按照分承包商提供的名册,特种作业人员需提供合格有效的操作证,全员参加公司生产安全科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12.2.2如甲方(业主)有进厂安全教育要求,则必须按甲方(业主)安监部门的要求,组织全员参加甲方(业主)的进厂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及格者严禁进入施工现场作业。12.2.3 整体承包项目在分承包商在进点施工前,必须向项目部交纳安全保证抵押金:50人以下交5000元,50-100人交8000元,100人以上交10000元。如果拒交,则各级项目部不予办理进点施工手续。12.2.4持财务部门收讫的安全保证金收据和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做出郑重的书面安全生产承诺并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照执行。12.2.5 分承包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保证网络(体系),确定各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查并备案,以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12.2.6提交分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12.2.7 项目部安全部门要及时将审查合格的在册分承包商的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报公司安全科备案。12.2.8 项目部要帮助分承包商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安全措施、定检查制度,危险性较大的特殊作业方案必须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12.2.9分承包商安全、技术负责人负责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认真做好交底记录。12.3 施工中的安全管理12.3.1 分承包商安全管理台帐要和公司统一一致,并按公司统一要求记录和填写。12.3.2 分承包商要严格遵守安全例会和班前讲话制度。12.3.3 分承包商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遵章守纪教育和管理,对于分承包商人员施工中的违章行为,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制止、纠正,并进行处罚。12.3.4分承包商所使用的“三宝”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工作服、劳保鞋、口罩、防护眼镜等器具,必须符合劳动部门有关规定且要征得公司的同意,必要时,公司有权要求和公司一致。12.3.5 分承包商施工中一旦发生事故,项目部要按照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立即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归口上报,并报公司安全管理处备案。12.3.6 临时追加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还要由安全部门审查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12.4评审12.4.1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要如实记录分承包商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表现,分承包商承建项目结束时,如实、客观填写分承包商的安全评价,评价表由项目部填写后,抄送安全生产科。12.4.2若分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设备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司声誉事件的,则取消其分承包商资格,并视其严重程度给予停止资格复审、中止合同直至清退。12.5附则12.5.1公司安全生产科与分承包商签订的安全施工合同一式贰份,分包商一份,安全生产科一份存档。12.5.2项目部要加强对分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帮助分承包商解决在安全生产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把对分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真正纳入公司的整体管理之中。12.5.3为加强对分承包商的安全管理,防止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和砸市场的事件(故)发生,公司对项目部和其使用的分承包商采取“捆绑式”考核,责任共担,指标共享,共同考核,以把分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真正纳入到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之中。第十三章 人力资源管理13.人员管理13.1人员进场管理13.1.1项目部对进场的分包人员要严格进行审查,不但要查验每个人的身份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而且还要审查分包方的项目经理及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及上岗证、技术工种和特殊工种等作业人员的作业证;做到分包技术工种比例适当,持证人员数量满足施工要求;项目部要建立分包单位人员记录卡,并报公司生产安全科存档。13.1.2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女工、民工家属要严禁进场使用,一经发现及时清退出场;对与项目要求的技术条件不符合的队伍要及时清退出场或责令其更换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场。13.1.3分包单位进场后,项目部的人事、工程、技术、质量、安全、材料、设备、保卫等部门要对其进行项目部纪律规定、技术、质量规范要求、安全生产、材料设备管理、文明施工、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培训。13.2施工过程中的管理13.2.1在施工过程中对分包方的各类人员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进行有效管理。13.2.2项目部必须对进入现场的分包单位实行有定额的劳动。提倡采取估工和包干系数,杜绝使用计时工。13.2.3分包单位应由生产安全科和项目部统一调度。13.3人员退场13.3.1项目部要切实做好项目工程完后的分包单位退场工作,对分包单位的联系方式,应及时通知公司生产安全科,以备有事查找和联络。第十四章 处 罚14.处罚14.1当分包方在执行分包合同中有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经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按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情节严重时由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发文取消其合格分包方资格,三年内不得进入我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册。14.1.1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工程的;14.1.2分包工程(产品)再次转包;14.1.3人员素质、技术水平、装备能力达不到合同要求;14.1.4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14.1.5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或隐瞒者;14.1.6由于分包方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14.1.7实质性违犯双方之间合同的规定;14.1.8出现严重损害我公司利益的行为。14.2为了规范分包管理行为,加强廉政建设,避免出现违规现象,公司提出以下分包管理操作的原则:14.2.1要明白权为谁所用的道理。分包管理人员手中的权力是公司赋予的,是用来为公司服务的,不能用于谋取个人私利。14.2.2一切按制度办事。公司制订的制度要严格遵守,不得擅自违犯。14.2.3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在整个工程分包操作过程中,始终要主动自觉地将自己置于有关部门的监督之下。14.3在工程分包中,凡出现违犯工程(产品)分包管理制度或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其他规定、越权办事、私自分包、违规签证、超合同分包、小合同大结算、超付工程款等行为,对相关责任人经行处罚。第十五章 附 则15.附则15.1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与本管理规定如有冲突时,以本管理规定为准。15.2本管理规定由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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