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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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新区建设,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兰州新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 政策。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兰州新区规划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 符合新区发展方向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第三条入驻新区的投资主体享受国家、省上和兰州新区颁 布的投资优惠政策,如政策调整,按新出台的政策执行。第四条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形式获得土 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 要求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长。第五条入驻新区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可选择享受以下 扶持政策: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含150万元), 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和建设周期,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土 地出让金为基数,按下表比例对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用于该 项目绿线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中项目投资总额以按程序审 计确认的各类票据为准,建设周期指从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开始施 工至项目竣工验收的时间周期。企业选择享受本条规定的扶持政 策后,不再享受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扶持政策。第六条入驻新区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按照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 及时开工建设,新区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及投资强 度,以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前期开发直接成本和规费部 分为基数,按下表比例给予企业财政资金扶持,用于基础设施配 套建设。扶持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于项目建成投产 后三个月内全部拨付完毕。第七条入驻新区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按照企业当年实 际缴纳税收总额,换算为每亩土地平均纳税额,自投产之日起5 年内,将税收新区留成部分按照下表比例逐级累进分段计算由新 区财政列支给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第八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 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新区经济发展有 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经新区管委会认定,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 薪个人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100%的标准予以奖励。第九条入驻新区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根据单位 土地面积年平均就业人数,新区财政按照下表标准分段计算对企 业予以奖励。就业人数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企业参 加社会保险的实际人数为准。第十条引进或创建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 中心,由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扶持,省级一次性给予 100万元扶持。第十一条本政策生效前以低于8万元/亩的价格 取得土地的企业,不再享受本优惠政策;取得土地的价格高于8 万元/亩(含8万元/亩)但低于12万元/亩的企业,不享受第五条、 第六条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如果企业自愿按照新区现行土地出让 标准补缴土地差价款,则按本政策执行。第十二条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相关企业备齐相关证明材 料,向新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后兑现。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兰州新区管委会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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