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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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政策法规处2017 年12 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关系到 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 进行,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 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1991 年,国务院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 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74号);党的十六大后,党中 央、国务院就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 社会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为适应新形势要求,20 06 年国务重新修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 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号);2017年4月国 务院再次修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679 号,以下简称“条例”)。 为便于大家理解掌握新修订的条例,我们从条例的总则、移 民安置前期管理、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移民后期扶持、监督 和责任、常遇的名称解释六个方面进行解读,以利于大家更 好地在工作执行移民条例。、总则1、立法目的: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建立公平、有序、合理的征地补 偿和移民安置秩序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2、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适用范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 安置。4、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方针:国家实行开发性 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方法, 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5、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原则:以人为本,保障 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顾全大局, 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节约利用 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可持续发展,与 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因地制宜,统筹 规划。6、移民安置工作管理体制: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二、移民安置前期管理7、禁建通告发布:由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发布通告。8、实物调查的组织: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 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9、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置条件: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 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发布了禁建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 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地方政府对实物调查工作作 出了安排。10、实物指标调查结果认定需经过的程序:一是要经调 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二是要经过张榜公示,三是要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11、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主体:已 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12、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的依据:应根据工程占地和 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 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编制。13、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 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 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 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 内容。14、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报批前需经过的程序:一是应 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 取听证的方式。二是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15、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报批: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 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 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严格 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 报原批准机关批准。16、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 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17、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原则: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 力为基础,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 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尊重少数 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 镇规划相衔接。18、移民安置规划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 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 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19、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的原则: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应当 坚持以农业安置为主;农村移民安置点遵循因地制宜、有利 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 合小城镇建设对农村移民进行安置。采用农业生产安置方式 的,应当使移民拥有与移民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 业生产资料。20、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 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 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 的其他费用。21、移民安置规划报批前需经过的程序:一是应当广泛 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 的方式。二是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三是 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 见。22、移民安置规划的报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 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 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 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经批准的移民安 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 者修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报批。2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取得的条件和方式:一是 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纳入项目 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 研究报告批准后,其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是 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2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报批和费用支付:大中型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 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对于应急 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 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25、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和原则:一是大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 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 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二是被征收土地上的 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 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 适当补助。三是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 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 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四是移民远迁后,在 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 应当分别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三、移民安置实施管理26、实施移民安置规划责任主体: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 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县 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27、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 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 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 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28、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管理: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大中型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规划,在每年汛期结束 后60 日内,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 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 建议,在与项目法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本 行政区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计划。29、项目法人资金的拨付: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 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30、农村移民安置费用使用:一是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 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二是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 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 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二是在本省彳丁政区域内其他县安置的, 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 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 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四是跨省安置的,项目 法人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 安置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 和生活。五是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 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 收证明;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 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 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31、移民个人财产补偿和搬迁费用兑付:搬迁费以及移 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 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 额兑付给移民。32、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 复建管理:由移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 府或者有关单位、产权人组织实施。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 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33、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 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 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 村统一组织建设。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 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34、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 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 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 验收和竣工验收。四、后期扶持管理35、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的主体: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由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水 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必要时,应 当采取听证的方式。36、水库后期扶持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后期扶持的范 围、期限、具体措施和预期达到的目标等内容。37、后期扶持的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 年 6 月 30 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 年 7 月 1 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 6月 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 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 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 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38、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 6 00 元。39、扶持期限:对 2006 年 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 范围的移民,自 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 年 7 月 1 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 之日起扶持 20 年。40、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 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 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 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 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 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 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 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 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 留挪用。41、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 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 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 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 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42、后期扶持规划的报批: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编制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需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 持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 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五、监督和责任43、全过程监督:国家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实行全过程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监 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44、行政监督:国家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实行稽察制度;对拨 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 持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 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 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移民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拨付、 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 金的监督;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 况的审计和监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征 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45、社会监督: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 标的方式,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 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 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46、群众监督: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 当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 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 方案等向群众公布;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 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 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土 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 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47、移民安置管理主体的行为约束 不得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 不得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 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不得对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大中型 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 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 规划。 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将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用于 非移民项目。 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 改建项目。 不得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实物 指标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 不得侵占、截留、滞留、挪用移民资金。 对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 及时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1) 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管和监督。(12) 不得将工程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等机构作为移民安置 工程项目责任单位,淹没补偿费不得交临时机构转拨、核算。(13) 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48、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的行为规范 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 规划。 水库下闸蓄水前阶段性移民安置工作及库底清理未 经有关部门验收,项目法人不得擅自下闸蓄水。 大中型水库应当按照设计运行方案进行调度,不得超 限蓄水。 不得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实物 指标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 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49、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的行为规范 不得擅自降低水库淹没处理标准和移民安置标准。 不得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实物 指标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 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50、移民安置工作监督评估单位的行为规范 不得在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 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51、移民的权利 有对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补偿安置方案、移民安置规 划的制定参与的权利,有获取生产安置和生活安置的权利。 有获取水库淹没私有房屋、经济果木、其他设施、设 备补偿和搬迁中的各项补偿补助和补贴费的权利,有获取新 的宅基地以建造房屋的权利。 有获取恢复生产和按政策合理分配土地资源的权利, 有获取集体土地补偿补助费投资收益的权利。 有获得生产技术培训和就业以保障其经营收入不受 影响的权利。 有获得水库后期扶持的投资收益和扶持发展生产经 营的权利。 有监督水库淹没集体资产补偿补助费用使用情况的 权利。 有参与监督和反映库区各级政府、工作人员是否按政 策规定办事的权利。 对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满,有逐级上访以 至依法起诉的权利。 有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力,移民发现截留、挤占或 者挪用移民资金的行为,有向上级移民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举报、投诉的权利。 享有国家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52、移民的义务: 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支持国家建设,服从统一安排,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搬迁,保证水利水电 建设工程顺利进行。 在得到合法的补偿、补助后,应当依法承担搬迁义务, 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 按规定标准已获得安置补偿补助费后,搬迁后不得擅 自返迁。 按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补助后,不得无理要求再 次补偿、补助或者干扰其他移民搬迁。 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六、移民安置中常遇的名称解释(一)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城乡防洪标准53、等级的确定和规模划分。依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 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 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下表确定。工工程水库总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程规模库容保护城镇保护治涝灌溉供水对装机等(亿m3及工矿企农田面积面积象重要容量别业重要性(万亩)(万亩)(万亩)性(万kw)IIIII大中型小(2)三1010-1.01.0-0.100.1-0.010.01-0.001特别重要三500三200三150三120重要中等一般500-100200-60150-50重要120-25100-3030-5560-1515-3V350-55-0.50.5中等一般25-55-1154、防洪标准。城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依据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城市根据其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等级重要性非农业人口(万人)防洪标准重现期(年)I特别重要的城市三150三200II重要城市150-50200-100III中等城市50-20100-50一般城市W2050-20乡村防护区的等级和防洪标准:依据防洪标准GB50201-94 规定,以乡村为主的防护区,根据其人口或耕地面积 分为四个等级。等级防护区人口(万人)防护区耕地面积(万亩)防洪标准重现期(年)I三150三300100-50II150-50300-10050-30III50-20100-3030-20W20W3020-10二)水库特征水位及相应库容55、死水位和死库容:水库正常运用情况下允许水库消 落到最低的水位称为死水位,该水位以下的库容即死库容。 除特殊情况外,死库容不参与径流调节,即不能动用这部分 水库的水量。56、正常蓄水位和兴利库容:水库正常运用情况下,为 满足设计的 兴利要求,在设计枯水年(或枯水段)开始供水时应蓄到的水 位,称为正常蓄水位,又称设计兴利水位。该水位与死水位 间的库容即兴利库容。正常蓄水位到死水位间的水库深度称 为消落深度或工作深度。57、防洪限制水位: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 位称为防洪限制水位。可根据洪水特性和防洪要求,对汛期 不同时期分段拟定。58、防洪高水位和防洪库容:水库遇到下游防护对象的 设计标准洪水时,水库为控制下泄流量而拦蓄洪水,这时在 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称为防洪高水位。该水位与防洪限制水 位间的库容称为防洪库容。当防洪限制水位低于正常蓄水位 时,防洪库容与兴利库容的部分库容是重叠的,可减小专用 防洪库容,重叠部分称共用库容或重叠库容,在汛期是防洪 库容的一部分,而在汛后则为兴利库容的一部分。59、设计洪水位和拦洪库容:水库遇设计洪水,在坝前 达到的最高水位称为设计洪水位。该水位与防洪限制水位间 的库容称为拦洪库容。60、校核洪水位和调洪库容:水库遇校核洪水,在坝前 达到的最高水位称为校核洪水位。该水位与防洪限制水位间 的库容称为调洪库容。61、总库容和有效库容: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全部库容称 总库容。校核洪水位与死水位之间的库容称有效库容。(三)移民安置所涉及的主要专用名称62、水利水电工程,指为了控制、调节和利用自然界的 地表水和地下水,以达到除害兴利目的而兴建的各类工程。 通常将以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发电为主要目的的各类工程,称 为水电工程,将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要目的的各类工程, 称为水利工程。6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指规模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水利水电工程。不同的工程有不同的划分标准,依据水利 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具体划分 如下:工程类别分类标准大型中型水库工程以库容划分1亿m3以上1 亿 m3-1000 万 m3水电工程以装机容量划分25万kw以上25 万 kw-5 万 kw防洪工程以保护农田面积划分100万亩以上100万田-30万田治涝工程以治涝面积划分60万田以上60万田T5万田灌溉工程以灌溉面积划分50万田以上50万田-5万田综合利用工程只要达到上述之一只要达到上述之一64、水库淹没处理主要对象的设计洪水标准。不同淹没 对象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淹没对象的重要性、水库调节 性能及运用方式,在安全、经济和考虑其原有防洪标准的原 则下综合分析后确定。详见表 1-1。表 1-1 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水利与水电规 范同)淹没对象洪水标准(频率,)重现期(年)耕地、园地502025林地、草地正常畜水位农村居民点、集镇一般城镇和一般工矿区1051020中等城市、中等工矿区522050重要城市、重要工矿区2150100说明:上表中未列的铁路、公路、输变电、电信、水利 设施及文物古迹等淹没对象,其设计洪水标准按照防洪标 准(GB50201)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65、水库淹没区。水库淹没区按水库正常蓄水位、坝前 回水不显著地段的安全超高、水库设计洪水回水线、风浪及 冰塞雍水和船行波影响的外包范围来确定。水库淹没区由经 常淹没区和临时淹没区构成。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淹没区 称为经常淹没区;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受水库洪水回水、风 浪、船行波、冰塞雍水等临时淹没的区域称为临时淹没区。66、影响区。水库影响区是指由水库蓄水引起的浸没、 坍岸、滑坡、内涝、水库渗漏等地质灾害区和因减水造成的 影响区域(引水式水电站水库坝址下游河道影响地段),以 及当地居民因之失去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而必须采取处理措 施的库周地段、孤岛等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67、建设征地,指因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而依照法定程 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将农用地转为 建设用地,并支付补偿补助费用的全过程。68、淹没补偿费(即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国务 院令471 号称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湖南省移民条例 和湖南省有关文件称淹没补偿费。淹没补偿费是由调查的工 程占地和淹没影响的实物指标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确 定的。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 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 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 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69、移民安置,广义的移民指迁移到非原居住地居住的 居民。水工程移民指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搬迁或安置的居 民。移民安置是指在移民搬迁或安置中为其提供必要的生产 生活条件,帮助其在安置区生存、发展的全过程。移民安置 包括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70、生产安置人口,指因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 资料(土地)和经济收入来源,需要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71、生产安置随迁人口,指房屋未受到影响但生产资料 被征收,不能就近进行生产安置需要搬迁的人口。72、搬迁安置人口,主要包括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的 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建设征地影响区需 要搬迁的人口,库边地段因建设征地影响失去生产生活条件 需要搬迁的人口,征地范围外因建设征用生产资料,而不能 就近生产安置需要搬迁的人口。搬迁安置人口应在实物调查 成果基础上,结合移民生产安置情况等分析确定。73、规划设计基准年,水利规范是指征地实物调查的年 份;水电规范是指发布停建通告的时间。74、规划设计水平年,对库区移民,指水库下闸蓄水当 年。对于分期蓄水的水库,应以分期蓄水的年份,分别作为 规划的设计水平年。枢纽工程坝区移民和其他水利工程移民 规划的设计水平年为工程征收(用)土地的当年。75、移民安置规划目标,指移民安置后在规划设计水平 年能够达到的总体水平。安置规划目标包括经济发展目标和 社会发展目标,经济发展目标包括人均年收入、人均粮食占 有量等,社会发展目标包括安置区的社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 施的发展目标。76、移民安置标准,指规划移民安置的生产生活资料配 置标准和达到的收入水平指标。主要指标有人均占有耕地等 生产资料、人均宅基地和人均村庄占地面积、移民安置点基 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规划水平年收入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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