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障碍、异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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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依兰龙源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障碍、异常管理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依兰风电公司各部门因设备故障、严重违章作业、严重违章指挥或操作、维护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事故、障碍、轻伤、人身未遂、异常标准,并对标准中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各级生产人员,非生产部门发生的问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黑龙江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管理标准(QG/HDXCH01 01-2008) 原部颁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电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定规程汇编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原西北网局下发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实施细则 公司各专业现场规程 3 术语 3.1 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发电、供电、基建、电网调度等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讯设施的走廊等。 3.2 非计划检修:系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 3.3 被迫停止运行:系指设备停运前,未得到调度批准或在调度批准的时间以前停运。 3.4 电力系统瓦解:系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系统非正常解列成几个独立系统。 3.5 电力系统稳定破坏: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电力系统振荡和电压急剧降低。 3.6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重置(按同类型设备)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不扣除设备折旧,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 3.7 主要发供电设备:指风机、塔架、机头、发电机、主变压器、所用变、110kV 母线、断路器、电缆、线路等。 3.8 “爆炸”系指压力容器损坏后,压力瞬间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 3.9 外力破坏:系指发供电设备在完全符合规程要求的情况下,由于局外人员在这些设备附近活动,而本单位又确实无法及时进行监视,致使发供电设备损坏或发生短路,而造成的事故,如线路器材被盗、汽车撞电杆及电力设施附近射击、放炮、开挖、起吊作业等。 3.10 重要辅助设备:指消防泵、柴发、生活泵等。 3.11 主要辅助设备:系指那些发生了故障就能直接影响发供电主要设备安全运行的辅助设备。 3.12 凡不属上述设备的其它设备都定为一般生产辅助设备。 3.13 禁火区域:指风机油系统、蓄电池室、柴发室、汽油库、油漆库、材料库房、计算机房、电缆 QG/HDXCH 02 02 2008 2 管沟等。 3.14 重要电气保护:指回路的差动、接地等切机保护,变电设备的母差保护、失灵保护,线路的高频、距离、零序、重合闸等。 3.15 重要热工保护:指作用于风机的超速、低油压等保护。 3.16 重要联动装置:指重要辅助设备之间的联动。 3.17 重要自动调节装置:指励磁自动、同期装置自动。 3.18 重要电气仪表:指有功、无功、电度表、电流表、电压表、周波表;10kV 及以上母线电压表;线路电流表、电度表、有功功率表、所用变压器电度表、各种自动记录表。 3.19 重要热工仪表:指压力表、温度表、流量表、润滑油压表、润滑油温表、发电机和变压器温度表、影响机组启停的有关仪表、所有记录表。 4 管理职能 4.1 公司生产及非生产各部门发生的因设备故障、严重违章作业、严重违章指挥或操作、维护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事故、障碍、轻伤、人身未遂、异常,均应视为本标准的管理范围。 4.2 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小草湖风电公司负责本标准的监督与考核,对口职能部门为公司生产建设部。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事故标准 5.1.1 特大事故 5.1.1.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10 人及以上者。 5.1.1.2 发供电设备、大型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 万元及以上者。 5.1.1.3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5.1.1.4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事故,经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5.1.2 重大事故 5.1.2.1 一次事故死亡3 至9 人,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达10 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为重大人身事故。 5.1.2.2 一次事故使30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5.1.2.3发供电设备、大型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以上不满2000万元。 5.1.2.4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万元。 5.1.2.5 风机损坏,60 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60 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修复之日起3 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 天。 5.1.2.6 110kV及以上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无功补偿器、断路器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修复之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5.1.2.7 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重大设备事故情况者。 QG/HDXCH 02 02 2008 3 5.1.3 人身事故(发生下列人身伤亡事故,华电新疆公司对我公司进行考核并中断公司安全记录,公司还应向当地劳动局报告)。 5.1.3.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5.1.3.2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公司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公司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的伤亡。 5.1.3.3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5.1.3.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5.1.3.5 停薪留职员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公司聘用人员、本公司雇佣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公司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5.1.3.6 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公司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 5.1.3.7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公司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公司”和“非本公司”人员的伤亡。 5.1.3.8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公司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5.1.3.9 凡非公司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公司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5.1.3.10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中的“人身伤亡”,按国务院及劳动部现行规定的人身死亡事故、重伤 事故执行。在电力生产中发生的伤害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5.1.3.10.1 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5.1.3.10.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5.1.3.10.3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1.3.10.4 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5.1.3.10.5 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5.1.3.10.6 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5.1.3.10.7 内部伤害:内脏损害、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5.1.3.10.8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公司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QG/HDXCH 02 02 2008 4 5.1.4 一般设备事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华电新疆公司对我公司进行考核,并中断公司安全记录) 5.1.4.1 发供电设备、大型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 万元及以上不满500 万元。 5.1.4.2 运行时发生的全厂对外停电 。 5.1.4.3 发电机组、110kV 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虽未引起对用户少供电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12 小时。 5.1.4.4 风力发电机组、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虽提前6 小时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但风力发电机组停用时间168 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 小时。 5.1.4.5 10kV 及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5.1.4.6 中调或地调调管的设备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5.1.4.6.1 没有预先在6 小时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 5.1.4.6.2 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或备用。 5.1.4.6.3 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了下列规定: a)风力发电机组168 小时。 b)110kV 及以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其它电力电缆72 小时。 5.1.4.7 主变压器、送电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5.1.4.7.1 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 5.1.4.7.2 停用时间超过12 小时。 5.1.4.7.3 停用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或造成电网限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或造成电网限电。 5.1.4.8 主要发电设备因以下原因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5.1.4.8.1一般电气误操作: 5.1.4.8.1.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连接片)、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5.1.4.8.1.2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5.1.4.8.1.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5.1.4.8.1.4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5.1.4.9 发生化学用品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 万元及上。 5.1.4.10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其他损坏。 5.1.4.11 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5.1.4.11.1 风机大轴弯曲需检修; QG/HDXCH 02 02 2008 5 5.1.4.11.2 机头掉落损毁; 5.1.4.11.3 风机叶片折断; 5.1.4.11.4 风机严重超速; 5.1.4.11.5 风力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5.1.4.11.6 风力发电机组绝缘损坏; 5.1.4.11.7 10MVA 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5.1.4.11.8 110kV 及以上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5.1.4.11.9 110kV 母线全停 5.1.4.12 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调度批准的期限。 注:计划检修改期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可按新的批准期限计算计划检修期。 5.1.4.12.1 必须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以前办理申请手续。 5.1.4.12.2 向调度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 5.1.4.12.3 只允许改期一次。 5.1.4.13 备用的发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 5.1.4.14 由于本公司机组异常运行,引起电力系统稳定发生破坏或瓦解。 5.1.4.15 电能质量降低 5.1.4.15.1 由于本公司机组异常运行,引起电力系统频率超出500.5Hz,延续时间30 分钟以上,或频率超出501Hz,延续时间15 分钟以上。 5.1.4.16 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 5.1.4.17 生产设备、厂建筑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 万元及以上不满30 万元。 5.1.4.18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且要追究拖延处理者的责任。下列情况均属拖延处理: 5.1.4.18.1 已构成紧急停止条件,没立即按规程要求停运,而是向上级请示如何处理。 5.1.4.18.2 事故单位硬撑硬挺,企图拖延时间得到中调批准非计划检修,造成设备损坏程度扩大者。 5.1.4.19 发生带负荷拉、合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接地刀闸)合闸。 注:无论有无后果,均定为事故。 5.1.4.20 由于同一原因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可根据以下统计事故。 5.1.4.20.1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 小时内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1 次事故。 5.1.4.20.2 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时,系统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者,后一个或几个单位要各统计1 次事故。 5.1.4.20.3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掉闸后拒绝重合,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 5.1.4.20.4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碰、误动等,造成发 QG/HDXCH 02 02 2008 6 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定为 1 次事故。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定为 1 次 事故。 5.1.4.20.5 由于通讯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除事故单位定为事故以外,有责任的有关通讯单位亦应统计1 次事故。 5.1.4.20.6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则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5.1.4.21 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公司或华电新疆公司认定为事故者。 5.1.5 不中断安全记录事故。(发生下列情况,华电新疆公司只对公司进行考核,但不中断公司安全记录) 5.1.5.1 新发供电设备投产后,发生主要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事故。 注:本条所指是在有限追溯期内发生的事故,新疆华电公司规定机组以大修为界限,供电设备以 1 年为限。 5.1.5.2 确因自然原因造成风力发电机降低出力事故。 5.1.5.3 因覆冰、暴风、洪水、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5.1.5.4 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5.1.5.5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动物事故。 注:5.1.5.15.1.5.5 条所列事故为重大或特大事故,则不论原因与责任,均中断安全记录。 5.2 障碍标准 5.2.1 一类障碍 5.2.1.1 设备非计划停运或降低出力未构成事故者(未造成对用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 5.2.1.1.1 主要发电设备由于运营人员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注:未构成事故的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定为一类障碍。 5.2.1.2 电能质量降低 5.2.1.2.1 本公司机组异常运行,引起电力系统频率超过 500.5Hz,延续时间20 分钟以上;或频率超过501Hz,延续时间10 分钟以上。 5.2.1.2.2 由于本单位原因造成110KV 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由于用户过失引起线路跳闸事故,本公司没有事故责任者。 5.2.1.3 为了抢救人的生命和抢险救灾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 5.2.1.4 事先经过华电新疆公司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在实行中由于非本公司人员过失所造成的设备异常运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5.2.1.5 对于其他性质较严重的不安全情况,公司领导、安全监察部有权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5.2.2 二类障碍 5.2.2.1 通用部分 QG/HDXCH 02 02 2008 7 5.2.2.1.1 严重违章作业,危及人身安全,但未造成伤害者。按网局严重违章作业行为举例认定。 5.2.2.1.2 机组异常运行,引起电网频率偏离500.5Hz,延续时间未超过30 分钟;或频率偏离50 1Hz,延续时间未超过10 分钟。 5.2.2.1.3 220kV 母线电压超过调度规定电压的5%,且延续时间超过30 分钟,或超过规定电压的 10%,且延续时间超过10 分钟而未超过30 分钟。 5.2.2.1.4 机组启动过程中并网后在交调度前由于运营人员责任发生跳闸未够成一类障碍着。 5.2.2.1.5 因故障造成发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 万元者。 5.2.2.1.6 由于生产用油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 元者。 5.2.2.1.7 由于采购、供应、加工备品备件质量不良,检修不当等造成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5000 元者。 5.2.2.1.8 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损坏贵重仪表、精密仪器及其他设备造成经济损失达1500 元者。 5.2.2.1.9 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2500 元者。 5.2.2.1.10 禁火区域发生明火者。 5.2.2.1.11 主要辅助设备损坏在48 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 5.2.2.1.12 重要辅助设备损坏在 24 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 5.2.2.1.13 一般辅助设备损坏在72 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 5.2.2.1.14 5kW 及以上电动机损坏。 5.2.2.1.15 未办理工作票或搭票工作,以及未经值班长同意,做好安全措施,而擅自工作者。 5.2.2.1.16 已生效的工作票、操作票存在问题,有可能造成人身事故及设备事故者。 5.2.2.1.17 发电设备检修到期,不办理终结手续或延期手续,造成发电设备延期投入运行或备用。 5.2.2.1.18 禁火区域内,明火作业未执行动火工作票者。 5.2.2.1.19 热力设备,未按规定隔绝或有关水、油系统阀门未挂牌、上锁,以致将水、油喷至检修场所者(虽未伤人)。 5.2.2.1.20 为隐瞒异常真相,撕毁记录纸、停表计、作假记录或不做记录者。 5.2.2.1.21 由于运营部门责任,造成机组延误启动并网,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5.2.2.1.22 开机前未按要求对设备进行检查、试验,造成后果者。 5.2.2.1.23 非火警情况下,擅自使用消防设备者。 5.2.2.1.24 产现场专用照明配电箱,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短路(乱接电源、打扫卫生溅水等)烧坏配电箱三回路及以上,或引起配电箱总保险熔断者。 5.2.2.1.25 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造成新设备故障重复发生者。 5.2.2.1.26 生产现场使用未经校验合格的起重工具、登高工具、电气工器具等安全用具者。 5.2.2.1.27 安全工器具超过试验周期仍在使用者。 5.2.2.1.28 生产设备及泵房设备被水淹者。 QG/HDXCH 02 02 2008 8 5.2.2.1.29 凡因工作中将水溅到电气设备(机械设备)造成短路跳闸(设备损坏)或产生不良后果者。 5.2.2.1.30 主辅设备的保护、自动装置误投、误退、误整定或回路接线错误者。 5.2.2.1.31 直流系统接地时间超过4 小时者。 5.2.2.1.32 由于人员误动、误碰使运行中的主要辅助设备停运者。 5.2.2.1.33 深井泵房停止向生产区供消防水或生水者。 5.2.2.1.34 未按规程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试验、切换者(包括仪表定期校验)。 5.2.2.1.35 备用电源、重要联动装置、重要自动调节装置失灵,或停用时间超过8 小时。 5.2.2.1.36 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调度管辖设备者。 5.2.2.1.37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检修设备有突然来电或设备有突然转动可能者。 5.2.2.1.38 非电气工作人员擅自拆弄带电设备,情节严重者。 5.2.2.1.39 集控室空调故障停运24 小时未修复者,其它场所空调故障停运48 小时未修复者。 5.2.2.1.40 透平油、绝缘油质量不合格超过现场规定及时间者。 5.2.2.1.41 对于较大不安全情况,公司领导、安生部有权认定为障碍者。 5.2.2.2 电气部分 5.2.2.2.1 380V 及以上电气设备非同期并列。 5.2.2.2.2 10kV 系统单相接地超过2 小时。 5.2.2.2.3 直流母线失压,10 分钟内未恢复者。 5.2.2.2.4 380V 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者,或主变压器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20%及以上者。 5.2.2.2.5 重要辅助设备电动机相序接反,投入运行后发现者。 5.2.2.2.6 违背现场制度,强行拆除电气防误闭锁装置。 5.2.2.2.7 380V 及以上电气设备保护装置拒动、误动。 5.2.2.2.8 380V 重要、主要辅助设备及以上电气设备跳闸;或 380V 段厂用电源开关跳闸,造成厂用母线失压,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5.2.2.2.9 所用变压器运行中跳闸,但未影响主机运行者。 5.2.2.2.10 主要电气保护脱离或误投;或双套保护中一套退出,时间超过24 小时者。 5.2.2.2.11 380V 及以上开关、刀闸的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或380V 辅机设备运行中跳闸者或6KV 重要、主要辅助设备运行中跳闸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5.2.2.2.12 走错高压设备间隔(已将间隔打开,准备进入)或误登带电杆塔而被制止者。 5.2.2.2.13 电气设备检修,漏挂接地线、短路线,或送电前漏拆接地线、短路线,而后被发现未造成后果者。 5.2.2.2.14 检修现场的接地线(接地刀闸)位置和组数在交接班记录中交代错误者。 5.2.2.2.15 厂用变压器线圈和铁芯损伤,需要进行处理者。 QG/HDXCH 02 02 2008 9 5.2.2.2.16 变压器上层润滑油温超过规定值者,或由于冷却装置故障需降低出力者。 5.2.2.2.17 主变本体温度超过规定值。 5.2.2.2.18 风力发电机各部温度超过规程允许值者。 5.2.2.2.19 同期装置不能进行并列操作。 5.2.2.2.20 重要电气仪表指示不准,造成不良后果或失灵8 小时未恢复者。 5.2.2.2.21 充油电气设备油位低于极限,或油质劣化未及时发现、处理,需要临时停运加油者。 5.2.2.2.22 系统故障时,故障录波器不录波或录波不正常者。 5.2.2.2.23 直流回路总保险熔断者。 5.2.2.2.24 操作不当,引起自动装置、保护信号动作者。 5.2.2.2.25 避雷器未按规定投运者。 5.2.2.2.26 110kV 变电站内断地线者。 5.2.2.2.27 运行中的380V 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5.2.2.2.28 蓄电池未进行定期检查或定期充放电者。 5.2.2.2.29 柴油发电机在事故情况下不能作为备用电源或运行中跳闸者。超过规定时间 5.2.2.2.30 由于设备或运行调整原因造成风力发电机内部进杂物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5.2.2.3 其它部分: 5.2.2.3.1 消防泵、生活泵等,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异常,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者。 5.2.2.3.2 生产生活用制冷、取暖设备故障超过48 小时不能投运。 5.2.2.3.3 油料贮存装置或贮存间可燃气体浓度超过爆炸极限者。 5.2.2.3.4 由于人员过失,跑、油水等引起严重污染者。 5.2.2.3.5 超铭牌容量起吊物体,造成机具损伤、物件滑落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5.2.2.3.6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生产生活用水污染,供水能力下降,出水水质降低者。 5.2.2.3.7 透平油、绝缘油不合格及新油未经检验就下通知使用,或化验不及时,造成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运行者。 5.2.2.3.8 热工主要保护装置拒动、误动(未构成事故及一类障碍),或因故障停用,主保护超过 1 小时、辅助保护超过8 小时者。 5.2.2.3.9 热工重要联动装置、自动调节装置失灵,或停用时间超过8 小时者。 5.2.2.3.10 重要热工仪表失灵,8 小时未恢复者。 5.2.2.3.11 整台风力发电机的热工电源中断,但瞬间恢复供电,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5.2.2.3.12 由于热工仪表、自动装置、信号等异常,引起运行人员误判断而造成障碍者。 5.2.2.3.13 大小修后应做的保护试验而未做者。 5.2.2.3.14 通讯设备故障,与中调、地调联系不通,影响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正常调度者。 5.2.2.3.15 公司通讯全部中断者,或微波、载波通讯中断超过30 分钟者。 QG/HDXCH 02 02 2008 10 5.2.2.3.16 载波、微波通讯设备故障达4 小时者,或架空明线通讯设备故障超过8 小时者,或电缆通讯设备故障超过24 小时者。 5.2.2.3.17 自动化办公系统故障超过8 小时不能恢复者。 5.2.2.3.18 生产现场计算机、打印机故障超过8 小时。 5.2.2.3.19 机床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坏停止工作达24 小时以上者,或修复费用达2000 元者。 5.2.2.3.20 无故拖延工期,不能及时交付加工件,致使发电设备未能按时投入运行或备用者。 5.2.2.3.21 加工零配件一次报废,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 元者。 5.2.2.3.22 违犯交通规则,而被扣留驾照一周以上者。 5.2.2.3.23 车辆倾翻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5.2.2.3.24 各种机动车辆肇事,撞坏建筑物及设备或造成车辆破损者。 5.2.2.3.25 车辆故障,未造成人身事故,但影响出车在24 小时以上者。 5.2.2.3.26 检修作业中,发生严重违章,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者。 5.2.2.3.27 主要设备大小修后第一次启动,出现下列情况 a) 风机振动达不到合格标准者。 b) 风机的效率比检修前降低者。 c) 设备达不到检修前出力及安全水平者。 d) 设备大小修后评级较大小修前降级者。 5.2.2.3.28 检修后设备上遗留杂物或工器具,投入运行或备用后被发现者。 5.2.2.3.29 由于检修质量不良,同一设备造成返工者。 5.2.2.3.30 在大型容器内工作,人员未全部撤出,而将人孔封闭,或检修人员擅自进入容器内工作者(未办理工作票手续,又无监护人,也未给运行人员联系)。 5.2.2.3.31 起吊重物,在离开地面后,无论何种原因掉下者。 5.2.2.3.32 在起吊重要设备时,起吊过程中发现起吊钢丝绳有断股现象者。 5.2.2.3.33 停放或行走的起重设备,吊物或吊钩自行下落者。 5.3 发生人身轻伤的由于自身无过错责任使本人受到伤害,未给单位造成损失和后果,构成人身轻伤的,不按一类障碍统计、考核。其它原因造成人身轻伤的按一类障碍统计、考核,人身轻伤事故 按劳动部颁发的关于损失工作日的统计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3.1 人身轻伤标准:损失工作1 日轻伤损失工作105 日。 5.3.2 凡在生产现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轻伤事故处理。 5.3.2.1 指、趾骨截除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 5.3.2.1.1 远端指骨其中包括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 5.3.2.1.2 远端趾骨其中包括二趾、中趾、无名趾、小趾。 5.3.2.1.3 中端趾骨其中包括二趾、中趾、无名趾、小趾。 5.3.2.2 骨折部位:掌、指骨、挠骨下端、尺骨干、挠骨干、肱骨干、肱骨外科颈、锁骨、跖、趾、 QG/HDXCH 02 02 2008 11 胫、腓、股粗隆间。 5.3.2.3 灼、烧、烫部位及程度: 5.3.2.3.1 头、颈部度伤人体面积3%。 5.3.2.3.2 其它部位度伤人体面积10%。 5.3.2.3.3 受伤面积人体面积30%。 5.4 人身未遂标准 视性质、情节轻重,分严重人身未遂和一般人身未遂。 5.4.1 热力部分 5.4.1.1 在转动机械上进行检修或维护工作时,转机突然发生转动,几乎造成卷轧伤亡事故者。 5.4.1.2 转动部分绞住人员的衣服、手套、或绞进棉纱、抹布、拖布但未造成后果者。 5.4.1.3 转动机械未装好防护罩,险些造成卷轧事故者。 5.4.1.4 物件从转动的机械中飞出,险些造成设备、人身伤害者。 5.4.1.5 未做好防止转动措施,在可能转动的机器上或内部进行维修工作,但未造成人身伤害者。 5.4.1.6 未做好安全措施,在有可燃气体的容器内、系统上或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未造成后果者。 5.4.1.7 安全措施不当,在容器内工作险些造成人身伤害者。 5.4.1.8 误动阀门,违反规章制度致使汽、油、热水等喷出,但未造成后果者。 5.4.1.9 误在带有压力的热力系统上作业者。 5.4.2 电气部分 5.4.2.1 发生低压触电,经他人协助或瞬间触电后脱离电源,未造成后果者。 5.4.2.2 在已办理开工手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带有电压,开工时发现者。 5.4.2.3 未办好试转手续或复役手续即送电,险些造成人身事故。 5.4.2.4 工器具误碰带电设备,产生弧光或发生触电,未造成后果者。 5.4.2.5 误入带电间隔,企图进行检修或其它带电作业。 5.4.3 高空作业部分 5.4.3.1 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带在使用中发生断裂险些造成高空摔跌人身 事故。 5.4.3.2 脚手架未按规定搭接,使用中险些造成严重后果者。 5.4.3.3 脚手架、梯子、栏栅等在使用中发生断裂、倒塌,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5.4.3.4 脚手架、平台严重超载,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 5.4.3.5 工作人员从1.5 米以上高空摔跌,未造成伤害者。 5.4.3.6 高空作业时,掉下工具或其它有威胁人身及设备安全的物件者。 5.4.4 其它 5.4.4.1 因使用不当,操作中砂轮碎裂;或使用中的榔头等工具飞出,险些造成人身伤害者。 5.4.4.2 搬运较重大的物体时,物体翻倒,有可能砸伤临近工作人员者。 QG/HDXCH 02 02 2008 12 5.4.4.3 违反起重机械10 不吊规定,险些造成人身和设备事故者。 5.4.4.4 车辆行驶中,因违章或遇有情况处理不当,险些造成人身伤害者。 5.4.4.5 私开车辆(厂内各种客货车辆、电瓶车、铲车、叉车等)或无证驾驶,险些造成人身和设备事故者。 5.4.5 根据安全工作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严重人身未遂按二类障碍考核,一般人身未遂考核 200 元。 5.5 异常标准 5.5.1 通用部分 5.5.1.1 因故障造成发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500 元者。 5.5.1.2 由于生产用油、水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0 元者。 5.5.1.3 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损坏贵重仪表、精密仪器及其他工器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500 元者。 5.5.1.4 主要辅助设备损坏在24 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 5.5.1.5 重要辅助设备损坏在12 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 5.5.1.6 一般辅助设备损坏在36 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 5.5.1.7 5KW 以下电动机损坏,或配套机械设备部件损坏。 5.5.1.8 生产现场起火,及时扑灭未造成后果者(不包括禁火区)。 5.5.1.9 命令错误,在执行中被发现,未造成后果者。 5.5.1.10 因人员过失,主要辅助设备检修超过计划时限者。 5.5.1.11 因防寒防冻措施不力,造成设备、管道、阀门、表计等冻结、冻裂损坏。 5.5.1.12 擅自更改或不执行上级命令;擅自更改已经审核批准的操作票、工作票的安全措施,未造成后果者。 5.5.1.13 误送或漏隔绝已停役设备的电源、水源、汽源及未按规定挂牌、上锁等,或未办理工作票注销手续即拆除安全措施,未造成后果者。 5.5.1.14 安全措施未做完即许可开工;或安全措施未拆除、试转手续未办理即进行设备的复役和试转操作。 5.5.1.15 主要辅助设备由于维护不当或缺油、缺水致使轴承温度升高,超过限值尚未造成设备损坏者。 5.5.1.16 运行人员未按制度进行交接班或交接不清,产生后果者。 5.5.1.17 无票操作或非当值运行人员(经批准者或事故处理除外)擅自操作运行设备,未造成后果者。 5.5.1.18 生产区地下排水设施因维护不良,造成堵塞溢流到地面或流到电缆沟道内者。 5.5.1.19 违反电机启动规定,未引起损坏者。 5.5.1.20 重要设备缺陷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汇报、未做记录、未向接班人员交待者。 QG/HDXCH 02 02 2008 13 5.5.1.21 误开或误停辅助设备,未造成后果者。 5.5.1.22 损坏或擅自移动、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含栅栏、警戒线)、安全标志、警告牌等。 5.5.1.23 停送电未执行停送电工作联系单;装拆安全措施未作记录或记录不全。 5.5.1.24 各种记录仪表及打印机、拷贝机在机组及设备异常状态时不能正常工作,影响异常分析者(事故时的记录纸丢失或未打印记录,另行从严处理)。 5.5.1.25 为隐瞒差错真相,不做记录者。 5.5.1.26 私自更改表计记录数值或人为弄虚作假使自动记录停运者。 5.5.1.27 主要设备或主要辅助设备加错油种,未造成后果者。 5.5.1.28 保护定值变更时,未经逐级审核批准,或变更时未与值班长联系交代者。 5.5.1.29 工作中使用的工具不合格者。 5.5.1.30 由他人代开或代销工作票者。 5.5.1.31 检修人员值班时,无故不到现场处理问题者。 5.5.1.32 由于维护不良,使控制柜、配电柜、端子箱内积灰较多者。 5.5.1.33 按工作票要求运行人员已做完安全措施,通知检修超过1 小时无故不开工者。 5.5.1.34 工作票到期不办理延期或终结手续,尚未造成后果者。 5.5.1.35 使用携带型电动工具不串接触电保安器者。 5.5.1.36 员工在生产中受伤,休息未满一个工作日者。 5.5.1.37 检修人员工作票手续不全,擅自拆卸运行或备用设备者。 5.5.1.38 检修时设置的临时安全措施(如制动装置、堵板、滤网等),工作结束办理注销手续后未拆除者。 5.5.1.39 乱倒、乱排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或造成轻度伤害者。 5.5.1.40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生产、生活设备损坏,损失价值达500 元及以上, 5.5.1.41 仓库或办公场所,发生没有造成损失的火险,或直接损失在500 元以上的火警者。 5.5.1.42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楼板、平台、隔墙等处打洞。 5.5.1.43 未按规定正确使用砂轮机,或两人以上同时使用一个砂轮机者。 5.5.1.44 不正确使用电动工具,调换锯片、砂轮等时不切断电源者。 5.5.1.45 沾染油类的棉纱、破布、手套、油纸等,不存放在规定的地点,而是乱扔乱丢者。 5.5.1.46 各类油漆、有毒材料不储存在专用房内,或不将挥发性油料妥善保管在密封容器内者。 5.5.1.47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区未有可靠遮栏,或白天不设警戒线,夜间不加设红色警告灯,尚未造成后果者。 5.5.1.48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者,或操作人员抵制不力已进行冒险作业者。 5.5.1.49 重要或主要的辅机设备运行中跳闸以及5KW 以上的电动机运行中跳闸。 5.5.2 电气、热工部分 5.5.2.1 380KV 重要、主要辅助设备运行中跳闸未够成二类障碍者。 QG/HDXCH 02 02 2008 14 5.5.2.2 风力发电机并、解列等重大操作项目漏项,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5.5.2.3 36V 以上的热工设备或电动工具未停动力电源或控制信号电源即进行拆卸检修,未构成人身未遂事故者。 5.5.2.4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或拉、合刀闸前未检查开关位置者。 5.5.2.5 倒闸操作后,对保护装置未作相应切换,致使运行不合理者。 5.5.2.6 高压刀闸操作后不在正常位置(分、合闸),被人发现未构成不良后果者。 5.5.2.7 操作中不唱票、不核对设备名称和编号者。 5.5.2.8 误送或误拉备用设备电源,未造成后果者。 5.5.2.9 检修过的开关、刀闸,注销工作票后,发现在合闸位置并被及时纠正者。 5.5.2.10 开关跳合闸线圈烧坏,未构成障碍者。 5.5.2.11 电气设备检修,漏挂标示牌、警告牌,或服役时,漏拆标示牌、警告牌者。 5.5.2.12 有误入带电间隔或误登带电设备行为,但未构成事实者。 5.5.2.13 现场专用照明配电箱,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短路(如接电源、打扫卫生溅水造成短路) 5.5.2.14 动力盘、配电盘、低压交直流刀闸损坏,被迫停运检修者。 5.5.2.15 主要电气双套保护中一套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12 小时者。 5.5.2.16 主机、重要辅助设备的测温元件测量不准或失效者。 5.5.2.17 主变压器上层油温高至规定运行温度及以上者。 5.5.2.18 主要热工自动调节装置在机组正常运行后6 小时内未能投入者。 5.5.2.19 380V 及以下开关、下刀闸的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 5.5.2.20 380V 电动机及所属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电保护拒动,或正常运行中保护误动跳闸未构成障碍者。 5.5.2.21 低压设备开关合不上、断不开或拒跳,未影响主设备出力或未造成设备损坏者。 5.5.2.22 有加热装置的设备,未按规定投入或退出者。 5.5.2.23 未按规定要求乱接临时电源者。 5.5.2.24 六氟化硫开关充气设备压力低于允许工作压力下限或高于额定压力上限未及时处理者。 5.5.2.25 由于操作不当、检修质量不良造成电气设备接触不良发热未造成后果者。 5.5.2.26 由于检修造成辅助电气设备绝缘受潮,但不影响机组运行者。 5.5.2.27 电气设备在检修后,电能表误差值偏大未能及时发现或处理者。 5.5.2.28 检修中因人员过失造成直流系统接地者。 5.5.2.29 电气设备检修后,充油设备油位低于、高于允许值或油色变质而未及时发现及设备停运未一般一般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文件衡丰电字200485号签发人:关于下发不安全事件调查规程的通知公司属各部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人身事故、设备异常及以上事故、人员违章行为等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发现不安全事件规律,采取针对性措施,特制定不安全事件调查规程,现予以下发执行,请遵照执行。原衡丰电字1999第81号文关于界定严重违章行为的通知、衡丰电字20001号文关于下发异常统计标准的通知、衡丰电字200133号文关于下发设备障碍、异常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不安全事件调查规程附件:1、不安全事件调查规程2、3、4、5、6、2004-06-03二年六月三日主题词:不安全 事件 调查 规程抄送: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4-0年6-月03日印发附件:附件:不安全事件调查规程设备事故、障碍、异常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人身事故、设备异常及以上事故、人员违章行为等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发现不安全事件规律,采取针对性措施,特制定本规程办法。1.2 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1.3 不安全事件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1.4 本规程办法适用于检修分公司公司所有部门。2 事故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界定;。火灾事故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界定;交通事故依据交通法规界定。3 设备一类障碍设备一类障碍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界定。4 设备二类障碍设备二类障碍依据原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二类障碍标准界定。5 设备异常5.1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异常:5.1.1 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运行中跳闸;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时间超过24小时;一般附属设备故障停运超过48小时。主要辅助设备:主要辅助设备系指那些发生故障就能直接影响发电主要设备安全运行的辅助设备,如:磨煤机、排粉机、一次风机、送吸风机、电(汽)动给水泵、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循环水泵、凝结水泵、除氧器、高压加热器、单元机组的旁路系统、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电动机、消弧线圈、厂用变压器、厂用母线、3KV及以上隔离开关、互感器、避雷器、蓄电池、翻车机、斗轮机、机炉电自动控制用的计算机等等。5.1.2 在生产区域发生火警动用灭火器;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5.1.3 设备运行不正常或调整不当,引起单机出力降低10%以上时间超过30分钟;降低20%以上时间超过15分钟;单机出力瞬时降到50%及以下,构不成障碍。5.1.4 加错药或试剂配错,造成全部分析返工。5.1.5 因检查操作不到位或设备原因造成误送电、 汽、风等未造成严重后果。5.1.6 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1万元。5.1.7 生产碰头会议室通讯设施,因本侧原因无法接收或传送者;生产指挥系统电话因通讯设施故障失灵。5.1.8 防火区因消防设施缺陷或人为误操作,造成消防用水停用超过30分钟或整个消防水停用。5.2 电气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异常:5.2.1 6KV及以下主要辅助设备的开关跳跃、误动或拒动。5.2.2 发电机定子绕组断水、氢冷器断水,引起信号动作。5.2.3 直流系统接地, 2小时不能恢复。5.2.4 事故照明系统损坏,6小时不能修复。5.2.5主变、高压厂变因冷油器问题或本体漏油,导致轻瓦斯信号动作。5.2.6 保险熔丝定值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5.2.7 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短路。5.2.8 电气充油设备油位不正常,3日内不能消除。5.2.9 低压电气设备操作或维修时,造成设备短路、接地致使设备开关跳闸、熔丝熔断或设备损坏未构成障碍。5.2.10 低压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故障短路。5.2.11 380V主要开关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失灵,影响正常工作。5.2.12 10KW以上电动机烧毁。5.2.13 电气设备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5.3热力机械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异常:5.3.1 磨煤机满罐,需停运处理。5.3.2 给煤机皮带损坏。5.3.3 煤粉仓或制粉系统发生轻微爆炸及自燃现象。5.3.4 一次风管自燃。5.3.5 主要阀门冻坏。5.3.6 压缩气中严重带油、带水未造成严重后果者。5.3.7 运行中火焰监视冷却风停风。5.3.8 由于人为过失,将棉纱或其它物品缠在运行设备转动部分,需要停设备处理。5.3.9 检修过程中在汽、水、油系统管道、设备内遗留零件、工具、杂物,没有造成严重后果。5.3.10 运煤车掉道。5.3.11 任一磁铁分离器停用超过16小时。5.3.12 煤中三块卡住给煤机或堵住下煤筒。5.3.13 输煤皮带拉线开关失灵。5.3.14 任一输煤皮带损坏10米及以上未构成障碍。5.3.15 除尘器任两个电场停用超过2小时。5.3.16 灰浆泵全停,引起电场停运或灰浆泵全停超过1小时;干灰系统停止运行,超过2小时。5.3.17 汽机定期试验时,危急保安器不动作(含小汽机)。5.3.18 汽轮机油中进水,油箱日放水量超过30Kg(含小汽机)。5.4各运行参数和指标超过下列规定之一者,定为异常:5.4.1 锅炉汽包壁温差或管壁温度达到规程规定的极限值。5.4.2 锅炉汽包水位超过200mm。5.4.3 锅炉主、再热汽温超过545C以上时间超过5分钟。5.4.4 锅炉主汽压力超过18.3Mpa。5.4.5 锅炉主、再热汽含Na、SIO2量超标,时间超过6小时。5.4.6 炉水含硅量超标,时间超过6小时或炉水PH值持续不合格超过3小时。5.4.7凝结水溶氧超标,时间超过24小时或给水溶氧超标时间超过6小时。5.4.8 凝结水硬度、电导率任一项不合格,超过6小时。5.4.9 循环水浓缩倍率不合格时间超过8小时或浓缩率超标一倍以上者。5.4.10 发电机静子铁心温度超过120C、线圈温度超过90C。5.4.11 运行中的发电机内冷水质不合格时间超过6小时或内冷水水质超标1倍以上者。5.4.12运行中的发电机氢压超过0.32Mpa以上或低于0.26Mpa以下者。5.4.13 发电机启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20%。5.4.14 3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耐压试验因试验错误加压超过10%及以上。5.4.15主变由于冷却故障,上层油温超过75C以上。5.5电气、热控保护和自动装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异常:5.5.141 运行中主机的电气保护装置误发信号或主要辅助设备的电气保护装置误动、拒动、误退、误投;或运行中失去任一套的电气保护装置超过2小时,未造成后果构不成障碍。5.54.2 运行中主机的热机保护装置误发信号或主要辅助设备的热机保护装置误动、拒动、误退、误投;或运行中失去任一套热机保护装置超过2小时,未造成后果构不成障碍。5.54.3报警装置失常,不发报警声光信号,3个小时内未处理好。5.54.4 电气、热控自动或调整装置停用检查维修时,因措施不全,引起机组参数异常且未造成严重后果。5.54.5热控计算机历史站功能失常,未能提供正确、清晰记录或数据。5.54.6主要仪表(汽包、除氧器、加热器等水位表、主汽压力表、主汽温度表、汽机真空表、汽机排汽温度表,主变、发电机的电压、电流、功率表)及DEH、FSSS、DAS、CRT系统故障失灵,在4小时内不能恢复。5.54.7 锅炉任一火焰监视装置功能失常,延续时间超过10小时。5.54.8 故障录波器、故障记录仪停用,延续时间超过12小时。5.65 按上述条文构不成异常,但性质比较严重的事件,分公司领导、部门领导主管经理以及公司安监行政事务部人员有权认定为异常。6 严重违章6.1 无票或无令进行检修作业、运行操作。6.2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及工作班成员擅自变更安全措施或扩大工作范围。6.3 监护人未认真履行安全责任,使操作人在失去监护下进行操作。6.4未经批准,擅自解除设备的主保护、自动装置或停用重要记录仪表。6.54 非运行值班人员操作运行(备用)中的设备。6.65 在禁火区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6.7 6高处作业应使用未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带。6.87 在生产现场工作时未佩戴安全帽。6.98 酒后进入生产现场工作。6.109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6.11 擅自批准未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6.12 0在禁火区(油库、氢站、危险品库等)吸烟。6.131 在油库、氢站、充有氢气的发电机及氢管道阀门进行操作未按规定使用防爆工具。6.142 氧气瓶和乙炔瓶同室存放、同车运输。6.15 3生产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井、坑、孔、洞、沟道深度超过1.5米的盖板和护拦)不完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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