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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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格式范文合同编号: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 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工程建设依据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 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根本情况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工程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 二)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由于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及其他高档住宅等居 住类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一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商品房 用途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 款:1.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仟佰拾 万仟佰拾元整。2.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仟佰拾 万 仟佰拾元整。3. 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4.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本 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1. 双方自行约定:(1)(4)2. 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那么 处理:(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 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局部 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当,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登记 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 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某100%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3. 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那么处 理:(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 房价款;(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 还给买受人,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 误差比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 卖人承当,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 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某100%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以下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 一次性付2. 分期付款3. 其他方式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 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 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确定。2. 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以下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 该商品房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 该商品房取得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3.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 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 .但如遇以下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 据实予以延期: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 .3.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 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以下第一一种方式处理: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 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以下影响到买 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 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 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 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当。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 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 当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 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1.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 .3.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根底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以下根底设施、公共配套建筑 按以下日期到达使用条件:1. ;2. ;3.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 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项处理:1. 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2.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 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 承当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 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当责任,但可协助 维修,维修费用由购置人承当。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以下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4.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5. ;6.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 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 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当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前期物业效劳 本物业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效劳,效劳内 容及质量等见附件四;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效劳收费价格为 /月平方米,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年(半年、季)收取。价格构成 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效 劳。第二十条 物业效劳的内容和本物业业主临时公约买受人已详细阅读本合同附件四有关物业效劳的全部内容和本物业业主临 时公约,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效劳,同意 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效劳费用;并同意遵守业主临时 公约。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 第二十三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 格局部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签于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签章) 年月日签于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略)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略)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1.外墙: 2.内墙: 3.顶棚:4. 地面: 5.门窗: 6.厨房:7. 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10.其他:附件四 物业效劳(本附件内容应与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一致)一、物业效劳内容二、物业效劳质量三、其他约定附件五 合同补充协议(略)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 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 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 为表达合同双方的自愿原那么,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 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 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 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 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丁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 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某,以示删除。6. 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 书、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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