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洪百伟被枉判的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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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洪百伟被枉判的控诉洪百伟被一审枉判为诈骗犯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石山村园南路89号的洪百伟一家有八位中小学教师,为福建省泉州市教育世家。八位中小学教师在三尺讲台上辛勤耕耘,时常在教育自己的学生要好好做人、好好守法、伸张正义。然而今天的洪百伟一家却遭遇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虚假案情的公诉、福建省泉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正在寻睨伸张正义的贵人,为洪百伟的一审冤案主持司法公正。洪百伟与洪某红等九人本是多年的好友,洪某红等九人为了通过洪百伟赚取高利息,投资给洪百伟,洪百伟也确实为这些人赚了不少钱。后期操作失利,以致无法为这些人赚取那么多的利息,资金无法周转。洪某红等九人指控洪百伟诈骗,本是民事借贷纠分的事件,因洪某红等人动用了“上面的压力”,导致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按刑事案件立案,福建省泉州市检察院公诉洪百伟犯诈骗罪(泉检公刑诉201395号),从2012年12月10日开始被羁押于福建省泉州市看守所至今近两年,于2014年9月19日下午洪百伟被福建省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枉法判决,判定洪百伟诈骗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2013)泉刑初字第115号)。使洪百伟所在的教育世家的精神上遭受冤屈的折磨!特别是年近九旬的父母双亲更是每天哭诉,几度住进医院,度日如年,身体健康每况愈下。洪百伟原是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建行、福建省泉州市建行电子银行部的职员,在2000年左右年因炒股赚钱在朋友圈里出了名,还成为湖北金环股票的前十大股东,夫妻两人的工资收入也不错,一小家子的资金攒得颇丰。2004年开始,洪百伟的中学同学、一位中学政治老师和这位老师的老婆的一个要好姐妹共十来人,冲着洪百伟的赚钱能力,屡次主动通过银行汇钱给洪百伟,赚取月利率2%至3%(按月结算)的高利息。 洪百伟努力在股市、期货中辛苦操作,根据客户的需求,给诸客户还本金和利息。然而,中国的股市有持续多年处于熊市,洪百伟操作也失利,因此造成洪百伟把一家子原积累的资金垫上,还是亏空至无法周转。洪百伟于2011年7月就告知这些投资的客户商讨如何处理,然而这些客户本是洪百伟认为很好说话的多年好友,却不再像洪百伟所认为的那样心好了。这些客户提出一定要洪百伟把所有的财产都拿来还款,洪百伟就把和妻子洪小玲共有的住房、店面、剩余现金、小车等都呈予这些客户,客户还迫问洪百伟还有没有像金条、金项链等的财产都得拿出来还款,说洪百伟夫妻都有好工作,工资和福利都很不错,且以前抄股等赚了那么多,又没有见有乱花钱,所以一定还有钱没有拿出来,要洪百伟把钱款的出入报与客户知道。洪百伟就把自己平时记录钱款来往的U盘,打开供诸客户观看,客户看后也都认同没有再意见。洪百伟同时把U盘加密了交由客户保管。可是后来U盘在没有洪百伟提供密码的情况下客户却也能打开,令人难以理解,这不能排除这些客户做了解密与修改的手脚。对洪百伟的剩余财产处分,客户中有的提出要按各客户借给洪百伟的实际本金比例来处分,有的则提出要按洪百伟写给各客户的借条的比例来处分,双方意见不同争执很久,最后商定把洪百伟的家产先暂时交给客户们公推的两人保管,即由洪某生、洪某港分别代表所有客户保管洪百伟的房产、现金,要洪百伟到公正处公正洪某生具有对洪百伟剩余房产的处理权,并提议洪百伟的那辆轿车仍作为洪百伟的出行工具,让洪百伟制定了还款计划,再去努力赚钱来还客户们的欠款。洪百伟也全部按这些客户的要求做。洪百伟搬出自己的住房,到处百租房住,辞职为赚钱还款而奔波,同时按客户要求洪百伟继续把还不能还的借条,继续按原定的高利息转成新的借条。洪百伟经过努力,找到了能发挥自己潜力赚钱还款的去处(一家风投公司),且开始有一定成绩时,在客户中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客户们公推的负责处理洪百伟房产的洪某生,因为得知最大客户洪某红已拿走超过借给洪百伟的实际借款,不少客户像洪某玉、洪某仁等已经拿走了洪百伟的还款,远远超过实际借给洪百伟的实际借款。就在没有与其他客户商量的情况下,把客户们委托其处理的洪百伟的房产低价过户到自己的老婆的名下,引起了其他客户的不满。要洪百伟再来处理房产,洪百伟与各客户共同与洪某生商议无果,实际上洪百伟也没必要再出面处理这件事,因为当时是各客户公推洪某生有处置洪百伟的房产权,并作了公正的。各客户见要不回洪百伟的剩余房产,因此有几个客户决定要通过起诉洪百伟,通过司法部门要回被洪某生过户到自己的老婆名下的洪百伟的房产,所以就有了洪某红等共九个客户串通起诉洪百伟,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公安局报案、起诉洪百伟,串通出洪百伟是以“虚构给企业搭桥转借贷”骗取九个客户钱财的起诉案件。公安局有人说:本来调查后认为洪百伟涉嫌诈骗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后来是由于“上面的压力”只得立案。因此,2012年12月10日,洪百伟应询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公安局,并开始被羁押于福建省泉州市看守所; 2013年9月11日,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洪百伟,虚构了案情:洪百伟“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781.83万元,其中支付给各被害人本金、利息共计1754.24万元,其余部分用于炒股、炒期货及个人消费。”“洪百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2014年9月19日洪百伟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刑二庭一审,判定洪百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数额达人民币4812.556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取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等。审判长是王某贤。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作出洪百伟诈骗九名起诉人“数额达人民币4812.5568万元”,认定洪百伟的借、还款的金额依据是洪某红等九名起诉人手中持有的含高利贷的借据,而不是依照公安机关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中体现的银行账户往来金额来认定洪百伟的借、还款金额,其借口是“虽然专项审计报告体现洪百伟的涉案建设银行及工商银行账户自1994年至2012年6月18日与债权人洪某红、洪某港、洪某明、洪某玉、洪某玲、洪某发、洪某裕、洪某仁、洪某忠之间有资金往来,但专项审计报告亦说明因公安机关提供的账户有部分无交易明细,部分仅显示摘要、交易行名信息及部分资金出入未显示对方户名,无法判断未显示对方户名的交易资料是否与洪某红等债权人有关,故审计报告只对有显示对方户名的交易资料及有交易明细的账户进行统计。其洪某红、洪某发、洪某忠亦在补侦中证实部分款项通过现金方式交付洪百伟。”洪百伟与债权人实际借、还款的真相,法院枉法的证据“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原本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公安局就是迫于“上面的压力”立案,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公拆洪百伟“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所谓的诈骗金额就是一个虚假不符合刑事案件的取证,为不合法的诈骗数据,为泉州市检察院举证不力。既然泉州市检察院、法院认定洪百伟有诈骗罪,是刑事案件,就应该依据刑法的取证规则,即按洪百伟实际获取的金额扣除已支付的还款金额认定犯罪金额。但泉州市检察院的控诉状就不是这样做,泉州市中级法院一审时,将反映案件实情的审计报告庭审中予以认定,判决中却以该报告有所谓的“未显示对方户名”为借口,原本银行转汇的“未显示对方户名”,这是银行为了履行保护个人账户隐私所采取的措施,居然变成了法院牵强地不作为审判依据的说辞,牵强地不作为审判依据。显然是毫无正当理由可言,明显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检察院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举证要求,确保证据确凿、准确、合法,而不应该构造虚假案情、出入人罪;法院应该是人民的法院,而不应该是偏袒某些人的法院,也不应该是哪些人信口开河说了算的法院;法官应该是代表公正执法的执行者,而不应该是如此居心叵测地随意人为地加害于被告人洪百伟的判决者。洪百伟与发起指控的九个客户之间除了借、还款外,没有其他的任何的资金往来,报案时,所有九个客户全部都承认与洪百伟的借、还款全部是通过银行汇款。所以作为指控洪百伟诈骗的刑事案件,九个客户通过银行账户汇给洪百伟的钱款才可以作为实际借款,而洪百伟通过银行账户给这九个客户的汇款就是还款。在公安机关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详细体现了洪百伟与这九个客户借款、还款的历史交易记录,其中的数据证实了洪百伟已基本还清九个客户的全部本金,且大部分还款已远远超出实际借款本金的事实。因此,该证据本应该是构成洪百伟刑事诈骗案定案的基础,在对如此重要的能证明洪百伟无诈骗罪的证据面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居然说不采纳就不予采纳,足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对洪百伟的判决的依据明显没有客观、公正可言,是在借执法的幌子费尽心思地人为制造洪百伟的诈骗罪!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以专项审计报告账户“未显示对方户名”等为由,不采信该份专项审计报告的统计数据。还是与福建省泉州市检察院的指控状如出一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因此,对于专项审计报告无法统计未显示对方户名的交易资料,无法判断未显示对方户名的交易资料是否与洪某红等九人有关,这属于公诉方举证不能的问题,何况银行的账户“未显示对方户名”是银行为履行保护个人隐私而采取的措施,按审案原则法院应就此作出对被告人洪百伟有利的认定,而非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因为该证据最能真实客观地反映被告人洪百伟与这九个客户的借、还款事实。所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以牵强的理由予以否定专项审计报告的统计数据,完全置洪百伟案件的真实性于不顾,认定虚假的案情(即包含了总数达3000多万元的利息的借据)作为犯罪金额,是把无罪判为有罪,是草菅人命!稍微懂点法律的人都知道,刑事诉讼的定案标准要有严格、充分证据的证明要求,在认定实际借款数额时,需要审查汇款凭证与借据是否能相互印证,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从这个基本的法律常识出发,福建省泉州市检察院的刑事指控、泉州市中级法院对洪百伟的刑事审案,显然是采取了比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更为草率的标准,居然仅凭洪百伟的九个客户手中持有的高利贷的借据,来认定被告人洪百伟实际借款及未还款的金额,何等轻率、粗暴且不负责任! 事实上,指控洪百伟诈骗的洪某红等九个客户手中持有的借据上的金额,从来都不是洪百伟借款本金的真实反映,而是几年来本金加上利息,还有部分是本金加上利息作为本金再计算利息后的本金和利息(即利滚利)的累加形成的,在此基础上这九个客户再让洪百伟重新出具借据。该事实是洪百伟的九个客户所认同的(例如洪某红的笔录中承认借条中的金额有很多是利息转成借条)。九个客户手中的借据从来均未能与专项审计报告中体现的九个客户汇给洪百伟的款项相互一致,也可以说明这一事实。故九个客户手中的借据上的金额,已远远超出洪百伟向这九个客户的借款本金,非实际的借款,这是常人皆知的事实,所以不能作为洪百伟向九个客户借的实际本金。 再来看看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还以变相的补侦来判定“洪某红、洪某发、洪某忠亦证实部分钱款通过现金方式交付洪百伟”,根本就是意在追加洪百伟的对九个客户的欠款数额,为其“有罪推定“的办案思路,挖空心思“寻找”出来的“筹码”。以下是这三个客户的笔录: a.客户洪某红在公安机关原来的笔录为:大部分是通过银行汇款,两次是把汇票给洪百伟。有通过我的账户,也有部分通过其姐洪某萍账户汇出。该笔录中从没提到过通过现金借给洪百伟。 在案件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泉州市中级法院通过公诉机关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洪某红改变原来的陈述,称有部分借款通过现金。而且洪某红也无法说明她借给洪百伟的现金是多少。显然无法排除洪某红借助补侦故意做虚假陈述,意图诬陷洪百伟的可能。 b.客户洪某发报案时笔录:都是通过洪百伟提供的银行账户。又是补侦后说有部分用现金给洪百伟,这也无法排除其说了谎。 c.客户洪某忠报案时笔录:都是通过洪百伟提供的银行账户。补侦说大部分是汇到洪百伟农行账户。但是洪某忠也无法说明他借给洪百伟的现金是多少。同样无法排除其做虚假陈述的可能。仅凭这三个所谓有补侦出来的“少部分现金的借款”,法院就断然不采信专项审计报告统计的数据,与法不容!同时无法排除是“有人”授意洪某红等三人做“有部分钱款通过现金方式交付洪百伟”的虚假陈述,诬告陷害。洪百伟与九个债权人的银行往来钱款记录,法院枉法证据洪百伟的与九个客户的借款、还款真实情况,让数据来说话吧:(1)与洪某红(包括其姐洪某萍)的借款和还款数据:借款:按照专项审计报告体现借款1097.3万元【24万+848.35万+19.95万(从洪某萍账户汇入洪百伟建行账户)+5万+200万】.从洪某红和洪某萍提供的汇款凭证体现:洪某红汇给洪百伟1515.74万元;洪某萍汇给洪百伟439.95万元,两人共计1955.69万元。 还款:1973.0538万元【24.6万+1291.375万+205.845万+251.234万+122.4万+70.7万(从洪百伟农行账户汇入洪某萍农行账户)+6.8998万(从洪百伟媳妇洪小玲建行账户汇入洪某红账户)】。加上后来洪百伟于2011年6月18日付给洪某红70万,零星付给洪某红的父亲73300元,共计还款2050.3838万元。这里说明一下,之所以洪百伟于2011年6月18日付给洪某红70万,是因为洪某红向洪百伟诉说:“我借给你的钱多数是从亲戚朋友中集过来的,现有几个人向我急要”,“你还给我的这70万元的还款时间,不要写真实的时间7月份,要写成是6月份还的,不然其他人会有意见的”;之所以零星付给洪某红的父亲73300元,是因为洪某红的父亲屡次到洪百伟家催要洪某红的还款,说里面有他的钱、有他向其他人借的钱,自己没钱生活了,有时带着借给他钱的人到洪百伟家要还钱,否则要在洪百伟家同住同吃,所以才有了洪百伟每月还钱给洪某红父亲作生活费的事,而不是还给洪某红。因此,洪百伟对洪某红的还款已超出实际借款。然而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却判定洪百伟向洪某红“实际借款3825.91万元,支付利息1667.31万元,实际骗取洪某红借款2158.6万元”,泉州法院的判定是黑白颠倒、枉法无疑!(2)与洪某港的借款和还款数据: 借款:50.9万元。还款:56.95万元【0.2万+42.71万+14.04万(从洪小玲建行账户汇入)】。洪某港在2011年有一次汇了一笔钱给洪百伟,洪百伟发现自己的资金已亏空难周转,就把这笔钱仍然汇给洪某港,洪某港就打电话怪洪百伟说:“这笔钱是我哥哥的,他没有工作,想把这笔钱放在你处,给我哥每月拿利息当工资,你怎么不帮这个忙?”因此,洪百伟对洪某港的还款已超出实际借款。然而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却判定洪百伟向洪某港“实际借款115万元,支付利息30万元,实际骗取洪某港借款85万元”,这无疑又是泉州法院的枉法判定行为!(3)与洪某明的借款和还款数据: 借款:向洪某明借款没有查到任何的银行汇款单据。还款:15.88万元【11.92+3.96万】;因此,按刑法规定应当认定洪百伟并无欠洪某明欠款。然而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却判定洪百伟向洪某明“实际借款25万元,支付利息13万元,实际骗取洪某明借款12万元”。这是福建省泉州市检察院的举证不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的枉法判定!(4)与洪某玉(实际操作者是其丈夫吴某,洪百伟的原中学政治老师,是客户洪某生向吴某提议在洪百伟这里投资的)的借款和还款数据:借款:645.2363万元【26万元+428.0653万+141.1710万+20万+30万】。还款:1295.462万元【674.017万+7.344万+614.101万】。因此,洪百伟还给洪某玉的款项已远远超出实际借款。然而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却判定洪百伟向洪某玉“实际借款923.72万元,支付利息38.6632万元,实际骗取洪某玉借款885.0568万元”,如此巨大数据错误竟然呈现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上!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是在肆意枉法!(5)与洪某裕的借款和还款数据:借款:向洪某裕借款没有查到任何的银行汇款单据,但洪百伟承认有向洪某裕借款17.2万元。洪百伟尚未向洪某裕还款,但该部分款项占洪百伟已还款额的比例很小,从借、还款总数据可知,洪百伟还款总数已超出借款总数,再者洪百伟之后主动将夫妻共有的三套房产和现金110万元交付给这九个客户处分还款,足以还清洪某裕这17.2万元的欠款。故洪百伟没有诈骗的故意。(6)与洪某发的借款和还款数据:借款:有洪某发汇给洪百伟的两份汇款凭证,共计45万元。还款:27.728万元【0.008万(从洪百伟农行汇入洪某发的妻子洪某治农行)+27.72万(从洪百伟农行汇入洪某治农行)】,洪某发自已承认有收到洪百伟的还款36.3万元。 虽然洪百伟尚有8.7万元未还给客户洪某发,但是与洪百伟对洪某裕的借、还款的同样的理由,洪百伟没有诈骗故意。因此,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判定洪百伟向洪某发“借款175万元,支付利息36.3万元,实际骗取洪某发借款138.7万元”,这无疑又是泉州法院在无端地枉判。(7)与洪某仁的借款和还款数据:借款:384.68万元,即使根据洪某仁陈述,再加上审计报告中黄某英(洪某仁的朋友)汇给洪百伟的170万元,共554.68万元。还款:800.68万元【205.13万+318.51万+22.4万+203.88万+7.84万(从洪小玲建行汇入洪某仁账户)+42.92万(从洪小玲建行汇入洪某仁账户)】。因此,法院应当认定洪百伟还给洪某仁的款项已远远超出实际借款。然而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却判定洪百伟向洪某仁“实际借款1000万元,支付利息84万元,实际骗取洪某仁借款916万元”,又是一组令人发指的泉州法院枉法判决洪百伟诈骗数据!(8)与洪某忠的借款和还款数据:借款:324.472万元【80.305万+194.167(从洪某忠的妻子洪某霞账户汇入洪百伟农行账户)+50万(从洪某霞账户汇入洪小玲建行账户)】。还款:845.0244万元【11.8254万+0.01万+0.03万+336.984万+201.2724万+28.175万+161.66万+4.39万(从洪小玲建行汇入洪某忠账户)+0.002万(从洪小玲建行汇入洪某忠账户)+100.676万(从洪小玲建行汇入洪某忠账户)】。因此,应当认定洪百伟还给洪某忠的款项,已远远超出实际借款。然而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却判定洪百伟向洪某忠“实际借款650万元,支付利息100万元,实际骗取洪某忠借款400万元”,是泉州法院枉法判案的可怕证据!(9)与洪某玲(洪某玉的好姐妹,是洪某玉及其丈夫吴某极力请求洪百伟让洪某玲在洪百伟这里投资赚高利息的)的借款和还款数据:借款:92万元。还款:48.962万元【0.002万+48.96万】;虽然洪百伟尚有43.038万元本金未还洪某玲,但是与洪百伟对洪某裕的借、还款同样的理由,洪百伟没有诈骗故意。因此,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判定洪百伟“骗取洪某玲借款200万元”,也明显是泉州法院枉法判决!综上所述数据,对洪百伟借款与还款总额作统计为:借款总额:3685.1783万元;还款总额:5149.6422万元。真实数据是揭示真相的最好依据,胜过千言万语。统计数据证明洪百伟给九个客户的还款总额已远超出实际向这九个客户借款的本金,超出的部分自然为已还的利息。可见,从九个客户手中的借条上统计的未还金额必然都为利息,故洪百伟与这九个客户的借、还款案件,从刑法判定原则看,不存在诈骗! 对于在专项审计报告中体现的数据,连公诉人(泉州市检察院谢某军)在庭审中都部分承认,并表示可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但泉州市中级法院为了达到其对洪百伟的有罪推定,却不愿这样做。洪百伟积极还款,法院有罪推定枉法虽然洪百伟把自己多年积攒颇丰的积蓄也全垫上还款,还是备受上述九个客户借款的长期累积的巨额利息压力的煎熬,但洪百伟并未为此拒绝偿还利息,而是多处筹集、倾家荡产地还利息。为此洪百伟主动将自己夫妻共有的三套房产(市值400万元左右)与现金110万元,交付给各客户作还款处分,并支付给洪某红近80万元。洪百伟交给各客户(债权人)处分的财产对于还清尚欠洪某裕、洪某发和洪某玲的少量本金是绰绰有余的。洪百伟在无力偿还欠款时,并没有以什么方式逃避还款义务,也没有关闭或更换通信工具,没有变换住所或出逃。而是在难以还清欠款时,想方设法筹措还款资金,并以实际行动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其主观上根本就无非法占有各客户的借款的故意。对于洪百伟这样的积极还款行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判决书却判定洪百伟“是为了消除被害人的疑虑,骗取更多人的信任,以方便其后不断骗取他人钱财维持骗局。”请问这位“聪明绝顶”的法官:天底下到哪里去找一个像洪百伟这样,倾家荡产、不遗余力地还款的“诈骗分子”?将洪百伟这种体现良好信用的还款行为认定为诈骗,真是信口雌黄、极端糊涂的做法,从一个侧面说明判决书上对洪百伟的诈骗罪的判决的公正性荡然无存!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判决书上,将洪百伟“群发短信告知各债权人的2011年7月8日作为洪百伟诈骗犯意已经结束的时间,并以此将洪百伟夫妻财产交付债权人处分视为弥补债权人的损失”,“视为为其事后积极退赃,相应款项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是一种破天荒的“创造性”的判定,既没有法律依据且荒唐。因为在法律上,只有行为人在被司法机关控制后,退还款项才视为一种弥补被害人损失的退赃行为。所以洪百伟在无任何司法机关介入,主动将三套房产与现金110万元的夫妻财产,交付给各客户(债权人)处分,并支付给洪某红近80万元。无疑应视为洪百伟的还款行为,而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居然给歪曲成是洪百伟在“退赃”,荒谬透顶、于法难容!洪百伟自2012年12月10被羁押至今,已被羁押近两年之久,给洪百伟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有据不依,推翻庭审确认的事实,强行定罪,根本就是在用“有罪推定”审理洪百伟的刑事案件。辜负了人民的期望!有愧于“人民法官”的称号!给司法部门抹黑!人民法官不为民主持公正,反而乱作为、制造冤错案!天理不容!从以上所述客观事实不难看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对洪百伟的判决不是恪守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而是基于积极追求洪百伟有罪的立场,从而作出不负责任的枉法判决,好为其上面的“主子”交差。正如王某贤审判长在宣判洪百伟的判决后,在洪百伟的质问时对洪百伟说的:“关了你这么久,怎么可能判处你无罪?”,也正如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有工作人员对洪百伟的家属说的“你们上面没人吧”。如此违规办案、严重渎职、践踏法律的相关人员应严肃查处!不要让泉州中级法院的这起对洪百伟的枉法案件再演变成血淋淋的控诉案!强烈呼吁为洪百伟司法公正总之,经过法院一审庭审,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洪百伟已经还给起诉的九个客户(债权人)的钱款总额(5149.6422万元),已超出这九个客户实际借给洪百伟的钱款总额(3685.1783万元),这九个客户手中的借条数据根本不能作为洪百伟向这九个客户实际借款的数据。洪百伟自始至终没有诈骗这九个客户钱款的故意,已还清了这九个客户的实际借款本金,只是没有还清原定的那么多的高利息,在庭审时还表示要继续努力赚钱还所有客户的利息。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不愿意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立场审理洪百伟的刑事案件,不愿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疑罪从无原则,在银行账户中未显示户名,这种银行为了履行保个人隐私而采取的隐去户名的措施中,鸡蛋中挑骨头,故意对本该采信的专项审计报告证据不予采信,反而采信高利贷的“利滚利”的借条,本是民间借贷纠纷,却用有罪推定办案,硬是人为制造出洪百伟刑事诈骗罪,且判处洪百伟无期徒刑,这是彻头彻尾的枉法行径!洪百伟虽然还清了这九个客户借给的本金和部分利息,却倾家荡产还是还不清一这九个客户的那么多的高额利息。福建省泉州市检察院和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洪百伟诈骗罪,既然是刑事案件,就应按刑事案件的取证规则,把洪百伟实际获取的金额扣除已支付的给债权人的还款金额认定犯罪金额。但法院的一审将反映案件实情的审计报告,在庭审中予以认定,判决时却以该报告有所谓的牵强的“户名未显示”理由予以否定,完全置案件真实性于不顾,认定虚假的案情(即包含了总数达3000多万元的利息)作为犯罪金额,任意出入人罪,草菅人命,应承担枉法责任。同时法院否定审计报告借口等控方依据,均应由公诉方(福建省泉州市检察院)调查清楚予以举证,否则公诉方应承担举证不力、事实不清的法律责任。洪百伟被一审枉判有诈骗罪。朗朗乾坤,洪百伟全家人盼青天。盼肯为民伸冤、有正义感的领导出面为洪百伟主持司法公正!敦促公正的法院依法审理洪百伟的案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强烈呼吁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撤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洪百伟的不公正的判决!严肃处理相关枉法人员!不要让洪百伟所在的这个泉州教育世家,因福建省泉州市检察院的虚假案情指控、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洪百伟的枉判,再继续遭受不该有的精神打击!让“洪百伟被枉判为诈骗犯”的冤案在习近平主席反腐败的伟大时代得以昭雪!按照习近平主席的强调指示,坚持严格执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控诉人:福建泉州南安市英都镇石山村洪百伟全家人 电话:(洪百伟的父亲)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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