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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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 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国家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则库2003119 号)及辽宁省财政厅印发的辽 宁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 管理办法(沈财采字20011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 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政府采购有 关讦审与咨询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从事和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 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考核;资源共享,随机抽 取,管用分离”的管理使用办法。评审专家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 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与专家集中考核,为各采购单位、采 购代理机构及区、县采购部门提供专家资源平台。各采购单位、采购 代理机构及区、县采购部门负责专家的具体使用与日常考核。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实行“开放式”管理,采取公开 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专家 资源整合,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 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讦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 专家执业行为。第二章评审专家入库规程 第六条申请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取得评审专家资格的人员应 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 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 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 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 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对达不到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 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 条件的,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第八条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均可向财政部门、采购人、严购代理机构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 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填写*市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报财政部门:(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 创造等);(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第九条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入库材料后,经办人员进行初审,初审 合格的入库材料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后登记入库。第十条凡经财政部门审核登记入库的专家,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 财政部门应颁发*市政府采购评申专家聘书。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 一次,符合评审专家考核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评审专家考核见本细 则第四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 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财 政部门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评审专家违规处罚见本 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讦申权(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 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 以制止;(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 疑;(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规程第十五条*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含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 购和分散采购)所需评审专家,都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第十六条评审专家抽取采用网上远端抽取方式。需要抽取评审专 家的单位,直接登陆*政府尹购网“评审专家库”专栏进行专家抽取 工作。具体抽取流程如下:(一)登陆到*政府采购(www.sy一procurement. gov. cn)评审专家库栏。(二)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评审专家抽取系统。(三)录入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形式、 采购方式、采购单位、项目预算、项目品目、项目包数。(四)输入包号(包号不能重复编制)。(五)确认每一包的评审专家抽取条件,包括采购品目和评审专家 人数。经济类专家、技术类专家以及法律类专家不能少于评审委员会 成员总数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可以全为技术类专冢。其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人+经济类+法律类+技术类25人(单 数)。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人+经济类+法律类+技术类3人(单数)。预算300万(含300万)以上采购项目:采购人+经济类+法律类+ 技术类27人(单数)。(六)按包抽取评审专家,系统随机生成所需专家数量三倍候选人(七)自动语音通知系统按随机抽取专家顺序自动通知评审专家。(八)自动语音通知系统确定评审专家后,打印最终专家名单,抽 取人员与监管人员分别签字存档。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必须在开标或竞争性谈判、询价前两个小时内 抽取。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 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抽取软件中设定屏蔽程序,限制评审专 家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原则上不超过三次。第十九条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采购项目,专家库不能抽取, 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使用单位可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采购 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当将参加该项目评审活动的专家名单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合格的专家录入专家库。第二十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 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 提出回避。财政部门、评审专家使用单位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 (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 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第五章评审专家考核规程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两种形式。日 常考核由使用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区县采购机构)负责,日 常考核根据采购工作需要随机进行。集中考核由财政部门负责,每半 年进行一次。第二十二条每次评审活动后,评审专家使用单位对评审专家公正 性专业水平、现场表现、迟到、早退等方面进行考核打分,并将结 果报财政部门,对在评审活动表观极差评审专家财政部门及时除名。 考核具体内容如下;(一)是否认真参加评审活动,履行职责;(二)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要求;(三)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参 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四)是否能够在评审过程中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 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五)是否能够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六)有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七)使用单位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附:*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日常考核表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成立考核委员会在日常考核基础上每半 年对评审专家进行一次集中考评,考核结果分为“胜任”、“基本胜 任”和“不胜任”。具体标准如下:(一)胜任: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能够满足评审需要,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有关培训活动,独立、公正地提 出个人的评审意见,主动地提出回避申请,自觉地遵纪守法。(二)基本胜任: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基本满足评审需要,基本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个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能够负责, 遵守相关规定。(三)不胜任: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不能满足评审需要,不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个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不负责,有违 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现象。第六章评审专家处罚规程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结果,经集体讨论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对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政府采 购评审专家资格。(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 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 采购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 响和干预讦标结果的;(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六)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八)集中考核不胜任的。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根据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结果,经集体讨论 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对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 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 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二)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三)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身份后 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六)末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七)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 实质性影响的;(八)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九)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米购当事人询问的;(十)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第二十六条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不胜任评审工作需要或本人 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办理有关解除评审专家资 格聘用手续,收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在一年内被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 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第二十八条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 结果,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第二十九条各级监察机关要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的 个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第三十条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工 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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