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上传人:hjk****65 文档编号:168574612 上传时间:2022-11-1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依职权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违法行为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权限。第四条 国税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定程序,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 国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条的,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条进行处罚。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数个税收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和目的或原因与结果关系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条进行处罚。 国税机关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时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对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再次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实施违法行为人员不满十四周岁的;(五)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九条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国税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在法定处罚标准幅度内,依法确定较低的处罚数额。减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低于法定处罚标准幅度,依法确定处罚数额。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影响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六)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八)屡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从重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在法定处罚标准幅度内,依法确定较高的处罚数额。第十一条 国税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按照本办法及广州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一)认定事实、证据、定性或适用法律、政策依据争议较大的;(二)实施行政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范围外减轻处罚的;(三)实施行政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但高于或低于对应执行标准违法程度处罚标准的;(四)在执行标准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的;(五)其他复杂情形的。第十三条 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援引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办法及执行标准不能直接作为处罚依据。第十四条 国税机关应当加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相关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及执行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发生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执行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除标注不含本数外,均含本数。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 > 商业计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