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修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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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XX大学修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目标顺利完成,根据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和XXXX大学预算管理办法、XXXX大学招标管理办法、XX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修购专项资金是指学校在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房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变(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购置(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资金。按资金来源分为及省级财政和学校自筹资金。房屋修缮主要指教学科研用房、学生生活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等房屋维修。基础设施维修改变主要指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设施和道路等维修改变。仪器设备购置主要指为教学、实验服务的仪器设备等购置,具体包括中地共建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省级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学校立项建设实验室建设项目等。凡涉及学校长期出租或转为对外及校办企业投资的房屋、基础设施等的维修改变费用,不包括在修缮专项资金之内。第三条修购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第二章管理权限及责任第四条计划财务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学校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二)协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单位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三)协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和组织项目完工后的绩效考核;(四)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对有关项目进行评估。(五)负责汇总和上报及省级财政修购项目的预算,预算资料包括立项文本、项目预算明细表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根据学校的财力编制学校自筹修购专项资金预算;(六)负责汇总和上报项目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七)依据和学校规定,审核修购专项资金的开支和办理资金付款。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修缮项目的申报和执行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和权限是:(一)负责组织修缮项目的论证立项、申报并确定项目负责人;(二)负责提出修缮专项资金分年度、分项目使用方案;(三)按和学校规定负责组织修缮项目的实施;(四)负责对修缮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六)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竣工的修缮项目进行验收;(七)负责对修缮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第六条教务处是仪器设备购置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和权限是:(一)负责组织购置项目的论证立项、申报并确定项目负责人;(二)负责提出购置专项资金分年度、分项目使用方案;(三)负责对购置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四)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五)负责对购置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第七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按照学校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申报书,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按照学校批复的项目资金编制修缮和设备购置计划;(三)负责编写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四)负责提供标书中设备技术参数;(五)负责招标过程中的技术谈判和签订技术合同;(六)负责按合同对修缮项目和设备进行验收;(七)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整理并收集资料,确保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并负责归档,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第八条资产管理处是购置项目的实施部门,其具体职责和权限是:(一)按和学校规定负责组织购置项目的实施及合同的监督执行;(二)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已购置项目进行验收并负责固定资产的建帐归档。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九条 及省级财政修购专项由项目所在单位按照财政部、财政厅统规定的格式编报项目立项文本、项目预算表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申报材料;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修购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申请项目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是否充分。审核后,按项目轻重缓急进行筛选排序后,报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后上报。项目经及省级财政批准立项后,各项目单位根据批准后的建设规划重新向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申报。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组织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处和专家对所购设备进行论证审核后,按轻重缓急合理排序。第十条学校自筹修购专项由各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统申报。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修购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后,按轻重缓急合理排序。计划财务处会同监察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和主管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预算建议书报学校。学校根据财力以及结合以前年度修购专项的使用情况安排修购专项资金额度。第十一条计财处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将已审核的项目列入当年项目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通知主管部门。项目经费列学校统管经费,不分配到项目所在单位,各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控制使用资金,不得突破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增加、撤销或变更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修购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学校签订责任书(附后)。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后,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应及时组织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的,应按照XXXX大学招标管理规定纳入招标管理。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重大项目成立由有关校领导、财务、审计及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并落实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确定项目建设总体计划,审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外部和内部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项目建设总负责。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项目建设总体计划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审定项目负责人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组织项目考察、业务洽谈、签订合同、项目验收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负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的具体实施措施,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对项目建设负直接责任。第十五条 项目的变更与调整在建工程需要变更设计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设计审批表,经分管校长签署意见,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财务分管校长签批后,报计划财务处调整项目经费预算。因特殊原因追加项目经费,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经费情况,填报追加项目经费审批表,经财务分管校长签批后,报计划财务处追加项目经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和用途或跨年度使用的,经部门分管校长、财务分管校长签批后,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结项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按照XXXX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XXXX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项目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据以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总结,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编写项目完工报告,报计划财务处,办理项目结项手续。项目完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际投资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达到的目标效益、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与做法、存在的问题、审计结论。第五章资金使用第十七条 修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中所支出的工程费、修缮费、材料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其他费用。第十八条修购项目的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学校有关采购和招标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施工单位在办理修购专项请付款时,须提供项目施工(购销)合同、招标办签字的招标审批单;计划财务处根据项目施工(购销)合同规定付款。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施工单位在办理决算时须提供经审计处审计的项目决算报告和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报告或资产处出具的设备验收单。计划财务处按照工程施工(购销)合同办理项目尾款结算,并按合同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财务清账手续。对于购置项目,在取得购置票据的一个月内必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和财务报销手续;对于修缮项目,在工程验收完后的两个月内必须办理财务决算手续。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负有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职责,必要时可组织财务、监察及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项目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严格按照合同书和经批准的变更书进行,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性准确。第二十三条 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项目负责人门及工作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二)预算执行过程中擅自增加项目或变更项目造成超预算,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三)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权、徇私舞弊、索贿受的,学校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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